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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十八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3-09-29 10:4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一)《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贯彻实施好这两项党内法规,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确保两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把握高标准和底线的关系,既重视高标准引领,又强化底线防守。

每一名党员都要在廉洁自律上自觉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

二是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突出抓好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又重视抓好广大党员这个大多数.三是把握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功能。

听取全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全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

会议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发挥好党对各级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进一步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要探索一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怎样“炼”成——社会组织权威专家研讨落实十八大精神

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出席会议并讲话。

顾朝曦副部长对专家们的建言献策予以充分肯定。

他强调,党的十八大为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绘出了蓝图,作出了部署,需要我们进一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研究与实践探索。

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如何更加有效管理社会组织、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现实课题。

他希望专家们结合国情、立足实际研究问题,为中国社会组织建设出谋划策、贡献智慧,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和中国社科院、北京市社科联、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单位的14位社会组织领域的专家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专家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现就座谈会的内容综述如下: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概念 针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的“加快形成我国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一新概念,专家们畅谈了各自的理解。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部副主任马庆钰教授认为,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中央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要求而为社会建设提出的新目标。

“社会组织体制”是一个相对于现有的公共权力体系和社会营利体系而提出的有关社会组织体系的角色定位和相关角色之间关系性质的概念。

所谓“现代”是一个大致标准,就是要求我国在这个领域的建设要具有全球眼光和,重视并参考当下的国际经验。

在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看来,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内涵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现代社会组织的监管体制,包括登记、备案、监督等体制;二是现代社会组织的支持体制,包括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等;三是现代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互动体制,包括服务委托体制,政策倡导和政策之间互动体制,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对话协商、共同行动体制等;四是现代社会组织的治理体制,包括协同治理、共同治理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治理等;五是现代社会组织的运行体制,比如社会组织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的运行体制等。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副教授则认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现代社会的组织体制;另一种解释是现代的社会组织体制。

对于第一层解释,“社会的组织体制”说的是社会的组织化问题。

也就是说,社会要组织化,避免社会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碎片化。

那么,为什么要组织化

它的优势在哪里

就是要提高利益群体对于利益诉求的表达能力,减少非理性的行为,促进个体的集体行动,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

社会组织化是我们社会治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它不等于社会管理网格化。

对于第二层解释,也就是现代的社会组织的体制,其主要侧重于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认识。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提出,有着历史的线索,也有地方的探索作基础。

在首都师范大学石国亮副教授看来,2007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南京召开的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了“现代社会组织制度”这一观点;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是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副总理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学习十八大精神体会中又提出了“现代社会组织体系”这一概念。

从制度到体制,再到体系,这期间体现了一种一脉相承的逻辑关联,而且它们共同构成了党和政府对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系列体制、机制与制度安排。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贾西津副教授认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一个有很大发展空间的提法。

她结合广东很早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的事例,提出广东在改革过程中将社会组织体制改革视为一种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延续和扩展。

所谓市场机制,其特性是自发的、多元选择的、互惠的、自治性的。

在社会领域,基于自发组织、多元选择、互惠受益、社会自治的原则,来发展社会组织体制,就是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延续;从现实可行性而言,这种方向定位也更可能借鉴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包括政府管理市场的经验教训,促进社会改革的实现。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内涵 对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理解,成为专家们讨论的重点。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建军认为,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政社分开是前提、权责明确是基础、依法自治是方向,三者互相结合、不可或缺。

政社分开就是政府要给社会组织让渡空间,向社会组织放权。

一方面,政府要信任社会组织,尊重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接力”,给社会组织“松绑”,主动在人员、资产、办公场所等方面与社会组织分开,不直接干预社会组织运作。

另一方面,要通过转移职能、技术支持、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权责明确就是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边界,实现职能归位。

一方面,要树立“有限政府”意识,政府做应该做的事情,把属于社会的职责交给社会。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去行政化,真正回归社会。

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社会组织要按自身特点和规律运作。

政府与社会组织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

依法自治就是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激活社会自治功能。

社会组织要在法律框架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玉章认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也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目标。

报告突出了法律的重要作用,其中提到“法治保障”,令人印象深刻。

这里没有使用“法律”保障、没有使用“法制”保障,而是使用了“法治”保障,这是一种观念上的重大突破。

北京市社科联研究员马仲良认为,关于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本内涵,首先是政社分开,它强调的就是要形成“第三板块”;权责明确,就是要明确政府的能力和职责是有边界的,重在宏观管理,重在对社会组织依法管理,重在扶持支持,逐步实现直接登记管理;而在微观领域,则要坚持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地依法自治,更多的用协商民主的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和外部的交往合作。

马庆钰认为,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是今后社会组织建设的方向,其核心应当是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和广大学者所不懈推动的“社会组织自治”,其路径是“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

这里面政社分开的“政”,不仅是指狭隘意义上的行政权力系统,而且还包括了所有公共权力系统的“广义政府”,所以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党的系统,都要按照十八大所说“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要求来找准责任定位,减少越界干预,正确引导并与社会组织一道朝着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方向努力。

金锦萍认为,“政社分开”需要厘清政府和民间、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在组织机构上,社会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人事上、财产关系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分离。

“权责明确”就是要明确政府责任与民间慈善的关系问题,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就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这个问题是个大命题,这意味着我们的公共财政体系需要进行大的变革才可以实现。

“依法自治”,事实上讲的是对政府公权力的限制。

依法自治意味着肯定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利和自我治理能力,赋予社会组织自我治理的空间。

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康晓强博士认为,政社分开的核心是正确厘清、科学定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更加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权责明确的“权”,不仅指政府的公共“权力”,还指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利”。

权责明确的核心在于:既要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权力空间和责任边界,也要明晰社会组织的权利范围与责任区间。

依法自治的“法”,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

依法自治的核心在于:社会组织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拥有在决策、人事、财务、项目活动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重要意义 在王建军看来,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报告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管理机制并列起来,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四大重要目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需要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明确思路、加快行动。

王名认为,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一提法把社会改革与社会建设的目标定位在三个方面:“好生活”、“好管理”、“好体制”,其中“好生活”是从人民的角度来说的,“好管理”是从五大格局的角度而言的,“好体制”则是从社会组织的发展角度来讲的。

关于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只有建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才能进一步推动政府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和人民团体改革,才能真正地建成现代政府。

第二,只有建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才能发育现代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生态体系,才能真正落实依法自治,才能真正地建成现代社会,或者说才能重建现代社会。

第三,只有建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才能在社会转型中推进执政党自身的改革发展,才能重建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

石国亮着重从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角度谈了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管理的改革、创新,并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推进国家战略实施的高度,在掌握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度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从曾经摸着石头过河,到后来逐渐放开规制,提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培育,再到现在明确提出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既反映出社会组织管理正在上升为一种顶层设计和总规划,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种来自各方面的“倒逼”力量。

马仲良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论述社会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四项改革目标,其中第三项改革是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是社会体制改革是核心问题。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大部门”互动合作良性循环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两大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在市场领域,营利性的企业可以充当直接的主要的服务角色,而在非营利的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提供各种直接的、微观的、多样化的公共服务。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家良教授认为,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义,不仅仅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改革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在于它有经济意义和文化意义。

社会组织中比较活跃的社会团体之一是行业协会商会,它们对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有积极作用。

同时,强调公民性、公民权和公民的有序参与,重塑社会主义道德文化,这对现代化社会来说具有里程碑的价值。

康晓强认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个新论断,表明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和定位有了新取向:以政社分开为前提,以权责明确为基础,以依法自治为目标。

这个新取向对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必将产生深刻影响。

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对策 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与会专家主要从政府、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就如何更好地建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建议。

王名认为,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三大前提,即政社分开、权责明确和社会自治。

政社分开的核心是推进改革,其内涵是在继续推进政府改革的过程中,厘清政府职能的边界,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职能剥离开来,真正实现解放思想、创新体制,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让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及相应公共事务中来,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关系;权责明确的核心是实现转型,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实现党政和社会组织关系的转型,建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以服务为中心的权责明确的合作关系;依法自治的核心是社会重建,包括城乡基层社会、社会自组织体系、社会组织生态体系等方面的重建。

他建议应当从现代国家建设的角度出发,把我国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置身于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学习国外经验,形成中国特色;建议加快出台新的“三大条例”,同时尽快启动非营利组织法的起草和制订工作;建议中央能够研究出台《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指导意见》。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黄浩明研究员,就如何考虑国际化背景下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一是走出去,开展民间外交,提高我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影响力和国家的整体软实力;二是应当树立起一种全球化的意识,切实转变以往我们对于国际NPO、NGO组织的传统认识和偏见,对有益于中国社会组织成长的国际组织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借鉴它们的先进管理做法和经验,为我所用。

吴玉章认为,我们要重点思考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副总理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自己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体会中谈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事业和产业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

它们为什么要分开,根据什么原则分开,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分开,分开以后又应当如何建立何种制度,等等,都是值得深入思考与研讨的。

他建议民政部组织力量深入研究如何落实副总理提出的一系列“分开”。

石国亮建议,把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落到实处,当前尤其应抓好抓实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加强立法。

当前,社会组织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都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层次较低,在一些问题上规定不明确、规制不健全,经常出现“捉襟见肘”的状况,这就需要我们要加快推进这三个条例的修订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应加快推动《社会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公益慈善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制订,建构起一套属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

二是形成高层次的政策支持体系。

现在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的文件比较多,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相对较少,而且政策配套也不足。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

从历史上看,社会组织的发展不是自力更生的,需要大量人财物的投入。

过去,我国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也需要国家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并且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四是强化人才支撑。

到目前为止,社会组织还没有形成属于自己的职业资格,这就制约了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发展。

做大做强社会组织,必须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余晖研究员认为,在广东深圳和北京中关村,都展开了一些有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积累了丰硕的管理经验。

对此,政府可以在总结已经经过实践检验的可行性经验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三大条例”进行修订,并固定下来,以更好地指导社会组织发展。

金锦萍重点谈了重新审视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设置问题,建议彻底将登记与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分离,在实体法上承认非法人社团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

承认非法人社团的合法性,不仅意味着个体享有选择结社的组织形式的自由,还意味着判断社会组织合法性的标准从登记与否转为社会组织的行为合法与否,将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从“预防制”改为“追惩制”。

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的,是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袁瑞军副教授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及建设,开启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机会窗口。

针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论述,可总结为“一个关键词、两个重要方面”:一个关键词就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的“现代”,两个方面即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有序”发展。

要实现“现代”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须明确一个前提,“社会”何在。

同时,她建议加强对社会建设及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问题的研究,尽快制定未来十年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康晓强认为,“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次十八大报告把“推动”改为“引导”,意义深刻。

首先,这预示着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从登记管理、培育发展、综合监管等方面采取多元路径协同推进,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

其次,更加重视对社会组织履行社会使命的监管。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其服务社会的功能。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衡量指标应该是什么呢

在徐家良看来,社会组织健康有序指标涉及诸多的因素,比较重要的是指法人治理结构、能力建设、税收优惠、工资薪酬、信息公开、非营利属性、职业认证和社会地位等方面。

其中职业认证显得特别重要,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正在进行修订,今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多次召集专家开会讨论,最后确定社会组织工作师、会员管理师、劝募师三个预选的职业。

通过职业认证,使社会组织更具专业性和职业化,吸引优秀人才进入社会组织领域。

我们可以把政府第一部门作为一个圈、企业第二部门作为一个圈、社会组织第三部门一个圈,三圈既有独立的部分,又有交叉互动的部分,在三圈交叉互动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建立起中国新型的现代社会。

就如何解决当前社会组织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峰教授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营造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氛围;二是拓展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培育社会的自主性、支持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构建现代社会的组织支持体系;三是稳步出台行政指导措施,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四是落实税收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力度;五是理性、理智对待政策创新。

放弃围、追、堵、截以及挤压、分化、瓦解等做法。

避免运动式的思维,政策不要摇摆。

马庆钰也提出了五点建议:一、移除社会组织成立的制度障碍。

二、限制公权组织与社会组织一体化。

三、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四、建立多元评估的软约束体系。

五、对违法违规依法监督和惩处。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郁建兴教授认为,当前,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关键在于政府必须建立完善对于各类社会主体的支持培育机制。

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等培育发展机制,必须建立或完善公益创投基金等社会组织投入体制,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针对社会组织制度变革中的挑战,贾西津认为,改革的阻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来自于意识形态,另一个来自于利益阻力。

意识形态的阻力需要开放的讨论;而利益阻力需要制度设计,以应对改革阻力背后的利益问题。

(廖鸿系民政部民间管理局副局长,李培晓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解放思想,十八大学习心得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十八大学习心得体会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胡锦涛总书记做的关于“坚定不移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十八大报告令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党的十八大,是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全面回顾、总结过去5年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将有力地指导和激励全党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途上,党领导着全国人民一定会赢得新的更大胜利。

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

全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改革、勇于创新,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党的生机活力,永葆国家发展动力,在党和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已经度过了91年。

在这91年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新胜利。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经过中国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历史实践形成和充分证明的,并且已经载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

在历史不断发展的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法治和做好其他工作要坚持的政治原则。

科学发展观,是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

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世界观。

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局面,就必须抓好“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而“发展”这一第一要务,必须是科学的。

“科学发展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应该成为我们执政党带领全国人民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以人为本,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我们要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关心群众安危冷暖,着力解决好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

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收入群体的人们,都能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过上小康生活,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还谈到了关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问题。

其中指出:“我们党肩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稳定,人民就幸福安康。

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历史新时期,要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要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领导,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需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以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为执政目的,一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在此次十八大报告中,我们党对科学发展观作了新的历史定位,把它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学习要与实践相结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我的工作准则,践行科学发展观,将十八大的精神发扬到工作中去,并积极地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行理论创新,面对未来,不断提升自我,为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公司预防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党校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经过一年多的修订和完善,中央印发了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的《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为全面从严治党划出了明确的道德和纪律红线。

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盖对象更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虽颇有成效,但也让不少普通党员产生了认知错觉,即从严治党只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

然而,党员才是构成党的细胞和血液,每个党员个体的好坏最能影响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此次新出台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具体的廉洁要求,要求每个党员都能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

这表明,廉洁要求从不分职业贵贱、职务高低,它是每个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纪律要求更严。

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肩负着中国梦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需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也就要求党规党纪必须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原《准则》和《条例》中有多多处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凸显,这就导致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人管、难追责,比如不服从组织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随意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常常难认定、难处罚。

如果仅以法律要求约束党员行为,那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体现。

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去除了与法律条文重复的70余条规定,并围绕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行细化,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为广大党员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也为我们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题宗旨更明。

与原《准则》中要求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不同,新出台的《准则》突出重点、删繁为简,将原来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新《准则》的八条规范,要义明确、一目了然,既是对党员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们党向人民群众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

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经验的理论总结。

要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准则》和《条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可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干部轮训班、党员冬训班等载体,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必修科目,并组织开展学习心得大讨论,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

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我们组织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严格对照、大力落实,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和锐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

同时,对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党组织,要实行倒查问责机制,倒逼各级党组织真抓真管、严抓严管。

  三是强化先锋引领。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适时开展守纪律、讲党规先进典型的评选,组建红色宣讲队,以身边的普通人、普通事来教育身边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学先进、赶先进。

同时,组织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组工干部更应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以罗志军书记调研省委组织部时提出的十六字要求为准则,先正己再正人,努力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劳动的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一)《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贯彻实施好这两项党内法规,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确保两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把握高标准和底线的关系,既重视高标准引领,又强化底线防守。

每一名党员都要在廉洁自律上自觉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

二是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突出抓好党员领部这个关键少数,又重视抓好广大党员这个大多数.三是把握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功能。

听取全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全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

会议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发挥好党对各级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进一步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要探索一

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法与国家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党委中心组要制定系统学习培训计划,把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组织辅导报告与专题研讨交流结合起来,力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

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先学一步,不断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

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

各级党校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分期分批轮训党员干部。

要积极组织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推动全会精神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努力实现学习教育全覆盖。

要精心组织新闻宣传,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发挥各自优势,开辟专题专栏,全方位、多角度、深入浅出地搞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级组织、宣传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学习贯彻工作的合力。

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学习贯彻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引向深入。

公司党工团工作总结

公司党工作总结2013年党工团全年总结健全制度,贯彻学习党的十八神1、开展十八大精神专题学习,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通过组织学习《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使全体党员更加明确了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

2、健全学习、会议和议事制度。

加强学习型机关创建,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中心发言等学习活动,组织干部上讲台,开展业务知识授课。

组织观看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德荣同志在2013年三级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举办《物权法》专题讲座,邀请局监察大队高级经济师胡松鹤讲课。

要求每位党员干部至少上交1篇理章或心得体会。

二、领导重视,建立党风廉政风险防控新机制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年初局长室与各科室和基层所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局长室统一领导、科所分工负责、干部人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展“三零三好”为目标的效能建设活动,着力实现“服务零距离,工作零差错,投诉零记录,作风扎实好,工作效果好、清廉绩优好”。

针对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思想交流,消除思想顾虑,轻装上阵。

开展“我为房管献一计”活动,树立干部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基本采纳并实施了干部职工的意见。

2、通过“找、防、控”3个环节建立有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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