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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款指南者广告词

时间:2014-12-06 03:54

jeep的广告词,要完整的,全部的,最新的

你好,下面文,望:王石的理智与情感:说:一辈子怎能只有一种模式

理智说:全路况模式自选,见招拆招。

冯小刚的理智与情感:感觉说:再爬一段上坡路看看。

理智说:坡度44.5,迎刃而解。

胡歌的理智与情感:感觉说:带着最爱的人仗剑走天涯更好。

理智说:无所畏惧,放心逍遥。

jeep的理智与情感:感觉说:人生短暂,就要活彻底。

理智说:像jeep一样,73年把一件事做彻底。

我们相信,试图穿越沙漠并不是为了抒发“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遗憾,而是怀着“心向往之,行必能至”的信心。

这是执着的理念,也是坚持的意义,如同jeep73年只做真正的suv。

理智与情感,如此默契,因为真正的suv

吉普指南者4wd 故障灯亮是什么意思

1、大部分原因是四驱切换插头氧化或者松了。

2、吉普名称的起源:Jeep一词的来历,要确切地考证已经不可能了。

存在以下很有趣的三种说法:Jeep经典车型 切诺基说法一:在字典中,Jeep一词的意思,一是指“护航的小型航空母舰”,另一个就是我们在这里要谈的小型的越野车——吉普车。

但是按照美国海瑞顿先生的说法,早在1934年人们就把一种拥有特殊装备的钻井大卡车称为“吉普”了。

说法二:40年代当第一辆吉普的样车交到军方试验车场时,管理车场的美国大兵按照习惯要给每一种试验车辆取一个绰号, “吉普”的发音,是源于一种四分之一吨重美国军队侦察车的名字——GP,GP即General Purpose,中文意思为“通用功能”,所以就按GP的谐音取名为Jeep。

另外有趣的是,二战期间,吉普曾被士兵们戏称为“Just Enough Essential Parts(仅有足够的零件)”的首字母缩略词。

说法三:在明尼阿波利斯——摩兰能源公司有一位试车司机,非常喜欢当时流行的、一个很可爱的又相当顽皮的细长的中性小动物漫画形象——“尤金尼吉普”,它来自1936年美国的一本读者很多的滑稽连环画Popeye(波沛),就是我们在电视中看的系列卡通片《大力水手》的初期版本。

连环画中有一个既象猫又象狗的卡通动物,它的叫声是“Jeep,Jeep,因而被叫作---Eugene the Jeep(尤金尼吉普),这个绰号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同,正规的名称反而被遗忘了。

尤金尼吉普喜欢到处乱跑,机智勇敢并且善于应付各种突如其来的险境且屡屡化险为夷。

这位司机看上了他所驾驶的汽车也有同样的特点,便干脆把他驾驶的“四轮驱动汽车”叫做“吉普”了。

人们认为管越野车叫吉普车很贴切,也随着叫起来了,军队的士兵们更是喜欢把四轮越野汽车叫做吉普。

二战结束后,威利斯公司敏感地察觉到这个名称中蕴藏着的巨大商机,于1950年6月13日,将Jeep正式注册为商标品牌,并配以“在强有力的吉普面前,太阳永远不会落下”的经典广告词,打响了吉普车的商战。

后几经易手,1987年归于克莱斯勒旗下。

人们习惯将所有的轻型越野车称之为吉普车。

Jeep注册商标经Chrysler授权后可以使用,如印度早期生产的马辛德拉吉普和我国的“北京JEEP”,连“北京”两个字都去掉了,得到Chrysler公司的正式认可。

其他生产越野车的厂家则尽量避免使用JEEP一词,以免引起纠纷,而多用SUV、RV等缩写词。

请帮我为产品取名,并赋予一条“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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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用形容词就写出漂亮的广告

2017-09-09聊排除这两个词的其他意义,仅从“本“册 的词性来看,区别不大。

册是表示一本书词;而本是表示一册书的量词。

如:人手一册“与”人手一本“没有太大的区别。

但从词源角度来看。

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一、两词的区别1.”册“是由本义引申为量词的。

甲骨文”册“本义就是指用皮绳串起来的竹简(书);而”本“是由引申义“固有的、原有的、本来的”的引申义“旧本、版本、抄本”再引申为量词的。

2. “册”作为现代汉语的量词有一套丛书不同内容的排序本的含义。

如汉语大字典共八个分册,第一分册、第二分册……,或者第一册、第二册……,或上册、下册,不能说第一分本、第一本或上本,因为现代汉语“本”只有数量概念,没有排序或次第概念。

3. 古代简册典籍是没有“本”的概念,但却有“册”的概念。

古代文书用竹简,编简名为册,后凡簿籍均可称册。

不过这里的“册”主要指书简。

古代书简以“卷”为量词。

4.“本”最早作为量词是用于草木的。

因为“本”的本义就是草木的根或干。

与书籍有关的概念大概在纸张发明后用于书籍典章后才于汉代开始使用。

大概在元代可以用于戏曲的的量词。

如头本《西厢记 》,上本《桃花扇》。

二、词义解析(一)册【汉字】册【汉语拼音】cè【汉语注音】ㄘㄜˋ【基本字义】1. 古代称编串好的竹简,现在指装潢好的纸本子:纪念~。

花名~。

画~。

2. 量词,指书籍:一~书。

3. 古代帝王祭祀天地神仙的文书或封爵的诏书:~文(文体名,为册命、册书等诰命文字的一种。

简称“册”)。

~命。

~封。

【详细字义】1..〈名词〉(1) (象形。

金文、小篆字形与甲骨文相似,象简册形。

本义:书简。

古代文书用竹简。

编简名为册,后凡簿籍均可称“册”)(2) 同本义 [book]册,符命也。

诸侯进受于王者。

象其札,一长一短,中有二编之形。

古文又从竹。

——《说文》(3) 经传多以策为之,字俗作筴史乃册祝。

——《书·金滕》公归,乃纳册于金滕之匮中。

王命作册。

——《书·洛诰》有册有典。

——《书·多士》(4) 又如:名册;画册;纪念册;册书(史籍,史书)(5) 古时称编串好的许多竹简,现在指装订好的纸本子 [volume]。

如:册籍(名册);册历(亦作“历册”。

账本)(6) 特指皇帝的诏书 [imperial edict]祝册自京师至。

——韩愈《南海神庙碑》(7) 又如:册文(古代帝王祭祀时告天地神袛的文书);册书(古时君王施于臣下的文书。

有祝册、玉册、立册、封册、哀册、赠册、谥册、赠谥册、祭册、赐册、免册等十一种)词性变化2.〈动词〉(1) 册封,封爵 [grant in a imperial edict]册太子则授玺绶。

——《新唐书·百官至》(2) 又如:册立(古代帝王封立太子、皇后);册正(把妾扶为正室)3.〈量词〉(1) 计算书本数量的单位 [copy]且携所著书及诗文辞稿本数册。

——清· 梁启超《谭嗣同传》(2) 又如:人手一册;这套书共印十万册(二) 本【汉字】 本【汉语拼音】běn【汉字注音】ㄅㄣˇ【基本字义】1. 草木的根:~草(泛指中药)。

无~之木。

2. 事物的根源,与“末”相对:~末(头尾;始终)。

根~(根源;彻底;本质上)。

3. 草的茎,树的干:草~植物。

4. 中心的,主要的:~部。

~体。

5. 原来:~来。

~领。

6. 自己这方面的:~国。

~身。

~位。

~分(fèn )。

【详细字义】1.〈名词〉(1) (指事字。

小篆字形,从“木”,下面的一横是加上的符号,指明树根之所在。

本义:草木的根或靠根的茎干)(2) 同本义 [root of a plant]本,木下曰本。

——《说文》本实先拨。

——《诗·大雅·荡》木水之有本原。

——《左传·昭公元年》伐木不自其本,必复生。

——《国语·晋语》是岁,有禾生景天中,三本一茎九穗。

——《论衡·吉验》摇其本以观其疏密。

——唐· 柳宗元《种树郭橐驼传》(3) 又如:水有源,木有本;本干(草木的根干)(4) 本宗族 [patriarchal clan]本支百世。

——《诗·大雅·文王》几房的本家大约已经搬走了。

——鲁迅《呐喊》(5) 又如:本宗(犹祖籍;本宗族);本种(自己的种族)(6) 事物的根基或主体 [foundation;basis;origin]君子务本。

——《论语·学而》今背本而趋末。

——汉· 贾谊《论积贮疏》然墨之道,兼爱为本。

——马中锡《中山狼传》(7) 又如:治本(从根本上加以处理);根本(事物的根源或最重要部分)(8) 母金,本钱 [capital;principal]子本相侔。

(子:利息,侔:相等)——韩愈《柳子厚墓志铭》(9) 又如:亏本(损失本钱);本钿(方言。

本钱);本银(本钱,资本)(10) 根源,本源 [source;origin]物有本末,事有始终。

——《礼记·大学》盖亦反其本矣。

——《孟子·梁惠王上》为是者有本有原。

——唐· 韩愈《原毁》人穷则反本。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11) 又如:本根(根由,根源);本缘(佛教语。

由来,缘起);本由(根由)(12) 古代指农业生产 [agriculture]今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

——汉· 贾谊《论积贮疏》(13) 又如:本富(指经营农业致富);本穑(犹稼穑);本农(农业。

古以农为本);本业(指农业)(14) 底本 [a copy for the record or for reproduction;master copy]今存其本不忍废。

——宋· 文天祥《指南录·后序》(15) 又如:本文;稿本;脚本;话本;剧本;歌本(16) 奏章 [memorial to an emperor]。

如:本章(官员呈给皇帝的文书、奏折);本奏(即奏本)(17) 书册,本子 [book]。

如:本子(书本)若止印三二本。

——宋· 沈括《梦溪笔谈·活板》(18) 又如:普及本;宋本;刻本;节本;合装本。

亦指作为根据的事物 [base on;in according to]亦先有所本。

——蔡元培《图画》2. 〈形容词〉(1) 原来的;本来的 [native;original]此之谓失其本心。

——《孟子》(2) 又如:本处(原籍);本贯(原籍);本事(原本的事情)(3) 基础的,基本的 [basic;fundamental]。

如:本纪(根本纲纪);本根(根本)3. 〈动词〉(1) 执掌,统辖 [preside over;hold]。

如:本司(分管事务的官署);本次(指本人管辖的地方);本兵(执掌兵权;本部军队)(2) 推究,推原 [examine;study]抑本其成败之迹。

——宋· 欧阳修《新五代史·伶官传·序》(3) 又如:本原(推究,推本溯源);本察(推究,探究)4. 〈代词〉(1) 自己或自己方面的[one's own;itself]本姓曹。

—— 清· 黄宗羲《柳敬亭传》(2) 又如:本里(自己的乡里);本宅(自己的住宅,自己的墓穴);本乡,本市,本埠,本省,本队(3) 现今的 [current;this;present]。

如:本日(当天);本月(现时所在的月份;当月)(4) 这,那 [this]用芽者自从本说。

——宋· 沈括《梦溪笔谈》(5) 又如:本山(此山);本法(这项法律);本处(此地,此处)5.〈量词〉(1) 用于书籍簿册。

如:一本书;一本回忆录(2) 用于植物。

株;棵一边种几本大芭蕉。

——《红楼梦》(3) 又如:二十本葱6.〈副词〉原先,本来 [originally;at first]臣本布衣。

——诸葛亮《出师表》本在冀州之南。

——《列子·汤问》自言本是京城女。

——唐· 白居易《琵琶行(并序)》【说文解字】清代陈昌治刻本『说文解字』【卷六】【木部】本木下曰本。

从木,一在其下。

楍,古文。

布忖切〖注〗徐锴曰:“一,记其处也。

本末朱皆同义。

” 〖注〗、,亦古文本。

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木下曰本。

从木。

从丅。

此篆各本作本。

解云从木,一在其下。

今依六书故所引唐本正。

本末皆於形得义。

其形一从木丄。

一从木丅。

而意卽在是。

全书如此者多矣。

一记其处之说。

非物形也。

大雅以本奏为奔走。

假借也。

布忖切。

十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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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其失一分 一、《乒乓球比赛规则》内容分为三个部分:1、乒乓球的比赛规则2、国际竞赛规则3、乒乓球竞赛规程1.章程(略)2.乒乓球竞赛规则2.1 球台2.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比赛台面不包括与球台台面垂直的侧面。

2.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2.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2.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2.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

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2.2 球网装置2.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2.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2.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2.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2.3 球2.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40毫米。

2.3.2球重2.7克。

2.3.3球应用赛璐珞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2.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

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2.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

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2.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2.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2.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2.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

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2.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2.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

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均可允许使用。

2.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2.5 定义2.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2.5.2“球处比赛状态”,从有意识发球前,球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中的最后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2.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2.5.6“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2.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2.5.8 阻挡”:自对方最后一次击球触及本方台区后,如果在台面上方或正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在没有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越过端线之前,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2.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2.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2.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2“副裁判员: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3“穿或戴”的物品:指运动员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2.5.14“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外,球均应视做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2.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球台端线以及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2.6 合法发球2.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

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

2.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

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2.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2.6.6运动员发球时,应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2.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2.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时,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均判接发球方得一分。

2.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2.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作出免予执行的决定,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2.7合法还击2.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2.8比赛次序2.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2.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2.9重发球2.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2.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如果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2.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2.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2.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2.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2.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2.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2.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10 一分2.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2.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2.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2.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2.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端线;2.10.1.5对方阻挡;2.10.1.6对方连击;2.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1.4.4和1.4.5条款的拍面击球;2.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2.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2.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2.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2.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1.15.2条款情况。

2.11 一局比赛2.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

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 一场比赛2.12.1一场比赛由单数局组成。

2.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除非是经许可的间歇。

2.13 发球、按发球和方位的选择2.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

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2.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位后,另一方运动员必须有另一个选择。

2.13.3在获得每两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2.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

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2.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2.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

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2.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

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2.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2.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2.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轮换发球法2.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

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

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2.15.3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或一局比赛进行了10分钟,该场比赛的剩余的各局必须实行轮换发球法。

3.1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3.1.1比赛类型3.1.1.1“国际竞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3.1.1.3“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3.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5“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2适用范围3.1.2.1除了3.1.2.2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3.1.2.2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判发的实验性规则。

3.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3.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3.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3.1.2.3.3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条规定予以同意;3.1.2.3.4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

3.1.2.4不符合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3.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

3.2器材和比赛条件3.2.1批准和许可的器材3.2.1.1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3.2.1.2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品牌和型号中挑选。

3.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3.2.1.4从秘书处可得到将球拍覆盖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经许可的粘合剂清单。

3.2.2服装3.2.2.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但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3.2.2.2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以有号码或字样,用于表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表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条款规定的广告。

3.2.2.4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带被组织者制定的用于表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

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3.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3.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3.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3.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应穿着同样的服装,鞋袜除外。

3.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使观众能够容易的区分他们。

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3.2.2.11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3.2.3比赛条件3.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

3.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2.3.3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明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4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

3.2.3.5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3.2.3.6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等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3.2.3.7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3.2.4广告3.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3.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3.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建议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颜色。

3.2.4.4地板上和球台端面、侧面上的标记物颜色应深于或浅于底色,或者是黑色。

3.2.4.5比赛区域地面最多可有4个广告,球台的每个侧面和每个端面可各有1个广告,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语挡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3.2.4.6球台两个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该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而且与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4.7球网上的广告应深于或浅于背景的颜色,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并且不得遮盖网眼。

3.2.4.8赛区内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3.2.4.9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3.2.4.9.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3.2.4.9.2短袖运动衫前面和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3.2.4.9.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3.2.4.9.4短裤或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10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4.12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3.3 裁判人员的管理权限3.3.1裁判长3.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3.3.1.2.1主持抽签;3.3.1.2.2编排比赛日程;3.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3.3.1.2.4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3.3.1.2.5审查员动员的参赛资格;3.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3.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3.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3.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3.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3.3.1.2.11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3.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3.1.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3.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是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3.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3.3.2裁判员3.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副裁判员。

3.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

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

3.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3.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3.3.2.3.2按3.4.2.1.1和3.4.2.1.2条款规定,任意取一只球;3.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3.3.2.3.4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残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3.3.2.3.5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3.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3.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3.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3.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3.3.2.3.10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3.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3.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3.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3.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是否触及球网装置;3.3.2.5.3运动员阻挡;3.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3.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3.3.2.6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接发球方运动员的击球板数。

3.3.2.7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或计数员根据3.3.2.5和3.3.2.6条款所作出的决定。

3.3.3申诉3.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是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

3.3.3.2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3.3.3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项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3.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作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

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3.4比赛的管理3.4.1报分3.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3.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在报负方的得分数。

3.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3.4.1.2.2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4.1.3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4.1.4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3.4.1.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器材3.4.2.1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

3.4.2.1.1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

3.4.2.1.2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3.4.2.1.3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3.4.2.2在一场单项比赛中,球拍将不允许更换,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

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4.2.3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

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3.4.3练习3.4.3.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

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3.4.3.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4.3.3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4.4间歇3.4.4.1任何运动员有权要求:3.4.4.1.1在局与局之间,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3.4.4.1.2每局比赛中,没打完6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3.4.4.2一名或一队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4.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队长提出。

3.4.4.2.2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作出,应用双手做出“T”形表示。

3.4.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要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

3.4.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以时间短的计算,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

3.4.4.3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0分钟。

3.4.4.4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

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

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4.4.5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4.4.6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赢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3.5纪律3.5.1场外指导3.5.1.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

3.5.1.2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者;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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