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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官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8-09-14 20:06

法官没有审判经验,怎么进行知识培训

这个问题一般人都喜欢问。

若就法院的进入关来看,总体上进入法院的人的素质没有律师高。

律师中虽然有很多是没有其他的出路才做律师的人,但是大多数人是有才华但是没有机会做法官。

在中国,做律师,门槛只是你愿意不愿意。

而做法官则是看机会,这个机会更多的是体制和人际因素,虽然也有真才实学进入法院的,但是这些人一般很难进入重要工作岗位。

在法院越是有才越会被安排到研究室、政治处、办公室等岗位,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岗位直接为法院或者领导服务,素质差的人做不好,那只有让有才华的人来做,而且在法院这些岗位也只有有点才华的人才震慑的住其他部门的人,由此真是水平高的人要不不在业务岗位,要不被当地组织部、政法委等机关抽调走。

由此,可以发现和律师在业务岗位对垒的本不是法院最高水平的法官。

但是律师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全国缺乏系统性,这些导致业务培训学习流于形式。

法官有法官学院,虽然法官学院教学水平不怎么样,但是类似的业务培训学习整体上还是提高了法官业务水平,而且法官内部通过业务交流以及学习出差等形式也互相切磋了业务水平。

由此看来,在法官职业上,由国家出资以及法院自行的经费组织的学习和交流机会十分普遍。

而且在法官职业中还有一个显著的特别,那就是法官有任何新的心得和经验,不但法官喜欢推广,而且法院也会主动推广介绍,因为这是政绩,只有知道的人越多才有满足感。

那反观律师业的培训,不能不说流于形式,关键是业务水平不高,请的是学者专家,讲的都是和律师技能没有多大的关系的内容。

其次,律师之间还很容易形成业务封锁和壁垒,都认为自己知道的是宝贝,天天怕别人知道自己的诀窍。

律师之间不沟通和交流是这个职业特点决定的,因为只有对手越脆弱和无知,自己才越有竞争优势。

说到了律师和法官个体,那再说下整个职业群体。

各级法院都有研究室,地市级法院以上都有法官学院,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以及网络论坛《法治论坛》,还有出版社,虽然这些显得机构林立,很多地方机构在地方看待是属于多余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毕竟从事了大量的业务交流学习以及经验总结交流工作,间接提高了各级法官的业务水平。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室以及各个业务庭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很多工作是规范了业务标准,发布了很多司法解释,这些工作都提高了人民法院工作质量。

但是律师业没有法院这样的资源条件,到目前为止,中国律师协会虽然大量成立了各种专业委员会,但是这些委员会没有出台或者发布任何律师业业务操作指引等。

律师协会忙着收律师的会员费,目前也还没有腾出时间来研究律师业的内部发展问题,至于学习外国先进经验以及内部交流,都因为经费渠道原因,还没有列支律师业内部发展事项而无所作为。

假如再把中国各级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各级人民法院对比,那自然就是天壤之别了。

自此,我们看见律师个体和法官个体在起跑之前存在差异,但是背后的资源和依靠的差别是前面的差别的千百倍。

那再看业务能力了,法院内部现在管理不规范,法官经常在各个庭轮岗,短期内影响了业务水平发挥,但是长远来看培养了一个法官的各种素质,成长比较全面。

所以很多法院院长无奈的说:“我们法院现在成了律师的免费的培养基地”他说的是自己培养的优秀人才经常辞职出来做律师,让法院后悔自己的心血和培养就白白的流失了。

而律师,业务数量取决于自己的开拓能力,没有案件做,什么能力都锻炼不出来。

律师大量的时间花在找案件上,而非办案件上,而且经历的案件数量和情况没有法官遇见的复杂。

所以我们经常发现法院辞职出来的律师业务水平很专业,但是收入却没有那样水平不如他们的律师高,原因就在于找案件的能力上存在差距。

但是换一个角度,律师的业务是存在客户的监督的,以成败论英雄,压力大,自然单个案件吃的透。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假冒律师的人欺骗当事人以及一些黑律师不负责,但是这些律师是很害怕客户举报的。

反观法官,业务的取向是内部控制,只要院长和各级人大满意就可以了,办案没有业务上面的特别压力,这也导致法官出现和律师一样的两种分化:一种是拍马屁办案,只要上下级法院不撤消就万事大吉,甚至主要是讨领导和有关机关欢心;一种是塌实办案,不畏强权,依法办案。

当然大多数法官只是在两种人之间徘徊而已,但是讲学习的法官水平那自然提高的就很快。

这样在宏观角度,我们就发现律师的先天优势可能随着后天的整体意义上的劣势而逐渐丧失着业务水平上的优势。

但是优秀的律师才能生存下来,而落后的法官永远都会呆在法官,所以几年后能留在律师界的又都是律师界的精英。

律师界和法官界优胜劣汰的机制又导致了律师和法官水平的再次决战。

决战的结果是律师个体依然超越法官个体。

不过老百姓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许更有价值了。

法官的社会形象比较差,关键是司法腐败,而律师的社会整体形象不怎么样好,但是对于律师的看法比较好。

老百姓只是厌恶其中个别的黑律师而已,对于律师职业还是有着深切的好感和信任,因为毕竟是为自己说话和办事的人。

我个人认为优秀律师在人格魅力和自由文化品质上超越着优秀法官,这些也导致律师的传奇色彩比法官更多。

加之律师行业的财富神话和发展神话比法官职业更多更精彩,对待律师的崇拜神情超过对法官的尊重。

律师毕竟贴近社会,对社会和客户的需要有更灵活的适应能力,在文化上和老百姓以及社会更贴近更有人情味,所有的这些非业务上的人格和文化色彩都让优秀的法官望尘莫及。

这些也让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学富五车的法官内心不平衡,那些大律师除了钱,哪有比我强的地方呢

当然,讨论这个问题,不是争一个高低。

现实的情况是,法官的水平高低影响着对律师的评价,而对律师的看法也折射着时代对法官的期盼。

法官和律师,谁高谁低,一定要争,而且还要大张旗鼓的争,只有这样,老百姓才看的到希望。

但是不是互相的诋毁,那些通过贬损对方的争斗只会让双方都丢人现眼。

当然,由于法官和律师业的本质不同,在很多领域无法比出结果。

客观考察,虽然这是一场没有结束的战役,但是互相却在争夺任何一个小的战斗的输赢。

我希望律师业在更多的方面超越自己的局限,从而赢得更多的胜利。

律师,大家一起快乐成长

女主角学习成绩不好,但不放弃,努力,在学习方法上很受用

说得简单一点,要么继续读书要么就去学技术了。

关键是看你怎么想的,是读书还是学技术。

读书的话就要努力了,好好学习;学技术的话,就得选一门热门的技术了,只有这样以后才能找到好工作。

像现在的川菜厨师,就是很热门的职业。

如何有效地构建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这一职业是承载法治理想的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如果说“大法官不仅是资历和经验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法律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的象征。

应当在思想品质、法学涵养、断案经验等方面,成为全体法官的楷模。

”[1]那么,也可以这样诠释上级法院的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也应当是专业水平、资历和经验的标志,应当成为下级法院法官学习的楷模。

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学历和从事法律工作经验,就可以被任命为法官。

  笔者认为,这样的条件对基层法院法官可以,对中级以上法院就有问题了。

这样的条件,就中级法院而言,就会导致部分初任法官任职年龄偏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工作经验,导致了从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的上级法院的法官没有办案的经历,不利于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尤其在处理上诉案件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改革现行的法官任命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遴选,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经法定程序可以被遴选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职位,而不是直接在本院的符合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人选中进行任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学素养、才能使上级法院的法官真正成为下级法院法官学习的楷模,才能保证上级法院指导工作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正确性。

  一、遴选下级法院优秀法官担任上级法院法官是法官职业化的需要  专业化的法官职业队伍是现代司法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主体基础,更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主要法治力量。

近年来,司法公正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大量涌现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司法能否做到公正。

应当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司法问题的关键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法律要主要依靠法官来操作,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司法的效率与公正。

法官行使审判权,不仅影响到人民的财产利益,而且会影响到人们的人身自由,甚至影响到人的生命。

如果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并不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就不能够公正地、正确的行使审判权。

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要特别重视法官队伍建设,选好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

因此,科学严谨的法官遴选制度,不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需要,而且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随之公布了全国四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案件受理范围,对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额大大扩大,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受理标的额的扩大,将使大量的一审案件像潮水般地涌入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主要职能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行使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上级法院在十四种情形下的案件再审权,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就赋予了上级法院更多的审判监督职能,这就更需要上级法院的法官具备更高的法学素养和审判技能。

遴选基层法院的优秀法官进入中级法院担任法官,使得二审法官不仅具备一审法官的审判工作经验,而且又使二审法官具有本级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必将对二审法院的审判工作大有裨益,必将更好地确保中级法院指导工作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正确性。

  二、现行上级法院法官遴选模式的弊端  我国四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担负着不同的工作任务。

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一般均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并负有对下级法院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与监督的职责。

因此,对上级法院的法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作为上级法院的法官,如果由在下级法院任职的经验,对重大、复杂案件既有一般案件的审理经验,又有担任本级法官职务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就能保证上级法院指导工作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正确性。

  正如前文所说,目前我国上级法院法官的选任方式主要是从本院符合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人选中进行选任,因而造成被选任的部分法官任职年龄偏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和审判工作经验。

从事审判指导工作的上级法院的法官没有办案经历,审判指导与监督形同虚设,甚至乱指导、滥监督,对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该维持的不维持,该改判的不改判,出台的用以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多种不同的结果。

  上级法院自产自销式的法官选任模式,阻断了法官奋发向上、刻苦钻研业务的云梯,不利于专家型法官的成长。

一些书记员一旦通过司法考试,就四处通门路、托关系,希望早点被任命为初任法官,而不是继续钻研业务,有些已经担任法官职务的法官,则一味地想着向上爬,钻门路而不去钻业务,有的上级法院的法官的政治素质或者业务素质还不如下级法院的法官,某中级法院因一件案件倒下四名庭长级法官、某中级法院倒下的法官足以使该中级法院审判工作瘫痪,这样的实例足以说明某些上级法院的法官不是以业务见长,而是以上级老大见长。

笔者多次陪同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他们的言谈举止中可以看出,其中不乏兢兢业业钻研业务的专家型法官,但更多的是在乎自己是处级或是副处级审判员、科级或者副科级审判员,似乎一个处级审判员比一个副科级审判员在判决书上的署名上效力更高。

从这样的实例上看,陈旧的上级法院法官选任制度是导致上级法院法官落马的制度原因所在,也说明上级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容易滋生腐败。

  自产自销式的上级法院法官选任模式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官选任模式脱轨。

世界各国都强调上级法院的法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并通过法律规定了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在资历上的要求。

许多国家从法律上分别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目的就是保证不同层次的法官具有相应的素质。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法官的精英型选拔和平等性待遇,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高淘汰率培养和严格职业技能的训练。

我国上级法院的法官选任则完全由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法院党组决定,这种行政提拔式的法官选任方式很难完全保证精英型法官、专家型法官得到被选拔任用。

  三、国外法官遴选模式比较  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对法官遴选制度无不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法官产生的道路是:法学院---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化专门培训---担任初审法院的法官---通过严格的晋升选拔制度逐级晋升。

这种模式产生的影响是: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职业化的训练,使法官成为少数精英者的职业。

由于标准化的训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观点一致,一次又一次的标准化考试,把未来法官本身有差异的思想统一起来了,有利于培养一支高度专业化且具有相近司法风格的法官队伍。

但是,统一的职业化培训,也容易使他们缺乏开拓意识和独立思想,思维模式过于教条,视野相对狭隘,谨小慎微、缺乏个性,这也是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共有特征[2]。

  英美法系法官产生的道路是:法学院—律师考试—担任律师—选拔为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不存在职级晋升问题。

这种模式产生的影响是:1、从律师中任命法官既能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

由于遴选的条件、程序苛刻,一旦选为法官,他们的自信心强、独立性强、有很高的荣誉感、依附性少。

2、法官一般不存在晋升问题,待遇一进入法院就已确定,不同级别法院法官薪金差异很小。

因此,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不十分关注晋升,独立性强。

但是,缺乏动力、工作怠慢、不思进取、效率不高也是这种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

3、英美法系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能够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作出的判决对今后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权力很大,作用也极为重要,法官的裁决甚至能改变国家司法甚至政治的进程。

因此,法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对法官十分信任和尊敬。

  四、我国上级法院法官遴选模式改革路径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性逐渐得到党中央乃至全社会的认同和肯定。

全国各级法院参照两大法系的法官遴选模式,进行了丰富多彩的法官遴选实践,总结了许多关于上级法院法官的遴选理论和经验。

相对来说,我国上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模式更接近与大陆法系的遴选方式,这与我国法律体系和法院模式受大陆法系影响是分布开的。

从能够接触到的资料显示,总的来说,选任下级法院优秀法官担任上级法院法官似乎已经成为当前上级法院法官遴选的必然趋势。

  有学者建议,仿照英美法系的做法,从律师或者法学家中选任法官充实上级法院的法官队伍。

笔者认为,这种建议也不失为一个途径。

有的精英型律师或者法学家确实具有丰富的实践或理论经验,如果他们被选任为法官,会对法官素质的整体提高起到巨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法官办案也会起到指导帮助作用,对国家的法治进程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也有专家建议,实行检法交流。

笔者认为,对于法院院长,检法交流是可行的,有利于对法官队伍进行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监督。

但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建立一支精英型、专家型的法官队伍,而不是讨论法院的领导与监督问题。

讨论上级法院法官遴选制度,是在法官职业化的立论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从检察官中遴选上级法院的法官,遴选对法院审判工作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熟悉法院审判工作的优秀检察官进入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只能理解为选任了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检察院少了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而不能确定的认为遴选了一名优秀的上级法院的法官。

也许该法官上岗后,许多适用于法院的东西需要他从头学起,如此下去,法官职业化岂不是一句空谈,上级法院又如何能够保证更好地行使审判指导与监督权呢

  上级法院遴选法官既不能从本院具备法官法任职资格的人选中直接任命,也不能从律师、法学家中遴选,只能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这也许就是中国特色上级法院法官遴选制度所在。

实习成果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只有两个专业 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警官专业和国家法官学院总校法学专业 学院主要承担中国高级 中级法院院长的任职 续职 培训工作 是法官的最高学府 学院师资力量很不错 不对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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