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罪 骗取国家资金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根据上述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进行的牟利活动,如炒股、开商店、办工厂、买房出租等,这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已全部或部分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你们若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以定此罪。
若不属于工作人员,不应该定贪污罪,只能算职务侵占。
首先,对中的“不退还”应如何理解。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变化较大、争论较多的问题。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和1989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所作的解释为:“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退还的,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的。
”对此解释,有学者提出异议。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赞助他人,还有的是出于一时家庭生活困难,等等。
不可否认,有的行为人挪用公款自始就没打算归还,这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这是毫无疑问的,对其以贪污罪论处,应该说是罚当其罪。
但对那些因一时家庭生活困难,不开而暂时挪用公款,并打算在经济情况得到缓解时予以归还,行为人事实上也做了归还的努力,但终究无能力退还的,如果对其以贪污罪论处的话,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我们知道,评价某一犯罪行为的,应从两个方面着手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
就挪用公款罪来说,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以及其是否有归还的打算,都是影响其大小的因素。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不同,以及是否打算归还,其是不同的,其行为的也就有所区别。
而就“不退还”而言,也有主观上不想退还和客观上不能退还之分。
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的,例如,挪用公款意在用于私人挥霍浪费、奢侈腐化,或者非法占有以满足个人私欲,拒绝归还的,属于“非不能也,实不欲也”。
而行为人主观上有退还的打算但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无法归还或者不能归还的,则属于“非不欲也,实不能也”。
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显然不同,则其行为的自然也有区别。
该司法解释不区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不同情况而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而且有失公平。
1997年的修订刑法对此作了修改,修订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该条规定意味着,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不再以贪污罪论处,而应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并作为该罪的一种严重情节,适用较重的刑罚。
1998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修正了原有的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中的“不退还”限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
这样,就对挪用公款的不同情形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而实行区别对待,把“两高”原来的司法解释中的挪用公款客观上不能归还的情形从贪污罪中排除出去,而归于挪用公款罪。
这一新的解释既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真正实现了罚当其罪,是科学的、合理的。
关于新的司法解释中的“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我们认为,是指由于非由行为人故意造成的、违背行为人本意的或者出乎行为人意料的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导致行为人无法归还所挪用的公款。
例如,挪用公款用于家庭生活的,由于生活十分拮据,实在无法归还的;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的,由于严重亏损,而无钱归还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所挪用的公款已在进行非法活动的过程中花费一空,行为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退还的;或者所挪用的公款在尚未使用时或使用过程中被盗、被骗,等等。
行为人挪用公款是故意的,但后来无法归还的结果则是违背其本意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挪用公款后,肆意挥霍、奢侈腐化,导致无法归还的,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因为挥霍公款的行为本身就含有“挪而不还”的成分。
由于挪用公款罪作为犯罪来处罚,一开始就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而且又经历了“以贪污论处”的中间情况,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具有密切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将两罪予以混淆的情况。
区分两罪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从学理上来分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两罪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但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其二,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公款,特殊情况下包括某些公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共财产,其范围较之挪用公款罪要大得多。
二是犯罪的手段不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从性质上说,是暂时地非法使用公款,行为人通常采取私下或者公开不经批准或认可,改变公款既用用途的挪用手段,往往留有“挪用痕迹,甚至出具借条。
由于挪用公款最终还要归还,因此,行为人一般不会采取伪造单据、销毁账目等手段。
而贪污罪往往采取可以达到永久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的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或者造假账骗取等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为取得公款而”冲账“、”平账“的行为,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有观点认为,应构成贪污罪。
我们认为,对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为了挪用公款,逃避监督检查,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力图使账目在表面上保持平衡,例如,行为人也可能采取扣押现金报单以使库、账相平,或者以此款冲彼款,以空划调整填平总账目等”平账“手段来取得公款并掩人耳目。
虽采用了相同的手段,但行为人可能为了达到不同的目的。
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中,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予以准确认定。
三是行为构成犯罪在时间上的要求不同。
除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以外,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是超过3个月未还的,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贪污罪的构成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
四是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不同。
根据1999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入罪数额如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贪污罪则要求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救、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构成犯罪 其三,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应注意的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所规定的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否成立挪用公款罪
对此,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在性质上迥然有别。
而且刑法明确规定此类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却没有规定其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这已经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2页。
因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如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四,两罪在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有挪用的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得某种收益或者满足特定的需要而暂时地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而贪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将公共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而不准备归还。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罪中的“不退还”仅限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那么,行为人主观上根本就不想退还,案发后也未实际退还的,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即使其形式上具有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也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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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扶贫户都是做假户,为了骗取国家钱倒哪去讲理
要看具体情形,再认定。
一、涉嫌诈骗罪的情形:套取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可能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资金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贪污罪:“把关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忙作假还分钱的,全案可能涉嫌贪污罪,申报人就是贪污罪的共犯。
如果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今天去要个低保证明时,却被告知我家的低保被取消了,难道是我家的的
可以咨询其取消理由依据。
收集整理编辑加工完善的低保资料,供参考: 低保细说起来字有几大筐,简单慨括几个字。
“经济困难的都可以可以申请低保。
但不一定会有低保,不申请一定没有低保。
“ ▲1-8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9月份的正在发放中,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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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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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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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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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钱也不是个好东西,毁了多少家庭,多少友谊、亲情,钱哪,是杀人不见血的刀
丙:低保钱,会毁了我的尊严,消灭我的发奋图强心,穷我也不要。
不花代价可以得钱,往往会使人为守低保而懒于奋斗,致使人一生都贫困潦倒,永不翻身。
丁:尊严不能当饭吃,低保是不花代价获得的免费午餐,不要白不要,能捞就捞,捞不到想办法也要捞。
人那,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不可以没有钱
人那,什么都可以有,就是不可以有病
••••••••••••••••• ★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
低保发放时间
低保类别,等级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地方(低保户)会多点有的会少点。
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
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由地方财政开支,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
有的富裕的地方财政收入多,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元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到头都没有一分钱的补助。
要说残疾人福利好只有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
★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
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
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
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
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与材料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
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
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
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
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况的可能会遭民政局拒绝审批: 1、有儿女做生意,开店铺的.只要你有儿女在农村做生意,不管是开小卖部还是小药店,只要是做了那么一点生意,不管生意好坏,老人是不能申请低保的,如果是低保,儿女做了生意低保就会被取消. 2、儿女在城里买房买车的.如果你的儿女在城里有钱买房甚至还买车,你是申请不到低保的,条件那么好还申请低保叫那些真正贫困的人,情何以堪. 3、因为建房造成家庭贫困的.现在农村人都流行盖房,小洋楼,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如果因为盖楼房或者儿子结婚造成家庭困难,也是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4、有地有劳动力,但不种地的.这指的是好吃懒做的农民,邮递但不想处理,嫌弃干活累,也不出去打工,没有吃喝,家里穷得叮当响,但主要原因是懒,形这种懒得出格的人,也没有资格享受低保. 5、家里有人吸毒赌博或者高消费的,吸毒赌博者都是恶性,也是无底洞因为这些原因造成的贫困是不值得同情和救助的,如果采用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这也是违法的. 6、儿女当干部有赡养能力的.有些儿女,明显有赡养能力的,但借助职务之便,给父母办理了低保,这都是不允许和被清理的对象.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8.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9.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11.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2.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13.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 低保户死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
“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
”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
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
★三书、四表、两记录的论述 在新增城乡低保审办过程中,严格执行“三书、四表、两记录”制度。
三书:是指申请人低保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承诺书,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三书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在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
民政部门掌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在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同时,也对申请人的诚信申报进行评价。
四表:是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近亲属备案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表。
四表的目的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近亲属是否有民政工作人员情况、家庭成员经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备案,程序齐全后审批。
两记录:一是指民主评议记录。
需村代表、民政助理、乡镇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签字的记录;二是公示记录:是指乡镇对评议的结果在村级、乡镇明显位置公示,要有图片。
除此之外还要有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土地证明、劳动能力鉴定。
★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低保申请书范文 低保申请书 ××镇××村(居)委: 申请人×××,性别(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家庭户籍为××市(县)××镇(乡),现常住××市××镇(乡)×村(居)×组。
现因×××××××××××××。
目前家庭月(年)收入仅××元,致使家庭异常困难,月(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需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解决目前基本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 附载: 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
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
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
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
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
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腐败”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
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腐败。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
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
“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
”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
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
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
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
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
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
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死人吃低保”事件。
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
”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
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
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国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
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
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
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
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国家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
“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
”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
“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
关于虚假报销差旅费的检讨
尊敬的领导:于xxxx回标时,由于个人疏忽,在招标办主持人宣布回标截止后,方才进入会场回标,致使我公司此次投标未被接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同时让公司领导、业务部、技术部同仁的心血全部付之东流,在此我首先向大家说声抱歉,真的对不住大家!其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希望能弥补此次失误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我愧疚的心灵!同时这件事深深地警醒了我:做事情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真负责,有始有终,做足百分百,绝不能完成百分之九十九就松懈,放弃,而因为最后的百分之一满盘皆输,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我同时也希望大家一起,深刻吸取此次泪的教训,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 最后我要感谢这次失败的投标经历,感谢这份自我检讨书,给了我一次改正坏习惯的机会,从而使我向成功迈进了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