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以珍爱生命为主题设计一条公益广告怎么写
不要让你的父母感到寂寞。
父母其实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看看有没有你要的
保护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共同的呼声。
请你拟一条公益广告词,宣传这一主张。
1.请不要让动物的今天,变成人类的明天。
2.保护动物,就是自身保卫。
3.人类无言的朋友,人类贴心的伙伴,动物是我们的知己。
关于保护眼睛的广告语
1.擦亮眼睛,爱护心灵之窗。
2. 清新世界,关爱眼睛。
3. 心灵之窗,不允有染。
4. 看远看清,需要好眼
怀念母亲只强调了 读出 之情
《怀念母亲》说课稿一:教材和学情分析《怀念母亲》是人教版五年级上册的第二组的第二篇课文,本文作者是季羡林。
课文以回忆的形式,介绍了作者对两位母亲── 一位是亲生母亲,一位是祖国母亲“同样崇高的敬意和同样真挚的爱慕”,充分表达了作者对亲生母亲永久的悔恨,对祖国母亲不变的爱意。
课文结构分明,层次清晰。
作者开门见山,指出两位母亲在作者生命中同等重要的地位,为全文奠定了情感的基调,同时引出下文对两位母亲的描述。
接着,作者描述了自己与亲生母亲的关系:虽然相处时间不多,但母子感情却丝毫未减,相反因为母亲的离世,更加深了自己对母亲的歉疚,并为此不断怀念母亲,这为阐述自己对祖国母亲的爱铺垫了感情基调;然后,作者借助日记、散文摘抄的语段,描述了在漫长的留学生涯中,对母亲和祖国的怀念,将对两位母亲同样的敬意、相同的爱慕表达得酣畅淋漓,这是文章的重点所在。
最后,作者呼应文章开头,说明为什么会有对两位母亲不变的情怀,使文章结构浑然一体。
编排这篇课文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从多个角度表现本单元的主题──祖国在我心中;另一方面,学习在读懂课文的基础上,体会关键词句在表情达意方面的作用。
教学时考虑到学生能体会到作者对母亲的爱和思念,但由于缺少现实体验,感受作者对祖国的思念有一定难度,结合本单元训练重点,特制定以下教学目标:知识与能力目标:会认2个生字,会写11个生字,能正确读写“真挚”等词语,有感情的朗读课文。
过程与方法目标: 感悟课文内容,能抓住关键词句段日记体会作者对祖国的思念之情,感悟爱国情。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会作者对祖国的思念之情,感悟爱国情。
教学重难点:抓住关键词句段和日记,体会作者对母亲的怀念,对祖国的思念,感悟爱国情。
二:教法和学法我们常说“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本着简简单单教语文,扎扎实实促发展的原则,我主要采用了“情景教学法、以读代讲法”。
力图做到阅读教学以读为本,让学生完全沉浸在文本的语言文字中,感受作者的思想感情;在朗读感悟中提高语言的感受力,丰富语言的积累,使学生受到情感的熏陶,获得思想的启迪。
高段学生已有了一定的自学能力,因此我主要采用了“自读自悟法、合作探究法”来引导学生学习。
三:教学程序设计(一)创设情境,谈话导入 1、“我们这册书中有那两课是出自同一位作者之手
”(设计目的一是为了检查学生对课文的预习情况,二是激发学生的读书兴趣,对作者产生探究的欲望,由此引出课题并板书。
) 2、课件出示季羡林生平及主要经历目的是为了引导学生了解季羡林的成长历程,有助于学生对课文的理解,降低学习难度。
(二)初读课文,整体感知这一环节,我设计了任务型的初读方法。
要求学生带着“把课文读正确,读通顺,并想想作者写了哪两位母亲
以及对她们有着怎样的情感
”这样的问题初读课文。
采用自由读、指名读、开火车读落实本课字词教学任务,然后学生概括课文主要内容,从整体上把握全文。
(三)重点品悟,体会真情首先是对亲生母亲的感情,重点研读文章第2自然段。
“我痛哭了几天,食不下咽,寝不安席。
”引导学生抓住关键词“食不下咽,寝不安席”体会句子含义,通过联系上下文,让学生感受从六岁离开母亲到母亲去世,作者有十多年时间不在母亲身边,虽然中间有短暂回归,但毕竟时间短暂,没有与母亲促膝长谈的机会,如今母亲逝世,即使想报答养育之恩,也永无机会,因此心中觉得伤心难过:“我的愿望没能实现。
”作者觉得,随着母亲的死,生活变得毫无意义,一切都变得空虚和寂寞了,脑子里一片空白,不知道该做什么,只有遗憾和悔恨一直充满心头。
引导学生通过自由读、评读、赛读等读书方法,体会作者因为无法尽孝而心存自责、愧疚之情。
课件出示季羡林的公益广告(力图使学生从先生《赋得永久的悔》中,体会作者思想感情并和作者产生情感共鸣,再读课文,更好的完成有感情朗读课文的训练要求。
)接着转入对祖国母亲的思念,这部分让学生抓住难理解的语句,我的祖国母亲,我是第一次离开她,不知道为什么,我这个母亲也频来入梦。
这句中学生紧紧抓住“也、频频入梦”体会句子含义。
在“然而这凄凉并不同普通的凄凉一样,是甜蜜的,浓浓的,有说不出的味道,浓浓地糊在心头。
”这句中,引导学生抓住“甜蜜和凄凉”质疑“为什么作者在想念祖国和故乡时心里感到凄凉而又甜蜜呢
” “我怅望灰天,在泪光里,幻出母亲的面影。
”引导学生展开想象,感受在作者记忆深处的母亲的身影,从而体会作者对祖国无比热爱和思念的情感。
总之,在处理这两部分时,我并未做过多讲解,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通过多种形式的读书方法,抓重点词句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
通过读悟结合,以读为主的学习,在学生自主参与过程中培养学生质疑交流探究的能力。
(四)学习写法,首尾呼应学生齐读文章的最后一段和第1自然段,引导学生认识到两个母亲的身份不同,对母亲的怀念却是永远不变的,从而呼应文章开头,交流首尾呼应的写作方法,在以后的习作中要做到学以致用。
(五)拓展延伸,升华情感课件出示季羡林获得感动中国的颁奖词。
(学生通过阅读课文,体会到作者对两位母亲的爱和思念;通过颁奖词领略到先生的不朽的学术成就、感受他伟大的人格魅力,同时也表达我们对季老最崇高的敬意和最深深地怀念
)放歌曲,齐唱歌曲《我的中国心》,唱完歌,学生谈想法;并结合实际布置作业,在国庆节来临之际,让学生想通过什么方式表达自己对祖国的热爱。
学生在歌唱中和交流中再次感受作者对亲生母亲永久的悔恨,对祖国母亲不变的爱意,引起心灵上的震撼,感情不断加深,不断升华。
五:板书设计 6怀念母亲亲生母亲 祖国母亲一样亲板书是教师完成教学目标,向学生展示重难点的辅助教学手段,要简洁明了、突出重点。
请帮忙设计一个关于以“感恩”为主题的班会活动方案,班会的主题可以自拟,有新意。
应符合中学水平
活动方案 【活动目的】 1、让学生了解自己现实生活中做得不孝的地方,能够正视自己的缺点。
2、让学生了解父母之爱,感受父母之情,体验亲情的无私和伟大,即让学生懂得为什么要孝敬父母。
3、让学生学会如何去理解父母、尊敬父母、体谅关心父母,与父母和谐相处,从现在做起从点滴以实际的行动孝敬父母,即让学生懂得怎样去孝敬父母。
活动方案 ——学习之“入则孝”感悟 时间:2009年3月2日,下午,第四节课 【活动地点】 学部二楼 【活动准备】 1、多媒体课件制作 2、学生准备有关自己与父母之间的故事 3、准备情景剧 4、主持人准备串联词 5、每位学生剖析自己,写感想体会。
【活动流程】 1、主持人开场白 配乐 2、开场情景剧表演 3、学生现状调查及分析 4、学生谈谈自己与父母之间的故事 5、播放短片《给妈妈洗脚》,感受亲情 6、案例分析——孝敬误区 7、播放flash短片,主持人看图讲故事 8、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孝敬父母 9、学生倡仪及宣誓 10、班主任总结发言 11、班会结束齐唱 【正式部分】 在的歌曲旋律中,班会开始…… 一、主持人开场白 主持人1:亲情、友情、爱情,最美是亲情。
主持人2:父爱、母爱,养育之恩永不忘。
(主持人齐): 07电子商务班“孝敬父母,养育之恩永不忘”现在开始。
首先,请欣赏由本班同学自编自演的情景剧—— 二、情景剧表演《小伟的周末》 [旁白]:星期五下午最后一节课,离下课还有五分钟时… [旁白]:下课铃响了…。
小伟:终于解放了,我们赶快去博浪,等等3点半还有任务呢。
小风:好啊,好啊,那我们赶快GO
[旁白]:博浪网吧到了,小伟和小风正在完成他们的任务。
[旁白]:不知不觉中,月亮悄悄的爬上了树梢,在小伟的家里,妈妈准备了一桌丰盛的晚餐,正焦急的等待着儿子的归来。
妈妈(这孩子怎么搞的,怎么这么晚都没回来
):“喂,徐老师吗
今天什么时候放的假啊
怎么我们家小伟还不回来啊
” 徐老师:“不会的啊
我们今天下午一点多就放了啊
小伟现在还没回家吗
” 妈妈:“哦,这样啊
这孩子真是的
手机也联系不上,现在都八点多了,怎么还不见人影,真急死我了
” 徐老师:“不用太担心,肯定和同学出去玩了,你再等等看。
” 妈妈:“嗯,好的,谢谢老师。
再见” 徐老师:“嗯,再见。
” [旁白]:此时的小伟正在和小风疯狂的砍着那些怪物,根本就不知道他的母亲还在家里焦急的等待着他回家。
但他母亲却不知小伟早已和小风约好今天杀个通宵。
第二天早上,八点到了,通宵的时间也结束了,此时小伟和小风才依依不舍的离开了博浪。
经过一个小时的车程,小伟回到了家。
此时,彻夜未眠的妈妈坐在桌前仍在等待着他归来。
小伟:“妈,我回来了。
现在我很累了,去休息下。
” 妈妈(深深的叹了一口气):“哎
” [旁白]:通了一个宵小伟一睡就睡到了星期天的早晨,他巴不得早点离开家,继续去博浪完成昨天他未完成的游戏任务。
这时,小伟来到了妈妈的面前。
小伟:“妈,我学校有点事情,要早点去学校。
还有,学校这几天要考中级工,要交500RMB。
” 妈妈:“怎么考试还要这么多钱啊
” 小伟:“我怎么知道的啊
快点啊
等等坐不到车,去迟了老师要骂的
” 妈妈:“好吧,好吧,那路上小心点
” [旁白]:小伟拿了钱很快来到网吧,到吧台冲了250的游戏币,此时的他是多么的兴奋,心想,他盼望已久的飞剑终于有着落了。
就这样不知不觉的时间渐渐临近返校的时间了,同学们都在催促他好走了,这时他才依依不舍的离开了网吧。
主持人1:看完了这段情景剧,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它让我想起了我们上次看过的
你们觉得它们是不是有些相似呢
可怜天下父母心。
主持人2:小伟的周末是在网吧里度过的,你们认为他这样做对吗
如果做得不对,他主要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对
学生甲:小伟不应该一放学不回家,先去网吧,而且事先还不和他妈妈打声招呼,他让他妈妈等得多着急呀
学生乙:小伟通宵回家后,不愿和他妈妈多讲一句话,害得他妈妈很伤心。
学生丙:小伟第二天利用中级工考试骗妈妈的钱,这点就很不应该。
学生丁:小伟沉迷于游戏,荒废学业,很不应该。
三、学生现状调查及分析 主持人1:感谢大家踊跃的发言。
小伟确实很不应该,下面我们来做一个小小的调查,看看我们班的同学又做得如何
主持人2: 1、你知道父母的生日吗
知道父母生日的请举手。
2、在你父母生日的时候,你为他们送过礼物和祝福吗
(2位同学) 3、还记得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是什么节日吗
你是如何为你的母亲庆祝这个节日的
(2-3同学) 主持人1:看来我们班的同学都是有孝心的乖小孩,其实,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父母为我们做了很多很多,也许我们察觉不到,但他们的爱,无时无刻不环绕在我们身边,生活中很多微小的细节,都体现着他们的关怀。
只要你细心发现,耐心体会,就能看到。
四、学生谈谈自己与父母之间的故事 主持人2:是啊,母亲给予我们的不仅仅是生命,重要的是养育之恩,那份伟大的爱,我想我用一生都难以报答的,也更是无以回报的,接下来,请我们在座的同学,谈谈在你成长过程中,父母令你最感动或者最难忘或者最高兴的一件事。
五、播放短片《给妈妈洗脚》,感受亲情 主持人1:好了,刚才大家谈了那么多父母给我们的感动,那我们呢
作为儿女,我们在生活中,有没有给过父母关心和感动呢
同学们啊
千万别让繁重的学习成为我们逃避亲情的借口;千万别让年轻、自负使我们成为人性上的叛徒,也千万别让“应该”成为我们自私、麻木的代名词;也千万别让懒惰成为我们与父母之间的障碍。
接下来,请欣赏一段短片《给妈妈洗脚》 主持人1:这是一则公益广告,短片中的小弟弟受他妈妈的影响,这么小就懂得如何回报父母,那作为我们呢
我们又应该如何回报我们的父母呢
六、案例分析——孝敬误区 主持人2: 鲁迅说过:不孝的人是世界最可恶的人。
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同学经常以为,孝敬父母就是在校成绩好,在外面多赚钱,却不在乎父母亲的感受。
这点也是我们在校生所该重视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几道案例分析题:下面同学的做法对不对的
为什么
请学们发表自己的看法
①有一位成绩优秀的学生,父母对他的期望很高,他自己对自己的要求也很高,每天一回家就马上学习。
最近学校开展孝敬父母的活动,要求学生在家能帮助父母承担一些家务劳动。
但小林却说:“学习成绩优秀就是孝敬父母,其他都是多余的。
(不懂得做人的基本道理,学习成绩再优秀也不行) ②小刚是一名初一学生,在学校里活泼开朗,可回到家却不愿和父母讲在学校的事,有什么心事也不愿和父母讲,总是一个人独自呆在屋里。
问他为什么,他说:“父母只会唠叨,和他们没什么好说的。
” (缺少沟通) ③在课堂上,老师批评现在社会上一些不赡养父母的错误行为。
小明说:“等我工作后,每月都给父母生活费就行了。
”只是每月给父母生活费就是孝敬父母吗
(孝敬父母,不但要很好地承担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而且要尽心尽力满足父母在精神生活、情感方面的需求。
特别对年迈的父母,更要精心照顾,耐心安慰,在精神上让父母感受到子女的爱更为重要) 七、flash短片欣赏,主持人看图讲故事 主持人1:有句古语说得好:“百善孝为先。
”意思是说,孝敬父母是我们人类各种美好品德中最为重要和占第一位的品德。
它是我们作为儿女必须做的天经地义的事情。
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就一直具有这种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
古代埋儿奉母,弃官寻母的故事,足以让人们唏嘘不已,而当今捐肾救母,退学为母的故事,更是令我们感动万分。
不一样的时代,演绎着相同的主题,那就是孝敬父母,回报父母。
好了,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些小漫画,在漫画中体会亲情的真谛。
八、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孝敬父母 主持人2:漫画欣赏完了,看了这段漫画后我很感动,特别是最后这几句“请不要催促他们,因为你在慢慢长大,而他们却在慢慢变老”,“只要你在他们眼前的时候,他们的心就会很温暖”,“如果有一天当他们站也站不稳,走也走不动的时候,请你紧紧握住他们的手,陪他们慢慢地走…就像…就像当年他们牵着你一样…” 主持人1:现在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尊敬长辈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弟子规: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劝孝格言,2000多年来一直是人们启蒙教育的必读名句。
那么作为21世纪的子女,我们应该如何来尽自己的孝道来孝敬自己的父母呢
下面请大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每组派一名代表发言
第一组:我们小组一致认为:作为一名在校生,我们应该好好学习,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父母,同时平时在家的时候还要多陪陪父母,多和他们聊聊天,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
第二组:前段时间听到一则新闻故事“一位大学生带着父母上学”。
这则新闻讲述的是:一位农村大学生,考上大学后要到城里去上学,放心不下父母,他认为自己如果独立去上学,四年的本科再加上起码要工作三四年才有自己的家庭,然后再将父母接到城里孝敬父母,那时的父母已经年老不能很好的享受了,所以他就决定要带着父母去上学,在上学期间尽自己的一份孝心。
所以我们小组认为我们要珍惜孝敬父母的时机,千万不要到时候存在“子欲养而亲不在”的情况。
第三组:除了以上二组同学说的以外,我们觉得还应该多关心关心父母,在父母生日、在一些节假日的时候,送上我们的祝福,哪怕只有一句话,我们的父母也会很高兴的。
另外还应该做到不要乱花钱,父母赚钱不容易,我们不能再增加父母的负担。
第四组:我想大家都看过《邝丹的故事》这个纪实片,邝丹的爸爸是在街头摆地摊修单车的,全家人的生活来源就靠爸爸一个人,可邝丹非常懂事,她不但没有觉得低人一等,反而以爸爸为荣,她那阳光而健康心态使她在学校学习的很优秀。
我想,我们同学们中肯定也有些同学和邝丹一样,我们的父母已经很辛苦了,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我们,所以我们千万不要看不起我们的父母,要尊重我们的父母,父母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永远都是最伟大。
九、倡仪及宣誓 主持人1:岁月没有轮回,孝敬父母不能等。
而一个人对父母的爱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
不是为求得心理平衡的、喧闹的片刻答谢,而是发自内心的、无言的永恒的回报。
一句问候,一个搀扶,一杯热水,是年年岁岁的真情流露。
因为,感恩是一辈子要学习的大智慧。
主持人2: 是啊,如果在水中放进一块小小的明矾,就能沉淀所有的渣滓;如果在我们的心中培植一种感恩,则可以沉淀许多的浮躁、不安、消融许多的不满和不幸。
不要因为生活的不完美,而忽略了感恩的心。
也许坎坷,才让我们看到相互搀扶的身影;也许失败,才让我们体会一句鼓励的真诚;也许不幸,才让我们懂得珍惜幸福。
(合)最后,我们在这里倡议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父母各个方面(如:爸爸的工作是什么
辛苦吗
爸爸妈妈最喜欢吃的食物是什么、你了解爸爸的身体健康状况吗
你爸爸的生日是哪一天
) 2、生日蛋糕的第一块应该切给父母和长辈 3、父母和长辈生病或行动不便时,应主动端茶送水 4、尊敬父母,对父母有礼貌,听从父母的正确教导,不当面顶撞父母,不和父母发脾气 5、生活节俭,无浪费现象,不乱花钱,不向父母提过高要求 6、帮父母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减轻父母负担。
7、有心事主动和父母说,经常与父母聊天(多和父母沟通) 8、碰到一些比较重大的事情,要和父母商量,征求和认真考虑父母的意见.。
9、外出时,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应把去向和时间告知父母 10、努力学好各门功课,经常主动向父母汇报自己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不让父母操心 十、宣誓 主持人1:下面请全体起立,跟着我们一起宣誓: 感谢父母养育了我,今生今世永不忘记,从今以后,我一定做到:语言文明,彬彬有礼;交流沟通,关爱父母;勤俭节约,绝不攀比;多做家务,力所能及;努力学习,全力以赴。
十一、班主任总结发言 主持人1:我们的班会已经接近尾声了,下面请班主任徐老师做总结性发言。
班主任: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其实孝敬父母并不是要求我们以后要轰轰烈烈的去为父母做什么大事,而是要求我们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有时候关心孝敬父母,就是陪父母聊聊天,就是一个祝福、一句问候、一朵鲜花、一个拥抱,甚至只是一个微笑。
虽然父母爱我们并没有想过要什么回报,但是只有父母付出的爱,没有我们回报的爱,这爱是不公平的。
除了父母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关心我们的人,我们的老师、同学和朋友,甚至我们的祖国都是关心我们的。
所以只有互相付出爱,我们的班级、我们的学校、我们的家庭、我们的国家才能够美满;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十二、班会结束齐唱《常回家看看》 主持人1:是啊,我们吮着母亲的乳汁离开襁褓;揪着父母的心迈开人生的第一步;我们在甜甜的儿歌中入睡,在无微不至的关怀中成长;我们的那些灾灾病病让父母熬过多少个不眠之夜,读书升学花去父母多少的心血;我们的成家立业铺垫着父母多少艰辛,父母为养育自己的儿女付出了毕生的心血,这种恩情比天高,比地厚,比海深,它是人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主持人2:在人的一生中,父母的关心和爱护是最真挚无私的,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永远也诉说不完的,如果人类应该有爱,那么首先应该爱自己的父母,其次才能爱他人,爱集体,爱社会,爱祖国…… 合:同学们,爱让这个世界不停旋转,让我们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孝敬父母吧
全班齐唱《常回家看看》结束班会 反思: 1、本次主题班会的主题并不新颖,但这个主题也是目前我们的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那就是认为父母为我们做所有的事都是应该的,而自己却很少去回报父母的爱。
2、主题班会从构思到设计主要以学生为主,这其中班干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自编情景剧、收集资料、整理、串词等等,对他们也是一次很好的锻炼。
3、由于缺少经验,本次主题班会整体来说还准备得不是很充分,比如主持人与学生的互动,主持人的台风、以及时间的把握上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4、本次主题班会对学生有一定的触动,相信大部分学生经过本次主题班会后能够更好地与父母沟通,能够更好地对待自己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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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区别
(一)、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方式的认识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即一种误导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行为与误导行为往往是划等号的。
因此,两者可以混用或者通用。
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也是在市场中发生量很大的行为。
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
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将误导行为(to mislead the public)归为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道理也在于此。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不准确的信息,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消费者首先受到经济上损害,而竞争本身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准确的信息获得了交易机会,其所得就是其他经营者之所失,即其他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
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的透明度,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损害。
对误导行为的普遍认识是,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
即使字面上完全正确的宣传,也可能是欺骗的。
简而言之,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
由于在宣传中使用的使人产生误解的事实不限于虚假的事实,将误导行为称为虚假宣传行为往往使人将其等同于宣传内容本身是虚假的。
从后果来看,虚假宣传可以用来表示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可以表示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三种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在商品上”与第九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
换一个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的界定是有意义的。
而且,即使在法律对广告已有界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广告的范围并非没有歧见,广告的范围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因此,本文首先对法律已有明确界定的“广告”方式进行再界定,然后对法律虽未界定、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的“在商品上”的方式,以及不确定的带有兜底性的“其他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虚假宣传的方式作进一步的理解。
(1)、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a、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的含义是很丰富的,广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
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如中央电视台所播出的“广而告之”)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也仅指商业广告。
b、广告的法律含义。
我国广告立法由来已久,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即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仍在实施,对1994年10月27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起补充作用;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规章,并作出了众多的行政解释。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国的广告法体系。
《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列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其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又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未对广告的含义作出界定,只是在第二条通过规定广告活动的方式规定了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设计、制作、代理、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
这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且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商业广告。
而且,商业广告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
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可以由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为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18日)针对上述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指出:“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这一款只对广告活动作了表述,而对什么是广告未作界定。
因此,需要给本法所调整的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
同时,考虑到在广告中大量的、主要的为商业性的广告,本法应以商业广告作为调整对象。
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广告。
”随后《关于广告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指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委员提出,有些商业广告是通过宣传本企业形象间接进行促销,建议将这种情况包括到本款规定的定义中。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于是,便成了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这款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与此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是对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它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①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②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商业性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无论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还是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支出费用,并且该费用最终从销售收入中收回。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④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本文案例中的长沙农舍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和车身上进行虚假宣传,就是一种以广告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
(2)“在商品上”的宣传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在商品上”的含义呢?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当然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就是说,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村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于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对商品信息进行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包装上),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
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3)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联系到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方法”是“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尽管立法者将其置于不同的条文有其用意,但似乎是没有必要,甚至有时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误用。
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
因为,无论措辞和立法本意如何,从本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都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具体形式,两者是种属关系。
该项规定最终可以归结为“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与第九条规定的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仅仅是表示方法(载体)略有不同。
对此,权威性的解释直言不讳地指出:“第五条讲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讲的‘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
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利用广告,指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
”从两种行为的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无非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宣传与表示在这里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按照相同性质的行为作相同归纳和规定的逻辑规则,将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放在一起更为合适。
其次,这种立法体例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由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性质相同,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加上法律本身又使用了“其他方式”之类的模糊用语,以致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混淆和混乱现象。
再次,这种规定不符合相同(同类)行为产生相同法律后果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相同的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既然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类行为,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同样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截然不同。
值得高兴的是,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要进行修订,据上所述,我建议应当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可以写成:“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
”(三)、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研究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字面含义与扩张解释有人认为,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中,引人误解的宣传(表示)即为虚假宣传(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宣传(表示)”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之列。
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问题,在法律上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从字面上讲,“引人误解”与“虚假”是“宣传(表示)”的并列性限定词,表示“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宣传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不能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宣传虽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能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以尚未定论的情况作宣传,即使引人误解,但难以归入虚假之列;宣传即虚假又引人误解,但没有损害竞争目的(没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时却难以从该条规定中排除出去。
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之表示或表征原则》中规定了以下判断原则:①表示或表征应以交易相对人之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势。
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
②表示或表征隔离观察虽为真实,然合并观察之整体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即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③表示或表征之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为之,而其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不实或引人错误,得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而判定。
可见,该规定显然采取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初级农产品、房地产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表示,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分别措辞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不是完全对应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都可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相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