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效能员工工作法则心得体会
做一个认真负责的高效能员工 ————读书心得按照行里统一要求,我认真阅读了《高效能员工工作法则》这本书,感到受益非浅。
这本书全面详细的介绍了世界500强企业员工高效能工作的黄金法则,对中国企业员工的工作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提供了一套如何让低效率员工迅速成为高效能员工的方法。
应该说,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实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什么样的员工才是高效能员工
高效能员工必须做到:1、工作时认真仔细、精益求精;2、对工作、对公司高度负责;3、永远把最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4、追求速度、讲求效率;5、敢于创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6、善于学习,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认真第一;责任第一;要事第一;速度第一;创新第一;学习第一。
世界500强企业高效能员工的黄金工作法则造就出了一流的员工和一流的企业。
认真、负责、效率、创新、学习,应当成为我们职业生涯中的永远不可或缺的工作品质。
工作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有没有权利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看我们能不能认真的对待工作。
公司给我们工作,实际上是给我们生存的机会,我们只有认真对待这个机会,才对得起公司给予的待遇,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认真的工作,用心的工作,把精益求精当成认真工作的完美表现;无论在哪一个岗位,始终保持一种责任意识,对客户负责,对团队负责,对公司负责。
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员工,在工作的时候,他不是简简单单负一下责任就算了,他会比老板还负责,认真对待工作,他不仅认真,而且还对工作的结果负责,当一个人能对事情的结果负责时,他必能担当起重任。
工作的过程就是解决一个个问题的过程,做正确的事比正确的做事更重要。
在我们实际的工作中常常会患有大企业病:工作流程烦琐、响应速度缓慢,大家都各司其职,按部就班的做事,大家都只是在正确的做事。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能明确的分工,总有分不清的工作,必然出现管理上的死角,这就需要发挥我们的能动性,及时补位,去做正确的事情。
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把自己的工作和公司的目标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是对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通过阅读这本书,感觉最有收获的是要事第一法则。
所谓要事第一,就是把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先把重要的事情处理完,再去处理其他事情。
要事就是与工作目标有关,凡有价值、有利于实现个人目标的就是要事。
如果一项工作的结果对本部门目标的实现起不了重要作用,或者对今后的工作产生不了长远的影响,那么它就不是要事了。
因此要学会把区分急事和要事,永远把最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
只有学会做重要但不紧迫的事情,才能让我们朝着自己的工作目标越走越近,工作越干越出色。
养成“做要事而不做急事”的良好个人习惯,我们对工作才会驾轻就熟。
这样我们就会提前做工作计划、按时复习功课,经常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状态,避免临阵磨枪的紧张和尴尬。
总之,通过阅读这本书籍,对照自己的实际工作认真反思,感觉自己要把这六项黄金法则当作今后的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在发展形势瞬息万变的今天,惟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有竞争力;惟有不断的钻研,才能站稳脚跟;惟有不断的提高,才不会被人超越。
职场的竞争规则是强者胜,企业的用人标准是有才能者录用。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努力学习,勇于创新,以高度责任感,精益求精的认真的工作态度,让自己成为一个认真负责的高效能员工,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和担当》心得体会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 最近,我认真阅读了《责任胜于能力》这本书。
被书中通俗易懂的语言,求真务实的精神,浅显易懂的道理所吸引,特别是其中一系列的案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阐明了责任直接决定事物的成败,也让我对“责任”二字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那责任到底是什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在生活中饰演不同的角色,无论一个人担任何种职务,做什么样的工作,他都对他人负有责任,这是社会法则,是道德准则,同时也是做人的底线。
我们经常说:“责任重于泰山”。
每一个能够成功发展的优秀企业都非常强调责任的力量。
可以说一个人的成功,与一个企业的成功一样,都来自于他们追求卓越的精神和不断超越自我的努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责任已经成为人的立足之本,成为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能力。
一个人活在这个社会,即使是自由职业者,他也会和各种团队、组织和人员发生往来,在这个过程中,责任感是最基本的能力,如果缺乏责任,组织不会聘用你,团队不会让你加盟,搭档不愿意与你共事,朋友不愿意与你往来,亲人不会信任你,最终被社会说抛弃。
对于一个普通人,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上班下班总是忙忙碌碌,似乎也做不出多少不平凡的业绩。
但是,这份工作 既是自己的谋生手段,也是个人对社会的一份责任。
工作就是责任学习心得体会
工作就是责任学习心得体会 工作就是责任学习心得体会 读完《工作就是责任》这本书,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责任”这两个字,看似简单却蕴藏着三层深刻的道理。
首先,责任是指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的意思,其次,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
再次,责任是指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
就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感受颇深:第一,工作的精神实质就是责任意识。
对于我而言“责任”就是最基本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对于一个从事基层工作的人来说责任就是一个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坚持原则,慎始如终是我们在工作中首先应做到的立足之本,但在社区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办事处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这是衡量一切利害关系和处理一切矛盾时的最高法则。
因为我坚信唯有敢于负责的人才能获得最后的成功,只有对工作负责的人才能做到对自己负责。
在对工作的责任中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
第二,认真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
也有人认为社区是一个权力较大的部门,而我是这样理解的,在每个具体的管理与执行过程中大家不可避免的处于一定的岗位,并被赋予相应的权力,各个职能部门都有不同的岗位权力,而这种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无穷的责任,无论什么权力其内涵应该是承担起分内的责任,完成赋予的职责使命。
权力即责任,权力越大你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
权力即压力,权力越大你所承担的压力也就越大。
我在社区工作中我明白只有勇于负责任,才有负更大责任的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学习中学生守则心得体会
纪律和规则是我们平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很多事实都能说明这个道理,比如买票要排队;走在马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甚至我们平时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一定的要求和约束,否则任何事情都毫无秩序可言。
而我们作为在校的学生,处在向迈进社会过度的时期,更是有数不清的纪律和规则来要求我们,告诉我们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但是,如果我们总在一种被要求的环境下学习和生活是很难进步的,所以我们应该学会自己约束自己,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拿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毕达哥拉斯说:不能约束自己的人不能称他为自由的人。
我们的自律并不是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自己,而是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我们的学习生活争取更大的自由。
学校在上学期成立了自律委员会,目的就是为了能督促和鼓励我们自觉自律。
它并不是一个要一批同学来管理其他同学的组织,而是一个促使大家互相监督,做好自律的一个新的学生团体,只为让我们的学习生活保持良好的秩序。
作为自律委员会的一员,我相信每位成员都和我一样,希望自己能够在自律这方面给大家帮助,为大家服务。
要自律,当然要有具体的要求。
在配合现在正在实行的素质教育方面,我们要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自律意识,对学校、班级和个人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并且能够正确处理日常学习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和矛盾冲突。
在学习方面,我们一要独立,独立思考、独立解题、独立完成作业;二要自觉,自觉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包括做好预习复习工作、上课专心听讲和按时完成作业。
在行为上,我们应该以中学生日常行为守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文明礼貌、爱护公物。
在外表上,我们应该以简单大方、干净整洁的衣着表现出学生朴素的本质。
我想,如果每一位同学都能够加入到自律者这个行列中来,就会发现身边的事物、环境都会大大的不同。
自律并不仅对我们现在的学习有益,在几年后,当我们陆续结束自己的学生生涯走上社会的时候会发现它对于我们今后在社会上的工作和生活也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当我们还是学生时,犯了错误我们还有再来一次,从头开始的机会,可是在社会上我们必须为自己的每一次失误或者错误负责,承担后果,这使得自律的作用更加明显。
因此,让我们互相监督,做到自觉自律,为目前的学习创造更好的环境,也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养成良好的习惯打下基础。
偶写的不好,改改应该能用。
一定选我
求你了
忠诚担当心得体会
忠诚担当心得体会忠诚担当心得体会 通过此次学习,我思想受到了很大的触动,对责任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工作既是自己谋生的手段,也是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一份责任。
现谈几点体会: 第一,每一个人都在生活中饰演不同的角色,无论一个人担任何种职务,做什么样的工作,都对他人和自己负有责任,这是社会法则,是道德法则,也是心灵法则。
我们在工作中,就是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能力,克服困难完成工作。
那么,工作就由压迫式、被动式转化为积极主动,当遇到困难时,就会积极想办法去克服,而不是找借口,退缩。
通过几个让我们亲身体会的游戏也说明,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去努力承担时,责任可以使人坚强,责任可以发挥自己的潜能。
责任可以改变对待工作的态度,而对待工作的态度,决定了我们的工作业绩。
第二,“责任”从大道理说,就是最基本的职业精神,从小的来说即一个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我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只有负责任的人,才能克服一切不利的客观困难成就一翻事业;缺乏责任心的人,也就没有了发挥才能的舞台,而整日沉溺于“怨天尤人”之中。
第三,任何人不能逃避责任,对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要勇于承担,放弃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就等于放弃了生活,也将被生活所放弃。
有些事情并不是需要很费力才能完成的。
做与不做之间的差距只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
第四,工作要有使命感和远大理想,这样才能永葆工作激情,也
“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心得体会
“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从事教育基层基础工作必须坚持工作不忘学习,学习必须与工作密切结合,才能行之有效,创造性地开展自己的工作。
对此,围绕“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主题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1.勇于担当负责是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
当一个人想要实现自己内心的梦想,下决心改变自己的生活境况和人生境遇时,首先要改变的是自己的思想和认识,要学会从责任的角度入手,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努力培养自己勇于负责的精神,这才是成功的最佳方法。
勇于担当负责就要踏踏实实地把事做好。
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应该静下心来,脚踏实地地去做。
要知道,你把时间花在哪里,你就会在哪里看到成绩。
就比如我是一名教师,只要我在教学过程当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认认真真地去备课上好课对学生尽心尽责那就是我的担当,我的成绩也就会被大家看在眼里,我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大家的赞赏和鼓励。
2.每一个人都在生活中饰演不同的角色,无论一个人担任何种职务,做什么样的工作,都对他人和自己负有责任,这是社会法则,是道德法则,也是心灵法则。
我们在工作中,就是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能力,克服困难完成工作。
那么,工作就由压迫式、被动式转化为积极主动,当遇到困难时,就会积极想办法去克服,而不是找借口,退缩。
其实,我觉得教师应该怀着感恩教育、感恩社会、不忘初心地投身教育教学中去,你就不会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00~400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员工心得体会怎么写
按照行里统一要求,我认真阅读了《高效能员工工作法则》这本书,感到受益非浅,员工工作心得怎么写。
这本书全面详细的介绍了世界500强企业员工高效能工作的黄金法则,对中国企业员工的工作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提供了一套如何让低效率员工迅速成为高效能员工的方法。
应该说,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实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什么样的员工才是高效能员工
高效能员工必须做到:1、工作时认真仔细、精益求精;2、对工作、对公司高度负责;3、永远把最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4、追求速度、讲求效率;5、敢于创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6、善于学习,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认真第一;责任第一;要事第一;速度第一;创新第一;学习第一。
世界500强企业高效能员工的黄金工作法则造就出了一流的员工和一流的企业。
认真、负责、效率、创新、学习,应当成为我们职业生涯中的永远不可或缺的工作品质。
工作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有没有权利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看我们能不能认真的对待工作。
公司给我们工作,实际上是给我们生存的机会,我们只有认真对待这个机会,才对得起公司给予的待遇,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认真的工作,用心的工作,把精益求精当成认真工作的完美表现;无论在哪一个岗位,始终保持一种责任意识,对客户负责,对团队负责,对公司负责,心得体会《员工工作心得怎么写》()。
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员工,在工作的时候,他不是简简单单负一下责任就算了,他会比老板还负责,认真对待工作,他不仅认真,而且还对工作的结果负责,当一个人能对事情的结果负责时,他必能担当起重任。
工作的过程就是解决一个个问题的过程,做正确的事比正确的做事更重要。
在我们实际的工作中常常会患有大企业病:工作流程烦琐、响应速度缓慢,大家都各司其职,按部就班的做事,大家都只是在正确的做事。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能明确的分工,总有分不清的工作,必然出现管理上的死角,这就需要发挥我们的能动性,及时补位,去做正确的事情。
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把自己的工作和公司的目标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是对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通过阅读这本书,感觉最有收获的是要事第一法则。
所谓要事第一,就是把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先把重要的事情处理完,再去处理其他事情。
要事就是与工作目标有关,凡有价值、有利于实现个人目标的就是要事。
如果一项工作的结果对本部门目标的实现起不了重要作用,或者对今后的工作产生不了长远的影响,那么它就不是要事了。
因此要学会把区分急事和要事,永远把最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
只有学会做重要但不紧迫的事情,才能让我们朝着自己的工作目标越走越近,工作越干越出色。
养成“做要事而不做急事”的良好个人习惯,我们对工作才会驾轻就熟。
这样我们就会提前做工作计划、按时复习功课,经常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状态,避免临阵磨枪的紧张和尴尬。
总之,通过阅读这本书籍,对照自己的实际工作认真反思,感觉自己要把这六项黄金法则当作今后的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在发展形势瞬息万变的今天,惟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有竞争力;惟有不断的钻研,才能站稳脚跟;惟有不断的提高,才不会被人超越。
职场的竞争规则是强者胜,企业的用人标准是有才能者录用。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努力学习,勇于创新,以高度责任感,精益求精的认真的工作态度,让自己成为一个认真负责的高效能员工,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