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吗?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中小学校是事业单位,但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所以不适应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违纪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违纪处分决定
教师违纪处分决定【篇一: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补浪河中学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形象建设活动的开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榆阳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榆阳区教师文明礼仪规范》、《榆阳区教师“八要”“八忌”“八做到”》、《榆阳区教学常规要求》和《榆阳区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办法指所有中学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一)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成不了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
教师在纪律处分条例应该注意哪些关键点
《中国纪律处分条中的六大纪律分别是指:纪律、组织纪律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一、“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二、“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三、“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四、“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五、“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六、“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应该属于事业单位编制虽然都是公职人员但与公务员还是有区别的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中处分包括哪些
这个是主要针对中小学的: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校决定,报主管教育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育部在什么时候正式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大河塔镇中心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榆阳区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规定,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违规违纪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教师资格、开除。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二)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三)酒后上课的;(四)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五)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并造成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授意学生家长宴请,并造成影响的;(七)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八)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和其它商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同时予以没收。
(九)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和辅导,完不成教学任务的;(十)经常迟到、早退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影响的;(二)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三)公开或变相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的;(四)节假日组织学生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五)在各种评比、考试、考核中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