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爱中的热病在伍德学校是如何发生的
简爱到沃德学校之后感人的一幕就是当她结好友海伦因病即将离开人世而“升堂”之前的那个夜晚,她们俩相互搂抱着躺在床上的一段。
虽然牧师在罗沃德的师生面前百般诋毁简爱,说她“是一个爱撒谎的孩子”,简爱还是用自己的真诚和善良结识了海伦―――――一个狂热的崇拜上帝的信徒――――这个朋友,这也成为了简爱在罗沃德枯燥、乏味生活的一点寄托和依靠。
简爱从外面的田野山谷回来的时候已经是夜晚了,她看到一个医生正好离开学校,知道海伦情况不妙,但是又不能大大咧咧直接去看她,只好等到大家都睡着了之后,悄悄地进入海伦的房间。
海伦感动于朋友的真情,招呼简爱上床,两人躺在一起,开始说话。
海伦知道自己不久将离开人世,她一点都不害怕死亡,她认为那是一中新生,内心充满了渴望,这也大大慰藉了简爱对海伦即将离开她的不舍,海伦告诉她:我们还会见面的。
在简爱的一生之中,海伦是一个不会忘记的朋友,她告诉了简爱很多关于学校的事情,在简爱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感到不适应的时刻,用热情温暖了简爱冰冷的心。
海伦死在了简爱的怀中,静静地到了天堂,简爱第二天早上发现她在罗沃德最好的朋友离开了她。
这让她的内心充满了伤感和难受。
简爱在罗沃德最自由自在的时段就是罗沃德的学生感染了疾病之后,她们这些没有得病的孩子因为老师无法照顾,放任她们自由活动,而且“面包给的比平时多得多了”。
简爱是一个喜欢自由的人,她反抗压迫和专制。
说到罗沃德,简爱和她的同学们真的是遭了不少罪。
一方面,冬天的时候由于没有足够的衣服,脚上都是冻疮;另一方面,食物供给有限,简爱们根本吃不饱,每一餐提供的量根本无法满足正在生长的身体对能量的需求,何谈质量
简爱到罗沃德的第一顿早餐,就是已经煮坏了“发出难闻气味”的“猪食”。
这也是简爱在学校出现传染病的时候既可以玩耍也可以迟到更多东西很开心很满足的原因。
在这样的一个教会学校里面,既有对孩子们很好的教师,比如坦普尔小姐,也有让孩子们赶到无比的恐惧、给孩子们的心灵造成巨大阴影的校长和教师,比如牧师。
简爱们在受到恶毒老师压迫的同时,也得到了坦普尔小姐等人的鼓励和安慰,这大大舒展了她们的痛苦。
说到海伦,她喜欢读书、与同学友好相处,因为“不爱干净”、“上课走神”遭到戒尺的洗礼,海伦不仅不痛恨这么不懂得教育规律,认为必须要严格、严厉的教师们的不公平对待,可是毫无怨言,她在内心反思自己的不足,相信这是“上帝对她的考验”,充满了虔诚和敬畏。
她的身上是有毛病的,但是显得那么的可爱和真实。
笔墨不多,让人难忘。
罗沃德学校“简直不是一个人呆的地方”,简爱却是一呆就是八年,她做了六年的学生,当了两年的教师。
我不知道简爱在失去了海伦之后有没有再遇到好朋友,我个人认为坦普尔小姐和简爱是亦师亦友,当简爱准备离开罗沃德到桑菲尔德的时候,和坦普尔小姐依依惜别,还赠送了一幅自己创作的画。
简爱是喜欢作画的,这是她的爱好,也是她的理想的现实表达。
简爱最终还是准备离开罗沃德,虽然在压抑的罗沃德生活了八年,可是人的内心的一些天性是深入骨髓的,无法改变的,简爱也不例外。
罗沃德是让人窒息的,简爱虽然身处其间,内心依然追求自由。
她对离开罗沃德做了精心的准备,并且在心里反复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她决定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没有告诉任何人,用心斟酌了广告词,利用一个出去给学校办事情的机会把信寄到了报社,并且在第二个星期去查看自己的信件有没有到
拿到信件的那一刻她是何等的激动
她趁着和她睡在一个屋子的教师睡着后,趁着微弱的灯光阅读,这是费尔法克斯太太写的。
信里说,如果简爱小姐真的象报纸上登的广告说的一样优秀,请提供相关证明。
简爱兴奋不已。
既然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那就是纸里包火,压也压不住了。
简爱的优秀让学校很快给她办好了所需要的材料,这也暗示着,这个庸俗不堪、沉闷不已的学校也不是一个“铁石心肠”,也有了一点生机和活力,这是不是简爱带来的呢
就在简爱已经收拾好了所有的行李准备在第二天离开,自己在房间里“焦躁不安”的时候,贝茜来了
贝茜是里的太太家的女佣,在里的太太家的两个女佣里面,她是比较喜欢和善待简爱的人,也算是简爱在那个家庭可以交心的一个朋友。
有个词语叫做“狗仗人势”,里德太太家的另外一个女佣就是这样,她沾染了主人的不良行为,对简爱指指点点,好像苦大仇深似的。
贝茜来到了罗沃德学校看望简爱,这让简爱没有想到
她告诉了里的太太家的近况,当她得知简爱在罗沃德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之后,感到非常的高兴和惊喜,这个她主人家的三个孩子特别是约翰相比已经是天壤之别了。
简爱会弹琴、简爱的画技,都让贝茜佩服,虽然她仍然认为简爱“长相一般,身材瘦小,和她的两个表姐的美貌和高挑不能比。
”贝茜在里德太太那里,也对简爱说过不好听的话,也许是同情、也是是爱心,她对简爱还是不错的,简爱离开里德太太那里前往罗沃德的前一天,里德太太不在家里,她们“度过了一个愉快的下午。
”贝茜的到来和里德太太的“玩失踪”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在里德太太看来,简爱就是“一个包袱”,甩掉了,就轻松了,自己也感到心情愉快了。
”简爱离开了罗沃德,她的下一站是桑菲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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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几级
一次好奇,生命不再;亲近了毒品,远离了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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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拼音:wěi xiè【英译】[indecent assault;obscene]【基本解释】1.做下流的动作2.下流一个猥亵的手势详细解释含义①作形容词:淫乱的、下流的(言语或行为)②作动词:作下流的动作。
(见)③夫妻之间的事,性生活。
见“遥闻深巷犬吠声,便有妇人惊觉欠伸,摇其夫语猥亵事。
夫呓语,初不甚应,妇摇之不止,则二人语渐间杂,床又从中戛戛。
”出处 1.下流;淫秽。
宋苏舜钦:“岂意谤喧台中,章彻宸极,因猜嫌而生隙,谓猥亵以当惩。
”清蒲松龄:“四顾无人,渐入猥亵。
”第二一回:“外面粗鄙之言,不传到里头去;里面猥亵之言,不传出外头来。
”鲁迅:“我觉得在路上时时遇到探索,讥笑,猥亵和轻蔑的眼光。
”2.谓亲近者。
:“周公承文武之德,相成王为太师,乃广置宫闱猥亵、衣服饮食技艺之官以为属,必不然矣
”相关词语猥琐wěisuǒ(1) ∶(容貌、举止)庸俗不大方且夫贤君之践位也,岂特委琐喔啮,拘文牵俗,修诵习传,当世取说云尔哉
——司马相如举止猥琐(2) ∶一作“委琐”。
不魁梧;短小看贾环人物委琐,举止粗糙。
——身材猥琐2法律名词原因抽运-秽语综合征的病因不明,可能与神经递质异常有关。
概念猥亵:是指除奸淫行为外,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关于猥亵的内涵、外延也不同,总的说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
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
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
在性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1]年龄界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鉴于此,张某案中因无法确定出案发的具体时间,仅能证明在2006年国庆节前后,而被害人小玲又系1992年9月23日生,其被侵害时到底有无满14周岁,无法确定,在无证据表明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出发,最终未认定本节犯罪事实。
被害人小玲仅因比小晶大那么几个月,其被猥亵似乎就算“白”被猥亵了。
若本案没有被害人小文、小晶或者小文、小晶也是1992年9月下旬或10月上旬出生,那么是不是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意味着告诉 那些具有猥亵犯意的不法分子,要猥亵就猥亵十五、六岁的,只要不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为威胁的手段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呢
难道这就是法律的宣传教育和评价作用
其公平、正义又体现在何处
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设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明确规定了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何以在具有绝对法律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儿童”年龄的认定还要适用双重标准,难道说猥亵一个15岁少女的危害性不如雇佣她从事危重劳动,实在让人费解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
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简 称,全球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
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一般而言,16周岁以后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这也与民法领域将“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刑法》的稳定和权威。
或许有人提出猥亵刚满16周岁的女性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性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将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此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
行为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
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责任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
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
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
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处罚客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主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男性,女性一般不构成,但可构成帮助猥亵罪。
主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认定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
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我们认为,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
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处罚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刑法第237条的解释。
相关法律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猥亵罪的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罪与一般猥亵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与侮辱罪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3相关词语猥琐词典解释有两个义项:1、(容貌、举止)庸俗不大方2、(身材)不魁梧;短小1.猥琐一般用于形容男人,不能用于女人,当然,行为粗俗的也可以说是猥琐。
2.猥琐是贬义词,指男人因身材或举止给人的感受很糟糕。
用口语就是“男人长得不壮阳,行为举止没有阳刚之气”3.在指人的形象时,很多网络上解释为“鄙陋卑下,不大方”这是不妥当的。
猥琐并不含有“鄙陋”“卑下”之意,人的容貌并不与见识和地位有必然联系。
4.(小说,网络)指这个人的行为阴暗,一般指不采取正面方法,采取“赖,无耻,狡猾”的手段。
5.指男人色迷迷的,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开不适宜的玩笑话,喜欢盯着关键部位看
6.动词:做出猥琐的行为。
猥琐一般指的是相貌上看起来不爽形象不好 猥亵指的是下流的动作一般是指男性对女子进行的这个是要被BS的严重的话是犯罪行为 日常生活里比如性骚扰龌龊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事你可以说这人比较龌龊一般是指他的品行方面指事的话也可以 比如某某做了什么什么龌龊的事或者某事很龌龊不过这个词形容的话是比较过分的一般性的用这个龌龊来形容就不适合性骚扰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性骚扰的类型: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性骚扰都是和滥用“权力”以及男性认为自己的性别有优势有关,骚扰者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因认为自己的性别比较优势而对别人作出性骚扰。
一些拥有或假设自己拥有如地位、职权上等权力的人,例如长辈、上司、老师、教练、甚至同辈。
请问公共关系和新闻宣传,广告,庸俗关系,市场营销各有什么关系
5.公共关系与宣传 宣传是社会组织有意识地把某种观念、意见、态度和情绪,以及风俗、信仰传播于社会的努力,是一种有意控制社会心理的活动。
公共关系与宣传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二者性质上而言都是一种传播过程,并具有一些共同的活动特点;二者的工作内容有时也是相同的,如每个组织都有团结内部成员,增强群体凝聚力、向心力、荣誉感等方面的任务,这既是组织内部宣传工作的内容,也是组织内部公共关系工作的目标。
但是公共关系与宣传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 (1)工作性质不同。
传统的宣传工作属于政治思想工作范畴,是政治思想工作的手段和工具。
宣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变和强化人们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获取人们对某种主张或信仰的支持。
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道德、伦理、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公共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职能,目的是塑造组织形象,建立组织与公众的良好关系,除了宣传、鼓动以外,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信息交流、协调沟通、决策咨询、危机处理等。
(2)工作方式不同。
宣传工作是单向传播过程(组织→公众),带有灌输性和强制性;其目的有时是隐秘的,并不为公众知晓的;工作重点往往是以组织既定的目标来控制公众的心理;有时为了获取目标对象的支持,宣传容易出现夸张渲染的片面效应。
公共关系工作是一种双向传播过程 ;公共关系必须尊重事实,及时、准确、有效地向公众传递组织信息,以真诚换取公众对组织的理解和信任;公共关系除了向公众解释、说服工作外,很重要的职能在于向组织的决策层提供信息和咨询;其目的、动机是公开的,应努力使公众了解,让公众知晓的;公共关系工作是说与做的统一,不仅要求组织做好本身工作,还要求把自己做好的工作告诉公众。
6.公共关系与广告 广告即广而告之,是指向广大公众传递信息的手段和行为。
一般情况下,人们提到的广告大都指商业广告,即广告主为了扩大销售、获取赢利,以付钱的方式利用各种传播手段向目标市场的广大公众传播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活动。
开展公共关系无疑是要运用广告这种重要的传播形式,但广告不等于公共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主要是二者都具有依靠传播媒介传播信息的特征。
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说,广告在不同程度上起着扩大组织影响、建树组织形象的作用。
公共关系与广告的区别主要在于: (1)传播的目标不同。
公共关系的目标是赢得公众的信赖、好感、合作与支持,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让别人喜欢我”;广告的目标是激发人们的购买欲望,对产品产生好感,“让别人买我”。
(2)传播原则不同。
广告的信息传播原则是引人注目。
只有引人注目的广告,才能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广为人知,激发人们的购买欲望,最终达到扩大销售和服务的目的。
公共关系传播的首先原则是真实可信,其传播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的、可信的,绝不能有任何虚假。
当然,公共关系信息传播也要讲究引人注目,但“引人注目”是从属于真实性,是为真实性服务的。
(3)传播方式不同。
广告为了引人注目,可以采用各种传播方式,包括新闻的、文学的及艺术的传播方式,可以采用虚构的乃至神话的夸张手法,以激起人们的兴趣,加速人们的购买欲望。
但公共关系的传播方式,最重要的是靠事实说话。
其信息传播手段主要是新闻传播的手段,如新闻稿、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等。
这些传播手段的特点是:靠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其内在的新闻价值说话,认为成功的关键不在于当事人运用什么哗众取宠、耸人听闻的表现手法,而在于善于选择适当的时机,采用适当的形式,通过适当的媒介,把适当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目标对象公众。
(4)传播周期不同。
通常来说,广告的传播周期是短暂的,短则十天半月,长则数月一年,一般不会太长。
相对来说,公共关系的传播周期则是长期的,其任务主要是树立整个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急功近利的方式是很难奏效的。
(5)所处地位不同。
一般来说,广告在经营管理的全局中所处的地位是局部性的,其成败好坏,对全局没有决定性的影响。
但公共关系工作却不同,它在经营管理中处于全局性的地位,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公共关系工作的好坏,决定着整个企业的信誉、形象,决定着整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6)效果不同。
一般来说,广告的效果是直接的、可测的,其经济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对某项广告而言,其效果也往往是局部的,只影响到某个产品或某项服务的销路。
因此,广告的效果又是局部性的、战术性的。
而公共关系的效果则是战略性的、全局性的。
一旦确立了正确的公共关系思想,并开展了成功的公共关系工作,企业就能在外界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使本身受益无穷,而且社会各界也会因此受益不浅。
尤其是成功的公共关系所取得的效益,应该是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效益的社会整体效益。
一般来说,这样的整体效益是难于通过利润的尺度来直接衡量的。
做广告并不等于公共关系。
但是,公共关系工作可以采用广告的方法,这就是“公共关系广告”。
7.公共关系与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是指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市场调查、新产品开发、制定价格、选择销售渠道、选择促销手段以及开展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公共关系与市场营销的关系是紧密的。
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公共关系工作在企业中,几乎与市场营销融合在一起。
换言之,企业的公共关系工作几乎完全为市场营销活动服务。
正如英国公关专家弗兰克??杰夫金斯所说:“销售中的每一个因素都需要公关人员来加强、完善”。
因此,公共关系可以涉及市场营销的各个角落。
它们的联系主要在以下方面: (1)共同的产生条件——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
(2)共同的指导思想——用户第一,社会效益第一。
(3)相似的传播媒介——大众传播媒介。
(4)市场营销把公共关系作为组成部分。
公共关系与市场营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范围不同。
市场营销仅限于企业生产流通领域,最多不过是经济领域内,但公共关系所涉及的是社会任何一种组织与公众的关系。
除企业外,公共关系还涉及政府、学校、医院等各种组织,远远超过了经济领域。
公共关系比市场营销有更广泛的社会性,学科应用范围也更为广阔。
(2)目的不同。
市场营销的直接目的是销售产品,从而进一步扩大赢利,产生企业效益;公共关系的目的是树立组织形象,产生良好的公众信誉,从而使组织获得长足的发展。
(3)手段不同。
市场营销所采用的手段是价格、推销、广告、包装、商标、产品设计、分销等。
这些手段都是紧紧地围绕着产品销售的目的。
而公共关系所采用的手段是宣传资料、各种专题活动,如记者招待会、社会赞助、典礼仪式、危机处理等活动。
当然,市场营销有时也可把公共关系的一些手段作为自身的手段,但严格来讲,二者之间在手段上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8.公共关系与庸俗关系 庸俗关系是指日常生活或经济交往中,利用金钱或职权,“拉关系”、“走后门”、“套私情”,为个人谋取好处等不正当的人际交往活动。
从表面上看,庸俗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协调沟通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解决问题或获取利益。
因此,有人一听说公共关系就联想到这种不正当的庸俗关系,认为公共关系就是教人花言巧语,搞不正之处。
其实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在很多时候败坏了公共关系的名声。
公共关系与庸俗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共关系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现代民主制度不断发展、信息手段十分先进的产物(详见第二章);庸俗关系则是在封闭落后的经济条件下,生产力不发达、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物质供应不充足的产物,带有浓厚的血缘、地缘的色彩。
(2)两者的理论依据不同。
公共关系以现代科学理论为指导,按照正确的目标、科学的方式、规范的组织形式、严格的工作程序和道德准则来进行;庸俗关系则建立在市侩经验的基础上,其方法是险恶的权术,奉行的是“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信条。
(3)两者的活动方式不同。
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正当联系,主要是通过正式渠道,采取大众传播或人际传播等手段,公开地进行活动,其活动是正大光明的。
而庸俗关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不正当联系,是私人之间相互利用的一种不正当的活动。
其参与者尽量掩盖其所作所为,进行幕后交易,如通过奉承拍马、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庸俗手段,进行暗中拉关系、谋私利的活动。
这些活动不能在公众场合下公开进行,只能在暗地里偷偷地进行。
(4)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
公共关系以建立良好的组织形象、提高知名度与美誉度、维护组织与公众双方的合理利益为目标,恪守公正诚实、信誉至上的原则,从而使组织获取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庸俗关系则是通过各种卑劣手段,来达到个人私利的目的,如搞些紧俏商品,买些便宜货,谋个好职务,在竞标中搞到竞标项目等等。
前者为公共利益而奋斗,后者只是为个人的私利而投机钻营。
(5)两者产生的效果不同。
公共关系是通过有计划的一系列活动,使社会组织在与社会整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其结果是组织、社会、国家和公众都受惠,为社会创造一种以诚相见、讲求信誉、提高声望的良好风气;有利于形成和谐、友善、正常、健康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的发展。
庸俗关系则将人际交往商品化,使人们变得唯利是图、目光短浅,整个社会充满市侩气,个人中饱私囊,而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却遭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