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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制作合同

时间:2017-11-29 05:49

关于广告合同制作中违约的问题

1、合同里约定了交货日期,对方没有按期交货就属于违约。

2、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则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损失额要求对方赔偿。

3、建议先和对方协商,看对方能赔偿多少;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

4.、、起诉前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并制定诉讼策略。

我是专业做家庭水电改造的 怎样宣传 还有广告语怎么说

请人给你们进行广告设计、宣传标语,制作宣传单发给住户。

谁给拟一份广告语使用合同

XXX广告有限广告代理投标书投标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一、投标说明.......................................(一)代理意向.......................................(二)代理期代理期为n年。

(三)代理方案.......................................提出如下方案,请........广告公司领导参考:代理方案:你的地址1、2、3、二、公司简介你的公司历史三、公司各项资质证明你的执照《附件》四、公司相关业绩你公司战绩五、公司客户网络介绍什么组1、专业咨询策划人员人员简介2、媒体顾问人员简介3、专业设计人员(详细介绍)人员简介4、专业客服人员简介七、经营指标(上画率、平均折扣)授权代理期内的目标及分解1、2、八、整体代理金报价1、广告代理期内,2、两年代理期内,3、支付方式:表一九、经营措施三)具体经营措施附件1投标人信息真实性声明本签字人兹证明在资格文件中和所要求的表格中的声明是真实的和准确无误的。

  本签字人对可能要求的进一步的资格资料表示理解和同意。

并同意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任何这类资料。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名称:地址

简述广告文案写作的六大原则

广告文案写作,简洁语言和直观的表达,让客户马上认识到产品的特性,能够感知到品牌或者产品特点一目了然,可谓直达痛点。

1、简单、易懂、易读、易记,用一句简洁口语化的短句写出来。

(1)第一XX——就在你左右(银行)(2)全家就是你家(某便利店)(3)Just Do It(众所周知)2、与你的产品有关,意犹未尽。

(1)服从你的渴望。

(某饮料)(2)只溶在口,不溶在手。

(某巧克力)(3)怕上火,喝XXX。

(某饮料)3、消费者能从你的广告口号中感觉到利益。

(1)学琴的孩子不会变坏(某钢琴)(2)不闪的,才是健康的(某电视)4、引起消费者共鸣写作广告口号,能通过诉求一些个性化的理念,引起消费者共鸣。

(1)我的地盘听我的(2)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导演(某网)5、易于传播(1)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某钻)(2)你懂得越多,能懂你的就越少。

(某小白)6、精准定位广告文案(1)谁说明星不洗衣服?谁是洗衣明星——XX天然皂粉(某洗衣服)智动未来想说,过于泛化的广告语是没有效果的,如此前“怕上火”的广告语是“健康家庭,永远相伴”,与其原来的定位过于泛化,不能产生传播效果。

广告牌画面安装承包协议

广告牌画面安装承包协议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 方承揽围墙广告牌(以下简称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广告牌制作   1、广告牌规格 :   2、材质:   3、要求: 二:广告牌安装 安装地点: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广告牌制作单价:   2、广告牌制作总造价: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3.支付方式: 工程款。

a.合同签订时甲方预付 b.制作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即付清所有工程款项。

四: 工程期限   1、自合同签订甲方预付工程款之日起 天。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雪、四级以上 大风)工期顺延。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五、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办理广告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2、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单位文化内涵。

  3、按本合同规定结算广告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4、安装画面图纸设计由甲方提供。

乙方:   1、 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 毕。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 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六:关于验收   1.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一周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   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广告牌,每逾期一日,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 工及相应损失.   4. 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

乙方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 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八、因广告所产生的责任的承担:   1、 在本广告的制作、设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均与甲方 无关。

  2、由于商标、肖像、广告词及其他因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责 任。

九、保修期限: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制作的工程项目质保   2、保修期满后,双方另签维修协议进行维修。

年。

人为损毁乙方不负责保修。

十、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长汀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乙方: (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发票内容开“广告费”与“广告物料制作”的区别

广告代理书甲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某广告有限公司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下属某楼盘项目提供广告策划、平面创意设计等广告代理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代理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为“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广告代理服务,负责本项目全面的广告策划、平面创意、设计等广告服务事宜。

二、合作期限委托期限为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10月24日,期限6个月。

本协议书所拟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协议书,续签条件届时双方另行商定。

三、乙方工作范围1、项目推广广告策略服务整合广告推广策略、年度广告推广策略、阶段广告推广策略、进入市场的时机与广告形象、调整与控制广告策略、媒介策略、分阶段广告战术安排。

2、项目广告市场调查与分析广告营销环境、竞争对手广告分析、广告目标客户群分析。

3、项目广告定位及传播目标达成分析1)项目形象定位、广告目标客户群定位等。

2)媒体根据竞品推广数据进行分析调整(推广数据由甲方提供)。

4、项目主题形象推广项目案名设计、广告语、定位语、主题推广语、项目核心传播概念。

5、项目传播与媒介策略的制定传播策略遵循的原则、传播与媒介覆盖策略的目标、分阶段传播策略的制定、媒介炒作计划的制定、电视电台广告脚本。

8)甲方与第三方签定的合同(包括制作、活动、印刷、喷画等),执行、监控和跟进工作由第三方负责,乙方可协助甲方提出制作工艺的建议

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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