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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心得体会

时间:2015-03-04 00:40

关于学习幼教的心得体会的作文800字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这个学期已结束了。

看小朋友们一天天的懂事,一天天地在长大,心里总是乐滋滋的,和他们在一起真的很开心,仿佛自己也回到了童年一般,和他们在一起尽情的玩耍,任何烦恼都被这爽朗的笑声冲到云外去。

这或许就是孩子那颗天真无暇的童心所具有的魔力!这让我感触最深,有时甚至想:我不仅是在教育他们,其实我也在受他们的影响。

真正的生活在他们当中,才使我深刻的体会到成为他们老师的那份自豪感。

人的一生中,短短几十年,而幼儿时期的教育对个体的影响是最大的,可以说,关系到人的一生。

“师者之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工作的“园丁”,必须处处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事事率先垂范,才不会失其本来之意义。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幼儿学生的健康成长。

幼儿作为祖国的花朵,未来的主人,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教育工作的责任是极其重大的。

选择幼师,是我的梦想,站在教育的讲台,是我的追求,短短两年的教育生涯中,让我明白了很多很多,在教育工作中,让我学习到了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

虽然,站在教育的讲台上,感到工作压力之大,工作之累,讲好每一堂课,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课前的备课,课前的设想深思等等。

但每当想到孩子们那天真的笑容以及未来的希望,一切都是值得。

在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中,很多只是看到了表面,对工作者都加以了误解,大多数人都认为,幼儿园的工作是最好做的,每一个人都会做,一般的人都能做得到,做幼儿老师并非难事,只不过是带一下小朋友,没有什么的。

但是,我要在这里告诉各位,你们只答对了一半,幼儿的健康成长,背后有老师付出的心血,又谁知呢

人生就像一盘棋,如何才能成为最后的胜利者,下棋第一步,最为关键。

“三岁定八十”可想而知,幼儿教育的重要性。

虽然自古以来,也有“万事开头难”的说法,但是作为一名幼儿,在这一个时期中,模仿能力是非常的强,让人望之惊叹,学什么都很容易上手,作为这一个阶段的幼儿来说,天真无忧无虑,在对任意事物之中,都是充满了好奇感,充满了奇思妙想,所以接受能力当然是最强的时期,而身为一名幼儿教师的我们,一言一行都对幼儿的今后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必须先做好自身的模范作用,在与幼儿接触时,注意自身的一言一行,使幼儿有一个好榜样。

如何去带好幼儿一直是我们作为幼儿老师研究与讨论的话题,俗话说:“世界上没有教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幼儿作为一个完整的人,需要全方位的发展,作为教师必须抓住幼儿感兴趣的事物,进行设计适合幼儿需要的各类科学游戏活动。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写玩“过家家”的幼童诗

消毒专家介绍,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肠道病毒适合在湿、热的环境下生存与传播, 75%酒精和5%来苏也能将其灭活,但对紫外线及干燥敏感。

各种氧化剂(高锰酸钾、含氯消毒剂等)、甲醛、碘酒都能灭活病毒人是肠道病毒唯一宿主,患者和隐性感染者均为本病的传染源。

肠道病毒主要经粪口、呼吸道飞沫传播,亦可经接触病人皮肤、粘膜泡疹液而感染。

病人粪便、疱疹液和呼吸道分泌物及其污染的手、毛巾、手绢、牙杯、玩具、食具、奶具、床上用品、内衣以及医疗器具等均可造成本病传播。

家庭和托幼机构的卫生是预防本病染的关键。

专家提醒,远离手足口病,一定要做到以下措施:一、个人预防措施1.饭前便后、外出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避免接触患病儿童;2.看护人接触儿童前、替幼童更换尿布、处理粪便后均要洗手,并妥善处理污物;3.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4.本病流行期间不宜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要经常通风,勤晒衣被5.儿童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居家治疗的儿童,不要接触其他儿童,父母要及时对患儿的衣物进行晾晒或消毒,对患儿粪便及时进行消毒处理;轻症患儿不必住院,宜居家治疗、休息,以减少交叉感染。

二、托幼机构及小学等集体单位的预防控制措施1.本病流行季节,教室和宿舍等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2.每日对玩具、个人卫生用具、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3.进行清扫或消毒工作(尤其清扫厕所)时,工作人员应穿戴手套。

清洗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手;4.每日对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5.教育指导儿童养成正确洗手的习惯;6.每日进行晨检,发现可疑患儿时,要对患儿采取及时送诊、居家休息的措施;对患儿所用的物品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7.患儿增多时,要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当教育和卫生部门可决定采取托幼机构或小学放假措施。

在具体的消毒方法上,消毒专家介绍,做为预防性消毒,不需要对环境大规模喷洒消毒,只需要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如门把手、课桌椅、餐桌、婴儿床栏杆、楼梯把手等)、玩具、游乐设施、寝具及书本等做重点性消毒,清洁完毕的物体可移至户外,接受阳光照射,通过紫外线杀灭病毒。

其中,具体方法为:1、食、饮具:用25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优氯净等]溶液浸泡30分钟。

或煮沸15---30分钟。

2、生活用具、玩具、校舍、书籍:用5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0分钟,或用0.3%过氧乙酸作用60分钟,或用紫外线灯直接照射30分钟。

3、患者衣、被单:阳光下暴晒或煮沸20分钟或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

4、盛放排泻物的容器: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浸泡120分钟。

5、苍蝇亦可携带传播肠道病毒,要同时做好灭蝇:可用10%高效氟氯氰菊酯(优士)或其他杀虫剂,按说明书使用。

6、生活污水:用5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120分钟。

7、垃圾:用10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作用120分钟。

观9月3日70周年抗战胜利纪念日心心得体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70周年纪念,可以说,这是一个伟大而又不堪回首的日子,交织着惨烈、屈辱、反抗、愤怒与自豪……前不久,我们一家参观了卢沟桥抗日战争纪念馆。

馆内所展示的那段艰苦、惨烈的历史让我们揪心、握拳。

正厅浮雕上,手无寸铁的百姓,倒在日本侵略军的机枪刺刀下,倒在故乡贫瘠的土地上;堆积的鹅卵石掩盖着数百名幼童的尸体,一位母亲的雕像立在一侧。

她一手抚胸悲歌,一手攥拳怅恨。

【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作文3篇】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作文3篇。

这悲与恨在此凝固了半个多世纪。

一幅幅图片,一段段文字,深深震撼着我,不,震撼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

历史在这里骤然高大,它连接着生与死、爱与恨、悲与愤,还有一个民族与国家的尊严;历史也在这里凛然奋臂,高呼出一个时代强音:“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谈谈学习蒙台梭利教育法的感想

国内目前已经出现了多个以教育为宣传点的机构和幼儿园。

但是其参差不齐,甚至有一些幼儿园的教育方式完全背离了教育的精神。

  现在国内的情况和四五十年代的美国很相似,很多幼儿园把教育简化为只是蒙特梭利教具的操作使用,而把蒙特梭利教育的关键:老师的素质和智慧的爱的要求标准,或是降低或是至少是做得不够。

有的幼儿园虽然出发点很好,但是受制之处太多,以致理念不得不屈从于现实的各种制约。

更多其他的幼儿园把蒙特梭利做成了象钢琴班,舞蹈班,绘画班那样的“卖点”,浮躁有余,而对蒙特梭利精髓的把握不到位。

蒙特梭利教育的精髓不在教具,她的教育精髓在于人,---- 在于老师和孩子的人格、灵魂。

她的教育要的是爱和智慧,而且对这两者的要求极高。

有感于目前国内现状,我们担心国内会重蹈美国蒙特梭利教育在60年代前后一度由盛而衰的覆辙。

美国蒙特梭利教育当时的败因就是只注重教具的显摆而忽略了最重要而最难做好的人的部分。

并非蒙特梭利教育不好,而是执教者们当时走偏了路,离开根本。

所幸真正的金子总是会发光的,蒙特梭利教育在美国,70年代又由一群妈妈恢复。

我们希望中国不再重走美国式的曲折路。

而这就要求我们传播真理,擦亮越来越多的人的眼睛。

“亲子阅读”感想体会一篇(800字以上)

一套《暮光之城》五本从考完试就开始,炼田径、跳舞时每天放一本扛在包里和我一起进出,这套书我已经把电影看完了。

现在已逐渐看完了,看到妈妈整天捧着龙应台的三本《孩子你慢慢来》《目送》《亲爱的安德烈》我也时不时拿过去看看。

看了一眼,就停不下来了,出去爬山我也拿着这本书,一个人边走边看,看得咯咯笑出声来。

《孩子你慢慢来》也看完了,一天吃完饭,正和妈妈讨论看完这本书的感受呢,整本书写了龙应台母亲对孩子的关心和爱,里面可以看得出孩子和大人想法的不一样,比如:她带儿子去公园玩,孩子见到一条飘着的彩带就指着说妈妈你看一条龙,妈妈很吃惊,刚想制止,一阵风吹过来,扭来扭去的飘带确实也是象条龙哦。

还有龙应台和孩子讲《水浒传》、《三国演义》时,对有些情节的否定,这哪里能讲给孩子听呢,这不是误导孩子吗,下一次索性把书偷偷藏在柜顶上继续讲另外的书。

她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我们中国的会不同,你看妈妈我小时候你从来就没给我讲过这么多名著,只是讲了点小故事,哦不过还有背古诗等。

还有呢德国的幼儿园虽然老师没有正式教会孩子什么固定的知识,但是在孩子无拘无束的玩耍中也同样学会了认识各种事物,很有探索精神,孩子也变得有主见有自己的想法……”妈妈你看我都讲了很多了,你也讲讲你的想法。

说完我的想法,我也要妈妈和我分享一下。

安德烈二岁半时,龙应台要去外面离开孩子购书几个钟,孩子哭得天晕地转,回来后妈妈问停下来不作声的华安,他说我在想事情,妈妈看着小小的人儿,不敢轻漫他,于是蹲下来问他,你在想什么事情呢

他说我在想要是没有了妈妈,我怎么办

他继续玩耍,象是口渴了说妈妈我要喝水一样。

这样一个从小就懂得尊重一个孩子的妈妈是我敬重和学习的好榜样;还有在讲《水浒传》及《白雪公主》等故事过程中边讲边不断思考的过程,也是非常值得我学习的,任何知识所处的时代、环境、历史背景的不同,有些东西也许不适应了,在教育孩子中,不能一切知识照搬,要学会独立的、理性的观察、思考,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另外龙应台从小就开始带孩子出入世界各地,接触了解不同国家的语言、各种肤色迥异的人和不同地方的文化,给小孩提供了一个见识社会的空间和机会,并时常自己思考对孩子教育的方式、方法都是我欣赏和学习的,这种对孩子耐性、温和、宽广的教育,不是自己有足够广博的知识和底气,有足够的经济做后盾,缺任何一个都是无法实现的……。

就是在这样无限大的世界里,龙应台还特别注重带孩子走进大自然,愿意耐心的陪伴和等待孩子在自己童年的世界里畅快的、自由翱游,这是一件对孩子来说多么珍贵、开心的事情,而对于成年的他们这又该是多么美好的记忆。

妈妈的想法似乎比我的深沉的多。

琐碎平常的日子里,我们互相酿蜜,享受假日的静美,任时光在身后悄悄流淌,不觉中又迎来新一个学年的伊始。

儿童教育有哪些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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