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异地执行规定
广告法的极限词其实是应该在明显误导或者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定。
要判定其实也不难。
就像楼主所说的,“最好”是极限词,但我的含义是想表达“不是最好”,这难道也算违法
也算误导
也算给消费者侵害 这肯定是不成立的。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执行者,也就是工商行者,市场监督管理局那帮公务员往往会歪曲,误解法律的本意。
这就变成了只要出现“最”字,那就一律不准,一律违法
不是有个笑话,“XX最高法院”都要改成“XX法院”了。
所以说执法者本身对法律认知不够,造成一刀切,一棒子统统打死的事情还是会发生的。
可能他们也知道你的本意没有违法广告法,但甄别需要成本,他们不愿意付出这个成本,并且可能和投诉人或者地方分局有利益输送(毕竟罚款也是收入)。
没办法,人家是官,你是民。
所以对于执法者的不严谨,造成了这种现代版的文字狱,你还是能避开就避开,能不用就不用的好
彩铃有什么用处?有必要开彩铃吗?
彩铃是代表个人的特点的,如果是一个公司代表一定的形象问题了 设不设个人爱好吧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公检法司各是干什么的
简单点说检法司负责下列职责:1、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交通事案件的侦查等。
2、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等。
3、法院: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等。
4、司法局:负责监狱管理,律师、公证管理,司法宣传等。
违反了广告法直接罚款还是勒令整改
文章标题:法官坚守道德阵地共创美好未来演讲稿坚守道德阵地,共创美好未来我相信成为一名法官是很多年轻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在他们的心目中所梦想的法官形象,比我们在座的每一位所亲身感受到的更光荣更神圣。
在西方国家,只有三类人可以穿上特定的长袍:疗治肌体的医生、洗涤灵魂的牧师、维护正义的法官。
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化身。
他社会地位崇高,倍受人们的尊重和敬仰,独立裁判,生杀予夺,不怒自威;他集渊博的学识、敏锐的思维、清醒的头脑于一身,一生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最重要的是他具有各行各业中最崇高的职业道德,品行高洁,襟怀坦荡,弘扬美德,匡扶正义,以一身浩然正气傲然挺立在人生潮头,象泰山绝顶令人仰止。
然而冷静衡量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距离,看一看我们身边无数个普普通通、勤恳工作着的法官们,不能不感受到“崇高”二字的沉重。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市场经济的多元性、开放性、利益性,也产生了道德观的众多选择。
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面对着高贵和庸俗的碰撞,清贫和金钱的较量,寂寞和繁华的斗争:一边是我们勤勉辛苦、加班加点的工作,一边是不法商人投机偷税,大发横财;一边是我们舍身求法、为民解忧的万丈豪情,一边是无法逃避的行政干预、人情困扰、执行难、地方保护各种顽疾;一边是我们每月平均千元以下的微薄的工资,与此相对应的穷尽半生积蓄购置的两居室、三居室,一边是同样通晓法律的知名律师,代理一次大标的诉讼即可获得的数万薪酬,还有他们与此相对应的坐落在绿林芳草间,出入均为高级轿车的所谓高尚住宅区。
当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尚未完全跟上社会变迁的脚步,当我们的社会对奉献和高尚只限于提倡却没有给予有力的保护和慷慨的回报,对卑劣的言行只限于指责却没有给予迎头的痛击和严厉的惩罚,那么卑劣就得到了纵容而显得务实,道德就受到了冷落而越发飘渺。
我们的优秀法官们,其法律功底和敏捷的才思比那些知名律师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什么不去做出现实的选择,是什么一种精神力量让法官无怨无悔地承担着这么沉重的社会良知,执著地把守道德的高地
我的回答是:是的,是有一种精神力量支持着我们,让我们必须承担,必须把守,必须安于一生的清贫,这份清贫甚至要延续到我们的后代。
我们必须如此,因为我们是人民的法官,道德和良知的守护者,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高尚的道德,对于我们来说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美德,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律师有执业纪律,企业有竞争准则。
但是有些行业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即使从业人员素质很差,公众也能容忍,期待他们慢慢改正。
法官却不同,我们每天所接触的是一类特殊又敏感的人群,我们永远处在各种利益和冲突的尖锐的纠结点。
以我们现在的国情,普通老百姓绝对不会因为楼下放音响时间太长了,睡不好觉就毫不犹豫地起诉他;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撕破脸皮闹到法院来的。
很多人来到法院时早已经心灰意冷,怨气十足,抱的是“不蒸馒头争口气,这官司我非赢不可”的激进态度,对诉讼结果的强烈关注使他们对法官的言行十分敏感,只要法官实体或程序上处理得稍有偏差,或者仅仅是言辞上有冷漠和厌烦,当事人就会认为法官不公正。
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之高,远远超过了普通的道德标准。
难怪有人说: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是大家心目中的完人。
有人可能说:我不是完人,不是圣贤,我只是一个平常的人,我何必要时刻满足当事人苛刻的期望,那么严格地要求自己,太累了吧。
我就自私那么一点点,平时当事人向我“意思”那么一点点,有机会去吃那么一点点,有什么不可呢
我要说,善恶无大小,质的飞跃来自于量的积累,今天接受的一点点“意思”,也许就酿成你明天成为腐败蛀虫的一念之差,你放纵自己的那一点点,会无形中侵蚀着司法战线的万里长堤,慢慢损害着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已经选择了一条不平凡的人生道路;它决不应该被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应该作为一项神圣的事业。
也许达到它的道德要求真的是太难了,但是我相信只要精神不滑坡,希望总比困难多
李大钊写过的“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我觉得同样适用于法官。
只不过法官写的不是普通的文章,而是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判决、裁定,一个优秀的法官,能够通过他所经手的每一份判决、裁定,巧理千家事,温暖万人心,从细微处显公正,于点滴间见效率;努力去伸张我们整个社会的善良和正义,抚平你失衡的心态,净化你浮躁的灵魂,体现他崇高的个人道德。
永远不要小看“道德”二字,它经得起金钱的腐蚀,使法官成为国家大厦坚固的基石;它抗得住权势的压迫,使法官保持着不卑不亢的骨气和正气;它激励我们所有的法官心灵相通、相互勉励,法官坚守道德阵地共创美好未来演讲稿 如同那展翅的雄鹰,襟怀万里、志存高远、惩恶扬善、与时俱进,共同守护中国法制的湛湛蓝天,去迎接属于国家、属于民族,也属于我们辛集法院、属于我们在座每一个人的光明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