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广告词 > 30秒电台商业广告词

30秒电台商业广告词

时间:2016-04-30 11:43

经典广告语大全

香港经典广告语 屈臣氏 更加关心您

吉之岛 缤纷生活常伴您 三商百货 样样惊喜 再三为你

康泰旅游社 为您做得到

港龙航空 美 ,好,旅途

亚洲万里通 生活之旅 尽是奖励 机场快线 愉快 就在这旅

史云生鸡汤 天天史云生 煮出新灵感

白兰氏鸡精 活力 魄力 生命力 护舒宝 女人更新 保护更新

bossini 有自己的一套

lawman猛龙 从不与人相比 只求突破自己

恒生卡 人生更美 只因有你

台商银行: 智慧好伙伴 万事达卡: 万事皆可达 唯有情无价

惠而普家电 为你做得更加好

润讯通信 一呼天下应

人头马xo 人头马一开 好事自然来 长颈fov 高人一等

路易十三: 品尝醉人尊贵 鉴赏目眩气势 嘉绿仙 口气清新 充满信心 嘉士伯 可能是世界上最好的啤酒

雀巢 选品质 选雀巢

美心快餐 多一点点新煮意

toyota 丰田贡献 跨越明天 saab绅宝 新意驱动 屡创高峰 美联物业 你所委托 我必承诺

数码通 让你更贴近

八达通 令生活更轻松

明基benq 享受快乐科技 飞利浦电器 精 简 三星电视 灵感始于内在

理光相机 拉阔空间 创新无限 香港电讯 只要有梦想 凡事可成真 友联电讯 突破界限 资讯无间 盈科电话 不作他选

just gold首饰 真女人 真首饰

情牵今生 今天 明天 永远 ctf.2 新时代 新女性 点晴品 一点生活感

channel香水 分享这份梦幻

adidas运动 没有不可能 playboy手表 简单就是最好的

迪生 给你带来世界一流名牌

诗玛表: 未曾经历 如何懂得

表面越是简单 里面越有学问

万宝龙 非君莫属

柯达 分享此刻 分享生活

福特汽车: 活得精彩

标志607 : 百年沉淀 一朝迸发 房地产经典广告词 中国家喻户晓的广告语 科技以人为本(诺基亚) 飞跃无限(摩托罗拉) 让我们做得更好(飞利浦) 长城烽火,传信万里(西门子) 每一年,每一天,我们都在进步(联想电脑) 容事达,时代潮(容事达电器) 穿金猴皮鞋,走金光大道(金猴皮鞋) 东西南北中,好酒在张弓(张弓酒) 永远的绿色,永远的秦池(秦池酒) 红星御酒,融进你我真情(红星御酒) 坐红旗车,走中国路(红旗轿车) 我们一直在努力(爱多电器) 中国人的生活,中国人的美菱(美菱冰箱)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澳柯玛冰柜) 好空调,格力造(格力空调) 轻松爽洁,不紧绷(碧柔洗面奶) 中华永在我心中(中华牙膏) 保护嗓子,请用金嗓子喉宝(金嗓子喉宝) 补钙新观念,吸收是关键(龙牡壮骨冲剂) 播下幸福的种子,托起明天的太阳(种子酒) 喝汇源果汁,走健康之路(汇源果汁) 苦苦的追求,甜甜的享受(伊利雪糕) 华龙面,天天见(华龙方便面) 食华丰,路路通(华丰方便面) 集美沙发,牛

(集美沙发) 我的眼里只有你(娃哈哈纯净水) 远大,开创中央空调新纪元(远大空调) 当别人仍然以“大”事为重,NEC却专注于“小”事(NEC传呼) 新春新意新鲜新趣,可喜可贺可口可乐(可口可乐) 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 福气多多,满意多多(福满多方便面) 非常可乐,非常选择(非常可乐) 农夫山泉有点甜(农夫山泉) 清清爽爽每一天(娇爽卫生护垫) 海尔,中国造(海尔) 男人应有自己的声音(阿尔卡特手机) 从更大到更好(长虹电器) 清凉舒爽,全家共享(六神沐浴露) 家有三洋,冬暖夏凉(三洋空调) 27层净化(乐百氏纯净水) 飘柔,就是这么自信(飘柔) 足及生活每一天(搜狐) 知识改变命运(公益广告) 科技让你更轻松(商务通) 世界知名品牌广告语(英文版)

求央视经典广告语20条

移动梦网-我的地盘我做我主 美特斯邦威-不走寻常 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 李宁,一切皆有可能一品黄山,天高云淡心有多大 舞台就有多大! 联想,只要你 动感地带,我的地盘我做主

中国电信-沟通从心开始 安踏鞋业-我选择我喜欢 中国移动-我能等等! 真诚到永远 --海尔电器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美的空调)新飞冰箱:新飞广的好,不如新飞冰箱好 我心飞翔 白团 让世界自由联通 悠悠岁月酒 粒粒驮牌曲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呵呵呵

累死了,仅供参

TVC广告是什么意思?

安徽省-合肥市-广播媒体 更新时间:2010-9-3  安徽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  冠名特约  广告类别基本合作期时长价格  联通新闻直通车三个月54万元  乐活九点三个月42万元  爱车地带三个月38万元  美的维权908三个月40万元  新闻30分三个月32万元  司机加油站三个月28万元  908花花楼市三个月40万元  天使爱帮忙三个月50万元  雅戈尔畅通2010三个月52万元  新闻视点三个月32万元  车市淘宝三个月42万元  乐动我心三个月26万元  小张乱弹三个月32万元  创意空间三个月16万元  商业现场直播40分钟20万元  报价表备注  备注:  1、节目冠名:××《节目名》+5”标板;  a) 栏标播出,半小时节目不少于三次,一小时节目不少于五次,一个半小时及以上节目不少于八次;“您现在正在收听的是***《节目名》由XX冠名播出+5秒广告”;  b) 节目中广告时段每半小时安排播出一次15”广告;  c) 主持人节目中、见面会及推广活动时口头推介;  d) 冠名节目全天滚动预告不少于5次;  e) 节目表印制回报;  f) 其他媒体刊发。

  2、节目特约:《节目名》由××特约播出+5”标版;  a) 节目开始后、结束前插播15”栏标广告;  b) 节目中广告时段每半小时安排播出一次15”广告;  c) 每个栏目播出特约栏标广告不超过三条。

  3、子栏目冠名:  a) 栏目开始、结束时插播××《节目名》由××冠名播出+10”标版节目中插播1-2次栏标;  b) 节目中广告时段安排播出一次15”广告;  4、商业现场直播:现场直播原则上保证常规广告及路况插播正常播出;  5、节目特约按同档冠名价格的80%;子栏目冠名按同档节目冠名价格60%。

  常规时段广告价格表  段位播出时间5秒7秒15秒20秒  特特A07:25、07:45、07:55、08:15、08:25 17:45、17:55、18:15、18:25、18:45630元\\\/次810元\\\/次1,600元\\\/次1,980元\\\/次  特A08:45、11:15、11:25 11:45、11:55、14:25、17:25430元\\\/次560元\\\/次1,070元\\\/次1,340元\\\/次  A段07:15、08:55、09:25、09:55 10:25、10:55、12:25、15:25、15:55350元\\\/次420元\\\/次820元\\\/次1,040元\\\/次  B段07:00、12:15、12:55、14:55 16:25、16:55、18:55、19:25260元\\\/次360元\\\/次680元\\\/次840元\\\/次  C段13:25、13:55、19:15 19:45、19:55、20:25、20:55230元\\\/次280元\\\/次590元\\\/次660元\\\/次  D段06:25、21:25、21:55、22:25、22:55190元\\\/次230元\\\/次450元\\\/次540元\\\/次  E段05:55、23:25、23:55、00:25、00:55150元\\\/次180元\\\/次340元\\\/次420元\\\/次  F段01:25、01:55、05:2580元\\\/次130元\\\/次230元\\\/次300元\\\/次  G段02:25、02:55、03:25 03:55、04:25、04:5560元\\\/次80元\\\/次180元\\\/次220元\\\/次  报价表备注  备注:  1. 常规时段自由组合(每天不少于6条);  2. 广告创意费500元\\\/条,广告制作费500元\\\/条;  3. 10秒广告按20秒60%计费,30秒广告按20秒的1.5倍计费;  4. 45秒广告按20秒与15秒的和计费,60秒广告按15秒与30秒的和计费;  5. 特特A7:45 8:15 17:45 18:15 的广告时段总时长为2分,超过2分钟的时长广告加收20%;  6. 播出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必须先付款,手续齐备后方可播出;  7. 常规广告请于播出前一周预订,加急另收10%;  8. 常规广告指定播出位置、顺序,加收10%;  9. 节目中插播参照同时段常规广告价格加收10%;  10. 因客户原因需要重新制作的广告,每条加收制作费500元;  11. 凡在本台创意制作的广告音频,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安徽人民广播电台以外的其他商业用途;  12. 如客户需要,在支付广告创意、制作费1000元,版权费1000元以后方可使用。

  套播广告价格表  套别播出时间5秒7秒15秒20秒  套餐一07:27、09:27、10:27、11:15、14:27、14:57、17:27、19:272,980元\\\/天3,840元\\\/天7,420元\\\/天9,270元\\\/天  套餐二07:15、09:27、10:57、11:57、12:57、16:27、17:57、18:572,740元\\\/天3,520元\\\/天6,810元\\\/天8,510元\\\/天  套餐三07:57、08:57、09:57、11:45、14:27、15:57、17:27、18:573,060元\\\/天3,900元\\\/天7,550元\\\/天9,460元\\\/天  套餐四06:57、08:27、10:27、11:27、14:27、17:27、18:57、19:272,890元\\\/天3,790元\\\/天7,280元\\\/天9,080元\\\/天  广告类别播出方式基本合作期播出次数价格  908整点新闻冠名xx整点新闻+本次新闻由xx冠名播出+10”标版+新闻内容一个月10次\\\/天30万元  908半点新闻冠名xx半点新闻+本次新闻由xx冠名播出+10”标版+新闻内容一个月10次\\\/天26万元  908整点资讯冠名xx冠名播出+15”广告一个月15次\\\/天44万元  908整点资讯特约整点资讯后插播 xx感谢您关注《整点资讯》+15”广告一个月15次\\\/天38万元  908半点资讯冠名908半点资讯由xx冠名播出+15”广告一个月16次\\\/天50万元  908半点资讯特约半点资讯后插播 xx感谢您关注《半点资讯》+15”广告一个月16次\\\/天42万元  908整点警方路况冠名现在进入xx整点警方路况+15”广告一个月10次\\\/天38万元  908整点警方路况特约路况后插播 xx感谢您关注《警方路况》+15”广告(限2条)一个月10次\\\/天32万元  908半点警方路况冠名现在进入xx半点警方路况+15”广告一个月10次\\\/天42万元  908半点警方路况特约路况后插播 xx感谢您关注《警方路况》+15”广告(限2条)一个月10次\\\/天36万元  908整点高速路况冠名现在进入xx整点高速路况+10”广告一个月16次\\\/天36万元  908整点高速路况特约路况后插播 xx感谢您关注《高速路况》+10”广告(限2条)一个月16次\\\/天30万元  908半点高速路况冠名现在进入xx半点高速路况+10”广告一个月16次\\\/天42万元  908半点高速路况特约路况后插播 xx感谢您关注《高速路况》+10”广告(限2条)一个月16次\\\/天36万元  908气象信息冠名908气象信息xx冠名播出+15”广告一个月16次\\\/天36万元  908气象信息特约气象信息后插播 xx感谢您关注《908气象信息》+15”广告一个月16次\\\/天30万元  908财经信息冠名908财经信息xx冠名播出+10”广告一个月10次\\\/天22万元  908财经信息特约白天报时(07:00-21:00)一个月15次18万元  908交通路况插播路况后插播 xx为您插播路况+10”广告一个月8次\\\/天24万元  报时广告全天整点或半点、一刻或三刻前播出 xx为您报时+10”广告一个月24次46万元  报时广告白天对时(07:00-21:00)一个月15次36万元  对时广告整点或半点、一刻或三刻后播出 xx提醒您准确对时+10”广告一个月24次42万元  对时广告白天对时(07:00-22:00)一个月15次18万元  对时广告全天对时后插播 时长:15”(限2条)一个月24次44万元  对时广告白天对时后插播(07:00-21:00)一个月15次38万元

广告词赏析

(一)、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方式的认识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即一种误导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行为与误导行为往往是划等号的。

因此,两者可以混用或者通用。

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也是在市场中发生量很大的行为。

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

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将误导行为(to mislead the public)归为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道理也在于此。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不准确的信息,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消费者首先受到经济上损害,而竞争本身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准确的信息获得了交易机会,其所得就是其他经营者之所失,即其他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

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的透明度,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损害。

对误导行为的普遍认识是,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

即使字面上完全正确的宣传,也可能是欺骗的。

简而言之,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

由于在宣传中使用的使人产生误解的事实不限于虚假的事实,将误导行为称为虚假宣传行为往往使人将其等同于宣传内容本身是虚假的。

从后果来看,虚假宣传可以用来表示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可以表示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三种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在商品上”与第九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

换一个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的界定是有意义的。

而且,即使在法律对广告已有界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广告的范围并非没有歧见,广告的范围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因此,本文首先对法律已有明确界定的“广告”方式进行再界定,然后对法律虽未界定、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的“在商品上”的方式,以及不确定的带有兜底性的“其他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虚假宣传的方式作进一步的理解。

(1)、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a、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的含义是很丰富的,广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

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如中央电视台所播出的“广而告之”)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也仅指商业广告。

b、广告的法律含义。

我国广告立法由来已久,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即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仍在实施,对1994年10月27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起补充作用;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规章,并作出了众多的行政解释。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国的广告法体系。

《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列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其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又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未对广告的含义作出界定,只是在第二条通过规定广告活动的方式规定了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设计、制作、代理、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

这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且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商业广告。

而且,商业广告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

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可以由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为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18日)针对上述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指出:“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这一款只对广告活动作了表述,而对什么是广告未作界定。

因此,需要给本法所调整的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

同时,考虑到在广告中大量的、主要的为商业性的广告,本法应以商业广告作为调整对象。

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广告。

”随后《关于广告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指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委员提出,有些商业广告是通过宣传本企业形象间接进行促销,建议将这种情况包括到本款规定的定义中。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于是,便成了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这款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与此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是对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它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①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②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商业性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无论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还是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支出费用,并且该费用最终从销售收入中收回。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④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本文案例中的长沙农舍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和车身上进行虚假宣传,就是一种以广告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

(2)“在商品上”的宣传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在商品上”的含义呢?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当然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就是说,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村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于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对商品信息进行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包装上),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

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3)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联系到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方法”是“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尽管立法者将其置于不同的条文有其用意,但似乎是没有必要,甚至有时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误用。

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

因为,无论措辞和立法本意如何,从本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都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具体形式,两者是种属关系。

该项规定最终可以归结为“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与第九条规定的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仅仅是表示方法(载体)略有不同。

对此,权威性的解释直言不讳地指出:“第五条讲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讲的‘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

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利用广告,指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

”从两种行为的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无非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宣传与表示在这里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按照相同性质的行为作相同归纳和规定的逻辑规则,将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放在一起更为合适。

其次,这种立法体例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由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性质相同,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加上法律本身又使用了“其他方式”之类的模糊用语,以致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混淆和混乱现象。

再次,这种规定不符合相同(同类)行为产生相同法律后果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相同的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既然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类行为,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同样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截然不同。

值得高兴的是,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要进行修订,据上所述,我建议应当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可以写成:“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

”(三)、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研究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字面含义与扩张解释有人认为,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中,引人误解的宣传(表示)即为虚假宣传(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宣传(表示)”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之列。

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问题,在法律上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从字面上讲,“引人误解”与“虚假”是“宣传(表示)”的并列性限定词,表示“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宣传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不能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宣传虽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能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以尚未定论的情况作宣传,即使引人误解,但难以归入虚假之列;宣传即虚假又引人误解,但没有损害竞争目的(没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时却难以从该条规定中排除出去。

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之表示或表征原则》中规定了以下判断原则:①表示或表征应以交易相对人之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势。

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

②表示或表征隔离观察虽为真实,然合并观察之整体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即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③表示或表征之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为之,而其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不实或引人错误,得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而判定。

可见,该规定显然采取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初级农产品、房地产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表示,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分别措辞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不是完全对应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都可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相对应。

关于广告文案写作问题

1.什么叫创意革命

2.什么叫广告表现策略 3.什么叫差别优势 4.什么叫广告随文 5.简要说明广告文案的信息传递模式 6.在制定创意策略的时候,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7.举例说明复合性诉求广告标题的构成 8.说明广告文案与文学作品的关系 9.根据广告文案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论述广告文案创始人员的地位与作用的变化轨迹 “精准,更精准一些。

”这是广告不断追求的境界。

“和消费者建立一对一的沟通是我的秘密武器。

”奥美广告创始人大卫·奥格威的名言揭示了精准营销的重要性。

参考资料: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