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广告语可以申请商标吗
你好,广告语自己独创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比如李宁的,一切皆有可能,望采纳
广告词可以注册成商标吗
可以保护广告词,广告词国外称为口号(标语)但是是有条件的1.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2.具备显著性3.不得违反商标的禁用条款关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广告语是否可以注册成商标
你的问题看着几个字其实很复杂,广告语(描述性语句)能否注册为商标,主要取决于广告语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下面我详细阐述什么是描述性语句或广告语句 及广告语句的显著性取得! 是指借助各种修辞以及表现手法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短语,是广告的重要表现形式。
描述性语句或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直接注册。
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特定消费对象、价格、内容、风格或风味、使用方式与方法、生产工艺、生产地点、时间或年份、有效期限、保质期或服务时间、销售场所或地域范围、技术特点或者其他特点的标志,都属于描述性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核准注册的第一依据就是显著性,理论认为,臆造性标识、任意性标识和暗示性标识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准商标注册;描述性标识只有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以后,即具备获得的显著性时才能获得注册;通用名称则严格地不允许注册。
之所以有如此划分和规定,其理论基础在于商标注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我们常见的广告语是否能注册成商标呢
我们来看下案例,能否被核准注册,有的还是很知名的企业“穿什么就是什么“,”男人 简单就好“,“男人不只一面”。
这些我们只常能听的商标广告语句是否有被注册呢
答案是没有。
因为这些广告语句就是我们所说的描述性语句,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不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句在经过长期广范的宣传后也有被核准注册的案例,如“不走寻常路”这个老牌广告语在使用多年后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所谓获得显著性,又称后天显著性,是就标志使用而言的,也就是说,标志本身没有显著性,但是经过标志所有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长期和广泛使用,消费者已经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和认知,具有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描述性标志经过长期和广泛使用可以取得显著性,从而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一个无法将某一产品的品牌与另一品牌相区别的商标,或者由该产品的其他生产者也在使用的文字、符号、形状或者颜色构成的商标,对它们的保护可能阻碍他人的有效竞争”。
因为商标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这种商标(或广告语)的供应量,也就是只有一家有用或N家都在用这个标识或广告语。
好。
描述性商标对于竞争者的影响明显不同于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因为对于特定的产品来说,描述性词汇是有限的,而且又是商业过程中所必须的,“如果某一生产者被允许占用那个描述某个关键特征的单词,那他就将得到按其品牌产品中所获得之较高价格而计算的租,因为他使得其竞争对手在不使用相同的描述性文字的条件下,得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才能向消费者传达其品牌特征之信息”。
因此要想将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在剥夺其他竞争者在商业上使用该符号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向社会支付相应的对价,即该词汇通过使用获得了只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由此减少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
我国也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其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完全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因为其既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也不能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从而获得显著性。
因为“占用一个通用名称而造成的垄断被人称作一种产品垄断,但更准确地说,应该被称作一种语言垄断”。
欢迎登录好 关注商标,关注成功的“”。
总之,广告语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宣传和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
“穿什么就是什么“,“不走寻常路”都属于广告语,指定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在申请人没有提供该广告语的商业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该广告语不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所以广告语句的是否核准注册主要看提供的广告语句使用的证据。
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广告语能否获得商标法保护的问题,首先必须回到商标权质个标志之所以能够成为,是因为其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显著性又分为固有显著性(典型的是那些臆造型商标、任意性商标)和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经过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长时间反复的使用、宣传,消费者能够在产品和产品提供者之间建立起唯一的联系,代表性的是一些描述性商标)。
商标的显著性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识别性,即其能否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普通公众并不将其当做标示来源的标志对待,那么无论如何其不可能成为商标。
具体到广告语,广告语一般更侧重于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介绍、宣传,普通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作为标示来源的商标对待,所以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地区对将广告语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把关较严, “广告语多是誉美之词,具有引导和宣传效果,往往也隐含地表达了所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
识别性是判断固有显著特征的基础之一。
广告语是否具有识别性能,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判断,考虑广告语是否属于该商品或服务所属领域常用的或者习惯的用语。
如果广告语属于惯常用语,则不具有指向的特定性,相关公众看到该广告语通常将其理解为广告宣传,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该广告语无法向相关公众提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能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当然,这并不否认有些广告语确实可以获准注册。
如包含了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广告语,这类广告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往往可以获得显著性从而得以成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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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广告语这么经典,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吗
目前,商家通常借助各种形式的广告来打响自己的品牌,因此电视和网络每天都会播放大量广告,而且部分广告语还被传为经典。
如脑白金的广告“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张裕的广告“传奇品质,百年张裕”;美特·斯邦威的广告“不走寻常路,美特·斯邦威”。
既然这些广告语如此经典,那么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要实现这一功能,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具有足够的显著性。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一旦申请注册的标志被认定为广告语将很难注册成功。
在沃尔玛“省钱省心好生活SAVE MONEY.LIVE BETTER及图”商标案中,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省钱省心好生活”易使消费者认为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宣传用语,而不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整体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因此商评委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