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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时间:2016-10-24 04:29

幼儿园教师履职规定心得体会

导读: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心得体会,通过学习,看到了国家致力于校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在学习中,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和听取了陈副院长关于“动用国家七大部门联,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幼儿园,就能有力推动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门都认真履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定能开创幼儿园安全管理  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其一,通过学习,看到了国家致力于校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作为历年来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我受到鼓舞和推动。

在学习中,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和听取了陈副院长关于“动用国家七大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此事非同寻常”的话语后,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决心。

关爱生命,情系校园,安全举措,拳拳之心,激动民心,更激励着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辉”。

我想:党和国家关注民情,顺乎民意,对少年儿童安全的人文关怀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一定会受到全国民众的拥护和称赞;国家之决心必定能带动社会各阶层人士之心,带动学校各教职工之心和家庭各成员之心,使之心心相印,形成动力,就能有力推动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门都认真履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齐心合力,依法治校,定能开创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其二,通读《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了解其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觉得它的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作性极强,的确是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

统观《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觉得关于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

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和探索,在陈副院长的辅导下,通过学习讨论,我明确了园安全管理职责,掌握了园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危房倒塌、防食物中毒、防火、防外来犯罪、防触电、防爆炸;知道了可采取的安全措施具体有:1、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

2、出台有关保证教学安全的措施。

3、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4、开展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月活动。

5、每周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6、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开展安全演练活动。

7、开展专题整治活动;懂得了处理安全事故的方法步骤。

在此基础上,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又得到提高,能够想到:国家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社会各部门尽力投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给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因条件,那么,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内因条件——校内安全管理必须紧紧跟上。

要紧紧跟上当今安全管理的时代步伐,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  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其三,对陈副院长精心设计的结束语很感兴趣。

陈菊副院长在结束讲课时,精心设计了富有哲理的两句话:“如果你过分地珍爱自己的羽毛,不使它们受一点损伤,那么你将失去两只翅膀,永远不能凌空飞翔”。

“点化和润泽生命是教育之核心”。

对于这两句话,我的理解是:1、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学校安全管理问题,正确处理好“放”和“管”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注意大胆地“放”,而忽视细致地“管”,也不能一味单纯地“管”而不敢“放”过分地限制学生的活动,把幼儿培养成温室里的花朵。

2、我认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点化和润泽生命”的内涵应是安全教育。

在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中,“点化”最为关键。

要做好“点化”工作必须抓好两点:一是要不失时机地找好“点”——教育切入点,二是要讲究“化”——教育方法的艺术性,将二  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润泽”的效果。

  其四,通过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明确了新学年我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路:(一)、组织师生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高执行教育法规的自觉性;(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而顺利的开展;(三)、按照《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校内安全制度;(四)、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激发师生积极性;(五)、按照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六)、抓好“安全教育活动月”等一系列活动,带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使我深深体会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我们时 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牢记安全的重要性。

它牵动这每个孩子、每个家长、每个教师的心。

  其一,通过学习,看到了国家致力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作为在幼儿园一线工作的我受到鼓舞和推动。

在学习中,阅读了《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后,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园安全管理的决心。

关爱生命,情系校园,安全举措,拳拳之心,激动民心,更激励着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辉”。

我想:党和国家关注民情,顺乎民意,对儿童安全的人文关怀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一定会受到全国民众的拥护和称赞;国家之决心必定能带动社会各阶层人士之心,带动学校各教职工之心和家庭各成员之心,使之心心相印,形成动力,就能有力推动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门都认真履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齐心合力,依法治校,定能开创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其二,通读《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了解其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觉得它的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作性极强,的确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

统观《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觉得关于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

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和探索,通过学习讨论,我明确了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掌握了幼儿园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危房倒塌、防食物中毒、防火、防外来犯罪、防触电、防爆炸;知道了可采取的安全措施具体有:1、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2、出台有关保证教学安全的措施。

3、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4、开展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月活动。

5、每周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6、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开展安全演练活动。

7、开展专题整治活动;懂得了处理安全事故的方法步骤。

在此基础上,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认识又得到提高,能够想到:国家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社会各部门尽力投入安全管理工作,给园安全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因条件,那么,作为园安全管理的内因条件——校内安全管理必须紧紧跟上。

要紧紧跟上当今安全管理的时代步伐,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其三,通过学习此材料,我深入地体会了一句话“如果你过分地珍爱自己的羽毛,不使它们受一点损伤,那么你将失去两只翅膀,永远不能凌空飞翔”。

“点化和润泽生命是教育之核心”。

对于这两句话,我的理解是:1、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学校安全管理问题,正确处理好“放”和“管”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注意大胆地“放”,而忽视细致地“管”,也不能一味单纯地“管”而不敢“放”过分地限制学生的活动,把学生培养成温室里的花朵。

2、我认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点化和润泽生命”的内涵应是安全教育。

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中,“点化”最为关键。

要做好“点化”工作必须抓好两点:一是要不失时机地找好“点”——教育切入点,二是要讲究“化”——教育方法的艺术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润泽”的效果。

  其四,通过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明确了新学年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路:(一)、组织学生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高执行教育法规的自觉性;(二)、按照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三)、抓好“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

  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

学校是培养二十一世纪人才的摇篮,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幼儿园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

因此,做好幼儿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一、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幼儿园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每学期学校都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

学校每学期还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好《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实行领导承包,分片包干,做到不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并建立了安全考核奖惩细则及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管理做到了网络化,保证了我园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加强领导,居安思危。

  幼儿园领导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幼儿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幼儿园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

园领导在安全工作上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园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下一月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指定专人去检查落实安全工作。

例如我园基础条件差,围墙栏杆时有腐蚀断裂、联合器有松动现象;园部分开关老化;教室的钢窗由于油灰老化,时有玻璃脱落等进行重点维修和及时更换,从而铲除了不安全隐患,避免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三、宣教结合,提高素质。

  园领导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位置,逢会必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

例如:无锡市安全工作履职报告书、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的通知等等,结合文件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地、设施,用广播利用集体晨会时间,大小会议等,采用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尤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园各项活动也强调安全,事前必先进行安全教育,例如:幼儿的外出活动、春游、田径运动会等都提出安全的要求。

  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我园老师在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学习了了《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幼儿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园内安全管理制度。

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

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园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园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要求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幼儿园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等负有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

办法明确了园内安全管理制度。

《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同时对园长负责制、门卫制度、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作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孩子服务,认真为家长服务,认真为社会服务。

学习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感想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幼儿园全部管理制度 加强师德教育,使教工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孩子的教育观和儿童观,乐意为幼教事业作贡献。

晨检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

听了讲座幼儿园教育政策法规,有什么感想

听了讲座幼儿园教育政策法规,有什么感想

答:我们要依法执教,关爱孩子,关注学生差异,尊重每个孩子,让每个小朋友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心得体会

最新学习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心得体会《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一名教师,我将严守师德规范,认真履职、勤奋工作,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培幼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不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

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

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

学习法律事务的体会

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意识,提高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 学习的收获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材料四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发展,对于确保国家,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学习心得

幼儿教师心得_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要成为一名全优的教师,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师德;因此需要我们树立良好的幼儿教育观念;(一)、树立正确儿童观;儿童和成人一样,是享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他们的需求;(二)、树立科学的幼儿教育观;当我们把幼儿看做是主动的学习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三)、良好的教师观;新的教师观念认为:教师工作不仅仅在付出,在同时也;所以,我们幼儿教师应该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要成为一名全优的教师,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师德、师智、师能。

师德主要指高尚的品德和人格、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师智主要指有广博的知识、精湛的业务和敏捷的思维;师能主要指具有胜任教师工作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方法。

教师要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起决定作用的是教师的师德和人格。

因此需要我们树立良好的幼儿教育观念(一)、树立正确儿童观儿童和成人一样,是享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他们的需求应受到尊重并得到满足。

因此教师与幼儿交往时的态度、方式都应让幼儿感到安全、没有压力、受重视,让孩子感受到教师的爱和尊重。

、(二)、树立科学的幼儿教育观当我们把幼儿看做是主动的学习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教师教了,不等与幼儿学了,教师教完了,不等与幼儿学会了。

老师准确地把握把“教”,什么时候“教”, “教”什么。

在幼儿园中重教育过程,轻教育结果。

教育内容是全面地、启蒙性的,是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以培养兴趣为前提教育活动。

(三)、良好的教师观新的教师观念认为:教师工作不仅仅在付出,在同时也在发展着自己,完善自己,是教育过程的研究者,是一个不断充实、完善的自我发展者等教育观。

所以,我们幼儿教师应该成为一个终身的学习者,不断学习,不断自我成长, 才能促孩子发展,才能为孩子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二、幼儿教师的基本素质《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以前,不少人误将教师画、跳、唱、弹等技能视为教师的教育素质,但实践表明,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这种个人专业技能方面再好,也不一定是合格的幼儿教师。

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觉得,幼儿教师的素质关键是教师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的观念和能力。

那么幼儿教师要具备那些素质和能力:(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二)要有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记得有一位园长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一个好的幼儿园教师的难度,不比当一个好教授的难度小。

(三)教师要有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施教能力一是生活化,选择幼儿生活中常见的事物为教育内容,利用身边现有的材料和场所,二是兴趣性和生成性教育内容应该是幼儿感兴趣的,不是感兴趣的也要通过一定方式让孩子感兴趣。

这就要求教师要了解每个孩子的情况。

因为都学过教法这点就不多讲了。

利用我们所学的游戏的方法,用幼儿能接受的教学语言,面向全体幼儿,全面施教。

幼儿园教师要做全才。

幼儿园教学是不分科的,各领域相互渗透的。

(四)、要有较强的观察力(扑捉信息的能力)和探究能力对孩子的观察、对其他事物自然想象的观察等。

比如:落在地上的雪,同样都是阴面,是土地上的先化,还是落在石头(铁盖)上的先化?为什么?这就需要做教师的去观察、主动去探究。

再如:世界上最小的鸟是什么鸟?(蜂鸟)最大的鸟是?(鸵鸟)大家都知道,小动物是孩子最感兴趣的,他可能会问老师鸟都吃虫子吗?有吃虫的、也还有吃米粒的(还有吃草叶等植物的鸟),鸟都怎么吃虫子?(有的鸟很聪明借助于小棍捉虫吃,是人与自然节目播的)。

(五)、要有使用媒体教具和自制玩教具的能力主要是自制玩教具,因为我们周围生活中的自然资源很丰富,我们要动脑、动手去制作符合教育需求的玩教具。

丰富幼儿的生活,美化环境。

另外,实际生活中使用多媒体是必不可少的,如:正确使用实物投影仪、会用电脑查找资料,制作课件等等。

(六)、要有合作和沟通的能力要学会与孩子交流方式方法;要学会与同事合作艺术;还要学会与家长沟通技巧。

教育幼儿不单是幼儿园教师的事,家长有义务配合幼儿园工作。

与家长沟通不等于告状,要在沟通中使家长知道幼小的心灵需要我们共同呵护。

因此在形式上,对采用一对一的形式,显示出对孩子的尊重。

有的可以一对多,就是采用召开家长会的形式;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上,可以介绍孩子在园一天参与活动的表现如何,情绪怎样,习惯养成等现象;也可以是发现的个别现象(比如:孩子老咬指甲,都出血了,就是不听话。

与家长一起找原因)不管怎样,教师与家长讲话要讲究策略,不能信口开河,语气要婉转,表达要清楚。

不要以为与家长熟了,就把孩子的毛病直接讲给他听,如:你们孩子老咬指甲,都出血了,就是不听话。

孩子听见了心理紧张,家长听了这小毛病你都不改,打!家长也可能采取管不了就不管的消极态度。

那么就没有达到沟通的目的。

应和家长一起分析孩子咬指甲的原因??孩子咬指甲或咬其他物品是内在精神压力的一种表现方式。

例如:孩子不愿上幼儿园、幼儿是父母或教师管教得严厉等。

在强烈的心理压力或高度焦虑的情况下,开始咬指甲或其他物品,一旦形成习惯,即使不紧张,也会经常发生这种现象。

告状会加重孩子的心理负担更咬,只有从消除孩子精神压力入手,要和家长共同商讨孩子咬指甲的原因,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多肯定孩子的长处,多鼓励,转移孩子的注意力,让孩子心情愉快等)一般说,劝戒和责罚不能取得好效果。

尤其是有矛盾的时候,应更要注意。

(七)、幼儿教师要有健康身体和心理教师要有好身体和健康心理,好的身体才能保证活动的开展,另外教师本身就是课程,教师的言行举止无时无刻都在影响着幼儿。

性格决定命运,良好的心态会给自己和孩子带来快乐,所以要幽默一些。

因为你要培养什么样的孩子,你就要具备什么素质。

教师好的心态对幼儿的影响是很大的。

教师有颗宽容的心,孩子会没有压力的快乐的度过每一天,教师对孩子的教育就会从正面入手,就不会挖苦、讽刺孩子,而是积极的鼓励孩子,赏识孩子。

就会对孩子做出积极的评价。

从而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世界上最伟大、最无私的爱就是母爱。

教师要像妈妈一样爱每一个孩子。

1.用爱的目光关注孩子。

眼睛是心灵的窗口,是心与心沟通的桥梁,爱的目光是孩子成长的营养源。

作为教师应每天注视孩子,用赏识和赞许的神情告诉孩子:“你太好了,你让我骄傲。

”每天去反思自己“对孩子,爱的目光足够了吗”?2.用爱的微笑去面对孩子。

微笑能照亮所有看到它的人。

他像穿过乌云的太阳,带给人们温暖,微笑是爱的语言,是表达爱意的最佳形式,作为老师,面对孩子微笑,传递给孩子的信息是“我爱你,孩子”。

3.用爱的语言鼓励孩子。

爱的语言能够培养出懂得爱的孩子,而爱心是语言流露的源泉。

作为教师,应该经常鼓励孩子。

“孩子,你真棒”,使其产生成功的体验。

4.用爱的渴望调动孩子。

渴望能给孩子带来快乐,因为人总是在得不到的时候最想得到,轻易得到的反而不珍惜,因此,调动孩子,让孩子在朝思暮想中获得爱,使他们明白,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想寻找快乐就要自己去努力。

聪明的老师总会给孩子留点“渴望”的余地。

5.用爱的细节感染孩子。

光给予孩子爱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让孩子学会体验爱、收集爱,作为老师应让孩子从生活的细节中学会发现爱、感受爱,使其化为对生活、对周围人的热情。

6.用爱的管教约束孩子。

爱孩子绝不是纵容孩子,放任自流。

因为过度的爱往往会剥夺孩子童年的快乐。

作为教师应适当约束孩子,让他们从小懂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7.用爱的胸怀包容孩子。

所有生命都该得到尊重。

包容孩子,让他们有重新开始的机会。

作为教师,应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去包容孩子的一切,包括他的成功与失败,正确与错误,相信每个孩子都是可塑之更多精品。

8.把的机会还给孩子。

爱就像口袋,往里装时是满足,往外掏时是成就,付出爱才会得到真正的快乐。

作为教师,应该把爱的机会还给孩子,让他们体验到:索取可以使人满足,但付出才是真正的快乐。

三、幼儿园一日常规中对教师的要求(一)、要具备“六勤”(六多)六勤:眼勤(多看)每个孩子都在我的视野范围内、看书、看电视、查电脑, 丰富自己的知识,还要会看他人的言行举止,他人就是自己的一面镜子,他的长处我学,他的不足我戒,做个有心人。

耳勤(多听)要倾听孩子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需求,听领导的指导同时的建议、家长的呼声等等。

在教学活动中看这回答问题的孩子同时要听其他的孩子的声音。

通过多听,反思自己的工作。

脑勤(多想)想什么?和在座的老师互动一下。

根据孩子的身心特点我应该培养孩子什么习惯,什么样的孩子是好孩子?(听话:需要会听话的孩子、敢说等等)想我用这种材料做什么玩具等。

多思多想才会使人更聪明,反思是多想的具体表现。

手勤(多做)看到、想到、听到就要做到。

实践出真知。

嘴勤(多说)要和孩子、家长、同事、领导说即多沟通、多探讨。

安全工作需要嘴勤,可以避免意外伤害事故。

腿勤(多走)时刻与孩子一起活动,陈鹤琴先生说:“如果你要了解儿童的个性和兴趣,明了儿童的能力和情感,自己一定要参加到儿童的队伍里去。

”比如:在户外活动前,走出去(腿勤)看看(眼勤)大型玩具上脏吗?(脏了擦一擦再玩,行动告诉人们你是尊敬孩子的,同时潜移默化的培养孩子卫生习惯等)是否有破损的地方(脑勤),(如有即使反馈给领导(嘴勤),展现出你的责任感、安全意识等,随是小小的举动暗含了许多教育内容),体现出教师一切为孩子,出去学习、家访等。

再如:有一所中心园的教师到一幼儿园参观,看到一个自制数字分解组成器玩具,一拉罐做成的,很欣赏。

我问她:“你看了以后你会怎么做?”他说:“把数字换成图形、或做成认识单数双数用不同颜色区分开。

”说的很好,走出来学习就应这样举一反三。

(二)、要做到“六心”即对待孩子以“爱”为首,我们幼儿教育就是“爱”的教育,“爱”的需求是幼儿最基本的需要之一。

因此要做到喜欢孩子要真心、孩子生活要关心、教育孩子要精心、观察孩子要细心、引导孩子要耐心、服务家长要热心。

互动一下: 喜欢孩子要真心:是基础,你不真心喜欢孩子,我想您不会心甘情愿的做幼教工作,只有真心喜欢孩子,你为他们付出才会无怨无悔。

孩子生活要关心:孩子的心情怎样、天气变化了衣服穿的多少、孩子病了吗?怎么不愿动?等等都要关心。

教育孩子要精心:生活无小节,处处是教育。

教学无小事,事事要精心。

《资料汇编》中落实新《纲要》执行新《常规》中有详细的要求,大家应熟练掌握,以便更好的指导工作。

观察孩子要细心:每个孩子的言行举止要尽收眼底。

孩子对什么感兴趣、为什么他不愿参加活动等都要心中有数。

看到了才能有针对性的去解决问题。

引导孩子要耐心:我们不能用成人的水准来要求孩子,要从孩子的实际出发,不能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每一个孩子,要耐心的引导幼儿学习,让他们在不同水平上有提高。

服务家长要热心:前面已经设计到了就不在讲,自己在工作中去体会,因为我们在座的有的也是家长。

其实这“六心”是在活动过程中综合体现的,怎样去把握这是艺术,为什么说:因为教师,即是一个职业,也是一种艺术。

“艺术”在这里的含义是,做一件事情没有固定模式,而是应该在活生生的过程中去把握,对幼儿教师的挑战也正体现在这。

(三)在生活中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这是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来说的。

教师对幼儿潜移默化的影响是终身的。

教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经师、能师、人师。

经师是教业境界师的职。

其特点是,比学生先懂得某方面的知识或比学生懂得更多的知识,这种知识属于记问之学。

教师所能做的就是把知识灌输给学生。

能师是教师的专业境界。

也叫智慧型教师。

其特点是术业有专攻,对学术、专业有专门的研究,不仅有学问,而且具有教育智慧。

能师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会经常地、时不时地冒出智慧的火花,学生会从中受到熏陶、感染、启迪,并有所感悟,从而提高悟性,增长智慧,变得越来越聪明。

教育智慧火花的闪现主要表现在吃透教学内容和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方面。

人师是教师的事业境界。

古语说:“经师易得,人师难求”。

人士是教师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不仅教书,而且育人。

人师达到了高于并超越教材的境界,能够给学生远比教材多得多的东西。

通过高度娴熟的教学技巧和机制,灵活自如、出神入化的带领学生在知识的好扬中遨游,用自己的思路,用自己的知识丰富学生的知识。

更为重要的事,人师能在教学中用自己高尚的品格熏陶感染学生的思想品格,用自己的智慧启迪学生的智慧,用自己的情感激发学生的情感,用自己的意志调节学生的意志,用自己的个性影响学生的个性,用自己的心灵呼应学生的心灵,用自己的灵魂铸造学生的灵魂,用自己的人格塑造学生的人格。

做到不教之教。

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魏书生,现辽宁省盘锦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兼局长,被誉为“现代孔子”。

最后,让我们共同分享以下苏联大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的故事《孩子比鲜花更需要呵护》苏霍姆林斯基在做一所小学校张的时候,校园花房里长出几多非常大的玫瑰,全校同学都很惊讶,每天来看这朵玫瑰的人络绎不绝,有一天早上,苏霍姆林斯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成为一名优秀教师是每一位教师的梦想和追求。

下面,就如何成为一名优秀教师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自己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让自己成为一个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的人。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二、对工作要兢兢业业,乐于奉献。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甘于吃苦,乐于奉献。

只有工作态度端正了,我们才有可能成为一名优秀教师。

三、对学生要尊重、热爱,循循善诱。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尊重、热爱每一名学生,对学生施以正确的塑造和引导,让他们成为更好的人,让他们成为社会有用的公民。

四、对同事要团结互助,乐于分享。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树立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思想,加强同事间学习和交流,实现共同成长。

五、对家长要正确引导,加强合作。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教育水平和教育态度直接影响着教育效果。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正确引导家长的教育方法,多与家长合作、交流,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合力。

六、对生活要阳光思维,超越自我。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学会阳光思维,要学会换位思考,要学会分开看问题。

只有自己具有了健康、积极的心态,我们培养出的学生才会幸福、快乐。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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