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凝结在党费里的初心心得体会
不忘初心意味着责任如山。
共产党员有哪些责任?入党誓词里讲得很清楚,那就是“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这六个方面的责任重如泰山,对任何一个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态度暧昧、不去执行,都谈不上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现实中,确实存在忘记党员责任的现象。
有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纪律涣散;有的口无遮拦、乱评妄议党的大政方针;有的堂而皇之散布谬论;有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等。
这样的党员,忘记了党员的责任。
没有党员的责任,就好比马儿没了缰绳,也就没有顾忌,由着性子来,很容易干出损害党的形象、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
近年来,许多落马官员在忏悔中都说“忘记了入党誓词”“忘记了党员责任”。
这种痛心的悔悟,其实就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恰恰印证了古训:“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努力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竭尽全力。
不忘初心意味着担当如铁。
古人云:“大事难事看担当。
”“一人做事一人担”是普通百姓的担当,“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是仁人志士的担当。
对共产党人而言,最大的担当莫过于为实现党的政治纲领和奋斗目标终身苦干实干。
我们党是秉持共产主义理想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一个知道自己的目的,也知道怎样达到这个目的的政党”。
作为这个政党的党员,就应该有铁一般的担当。
有了这样的担当,站位就高,眼界就宽,心胸就开阔,内心就强大,就能练就共产党人的“金刚不坏之身”;做到胜利和顺境时不骄傲不急躁,困难和逆境时不消沉不动摇,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和困难考验,能够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党费》读后感
读完,我的心久久无法平静下来。
我也说不清这是为什么。
平日里我很少看当代的文学作品,因为不喜欢。
那个时期的作品给我的感觉就是它们都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说教的色彩很浓,而且每篇都差不多。
但是每当我静下心来读完这些小说的时候,我的心又禁不住被深深地震颤。
因为这些小说里都有一种说不清的力量在感染着我。
下面我也想通过写这篇小说的来理清楚这股震颤我的力量究竟是什么。
读完后我就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资料,这也使得我对这篇小说的理解进一步加深了。
是的第一篇短篇小说,也是他的成名作。
内容主要是关于一位年轻的女共产党员的故事。
该小说主要通过三件事情来刻画的,一个是在“扩红”的时候,她带头把自由结婚的丈夫送去参加了红军。
第二个是在革命处于低潮的时候,她坚持战斗,偷偷组织村民用丈夫留下的仅有的一点贴己钱买盐给山上严重缺盐的战士。
第三件就是黄新为了挽救“我”挽救党毅然地抛下了年幼的女儿牺牲了自己,并补齐党费,最后嘱咐“我”用咸菜交了最后一笔党费。
虽然故事情节很简单,仅以黄新用咸菜交党费为主线。
但是他的故事性却很强。
那作者是如何做到感人至深的呢
这得从作者的艺术手法上来说了。
首先,我觉得这篇小说的语言上非常地口语化,感觉就像是小时候聆听太爷爷给我讲红军打仗的革命故事一样,很亲切。
小说中作者采用了第一人称的叙事口吻,让人听起来就像是他亲身经历的一样。
然而仅有这些就能做到让人坚信所讲的故事都是真实的吗
当然不是,虚构的故事总是空洞的缺乏灵魂的。
该小说的这一特点还要得益于作者丰富的生活积累。
虽然是解放后成长起来的作家,他没有亲历的斗争生活,但是他在做记者、编辑期间,接触了老一代革命者。
1953年还访问过江西老革命根据地,到当年红军长征路上采访。
这使他有可能表现的史诗般的生活。
在这里,小说中的几个重要情节也都是有原型的。
例如主人公黄新,它的原型就是斗争时期青年农村妇女卢春兰。
故事大概是山上游击队没盐吃,坚持斗争的卢春兰在村子里组织各家给他们,在送咸菜上山的半路上遇到巡逻的敌人,就在敌人用枪杀威胁全村的群众要究出组织者的时候,她毅然领着自己才五六岁的儿子从容地迎着敌人的枪口站了出来。
这已大体组成了整个故事的框架,然而要使故事变得丰满,情节变得有些有肉,还要加入更多的东西。
作者曾经在战地收殓烈士遗体时,在一位烈士空荡荡的口袋里找到了一个笔记本,里面夹着两毛钱的北海币,钱的下面写着“如果我牺牲了,这钱就是我最后一笔党费。
”上述的每一个小故事都是真实的,感人的。
然而听者对事情的认识多半却是感官的、肤浅的。
作者通过把自己以前听到过的相关故事杂糅在一起,并加入自己的生活经验去充实,然后进行整理提炼,使得笔下的主人公更典型、更理想、更完美,也使得故事的情节性、思想性更强,更具感染力。
其次,小说中人物形象的塑造很丰满。
尤其是黄新。
她机智、果断、无私、临危不惧,活生生的, 很有感染力。
作者特别善于抓住细节来表现人物。
例如,在夜深人静的白匪围剿的敏感区域,黄新在家一边偷偷为山上的战士,一边轻轻地哼。
黄新和丈夫是自由结合的,她怎么会不爱她的丈夫呢
然而她却毅然带头送丈夫去当兵。
这里刻画了她对丈夫的思念,同时也反映了她在革命陷入低潮时仍然在坚持斗争的可贵精神。
当被敌人包围的时候,她“很快抱起孩子亲了亲”,并把妞儿托付给了“我”,自己毅然选择以牺牲自己来掩护党的侦察员“我”,这里,并不是她不爱自己的孩子,而正是为了能让千千万万的妞儿过上好日子,为了革命能取得胜利,她才无情地选择了这样做。
表现了黄新人性的光辉。
此外,从典型细节入手来塑造人物性格最典型的就是母亲从女儿手里拿下咸菜的描写了 。
作者着力刻画了妞儿因为严重缺盐,看着咸菜直咂嘴巴的一系列神态描写,通过母亲最后还是选择把菜从孩子手里拿下来的辛酸场景刻画揭示了黄新把一切都献给党的崇高的内心世界。
作者将细节和事件安排在特定的环境之中,运用短篇小说中以小见大的方法,深化了作品的主题,丰富了人物的形象。
抓住了能表现主人公性格的一瞬间,非常的有力。
过去,老师家长常常语重心长地对我们说要学会“艰苦奋斗”,要能“吃苦耐劳”。
我们刚开始还会认真地听,虽然并不能完全理解是什么意思。
但是宣传多了、听多了也就变得麻木了,这些词对于过着幸福生活的我们来说,只是一个干巴巴的标语。
但是读完这篇小说之后,我开始深深地感受到,像这样的一类不知见了多少遍的字眼,开始变成了饱和着血肉和感情的、活生生的东西。
原来我们的革命前辈是这样“艰苦”奋斗的,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是这样的来之不易,而他们付出了血与肉之的代价之后却不曾享受过一天幸福宁静的生活。
他们的无私使得他们的故事变得壮美,使得他们的生命变得光辉。
这个故事显示了前辈革命者的高贵品质,也显示了人类最崇高的美,是你不得不怀着崇敬的心情去爱它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个时代的小说能够深深撼动人心的地方。
强党性,感党恩,交党费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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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总结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工作情况报告
党费收缴工作情况报告 《党费收缴工作情况报告》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镇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搞好清理收缴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本情况 乡党委下共有10个党支部,其中:机关支部1个,退休支部1个,学校支部1个,卫生院支部1个,村(居)党支部6个,现有党员401人。
20xx年共收到各党支部上缴党费总额为6368元,20xx年收到8280元,所收党费已全部上缴市委组织部,无截留、贪污党费的现象。
二、高度重视,认真清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项工作,镇党委高度重视,由镇党委副书记杨泽钊同志牵头,办公室何云峰同志具体负责,各党支部积极协助,对20xx年、20xx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清理,重点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缴纳党费,每个党员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各党支部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党费等情况。
三、党费收缴的具体做法 1、工作总结认真学习《党费收缴制度》,明确了《党章》中的党费对党员管理的要求、党费缴纳的数额、党费计算的依据、党费交纳的时间等; 2、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要求各党支部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支部委员负责收缴党费,有力的保证了党费收缴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3、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党支部上缴党费有收据,然后镇党委以
2019年乡镇党费收缴工作总结
2019年乡镇党费收缴工作总结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乡党委按照《党章》和县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做到收缴及时,帐目清楚,上交及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现将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我乡现有党员971名,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240人,农村党员731人。
党委1个,党支部26个。
二、主要做法:(一)严格标准,确保党费足额收缴1、严格测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为了准确掌握每名党员党费的交纳基数,对全乡971名党员每年应缴党费数额进行了一次详细的调查统计,根据党费收缴文件精神,按照工资额和交纳比例,计算出了每名党员、每个支部每月应缴的党费数额。
同时,在工资调整后,我们都要重新进行核算,为足额收缴党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细化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将收缴党费的任务交给各支部组织委员,乡党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支部每个党员每月应缴的党费金额进行核实造表,发到各支部组织委员手中,各支部组织委员再将把党费汇总到党委处,再由乡党委上交组织部。
全年共收缴党费18816.2元,上交18816.2元。
争取把全体党员自觉、足额、按时交纳党费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我乡增加党员,都能严格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规定的标准来核算该交纳的党费,并根据党员
中共一年党费要多少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如何收取党费
中组发[2008]3号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8年2月4日(此件可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