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证如何备案的
申请办理广告登记告备案登记需要提交料一、户外广告登记 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户外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2份;2、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2份;3、 广告主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4、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5、 户外广告发布样品;6、 法律、行政法规定需提交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协议(广告主直接发布的不须提交场地协议);8、 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9、 由广告公司代理发布的须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大型户外路牌广告,灯桥广告,必须由专业性广告公司代为发布;10、 有关体育、文艺以及其他临时性大刑活动,涉及户外广告的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11、 商店内发布固定式印刷品广告的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申请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二、广告备案登记: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 2、 卫生许可证; 3、 食品卫生机构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4、 广告客户所在地的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或《食品广告审批表》; 5、 涉及特许审批的,须有相关部门的审批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 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 省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批证明;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需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2、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3、 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4、 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发布房地产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房地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2、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3、广告宣传样件;4、工商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
申请办理化妆品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营业执照;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
申请办理保健品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1、 营业执照;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3、 省级卫生部门出具的广告审批证明;4、卫生许可证;5、授权书或者委托书。
求关于家政的广告词
勤佳家政让的家魅力无限 勤佳家政,连接你我,沟通无限! 勤佳家政服务零距离
不备案能不能使用百度推广投放广告
为了保证您的推广信息能顺利展现,请您遵循以下标准注册百度推广账户:1.填写要求:1)请将您的账户注册信息填写完整2)请确保注册的公司信息和网站所有者、实际控制人或运营商的信息一致3)请确保注册信息中的网址主域名与关键词链接的主域名一致2.注册限制:1) 实名制:为保护您的网络安全性,百度推广账户采取“实名制”。
即您注册账户后,所提交的公司名称、网站名称、URL网站地址即会被锁定;一个账户只可为一家公司的一个网站地址进行推广。
2) 唯一性:您的网页界面不可以完全模仿另一个网站,尤其当您的网站和另一个网站的界面太像,以至于用户访问您的网站时可能误以为是在访问另一个网站时,百度有权在发现这种情况后拒绝您的申请,同时我们有权在未通知您的情况下终止为您提供服务。
您可以拨打百度推广服务热线咨询详情。
如您所在的地区已设有百度分公司或地区代理商,请直接联系当地为您办理百度搜索推广的账户开通与服务申请事宜,具体请参见百度企业推广介绍页面(e.baidu.com)。
更多问题,请到推广客户端帮助频道查询:了解更多百度推广信息,请查看:。
求一句话广告词
您好,网络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由于网络广告是一个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规定,一方面,网络广告在实质上和传统的广告别无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又难以对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
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对策,这些问题主要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网络广告的特征、规则与传统法律制度的交叉和冲突是主要原因。
在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网上传播的多样性导致清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的难度。
尽管《广告法》已有清楚的定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告与信息、宣传、事实、表扬文章等的区分,本身就存在着难度,加上网上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在网上交易信息往往又与广告信息混合或并行进行,在一条信息中可以混杂有或隐含有广告的成分。
这种以非广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广告内容的宣传,就是隐性广告。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广告标记,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也使国外、境外通行的做法。
例如《欧洲共和体关于电视广告的统一规定》第13条中明确规定,“为避免广告与节目混淆不清,不仅要对广告加上明显的标志,还必须同节目的图像、伴音分离。
”《国际商会广告行为准则》第11条规定,“任何广告不管使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是清晰可辩的;当一则广告在含有新闻或文章的媒介上发布时,它应该轻而易举地被人做是广告。
”英国广告活动准则关于广告标志的规定是:“广告的涉及和表达应使人一目了然就知道为广告,而不需要认真研究后才能辨别,”巴西广告自律守则第六节关于广告的识别中规定:“任何广告不管是形式还是其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清晰地表明其特征,”澳门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信息不论在其传播时使用任何工具,应该可清楚地作广告的识别。
在传统的媒介上出现的隐性广告比较容易识别,而因特网上的隐性广告很难区别。
有人说网上有一种不可忽略的力量是信息的全面影响。
某些信息从某种程序上已经广告化了。
比如看到一个旅游景点的报道,你也可以说它是广告,因为在事实上它在推广那个景点。
隐性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网络新闻发布的广告。
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论,但广告在网络新闻中存在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ISP、ICP在事实上炒新闻以外,还有知名度较高的ZD-NEWS等专业网站。
由于这类网站拥有特定的阅览群体,专业化程度较高,能与其保持一定的关系是企业所希望的。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网络新闻与网络广告的界限。
(2)BBS上发布广告,主要以论坛讨论问题的形式出现。
商业网站在主要上开辟专业论坛,讨论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之类的问题,经常可以发现企业“使托”现象。
广告主以网民的名义故意在论坛上提论题,讨论一番,以兜售自己。
(3)联合品牌网站发布广告,即几家广告客户与网站结合为合作伙伴,通过网站提供商品信息,如制药商甲,希望向心脏病患者推出新药,并收集病人与医生交谈的资料,于是与某知名网站乙合作,建立了一个有关心脏病的网站,提供病例、数据、预防措施,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信息。
关心健康的浏览者蜂拥而至,纷纷索取该公司的小册子。
并愿意接受乙所作的有关心脏病市场调查。
媒介权威用“商业化信息”或“品牌新闻”之类的名词来诠释。
而理论界友人认为这种广告形式把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混为一体。
要加以限制。
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定位问题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出现困难。
在传统煤体广告环境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区分是清晰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三者的区分日益模糊,经营网络运营的ISP和提供信息服务的ICP他们既拥有传统煤体的传播平台,同时也集广告代理、制作和发布于一身,在这种情形下,使我们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去理解和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三种角色。
另外,企业自由设立主页或站点进行自我宣传,任何登陆某一站点,发布广告或类似的宣传信息,对此如何管理是面临的新课题。
三、网络广告发布主体和渠道的多样性,广告发布地域无边界等特点使广告管理困难,引起管辖权问题。
传统广告由于制作和发布广告的主体有限,发布的空间或地狱有限,无论是对广告内的管制,还是对许可或登记均可以实现。
而对于网络广告而言,不仅存在难以计算的发布主体和渠道,而且不分地狱界限的限制,这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在某中程度上难以完全实现。
基于网络的超地狱性,它还导致法律适用和行政管理权的冲突。
传统广告由于受国界的限制,一般由国内法管辖,即使发布跨国广告,也是或由本国或由他国法律管辖,一般不会发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而网络广告则不同,从客观上看,由于网络广告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无法将其分割为几个部分,又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使洋法律使用上出现困难。
有的广告主、发布者故意利用各国的差异,利用网络的超地域性,规避一国法律,违法发布某些网络广告。
四、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
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厉害关系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一)、网络诱饵广告所谓诱饵广告,指的是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者对商品数量、日期有显著限制二在广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顾客购买其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广告。
因此作为诱饵商标,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商家实际上不能销售广告中的商品;2、商家实际上根本不想销售广告上的商品;3、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服务在供应量、期限或者相对交易人等方面有所限制,但是广告中故意不做出说明。
在这几种情况下,商家的实际目的不在于销售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只是希望借此机会将顾客引诱到他的商店或网站,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说服顾客买其他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某些顾客的善良心态,软硬兼施,迫使顾客购买他本来并不想购买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这类广告在传统广告中也存在,但在网络广告总表现的更为频繁,其影响范围也更为广泛。
根据2000年6月25日星期一,北京电视一台的《晚间新闻》报道,美国为了打击网上诈骗活动,联邦贸易委员会专门设立一个网站将诈骗性网站链接,输入到其数据库中。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600家诈骗性网站被输入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数据库中。
(二)、网络广告价格紊乱1997年中国网络广告刚起步的时候,虽然网络广告主局限于几大工厂厂商,但可以供选择的媒体数量有限,所以基本出于供求平衡的局面。
风险投资商对中国市场的广泛切入导致最近两年来,从ICP模式赢取网络广告媒体网站大量增加,而市场对网络广告的宣传与舒服工作却越来越急于功利。
这种情况反倒让广告主产生了疑惑,很多广告主对投放网络广告并不怀疑,但实在无法从五花八门的网站和频道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组合。
这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导致了价格的混乱。
目前无论一个ICP的站点是否知名,在定价时候都保持了很好的默契,但是各个ICP的销售人员为了能拉住客户,增加业务量,在谈判的时候各显神通,价格折扣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业内人士称,即使你们的价格已经几重折扣不能再低,客户却认为可能还有降低的空间。
据调查在1999年达成的网络广告交易中最高的CPM水平曾达到900元人民币(幅面较大),而已468 60标准尺寸出现的一个网幅广告,甚至可以以6至10元人民币的CPM销量,两者的相差近一百倍。
这样畸形价格差距让广告主满腹疑惑,并在情理之中。
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网络媒体价格的不稳定,严重偏离价值规律,表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用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来进行不正当竞争在网络广告的类型中,我们介绍了网络关键字、词网络广告的特点。
埋没技术是关键词检索功能所必需的;虽然行为人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技术本身却是无可厚非的,只是有一些人不正当的利用此项技术。
所以埋没行为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其本质区别在于谋求的利益是否正当。
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可能涉及对驰名企业的商标及其他标志的特殊法律保护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
目前,对驰名商标给市场扩大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
特别是19993年底乌拉圭回合结束后达成的世贸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只是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为突出。
1996年8月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停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负责认定和进行管理。
这些规定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随着近几年来驰名商标网上侵权纠纷的屡屡发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适用何种法律已成为迫不及待的课题。
与上面相对应的就是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埋没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如何适用法律
不论是对上述驰名商标或企业的埋没,还是对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埋没,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存在着“客观上使消费者误以为埋没行为人与驰名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的所有人只间存在着某种关系”。
但如果没有这个客观事实,在网络广告种埋没他人驰名商标的,应如何处理
这是反商标淡化行为。
所谓“淡化(dilution)”是指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不会导致混淆何消费者误认,但是减损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何广告宣传价值,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不再将驰名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
比如说“罗西尼”这个驰名商标,如果市场出现了“ 罗西尼”汽车,“罗西尼”电视机,“罗西尼”矿泉水,“罗西尼”巧克力等产品,可以说过不了几年也就没有人将“罗西尼”商标与“罗西尼”手表的商标的所有人联系起来了。
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是“淡化”行为的一种较为典型的形式。
长期的“淡化”行为甚至使一个驰名商标变成通用名称。
比如“乐凯”与“柯达”竞争:“柯达”想整“乐凯”,它弄一个国内的出版公司或者收买国内的文人,在写书时特别是统编教材;解释乐凯是什么时,写成“乐凯”是胶卷的别称。
以后别人上商店去买胶卷可以说成买一卷“乐凯”,买“柯达”牌“乐凯”,逐渐地“乐凯”的商标“淡化”了。
这种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的不当埋没行为,客观上极有可能达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结果,而且,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此行为造成影响的传播更便捷,另外,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埋没的内容还可能是著名虚构人物,著名企业家或上市公司的简称。
在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
(四)、链接(Hyperlink)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
利用超链接可以跳过他人站点的主页,直接访问站点的重要内容或者将他人页面的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用户也将因而不能接触他人站点、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这样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自己主页上的广告。
(五)、通过抄袭剽窃进行不正当竞争。
这主要是剽窃、抄袭他人网站的设计思想、主页的排版布局、网页内容。
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见的是类似于近似商标的行为,仅做小的修改,使浏览者误以为此网站为彼网站,以提高点击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网络有奖销售广告的法律问题有奖销售广告,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中奖式有奖销售。
网络广告发展到今天,通过奖励的方式以达到和提高预期的广告效果的方式还是司空见惯的。
在国外,在线奢侈品零售商Ashford在圣诞期间的促销活动之一是,凡在该网站商购买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手表,就可以获得一只Montblanc牌签字笔,。
这一活动总投资不到100万美元,轻易地收回了投资。
该网站还成功地举办了一次钻石抽奖活动,准备了一块价值1000万美元,达15克拉的钻石。
任何访问者经过注册均可参加抽奖,在网站内购物可以获得自动注册的优惠;据了解,该网络公司推出的有奖活动,一等奖是一居室现房加上装修,价值使20万元左右;二等奖使“吃一辈子白米”,以五十年计算,一天一斤白米总值约2至3万元;又如某综合网站为了提高访问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主,每天向访问者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访问者每月通过抽奖即可获得一部国产汽车或免收某房地产公司按揭首期款8万元人民币。
这类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常见的。
在此类情形中,网主通过网站访问人数、广告电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而网民无须向此网站支付任何费用。
这种形式也易导致恶性竞争,使网络公司都在鱼类上进行竞争,必将导致网页内容的下降,既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
四、虚假广告所谓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主利用虚构的事实进行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信任,从而称为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顾客。
例如,其房地产网站的广告介绍说,某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如何如何好,北临某商业文化中心,南接某大道,西靠文化大城,多路公交车经过。
而实际上该小区离这些地方还有一大段距离。
再例如,某网站上登出了著名演员巩俐想希望小学捐献口服液的广告也是子无虚有的虚假广告。
五、欺诈性广告所谓欺诈性广告指的是广告主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而刊登的广告。
它和虚假广告的区别就在于,虚假广告发广告主不是想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而只是想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而欺诈性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
例如北京泰可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了一家“中国财税信息网”。
网站的宣传材料上说“中国财税信息网”的建立,得到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将国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列为顾问单位。
网站欺诈性的广告行为工骗取了1,200多用户高达331万元的所谓信息服务费。
六、滥用名人肖像广告。
借用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和政界名流的名声来扩大企业的影响,似乎是一种时尚,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名人都是老百姓家喻户晓的,至少是许多人都听说过。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具有教强的亲和力,容易被百姓接受,因而容易产生较好的宣传效果。
但是将名人的肖像用于企业的商业广告宣传,应当事先取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非法使用,侵害他们的肖像权。
目前有些网站尤其是个别中小型网站,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于是不经过名人的同意,擅自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名人肖像,通过扫描并加以处理,当作成自己网站的网页或宣传动画,以对自己进行宣传,扩大自己的影响。
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一、解决“隐性广告行为”的思路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是其互动性。
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是被动接受的,在这一点上与网络广告是不同的,由于网络广告的这种互动性的存在,造就了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性、虚拟性也就是网络环境的价值所在。
所以有人把它的这一特性叫做“反媒体性”。
如果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行为,特别是对“隐性广告行为”将有可能无意中扼杀或限制了网络的互动性,这对网络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观念还是停留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当他们进入了网络虚拟环境时仍不知觉。
这时,由于网络环境的互动性,给他一种客观真实的感觉,而实际上虚拟的毕竟还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所以采用一律禁止这种“隐性广告”的做法来规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消费者辨认,但是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原因是,造成消费者容易对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两个方面的。
一是网络环境中的互动性和虚拟性所形成的客观上的确,二是消费者的确观念还停留在“现实中”,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了不得虚拟世界所形成的消费者主观上的。
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
我们并不是要淡化法律规范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规制,而是要考虑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针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监管要适当放宽。
从主观角度去改变消费者对网络环境的观念,用放宽的方式来从客观上规制行为,是解决“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两个途径。
二、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及职责问题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
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
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确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
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而在网络环境中标,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也就是可以说发布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这时再严格区别广告的确发布者和广告的确经营者的意义也就相对淡化了不得。
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确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
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
这种恰当的确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
禁止的确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采用。
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
但对于在网上发布广告的确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确内容。
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确数量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由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可以在国家工商局建立一个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
只要是授权发布广告的确,用特殊的确标记贴在广告上,然后在案发布的同时自动地传到这个中心自动“报备”。
没有“报备”都可以认为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无资格经营的,但“报备”不等于说是“审批”。
“报备”是一种资格认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种备案。
哪些广告需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黑五类广告分别指哪些?
做国外的黑五必用ipcloakapi
广告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1203 【实施日期】 1997120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已经湖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 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 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 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 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 、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 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 告。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 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八条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 整载明有关事项: (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 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 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 (三)推销设备有专用附件的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 的附件及价格; (四)推销种子、种苗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和养殖的地域范围 和条件; (五)推销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六)邮购商品广告、信息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 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
邮购商品广告还应 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 (七)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应当准确、恰当,并表明出 处。
第九条 推销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 利用该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 ,以及欺骗性的包收购生产产品的承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及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 广告。
第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 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四)涉及药品、制剂的。
第十二条 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举办文艺、体育、展览会、评选等活动 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 (二)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广告显示屏的; (三)从事印刷品广告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年 检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广告活动书面 合同,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负责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审查员应当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 》,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 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印刷品广告应在显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 号、承印者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单 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 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 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
具体规划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设置的,经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在审定的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设置。
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遮盖、损坏。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 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交纳场地费或者建筑 物占用费。
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印刷品广告的承印者,应按国家规定查验委托人提供的 有关证件,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数量印制。
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地点进行,不得 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省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化妆品、农(林)作物种子、种苗、保健食 品广告,发布前应经发布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批 准的,不得发布。
食品、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应自受 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不得修改;发现有错误 的,应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应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审查决定等文件、材料的复印件送该广告审查 机关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的广告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通知广告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及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 和其他资料; (三)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广告作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 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 停止广告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或 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申报或者改正;逾 期不申报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承印者停止印刷,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八条 广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阻碍执法检查,拒绝、拖延提供 有关资料、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部门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