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青少年沉迷网络写一则广告语劝告他们
生活离不开网络,网络不是生活。
不要让你的生命凋落在网络里除了网络还有更好玩的
网络成瘾 有没有具体的行为表现
该名词出自《“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 6月1日,共青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王路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谈未成年人保护。
新华网 姚勇摄 近日,共青团中央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团组织按照《“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前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实际,全面推进“青少年维权工程”。
“青少年维权工程”旨在建立党政主导,共青团协调,全社会参与,事业化推进,面向全体青少年的权益工作体系。
按照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工作前置、量力而行、重心下移、注重实效的原则,收集反映青少年的愿望和呼声,推动制定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把青少年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决策,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二是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畅通青少年的诉求表达;三是认真细致地化解青少年利益纠纷,做好青少年矛盾调处;四是毫不妥协地与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
各级团组织近期将重点做好五个工作项目。
一是实施“青少年法制建设计划”。
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保障青少年对青少年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通过青年民意调查、网络交流、听取青少年社团和青少年代表性人物意见等多种方式,建立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收集和分析青少年愿望和需求。
通过青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议案、团组织报送专题报告和内参等形式,向人大、政协和党政有关部门反映青少年诉求。
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少年权益情况等方式,面向社会介绍青少年情况,引起关注和支持。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报送建议稿、派专家参与等形式积极参与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公共政策和决策制定,重点推动制定志愿服务、大学生就业、未成年人福利、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少年司法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关系到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政策和重要决策为主要内容,重点面向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家长、教师以及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通过参与执法检查、开展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和监督青少年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的贯彻实施。
二是实施“12355维权行动”。
着眼于从解决青少年具体案件和具体问题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加大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力度,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作用,认真接待、接听青少年来人、来电和来信上访。
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开展12355维权系列活动,动员组织12355维权律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矛盾调处等帮助。
针对青少年网络成瘾、自杀、伤害等心理问题,动员组织专业人士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和矫治。
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等陷于困境的青少年,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保护。
面向全社会揭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个案、现象和问题,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推进“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
着眼于从解决重点群体和重点社会问题的角度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拓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领域和范围,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其依法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探索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有效方法,形成各具特点的青少年维权形式和工作机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工作。
针对重点群体和突出问题,通过采取“维权岗行动月”、“维权岗行动日”、“专项整治行动”等形式,动员组织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开展集中活动,齐抓共管,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四是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把未成年人作为“青少年维权工程”的优先领域之一。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参与完善法律政策,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保障;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推动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公共服务和公益救助,做好重点群体的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多办好事、实事。
五是深化“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
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青少年维权工程”的优先领域之一。
针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刑释解教青少年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改进工读教育,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信息统计和管理,深入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为了明天工程示范城市、城区(县)”和“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等重点工作。
清理整治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黑网吧”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站、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社会问题,净化社会环境。
为全面推进“青少年维权工程”的开展,各级团组织还将努力抓好四项保障措施, 一是建设两个平台,整合青少年维权工作资源。
重点是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和“青少年维权岗”资源整合平台。
按照试点先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原则,以城市呼叫中心和维权队伍建设为重点,广泛整合社会资源,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建设,形成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信息系统、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推动青少年服务机构和社会单位参与创建,大量培育和发展基层维权实体,完善创建标准和评选办法,加强考核与管理,推动创建活动向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延伸,面向基层为青少年提供更为广泛的维权服务。
二是依托“两办”,充分发挥专项工作协调机构的统筹联系职能。
依托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并发挥共青团其他专项工作机构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指导、督促和检查的工作机制,促进各地“青少年维权工程”的开展。
整合各成员单位的资源,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把“青少年维权工程”的重点工作纳入相关党政部门的工作格局中,推动其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协同配合,针对青少年维权的重点问题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事件进行联合调查处理。
三是建立两支队伍,培育和壮大青少年维权的工作力量。
一是建设专职的维权队伍。
加强团的权益工作干部配备,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青少年维权工作。
推进社工试点工作,采用政府或社会团体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招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进行维权服务,提高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建设社会化青少年维权队伍。
发展青少年维权管理型志愿者,动员组织各类志愿者和法人志愿者加入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行列。
积极发展更多的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成为专业维权志愿者,充分发挥他们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四是用好“两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单位的维权作用。
培育和发展各级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等青少年维权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青少年维权协会等组织,发挥他们团结和凝聚各方面人才的作用。
加强与青少年研究机构、律师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汇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支持青少年维权事业,共同致力于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
设立青少年维权基金,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为青少年维权提供资金帮助,同时加强与其他公益基金联系,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青少年维权事业。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网络利于弊辩论会利大于弊辩论词(正方)
正方一辩: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能和对方辩友进行一次思想的碰撞与交流。
网络日益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中学生也不例外,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我方认为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中学生求知欲望强烈,正是学习的最佳时机,网络可以打开中学生视野,扩大知识面。
上网可以及时了解时事新闻,获取各种最新的知识和信息,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上网可以充实头脑,只要留心就可以学到许多学校里学不到的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网络的远程教育会给中学生带来无穷的益处。
学生可以在一个个内容丰富、名师坐堂的网站中任意翱翔,如果上了网,网上各种试卷和典型题目应有尽有,学生就可以任意选择。
鼠标一点,大千世界便尽收眼底。
所以网络对中学生的学习和成长都有利。
第二、中学生处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他们喜欢交朋友,渴望友情,网络就为中学生打开一扇门,让中学生很容易就找到志同道合的朋友。
古人“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的梦想今天通过网络实现了,我们可以在网上认识天南地北的朋友,甚至是外国朋友,极大拓展了我们的交际面,让我们的朋友遍天下。
还有利于中学生了解不同的世界,不同的生活。
过去孩子要和外界接触,会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
现在在网上,完全没有了地域、背景等约束,可以找到志趣相投的朋友。
第三、中学生喜欢创新,喜欢独树一帜,网络就可以促进中学生个性化的发展。
“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中学生可以在各个BBS里张贴自己对各种问题的看法和见解,在与别人的辩论中学会辩证的看问题。
中学生上网也可以提高自己某项业余爱好的水平,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写博客,传照片,制作flash,编辑视频,都成为一些中学生的爱好,把自己的创意展现的淋漓尽致。
我们在学校读的是统一的教材,考的是一样的试卷,但我们中学生是有差异的,网络恰恰弥补了这种不足。
在网上,你可以了解你喜欢的信息,学习你喜欢的内容,满足了中学生个性化的发展。
21世纪将是计算机网络时代,今日的莘莘学子将担任未来社会的栋梁。
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今天我们在网络上获得的知识,就是明天的创造力。
所以,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大谈特谈中学生的身心特点,我方一辩所说的求知欲强,创造性强不也是中学生的特点么
现在我来批驳一下对方的观点。
首先,对方说中学生心智不够成熟,自制能力差,分辨是非能力差。
对方辩友也说了,在我国中学生一般是在13—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
他们不是婴幼儿,已经有了一定分辨是非和自制自控的能力,并不像对方辩友想象的那么无知,那么容易上当受骗。
退一步说,我们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正是在分辨是非中培养出来的么
如果为了保护中学生,只给中学生看到真善美,从来接触不到假恶丑,他们怎么能有分辨是非的能力
当他们有一天走向社会,又怎么能应付现实社会中的各种陷阱和复杂的人际关系
在无菌温室里长大的孩子,怎么有能力面对现实的风雨
反倒是网络,给了我们一个虚拟的空间让我们有机会提前认识社会而不会造成太大伤害,可以这样说,网络世界里,我们可以进行人生的彩排。
其次,我们不要就中学生的问题谈中学生,我们再看看现在的社会发展,今天中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办公都离不开网络,我们的教室里不也是如此么
今天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不会使用网络的人。
如果中学生上网弊大于利,那我们中学生就应该像远离毒品似地远离网络,那我们怎么能适应将来的社会
使用网络已经不简单的是为了学习和娱乐,还是我们生存的技能。
再次,我们应该站在历史的高度,把中学生上网问题放到时代背景下。
我们来看看当今时代的特点。
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没有信息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中学生如果今天不会使用网络,就必然会被淘汰,不就指示过“要从娃娃抓起”么
中学生不可能也不可以离开网络,难道对方还能说中学生上网弊大于利么
难道我们要和时代背道而驰么
所以,对方只看到中学生不成熟而看不到中学生在成长,只看到网络阴暗面而忽视社会趋势,才会得到如此错误的结论阿。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一直在谈网络的弊端,我们也来谈谈弊端。
我一直在认真地倾听对方的发言,发现对方提到的网络弊端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网络上有,现实社会中也有的,比如诈骗,比如谣言,比如假冒伪劣。
这类弊端并不是有了网络之后才有的,也就不是网络带来的,当然不能归罪于网络。
否则,什么东西都可以弊大于利,如果有人用菜刀去杀人,就说是菜刀的存在弊大于利,未免太不公平了吧。
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如果社会上乱象丛生,网络里就不可能是一方净土。
所以与其归罪于网络,不如好好考虑一下如何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类则是由于过度滥用网络而导致的问题。
比如对方辩友提到的上网成瘾,网上网下人格分裂等问题,首先,这也不是网络的罪过,而是使用者对自己缺乏自制力。
比如有中学生浏览不良网站,就说网络弊大于利,但如果没有网络,自制力差的人难道不会看一些不良的书籍么
难道因为有这样的书籍存在,我们就能说书籍对中学生弊大于利么
其次,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人们也要经历一个适应的过程。
随着网络的发展完善,人们的逐渐适应,这些弊端都能得到解决。
不能因为有人坐汽车晕车,就说汽车是个坏东西,要求别人也不要坐汽车,岂不太可笑了
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不会善用网络就说网络是个坏东西,大家都不要上了吧。
可见,多方所谈的网络的诸多弊端其实罪不在网络,而是人们将责任推卸个网络,如果这样荒唐的逻辑也能成立,那我们人类就没有罪犯了。
贪污犯可以说,是金钱诱惑我的,把金钱抓起来吧。
杀人犯可以说:致人死命的是那把刀子而不是我,请判处刀子死刑。
那我们还要法律干嘛
调查报告
初中生是什么水平我不知道这里有一篇你可以参考:关于对未成人违法犯罪新动态的研究与治理对策的思考内容提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力,加强教治和加大刑法力度势在必行.首先是低龄化特征较为突出,而且高危人群集中在闲散青少年中,不满16岁甚至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加,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团伙暴力案件比例加重,网络,毒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多,智能化明显.其次是社会,家庭,教育对为成年人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弱化,预防措施流于形式,矫治办法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相应转变,对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社会,家庭等方面的责任不够明确,造成号召性,倡导性多,而实际落实力度差的不良现象.第三是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观念不够科学,对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责任处理不够法制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惩戒力度不够,刑罚处罚的年龄底限还没有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际形态相适应,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的警示重点.关键词: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治理对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被列入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也是我国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是指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下面,笔者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动态和如何加强治理工作作以论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和特征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达4亿多,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2003年,25岁以下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999年到2003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了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1.4倍,特别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势头明显,犯罪类型增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急剧发展变化,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新型,恶性案件的频繁出现,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低龄化特征较为突出,而且高危人群集中在闲散青少年中.不满16岁甚至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如贵阳市破获的入室盗窃案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破获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在16岁以上的6人,14—16岁的7人,14岁以下的6人,在其它一些案件中发现最小的只有8,9岁,较上个世纪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3-5岁;2002年7月,在西安市纠集3名中学生砍死仇人的辍学少年王某,刚满15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还多集中于这些辍学闲散的青少年中.据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为1445人,占6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犯罪总数的60%.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加.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之多,占56%,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有17万人;在沈阳的调查发现,2001年判决生效的少年犯424人,2002年增加到499人,2003年增加到596人;未成年人犯罪增加速度之快,数量之多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罪,盗窃罪两项共占总数的71%,在过去5年中,盗窃和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团伙暴力案件比例加重.据南方某教育局的老师估计,暴力案件占整个跨校,跨区校园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抢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2003年4月,永嘉某校学生徐某组建了一个名叫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并购得一支单管火药枪,对抗名叫十八党黑社会组织,引起当地警方的震惊;2002年10月在福建破获的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件中,抓获犯罪团伙5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2004年2月1日晚,西安市一商贸学院16岁学生马某,将家庭院一14岁女学生掐死后实施奸淫,事后,马某将些事告诉景某,景某帮其移尸,并资助马某外逃,其作案手段残忍令人发指,手段的成熟化已接近成人犯罪特征.网络,毒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上网成为近年来青少年中颇为时髦的话题,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色情和网恋不能自拔,整日夜不归宿,上网没钱就去偷盗,便捷地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因网络游戏或互联网传播的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由2000年的4.1%上升到2003年的25%,增加了5倍多;江苏学生余某从初三开始光顾网吧,迷恋电子游戏而逃课上网,家里又穷支付不起上网费,最终因盗窃而犯罪;湖南的陈某在网上结识王某并相恋,后二人又预谋将河北的网友刘某骗至武汉,共同对刘某实施了抢奸,抢劫犯罪.滥用毒品现象在未成年人群中也较严重,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卖淫等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到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05万人,未成年人占72%.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多,智能化明显.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使未成年人涉足犯罪的领域不断拓宽,一些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行骗,充当黑客攻击计算机网络安全,甚至参与到黑社会组织犯罪和伪造各种专用发票等新的犯罪中,2003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达到120多个,与1998年相比,增加了22.4%.当前我国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性源于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一些不良的社会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流入未成年人的生活领域,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在他们思想不成熟,价值观不稳定的时期内,会被诱惑走上歧途,终因难以自控,道德失衡引发犯罪.究其原因笔者分析有以下几点:一是社会方面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的调节难免会造成一定的人,财,物流动调节失衡,大量农村未成年人盲目涌入城市,而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普遍存在,失业和无业等闲散未成年人因法制知识缺乏和生计困难,会铤而走险,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目前至少有1000多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罪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2%.另外西方的不良社会文化以及媒介的误导造成未成年人迷失准则,加上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未成年人大胆涉足他们不宜涉足的领域,从而迈向犯罪的深渊.二是教育方面的原因.目前教育的口号是素质教育,但实际落实的仍是应试教育模式,这种教育口号因教育体制尚未转化而不能付诸于实践,与后面更高的教育阶段是不衔接的,这种自相矛盾的教育理念必然异化素质教育,社会文化与教育体制的脱节继层也必然使未成年人的教育留下遗撼;在教育投入和管理上,由于存在地区差别,一部分中小学校是人满为患,本应承受45个学生的教室却不得不容纳100多个学生,使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在学校环境管理方面,存在基层政府重视不够现象,一些夫妻用品商店设在了学校门口,一些不法盗版商贩把黄色口袋书摆在了学校门前,一人多高的丑陋广告围了一圈学生,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口袋书成了学生争相传阅的上品,一些校外恶势力也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了校园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把未成年人拖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三是家庭方面的原因.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冲突.如家庭亲职教育弱化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家庭为了生计,常年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子女与父母的交流减少,代沟加剧,使家庭不能更好地发挥亲职教育功能;如受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传统的家庭格局被打乱,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使子女失去家庭的归属感与温馨感而变得恐惧,焦虑,容易冲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留下了很多后遗症.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宗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未成年人罪犯来自于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未成年人罪犯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也是最初原因.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有效预防和矫治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策列宁说过:上帝允许青年人犯错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错,我们应有正确的认识,应从家庭,群众,社会等方面予以保护,予以适当的教育,引导和预防,矫治,保护未成年人把错误化为正确的可能性.我国新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义务教育法》也从法律上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较全面,系统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991年9月4日颁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范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工作,1999年6月28日颁布,1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我国还非常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与社会综合保护预防体系建设上有不衔接或脱节现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意识和措施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效加强,而是相对弱化.对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预防能力和矫治犯罪的对策,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要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每个公民都要切实落实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社会综合保护能力.二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面做起,用优秀的文化引导,用严格的司法制度约束,净化未成年人的发展环境,使其成长和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三是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家庭,学校,社会团体要针对不同的社会时期,对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及社会公德规范教育条件,让未成年人学会报警,自助等自护手段,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的引诱和侵害.四是重视未成年人司法管理,少年法庭的成员中要有一名女性,法官要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的未成年人犯,要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并成立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组,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检察机关要成立未成年人案件起诉组,公诉人在庭审中注意将揭露犯罪与寓教于追诉融为一体;律师事务所要调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职律师,专门从事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工作.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一是要确定重点群体,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错青少年这五个群体,是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要密切关注他们的行为趋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强化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确定重点场所,坚决铲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掐断暴力,色情等有害文化传播的途径,文化,工商部门应坚持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针对暴力卡通画册,不健康口袋书以及违规网吧等问题,一方面严厉打击,尤其对违规经营的黑网吧,夜总会,游戏厅,要用重典,罚得倾家荡产,使其无利可图,不敢再犯;另一方面,依托中小学网络教室和城市社区青少年网络教育,逐步建立一批专供未成年人上网的阳光网吧;运用行政,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基地建设,减少未成年人建法犯罪的社会诱因.三是确定重点阵地,家庭,学校和社区是重心,要整合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善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心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同时要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严格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加大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力度.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指他们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以说,矫治是有效挽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后环节,很多未成年罪犯都能在严格的矫治中悔过自新,积极改造,有的还考上了大学,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一是要运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手段,对那些在违法犯罪团伙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简化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少管的审批程序,综合审批时间,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该少管的坚决予以少管处理,强调社会防卫,事前防卫,进行必要的处罚.二是强化社区矫治措施,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从事一定的劳动,接受法律知识学习和心理医生的辅导,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一方法在合肥市得到成功试验,两名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已移交该市一街道社区矫正点进行矫正.三是加强未成年罪犯的管制和管教,工读学校,管教所以及司法机关要坚持禁诫警示与正面教育并重的原则,进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管教,设立专职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使工读学校和少管所成为矫治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式场所.四是要在学校和社区内设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负责人,将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阵地化,同时对当前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和参与社会行为趋向,进行调查研究,如近期出现的青少年网络成瘾症现象,要建立心理矫治中心或基地,形成以社区为平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的社区法制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社会责任追究与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对策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发生的法律更应强调这一点.法律是严肃的,如果立法将重点放在号召倡导大家去从事某事,那就与法律的本意相悖,也起不到规避某种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我们不可能指望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杜绝犯罪的发生,如果这样能起到作用,那还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作什么!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手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所以,笔者认为,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处理,使那些在犯罪边缘上的未成年人能悬崖勒马,受到震慑,使那些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未成年人有所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收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强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改进立法非常必要.一是要明确立法上的强制性.本法是我国首次在预防犯罪领域立法,欠缺经验,可操作性不强,针对性弱,弱性条文多,禁止性,强制性,硬性的少,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所以在立法思想上应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法制思想,突出积极预防的特点.二是要对具体责任做出规定.本部法律多处使用的都是应该字眼,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等,如果他们不履行职责,法律仅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而在日本惩戒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以及预防犯罪的法律中,对父母的失职行为,处以数量不菲的罚金,从而使责任落到了实处;又如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他就是出售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未加明确;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违反规定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等,这些都有弱化法制力度的问题,首先是文化部门的执法力度较弱,其次是手段不强硬,而应由公安机关予以重罚或关停,使经营者十分明确承担的责任,而不会因谋这点利而以身试法.三是要加大对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人或单位处罚力度.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能有力制止该行为的发生,应对这种行为直接予以刑罚,才能足以震慑,打击传播,出售不良文化的行为,才能更好地预防不良文化流入未成年人群体.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审理的透明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所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虽然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其罪行在社会上广泛扩散,造成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的社会影响,但事实上这种怀柔和期望并不能起到预期目的;因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成人化趋势,其作案手段之残忍与作案动机之恶劣已不能将未成年人犯罪过分迁就于其幼稚与无知,未成年人的早熟是有目共睹的;另外,即便是不公开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过程,也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消除其罪行对社会的影响,也不一定对犯罪人的社会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反而,公开透明地审理,审判,是更加有效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教育,增强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生动素材,同时,当前信息的快速反映化,立这样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降低对未成年人处以刑罚的年龄底限.我国《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14岁的低龄化的事实,不适当降低刑罚年龄底限,不加大对恶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力主,无疑会使低龄化的犯罪趋势得不到有效扼制.日本为了遏止不断升高的青少年恶性犯罪率,日本众议司法委员会通过法案对青少年犯罪法进行修改,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将从16岁降至14岁,14岁以上的少年犯罪都可以作为成年人对待,判处刑罚.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罪犯要负刑事责任,又规定要从轻或减轻处罚,18周岁以下不负死刑,这些规定未免弹性系数较大.以16岁为例,如果将16岁以上罪犯作为与成年人一样对待的话,那么16岁至18岁也应适用死刑;如前面案例中16岁学生马某掐死,奸淫女学生外逃等犯罪行为,足以判处死刑,又如北京17岁少年为偷钱上网当场砍死奶奶,砍伤爷爷,福建5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元,并缴获军用手枪等等案例,都向我国刑法提出了预警.所以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人化和恶劣化,暴力化,需要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刑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将应纳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用重典,处于死刑的年龄底限应降低至16岁,对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重犯给予成年人一样的刑罚,使处以刑罚的最低龄限和处罚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得到相应调整,做到保证正面教育引导与必要司法保护的同时,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这样,对促进法制与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推进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建设,都必将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书目:康树华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法制教育读本》 2000年刊发河南省法学会 《中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审判实务》 1995年11月4,雷讯 , 孙春英著《少年审判制度的奠基石》 1994年9月5,莫洪宪,康均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 2001年刊发;6,李辉 《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 2003年刊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