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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

时间:2016-10-19 08:40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心得体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心得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

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

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痛心和焦虑的关键所在。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于综合治理。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后,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做: 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

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

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

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公民。

二、在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中,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

加大教育改革力度,使学校尽快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

加强素质教育的体制建设,逐步淡化应试教育,改革升学考试制度,特别是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平衡中小学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三、抓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失足未成年人普遍存在自悲、自暴自弃的心理,如果帮教措施不力,他们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

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

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

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意识,提高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 学习的收获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材料四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发展,对于确保国家,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  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  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  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  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  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  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  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  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  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  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  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  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  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  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  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  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  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  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  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  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  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  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  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  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  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  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  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  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  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  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  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  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  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  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  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  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  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  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  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  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  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的体会500字左右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搞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事 关国家兴衰和民族未来的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未成年人的重视,这两项法律法规能够很全面的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

但是,从现实生活中看,真正动到了法律,就已经迟了点。

我觉得要落实这两项法律法规应该从两个方面做起:  第一个方面,各级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什么呢

查的东西很多,例如:是否建立和改善了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否保障了未成年人能够受教育,特别是农村和城市外来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能够受教育;是否对未成年人的文化环境管理采取措施,特别是对网吧、电子游戏、影视书刊、音像制品等管理上采取措施;是否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情况进行监督等等。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才能使这两项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才能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正确的引导。

进行法制教育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未成年人的自觉行动。

要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学习法律法规的兴趣,增强法制教育的效果。

还要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少年”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

只有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国民素质才能提高,社会经济文化才能发展。

  总之,并不是有了这两项法律法规,就万事大吉了,关键是如何去落实这两项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为祖国的未来而努力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搞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事 关国家兴衰和民族未来的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未成年人的重视,这两项法律法规能够很全面的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

但是,从现实生活中看,真正动到了法律,就已经迟了点。

我觉得要落实这两项法律法规应该从两个方面做起:  第一个方面,各级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什么呢

查的东西很多,例如:是否建立和改善了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否保障了未成年人能够受教育,特别是农村和城市外来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能够受教育;是否对未成年人的文化环境管理采取措施,特别是对网吧、电子游戏、影视书刊、音像制品等管理上采取措施;是否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情况进行监督等等。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才能使这两项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才能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正确的引导。

进行法制教育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未成年人的自觉行动。

要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学习法律法规的兴趣,增强法制教育的效果。

还要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少年”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

只有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国民素质才能提高,社会经济文化才能发展。

  总之,并不是有了这两项法律法规,就万事大吉了,关键是如何去落实这两项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为祖国的未来而努力

连清人,要写伦文就自己想,不要老是抄别人的。

不然你什么都学不会的。

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400~1000字。

请不要跟百度上一样。

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收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材料四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再次修改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要简短一些,谢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这是全书的目录,具体的你去百度,你想要哪部分的都有。

速度 急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读后感500字左右..

教育是关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始终的基本准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保护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

未成年人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原因外,客观外界环境的好坏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家庭、学校、社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无论从未成年人的特点来看,还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来看,在制定和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都应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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