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当好企业发展的“服务员”“守夜人”。
企业家坦荡真诚与党政干部接触交往,做强实业、做大主业,成为地方发展的增长极、强引擎。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生态圈”已形成。
截至目前,全县各类民营企业共有XX家,其中工业企业XX家,占比XX%,建筑类企业XX家,占比XX%;三产服务业企业XX家,占比XX%;农业企业XX家,占比XX%。
一、主要做法(一)抓好政策扶持这一关键措施。
不断完善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XX县发展的意见》《关于落实涉企扶持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十余个文件,大力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支持鼓励全民创业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降低企业负担;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助推企业发展。
在2018年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对缴纳税金贡献突出的XX等X家企业,亩均纳税额表现突出的XX等X家企业,新建项目、技改扩规表现突出的XX等4家企业,争创品牌方面表现突出的XX等X家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XX等X家企业给予表扬奖励,对在企业税费、就业带动、产业拉动等方面贡献突出的XX等X家企业,给予XX余万元的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最高的达XX余万元,极大激发了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近期,围绕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全县集中开工
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是什么疑似
营商环境: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一般纳税人的哪些业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