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语与广告人们认为篡改成语做广告词合适的理由是什么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一)按照本条的规定,特殊商品广告的审查程序是:1.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广告主发布广告可以是自行发布,也可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也可以自行或者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
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发布形式,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都应当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广告主提出申请,是否必须由广告主亲自提出,本法未作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果广告主授权代理其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提出申请,应当也是可以的。
2.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接受广告主的申请之后,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项申请的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进行审查。
有关审查的内容前条已经介绍,不再赘述。
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
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或者否定广告主提出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都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广告主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与其申请审查的商品广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
这些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明广告主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
所谓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两类:一是证明广告主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批准广告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服务活动的批准文件;二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专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方可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从事的服务活动,还要提供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如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兽药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证明广告主申请发布广告的商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如某种药品生产的批准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医疗器械的产品鉴定证书、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书或者批准文号、农药的登记证明等。
3.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证件。
这一类证明文件主要是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的证明文件。
如经过批准的药品的说明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证明文件等。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广告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并作出审查决定,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但是,由于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是一项刚刚由《广告法》规定的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不健全,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之前的过渡期内,这项工作目前仍然应当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现行的规定若与《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
广告证如何备案的
申请办理广告登记告备案登记需要提交料一、户外广告登记 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户外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2份;2、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2份;3、 广告主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4、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5、 户外广告发布样品;6、 法律、行政法规定需提交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协议(广告主直接发布的不须提交场地协议);8、 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9、 由广告公司代理发布的须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大型户外路牌广告,灯桥广告,必须由专业性广告公司代为发布;10、 有关体育、文艺以及其他临时性大刑活动,涉及户外广告的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11、 商店内发布固定式印刷品广告的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申请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二、广告备案登记: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 2、 卫生许可证; 3、 食品卫生机构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4、 广告客户所在地的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或《食品广告审批表》; 5、 涉及特许审批的,须有相关部门的审批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 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 省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批证明;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需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2、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3、 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4、 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发布房地产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房地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2、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3、广告宣传样件;4、工商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
申请办理化妆品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营业执照;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
申请办理保健品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1、 营业执照;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3、 省级卫生部门出具的广告审批证明;4、卫生许可证;5、授权书或者委托书。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您好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详细内容如下:、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
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
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
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
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
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
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
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
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
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
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
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谢谢阅读
在生活中经常看到的烂用成语的广告词
看问题都要两方面,你可以从合适的一方面着手,例如首先确定论点:可以改用成语,但不要胡改乱改。
论据就可以寻找几个成功的案例,然后分析改的好处。
最后再强调一下不要胡乱改,要高档次的改;还有就是从不合适的角度分析,确定论点:不可以乱改成语。
论据就写些比较恶心的广告语记忆分析。
下面是我在网上找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咳”不容缓、一“不”到“胃”、“食”全“食”美……时下,在大街小巷,人们经常会看到这类的广告词。
表面看,这只是商家为吸引眼球玩的文字游戏,但这类广告词却容易给人误导。
日前,开展对乱用谐音的异类广告词进行专项整治、保护民族语言文化的呼声,赢得了众人的支持和关注。
社会现象 商家乱改成语 危害语文教育 如今,走在大街小巷或者在家打开电视机,人们很容易看到诸如“有口皆杯”(酒类广告)、“洗出望外”(洗衣广告)、“默默无蚊”(杀蚊剂广告)之类的成语谐音广告。
网友“在水一方”发来一张位于沙坪坝区某茶楼的招牌,招牌名字叫“茶言观舍”,修改了成语察言观色中的“察”字和“色”字。
重庆晚报记者观察发现,利用谐音改编成语制作广告语,没少给孩子们“添乱”。
家住渝中区嘉华新城的刘先生说,8岁的儿子有次在写一篇短文中出现4个错别字。
比如,将依依不舍的“依”写成“衣”,却坚持认为自己没错。
责问起来,孩子振振有词地说:“爸爸,我们家附近的服装店牌子上就是这么写的啊。
哪儿错了
” 对于广告中频频出现的这类谐音成语,渝中区某小学语文教师陈老师认为,这种成语实质上是伪成语,对语文教育产生危害。
有一天,她上课时曾讲到“随心所欲”这个成语,竟有同学举手纠正:“老师,你写错了。
随心所欲的‘欲’错了
”他的理由是:电视上浴缸广告中说的是“随心所浴”。
“规范使用汉字,就是尊重民族文化。
”市民刘先生呼吁,政府部门应该规范和管理广告滥用成语、篡改成语等现象。
商家说法 有的修改有效果 但不能滥用 为何要修改成语
茶言观舍茶楼老板何先生称,就是图个好玩、时尚,让顾客觉得新潮、有创意。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店铺招牌的设计代表着店铺形象。
能否吸引顾客进店,招牌设计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位于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某广告公司资深策划人张小姐说,广告语言的主要作用在于传递信息、引导消费。
广告传播有没有效果,首要的决定因素是能不能吸引人。
商家运用成语同音字创意招牌,目的在于吸引顾客。
张说,不可否认,当下有些广告用谐音篡改成语的效果还真不错,但用谐音篡改成语在广告业的普及,并不是这一现象应该继续存在的理由。
当我们生活的环境四处都是用谐音篡改的成语,不仅会给求学阶段的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成年人的判断。
“久而久之,到底该是哪个字,大家都搞不清楚了。
”她说,篡改过的成语深入人心后,成语就失去了最初的含义,这是对中国语言文化的糟蹋。
工商表示 不符法律规定 查实后将处理 据了解,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
《广告审查标准》也明确规定:广告中语言、文字的表述必须真实、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不得发布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广告。
200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对汉字语言的规范使用同样有着明确规定。
目前,海南、江西、浙江、江苏、北京、上海等多个省市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对成语谐音化的做法进行规范。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用词用语规范、汉语拼音使用规范和外文使用规范等审批管理店铺注册,对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或变造的谐音组成词的招牌一律不予核准登记。
商家滥用繁体字、使用淘汰的“二简字”、使用错别字、异体字、篡改成语等现象均属于用字不规范,一经查实,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理。
专家呼吁 还市民一个良好的 商业文化氛围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专家张弘分析,对于一个城市而言,规范、优美的文字招牌、标语等,是街头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方式之一。
使用规范汉字有助于创造好的感官效果,代表着城市及市民的文明程度。
张弘说,语言文字既是一个民族文化传承的基本载体,也是人类心灵外化的重要符号。
汉语言文字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是中华民族至高无上的精神瑰宝,成语、繁体字等更是蕴含着宝贵的文化基因。
不规范用字,实际上是对汉语言文化的一种污染,特别是对青少年会产生不良影响。
有关部门应该进行专项整治,还市民一个文明、良好的商业文化环境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