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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实训报告心得体会

时间:2018-01-21 15:35

南海问题我心得一篇

南海问题之心得一、南海问题的历史 南海诸岛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之前,其主权从来就没有成为过问题。

1967年间联合国东南亚大陆礁层探测团提出报告说,中南半岛和南中国海地区大陆架油矿丰 富,有210万立方公里的储量,相当于中东各国或委内瑞拉加上墨西哥海湾附近与美国东南部沿海油藏之总和,而且含硫量少,品质优良。

美国亨特号探测船在美 国海洋研究所指挥下,曾于1969年6月至8月间,五度在中国南海地区进行探测。

根据其探测报告显示,此一海域均以基盘为火成岩的海底山为主,山与山之间均有 因沉积物形成的盆地,且盘地边缘均向上尖灭,形成地层封闭。

海坪周围的地层封闭,有储积大量油气的可能性。

虽然此次探测所用的仅为普通性质的闪电反射法 震测,必须做出更详细的地球物理勘测才可确定,但是此项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了菲律宾及越南武力侵占南沙地区岛屿的动机。

 我国于1974年经过“西沙自卫反 击战”,一举收复西沙群岛的所有岛礁。

越南从1973年起,南越政府已经开始抢占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

到1975 年4月,北越打败南越后立即派兵占领了这些岛屿,陆续在1973-1974,1978,1988, 1990-1991 ,和1998年先后侵占了我国南沙群岛29个岛屿之多。

为侵占我国南沙群岛数目最多的国家。

菲律宾从1970~1980年先后侵占了我国南沙群岛中的9个。

马来西亚从1983~1986 年, 共侵占我南沙群岛中的10个岛礁。

二、南海的现状和趋势1.南海概况 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南海南端。

南沙群岛是我国南海四大群岛中分布最广,位置最南的群岛,位于北纬4度到11度30分和东经109度30分到117度50分之间,有230多个岛屿、礁滩和沙洲,南北长500多海里,东西宽400多海里,总面积24.47万平方海里,现属海南省辖区。

南沙群岛地处热带,渔业资源特别丰富,富含海藻、海带等热带资源,以及非常可观的海洋能源和盐业资源。

此外,南沙还蕴含极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据估计,南沙西南直到沙捞越的广大地区,是亚洲大陆架3个最大的贮油地区之一。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科学家发现南沙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其中曾母盆地、沙巴盆地、万安盆地的石油储量丰富,估计总储量将近二百亿吨,是世界上尚待开发的大型油藏之一,其中有一半以上储量分布在中国海域。

2.中国南海问题 所谓南海问题,即指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围绕南中国海主权归属及海洋资源开发所产生的争议。

其实质是东南亚某些国家否认我国在南海U形断续线内的主权,从而非法占据并大肆掠夺资源。

争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资源开发权归属。

南海问题作为中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关系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国家主权、历史、法律及敏感的现状,使其成为政治学、历史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3.南海问题趋势 南海问题发展的趋势表现出南海问题的国际化和复杂化 。

南海地区是世界主要大国力量 、意志和利益的交汇点 ,隐藏着中日俄印和东盟等大国和组织的博弈格局 。

南海问题现在不是说有没 有国际化 ,而是说国际化程度轻重的问题 。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 ,南海问题的复杂化和国际化趋势就会进一步加强。

当前中国解决南海问题的 对策主要是 :正式确定“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的和平解决方针 ;由坚持双边谈判到双边与多边并行,推行灵活务实的对策 。

这些对策并不是放弃南海主权,而是暂时冻结主权问题 ,以待日后解决 ; 同时也说明 ,中国从大局出发 ,着眼于维护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 ,从而免受南海问题的影响。

但事实是 ,中国这些友善的意图并没有得到有关争端方的理解 。

它们竞相占领原属中国的 岛礁 ,大肆掠夺中国的旅游 、渔业和石油资源 。

南海主权问题不解决 ,中国现实对策很难执行 。

很明显 ,中国求解南海问题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求解南海问题与发展睦邻关系以及恢复南海主权和中国需要在和平稳定的环境中进行经济建设 。

中国的南海政策困境客观上也促成了南海问题的国际化趋势 。

南海问题的国际化和复杂化的 趋 势日 益明显 。

印度的“东进”,日本的“南下”,东盟地区安全 作用的加强和美国的“积极关注”加剧了南海问题的不确定性 。

基于成本 -收益的理性衡量 ,多方竞争的态势多为自身利益计 ,使求解南海问题有了更多的政策选择 ,这又给域外大国的渗透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

三、南海引来各方争夺的原因 一.经济价值,南沙海域是聚宝盆。

从地图上看,这些岛都很小,很多小岛小到只有在退潮时才能露出海平面,黄岩岛也是小到搭一个平台都很困难的程度。

但根据国际法,有了这个小岛,就可以控制12海里的领海,再占据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这里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散布着范围最广的珊瑚礁群,美丽和富饶足以比肩马尔代夫。

更重要的,石油储量约为350亿吨,号称第二个波斯湾。

越南曾是贫油国,通过南沙油气一跃成为石油出口国,创汇近20亿美元,文莱更是靠南沙的资源跻身于世界富国的行列。

当文莱酋长用南沙石油赚来的美元豪赌时,我们的渔民在自己的领海却处于一种提着脑袋捕鱼的状态。

到上世纪末,在南沙上千口油井中,没有中国的一口油井。

随着陆地能源的枯竭,未来能源靠海上,海上能源靠深水,对于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在未来20年内只要开发30%,每年可为中国GDP增长贡献1-2个百分点。

  其次,南沙海域是黄金通道。

南海素有“亚洲地中海”之称,处于越南金兰湾和菲律宾苏比克湾两大海军基地之间,控制太平洋至印度洋海上交通要道,是东亚通往南亚、中东、非洲、欧洲必经的国际重要航道。

在我国通往国外的39条航线中,有21条通过南沙群岛海域,60%的外贸运输从南沙经过。

谁控制了这些海上战略通道,谁就能随时威胁中国的经济安全。

当今世界海上运输承担了95%的国际贸易量,海洋已经成为不少以外贸型经济为主导的国家的命门。

  再次,战略价值。

南沙群岛扼两洋、制八方,军事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如果我国能控制南沙海域,我军防御纵深将增大上千千米。

这一宝贵的战略纵深,不但加大了我军海、空力量的回旋余地,而且对于我国抵御强敌战略空袭,掩护陆上兵力行动具有突出意义。

中国应当向广阔的海洋寻找出路,但是向北、向东、向南的所有海上交通要道都不在我控制之下,美国在太平洋设置了“第一岛链”封锁线围堵中国,中国东海、黄海外是日本本土四岛,钓鱼岛也处于日本实际控制之中,台湾以东的海域可以直接进入太平洋,但这一出海口更是限制重重,南海现在又被东南亚国家所包围。

众所周知,出海口是一个国家海洋运输的通道。

战时,这个出海口便是封锁与反封锁,包围与反包围的生死之门。

我们如果失去了南海,中国有相当一段海上生命线将失去控制。

国防线将被压缩到海南岛一线,南部出海口将被封死。

世界上战争的诱因千奇百怪,但根本原因无外乎两个:利益角逐和资源抢夺。

当下,各国不断开拓新的极限领域,在天上不断争夺制高点,直到太空;在水下不断下潜,直到洋底。

对于就在眼前的这一块宝地,巨大的石油利益、重要的地理位置,以及借助南沙、台湾、钓鱼岛等形成的第一岛链,从而达到控制中国的战略企图,各国当然打破了头也要一争到底。

四、中国解决目前南海问题及应对周边的国家安全形势的对策维护南海权益是我国突破第一岛链的重要一环。

从现实情况分析,中国解决南海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渐进而复杂的过程。

因此,采取正确的维权路径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可以采取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国家经济建设从总体上看,要通过大力发展本国经济来提升自身的综合经济实力,一是可以为国家进一步壮大自身的军事力量提供物质基础;二是可以增加我国在东南亚各国的地区影响力。

从局部来看,要认真研究我国经济建设对东盟具有制约性的因素,有选择有重点有突破地发展地区性经济,从而增加东盟一些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对我国的依赖性,进而增强我国对东盟一些国家的制约能力。

(二)开展地缘政治斗争主要是处理好和东盟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东盟十国虽有宪章约束,但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与我国亲疏不一,利益矛盾时有发生。

我国需要选准时机与重点,集中力量加强与其中一国或数国的合作,重点争取缅、老、柬。

其次,积极谋求和台湾达成谅解,应该积极谋求和台湾联手合作。

(三)提高对南海海岛的控制力度首先要巩固我国在东沙和西沙的地位。

中国南海由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组成。

南海问题主要不是东沙和西沙群岛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首先扎实做好对东沙和西沙群岛的实际控制,其次是加快对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实际控制。

(四)建设强大的海军。

这是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根本保证。

海军仅仅是用来进行领海和本土防御的吗?错,如果只保卫领海,我们可以称之为海上陆战队或陆地战壕在海上的延伸,这是对现代海军功能的误解。

为什么大家关注中国索马里护航,通过一个国家军队参与国际防务活动的亮相,我们往往可以判断这支军队的战斗力。

在战斗力的背后,是求仁得仁,求战得战的战士风骨。

这次汶川地震发生后,境外军情部门通过分析卫星图像及救灾过程,借地震窥探中国军力。

包括钓鱼岛和东海问题的解决,无论是和平方式或者不得已的战争选择,都离不开强大的海洋实力。

建设强大的海军,就是为保卫我国海疆安全,为解决海上纠纷提供后盾。

加大海上防御纵深,实施全方位保卫海疆战略,脱海入洋迫在眉睫。

涉足浅水者得鱼虾,涉足深水者得蛟龙。

  近年来中国航天事业大步前进,目前的中国已是飞龙在天,但这还不够,中国还需要蛟龙在渊,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五)积极准备,以待时机。

目前我国国防战略格局有所调整,我们要立足于能够打赢一场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性战争的思路,加快军事斗争准备,以强大的军事实力抑制对方。

要长远打算、积极准备、以待时机。

从军事斗争准备来看,由于解决南海问题必须依靠海空军力量,所以,我军建设重点应该是提高航空航天、海空军现代化建设步伐,同时通过灵活措施积极进行军事控制尝试。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

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

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

对于我国与周边一些国家围绕南沙问题的争端,我国政府从维护地区稳定的愿望出发,奉行“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通过双边途径以和平协商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

同志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新思路。

针对现在南海的现状,中国提出南海问题是自己的核心利益,提出来是没有问题的,但前提是首先要有能力去保护。

目前看来,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和对策没有错,没有失效,没有走到死胡同,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符合中国最大的国家利益、符合东南亚国家最大区域利益、符合亚太地区和平发展的最大国际利益。

总之,南海作为我国国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各个方面的重要性不允许我们随意忽略,对于南海的主权的维护和管理是当务之急。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如何发展现代农业心得体会

现代农业培训心得体会_现代农业学习心得总结  现代农业培训心得体会篇1  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我有幸参加由XX县委组织部和XX县农委在XX共同举办的现代农业发展知识培训班。

通过为期X天的培训学习,倾听了相关领域专家领导的精彩授课,实地参观了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使我进一步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对如何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管理模式,扎实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等方面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一、注重品牌包装,开发农产品附加值  农产品应发挥品牌效应,才能促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我们要着眼市场、立足市场、找准项目、寻求突破。

利用大山区、大库区丰富的资源和物产,我县农业完全可以创造条件打造自己的品牌。

我县茶叶、土鸡、黑毛猪等种养植业已有一定的规模,政府要加以扶持,形成规模、成行成势,打造几项特色产业的品牌,才能真正实现助农增收。

同时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做好一条龙服务,使之网链逐渐伸延。

  农产品深加工既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又可以帮助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切实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们要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延长产业链,这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二、变革经营模式,发展专业合作社  经过近几年的大力发展,我县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形成一定规模,在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创收增收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农

关于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作文 800字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1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创新,以这种形式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改革发展,在我国农业发展历程中是首次,在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号文件针对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作出了一些具有重要理论创新的科学判定,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打基础管长远的政策措施,系统全面地规划了农业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指明了未来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与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既抓住了发展要害、回应了基层关切、兼顾了当前长远,又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基础上丰富发展了新时期党的政策体系;既抓住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肯定了农业科技重要性,又昭示全社会,确保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根本出路在科技,最大潜力在科技,强劲动力在科技。

  回顾60多年来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之路,从建国初期的“八字宪法”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从“科教兴农”战略的提出,到“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方向指引,每一次关于农业科技重大理论的提出,都会带来农业科技一次大的飞跃,都会为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强大推力。

而今,随着1号文件的发布与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的原动力将更加强劲,农业科技发展的保障将更加有力,农业科技发展的空间将更加广阔,我们也必将迎来新形势下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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