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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权属问题

时间:2018-05-13 22:17

分割式产权商铺被坑,如何挽回损失?

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明示为某一业主的使用权,则从合同约定。

如果没有明示,则为小区业主共有,任何人无权单方变更。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界限比较模糊,房产部门也说不好花园使用权属于谁。

房产部门只对房屋权属做登记,对花园、露台的产权不做登记。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物权法》虽然规定“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但对由谁来“明示”,以及在哪里“明示”却没有做明确规定。

因此,一些开发商就自己来“明示”,在购房合同上,甚至在售房广告上“明示”。

由于土地权属问题不在房产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因此,房产部门也不知道开发商是否有权赠送露台、花园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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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如下:1协助经理工作,做好辖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辖区内保安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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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检查辖区内消防设施,设备,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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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区别

(一)、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方式的认识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即一种误导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行为与误导行为往往是划等号的。

因此,两者可以混用或者通用。

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也是在市场中发生量很大的行为。

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

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将误导行为(to mislead the public)归为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道理也在于此。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不准确的信息,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消费者首先受到经济上损害,而竞争本身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准确的信息获得了交易机会,其所得就是其他经营者之所失,即其他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

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的透明度,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损害。

对误导行为的普遍认识是,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

即使字面上完全正确的宣传,也可能是欺骗的。

简而言之,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

由于在宣传中使用的使人产生误解的事实不限于虚假的事实,将误导行为称为虚假宣传行为往往使人将其等同于宣传内容本身是虚假的。

从后果来看,虚假宣传可以用来表示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可以表示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三种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在商品上”与第九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

换一个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的界定是有意义的。

而且,即使在法律对广告已有界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广告的范围并非没有歧见,广告的范围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因此,本文首先对法律已有明确界定的“广告”方式进行再界定,然后对法律虽未界定、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的“在商品上”的方式,以及不确定的带有兜底性的“其他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虚假宣传的方式作进一步的理解。

(1)、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a、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的含义是很丰富的,广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

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如中央电视台所播出的“广而告之”)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也仅指商业广告。

b、广告的法律含义。

我国广告立法由来已久,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即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仍在实施,对1994年10月27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起补充作用;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规章,并作出了众多的行政解释。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国的广告法体系。

《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列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其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又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未对广告的含义作出界定,只是在第二条通过规定广告活动的方式规定了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设计、制作、代理、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

这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且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商业广告。

而且,商业广告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

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可以由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为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18日)针对上述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指出:“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这一款只对广告活动作了表述,而对什么是广告未作界定。

因此,需要给本法所调整的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

同时,考虑到在广告中大量的、主要的为商业性的广告,本法应以商业广告作为调整对象。

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广告。

”随后《关于广告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指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委员提出,有些商业广告是通过宣传本企业形象间接进行促销,建议将这种情况包括到本款规定的定义中。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于是,便成了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这款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与此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是对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它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①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②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商业性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无论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还是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支出费用,并且该费用最终从销售收入中收回。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④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本文案例中的长沙农舍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和车身上进行虚假宣传,就是一种以广告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

(2)“在商品上”的宣传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在商品上”的含义呢?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当然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就是说,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村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于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对商品信息进行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包装上),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

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3)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联系到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方法”是“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尽管立法者将其置于不同的条文有其用意,但似乎是没有必要,甚至有时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误用。

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

因为,无论措辞和立法本意如何,从本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都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具体形式,两者是种属关系。

该项规定最终可以归结为“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与第九条规定的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仅仅是表示方法(载体)略有不同。

对此,权威性的解释直言不讳地指出:“第五条讲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讲的‘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

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利用广告,指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

”从两种行为的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无非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宣传与表示在这里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按照相同性质的行为作相同归纳和规定的逻辑规则,将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放在一起更为合适。

其次,这种立法体例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由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性质相同,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加上法律本身又使用了“其他方式”之类的模糊用语,以致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混淆和混乱现象。

再次,这种规定不符合相同(同类)行为产生相同法律后果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相同的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既然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类行为,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同样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截然不同。

值得高兴的是,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要进行修订,据上所述,我建议应当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可以写成:“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

”(三)、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研究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字面含义与扩张解释有人认为,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中,引人误解的宣传(表示)即为虚假宣传(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宣传(表示)”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之列。

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问题,在法律上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从字面上讲,“引人误解”与“虚假”是“宣传(表示)”的并列性限定词,表示“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宣传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不能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宣传虽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能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以尚未定论的情况作宣传,即使引人误解,但难以归入虚假之列;宣传即虚假又引人误解,但没有损害竞争目的(没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时却难以从该条规定中排除出去。

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之表示或表征原则》中规定了以下判断原则:①表示或表征应以交易相对人之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势。

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

②表示或表征隔离观察虽为真实,然合并观察之整体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即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③表示或表征之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为之,而其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不实或引人错误,得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而判定。

可见,该规定显然采取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初级农产品、房地产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表示,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分别措辞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不是完全对应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都可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相对应。

星星是什么

星星有多重意思,一指的是肉眼可见的宇宙中的星星也叫恒星,二是指取名为星星的诗,三是指张杰的粉丝统称星星,四是指电影片名叫星星。

星星内部的能量的活动使星星变的形状不规则。

但是,高山的石头是受星星引力(万有引力)而从高处向下滚的,河流将泥沙从高初带到低洼的海洋。

基本信息【拼音】:xīng xing 【英文】:star 【日文】:ほし 【俄文】:étoile词语解释(1) [star] [口]∶夜晚天空中闪烁发光的天体(2) [tiny spot]∶细而小的点儿详细解释●释义1:泛称夜空中发光的天体●释义2:犹一点点。

形容其小●释义3:一点一点遍布的样子●释义4:头发花白貌●释义5:借指白发●释义6:指有着一些障碍的儿童。

天文解释肉眼可见星星肉眼可见6974颗恒星。

决定人们观察星星是明是暗的因素一是由于星星发光能力的大小;二是星星和人们之间距离的远近。

天文学家通常把星星发光的能力分为25个星等,发光能力最强的和发光能力最差的大约相差100亿倍。

星星的亮度常用星等来表示星星越亮,星等就越小。

在地球上测出的星等叫视星等;归算到离地球10秒差距处的星等叫绝对星等。

使用对不同波段敏感的检测元件所测得的同一恒星的星等,一般是不相等的。

目前最通用的星等系统之一是U(紫外)、B(蓝)、V(黄)三色系统(见测光系统“class=link>测光系统”),B和V分别接近照相星等和目视星等。

二者之差就是常用的色指数。

太阳的V=-26.74等,绝对目视星等M=+4.83等,色指数B-V=0.63,U-B=0.12。

由色指数可以确定色温度。

离人们距离近的星星它的发光能力强,因此人们看到它就很亮。

可是,即使发光能力相当强的星星,假如离人们十分遥远,那么它的亮度可能还比不上比它的发光能力差好几万倍的星星呢。

比如,有一颗叫“心宿二”的恒星,它的体积大约是太阳的2.2亿倍,发光能力也大约是太阳的5万倍,但因为它离地球有410光年,人们只可以看到它是一颗闪烁着红光的亮星。

假如将“心宿二”移到太阳的位置,它射出来的光及热就会把地球烤成什么都消失了的大石球了。

星星传奇每当夜幕降临,空中群星闪耀。

这些看似渺小的星星,与我们肉眼所见差别甚大,有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最亮的行星在地球上,人类肉眼可以看到五大行星,其中最亮的就是金星。

金星的亮度虽然远不如太阳和月亮,但比著名的天狼星(除太阳外全天最亮的恒星)还要亮14倍,犹如一颗耀眼的钻石。

  金星不仅亮度很高,也很有“个性”,它是太阳系内惟一逆向自转的大行星,自转方向与其它行星相反,是自东向西。

因此,在金星上看,太阳是西升东落。

最古老的恒星自古以来,人们会用“天荒地老”来比喻时间的长久,可是天荒地老的时间却没有一颗星星的寿命长。

在距离地球3.6万光年的地方,有一颗编号为HE0107-5240的巨星,它的年龄大约有132亿岁,其形成可以追溯到宇宙初期(宇宙形成期目前公认为137亿年)。

最快的恒星每当看星星的时候,人们都习惯在固定的位置寻找,其实很多星星是在高速运转当中,有的运转速度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

2005年,美国的天文学家发现了一颗恒星,其运行速度每小时超过240万千米。

天文学家推测这颗星星运行速度如此之快,很可能是由于约8000万年前,一颗恒星和银河系中心的特大质量黑洞相遇促成的。

不过这颗高速运转的恒星最终将飞离银河系,这也是人类发现的第一颗将要“逃跑”的恒星。

最热的白矮星太阳是地球上光和热的来源,而我们夜晚面对星空,只看到点点闪闪的光芒,却不知道其中有的星星同样散发着光和热。

一颗编号为H1504+65的白矮星(死亡恒星的高密度残骸)表面温度高达20万摄氏度,是太阳表面温度的30倍。

最大的恒星海山二星是一颗罕见的超巨星,它的质量为太阳的120-150倍,位居银河系榜首。

海山二星位于银河系的“恒星摇篮地带”,这个位置附近一直以来是许多恒星诞生的地方。

虽然如今光亮不再,但这颗巨星也曾闪亮过,亮度最高的时候,人们在白天都可以看到它。

最美的星系星星是浪漫的代名词。

在距离地球3亿光年的银河系边缘,有两个上演着“探戈”的巨大星系。

这两个星系是由数十亿颗恒星和气体云组成,都呈螺旋状。

右侧较大星系的恒星、气体和灰尘形成一个“手臂”,包围在左侧较小的星系,在相互作用下慢慢地摆出各种优美舞姿。

星星成语星星点点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意思是一点儿小火星可以把整个原野烧起来。

比喻小事可以酿成大变。

也比喻新生事物开始虽然弱小,但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明·张居正《答云南巡抚何莱山论夷情》:“究观近年之事,皆起于不才武职、贪黩有司及四方无籍奸徒窜入其中者,激而构煽之,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   《续孽海花》五七回:“你不要轻视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不晓得怎么结局呢

”编辑本段星星谜语  天上数不清,一闪一闪亮晶晶。

(星星)   在太阳底下过生日。

(星星)   日日在一起,生生相团聚。

(星星)   明明两生聚,二月又别离。

(星星)编辑本段电影作品电影1  1949 苏联    外文名称 Zvezda   更多外文片名:   The Star.....(undefined)   Zvezda   导演:亚历山大·依万诺夫 Aleksandr Ivanov   编剧:   P. Furmansky....scenario   Emmanuil G. Kazakevich....short story   主演:   尼古拉·克留奇科夫 Nikolai Kryuchkov   Vasili Merkuryev....Anikanov   Oleg Zhakov   影片类型: 剧情\\\/ 战争   国家\\\/地区: 苏联   对白语言: 俄语   色彩: 黑白   上映日期: 1949年 苏联   剧情   1944年春,在被占领土上的德军正在准备一个秘密的进攻计划。

深入敌后的侦察员还没有回来,红军指挥部决定派遣以特拉夫金中尉为首的七名侦察员(代号“星星”)再次潜入敌后,侦察员们都知道,这项任务很可能是他们的最后一次任务·······电影2(1959年)  1959年   更多外文片名:   Stars   Звезди.....(Bulgaria: Bulgarian title)   Zvezdi.....(Bulgaria: Bulgarian title)   导演: Konrad Wolf   编剧: Angel Vagenshtain   主演:   Sasha Krusharska ....Ruth   Jürgen Frohriep ....Walter   Erik S. Klein ....Kurt   影片类型: 剧情 \\\/ 战争   片长:Bulgaria:103 min \\\/ Germany:92 min   国家\\\/地区: 东德 \\\/ 保加利亚   上映:1959年   对白语言: 保加利亚语\\\/ 德语   色彩: 黑白   混音: 单声道   级别:Finland:K-16 \\\/ West Germany:12   摄制格式: 35 mm   洗印格式: 35 mm   评点:一部战争经典;勇敢的心灵电影2(2002年)更多中文片名: 东线情报站、东部战线1944、星星敢死队   更多外文片名: Zvezda   导演: 尼古拉·列别捷夫 Nikolai Lebedev   编剧:   Aleksandr Borodyansky   叶夫根尼·格里戈尔耶夫 Yevgeni Grigoryev   Emmanuil G. Kazakevich ....short story   尼古拉·列别捷夫 Nikolai Lebedev   主演:   伊戈尔·别特连科 Igor Petrenko ....Travkin   Aleksei Panin ....Mamochkin   阿尔焦姆·谢马金Artyom Semakin ....Vorobej   影片类型: 动作 \\\/ 剧情 \\\/ 冒险 \\\/ 战争 \\\/ 历史   片长:97 min   国家\\\/地区: 俄罗斯   对白语言: 德语 \\\/ 俄语   色彩: 彩色   混音: 杜比数码环绕声   级别:Hong Kong:IIA   制作成本:$1,300,000 (estimated)   洗印格式: 35 mm   剧情:1944年,苏联边境的德国部队正在紧张地准备着士兵4万人和坦克2千辆准备反攻,为了制止他们这些动机,也为将盟军带入到胜利,身临险境地苏联军,为了探索敌军的动向把多位优秀士兵派遣到了敌军阵地的最前线。

特拉夫金率领的部队收集着敌军的重要情报,也付出了重大的代价。

1944年夏天,苏联红军经过浴血奋战,正一步步将德军逼出边界。

在苏联与波兰接壤的西部边界,德军欲作最后挣扎。

根据初步推测·在倍受苏军最高统帅部关注的某地域,德军正在调整部署准备进行最后的顽抗。

为了准确查明德军在边界地域的真实作战意图,摸清敌人兵力及装备集结地点,苏军某部侦察小分队潜入敌防御纵深进行侦察,先后均遭敌围歼。

在侦察排严重减员的情况下,按照上级要求,临时组成了以特拉夫金中尉为组长包括其他6名战士在内的第三侦察小分队,携带一部无线电台深入敌区完成这一艰巨任务。

小分队电台使用“星星”呼号与军司令部“大地”进行联络。

夜幕掩盖之下,小分队插入德军纵深,不小心被德军发现,被迫撤至难以逾越的沼泽之中。

战士布拉尼科夫陷入泥沼,就在他即将被吞没的一刹那,抓住了队友伸过来的枪管。

小分队七个人之间尽管有点小摩擦,但都不顾个人安危,先后抓捕了三名德国军人,查清了敌军假的货运车站.摸清了敌军的调整部署和部队集结情况。

就在侦察小分队取得一个个重要成果的同时,德军连下三道紧急命令,派遣万余兵力,全力实施搜索和剿灭“绿色幽灵”的“兽夹”行动,打算消灭侦察小分队…… 小分队在遭遇战中损失了电台,为了将重要情报及时报告给苏军,冒险潜入敌军腹地抢夺电台:经过激烈的交战,他们终于夺得了电台,然后藏身于河边的小木屋中,德军从四面围了上来。

枪声打破了寂静的森林,但是“星星”的讯息还是回荡在整个战区,敌军的部署终于被传送到了军司令部,传送到了最高统帅部,但是侦察兵们却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1944年,苏联边境的德国部队正在紧张地聚积4万士兵和2千辆坦克,准备向发动反攻。

身临险境的苏联红军,派遣一批优秀士兵潜入敌军阵地最前线,探索敌军动向。

由特拉夫金率领的侦察部队收集到敌军的重要情报,但也付出了重大的代价,队友一个个相继惨死纳粹屠刀下。

《星星》诗刊《星星》诗刊创刊于1957年1月1日,32开本,2印张全国发行。

是新中国创刊最早的诗刊,也是目前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诗刊。

创刊时主要编辑人员:白航(编辑部主任)石天河(执行编辑),流沙河,白峡。

1960年10月停刊,1978年10月复刊。

改革开放的东风让《星星》重新焕发了生机。

《星星》诗刊自创刊以来,《星星》首发过、朱德、陈毅、郭沫若、艾青、臧克家等政治、文化要人的作品,先后推出过舒婷、北岛、顾城、杨炼、贾平凹、海子、西川等著名诗人、作家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上尤其是诗歌史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刊物。

《星星》诗刊是中国社科院评定的国家级中文类核心期刊之一,也是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单位评定的国家优秀期刊、新闻出版总署双效期刊,曾获国家期刊奖、国家重点社科期刊奖。

《星星》诗刊与时代同步推出诗歌创作的新成果,以开放的理念展示诗歌文本的演变;不拘一格地见证诗坛新人的崛起。

《星星》诗刊品牌栏目众多,诗文并重,作品、理论与信息兼容。

《星星》诗刊由四川省作家协会主管主办,半月刊,上半月专发诗歌原创作品,下半月专发诗歌理论。

系国家中文核心期刊、新闻出版总署双效期刊,多次荣获国家期刊奖、国家重点社科期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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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诗《星星》  那天空中的星星   如同未来   是那么的遥远   人生的道路   又那么坎坷   又那么激动人心   每时每刻   我都在做着我生命中的决定   生命,   就像世界上的第一棵嫩芽   每时每刻都在向遥远的天空中蔓延   而我   就像宇宙中的光点   让宇宙充满生命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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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始建于1988年,是以家用电器、光电子产品和风电等新兴产业为主,辅以多元投资的大型企业集团。

集团总资产过百亿元,销售额近百亿元。

集团拥有十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中上市公司1家,拟上市公司2家。

水晶光电(股票代码为002273)于2008年9月上市,另一权属公司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已于2011年6月21日获创业板发审委审核通过,同时集团主业家电也已实施了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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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台州、徐州、佛山的三大家电生产基地年产能达600万台,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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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还利用海洋风力资源优势,致力于风电能源开发,大陈岛风电场一期工程全部风机已经并网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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