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心得体会 不少于1500字
做合格中学生敬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人之初,性本善”,万物之产时,何物的伊始,都是纯洁而美好的,人也是一样,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人的思想已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所污染,变得污浊不堪,经常耳闻眼见,一些不法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偷、抢行人的东西,在人群中猖狂作乱,但是大多在场的群众先是看到不法分子作案,后是看着他们夺路而跳,却始终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伸张正义,任凭他们违非作歹,干愿作一个麻木不仁,不关自己,高高挂起的人。
当然,学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一些歪风邪气也不可避免地侵入到校园中来,但是无论校领导,班级老师怎样地悉心教导,那种“黑暗之风”似乎在某些同学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挥之不去。
“六月飞雪”只有在《窦娥冤》里出现过,曾几何时,我们校园里也出现过这种现象,相信同都还记得去年六月的“雪花事件”吧
一些初三年毕业生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不保持校园卫生,肆意将书本、试卷撕毁不说,还从楼撒向楼下,整个校园成了纸屑的汪洋,扫了又扔,扔了又扫,花费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把这些纸屑弄干净,这不是偶尔的一位或几位同学所为,而是成群的学生,可见这股邪气已侵入到了人骨之中。
远的不说,就近而言,学校为了保持校园卫生,让我们在一个优雅的一半内生活、学习,购置了40个垃圾箱,这原本是一件好事,可有的同学却丝豪不考虑垃圾箱的作用和校领导们的良苦用心,任意毁坏公物,将垃圾箱踢下,从此事看来,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思想道德和素质问题,更重要的是一种邪气在同学们中间已逐渐漫延开来,我想,这种邪气将是一种比任何病毒都厉害的东西,它将会深入你心将你的精神,你的灵魂一点点腐蚀,到那时,邪气占据心灵的你难道不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老鼠么
”要不然,怎么在学校的再三强调下,依旧没有同学去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负应有责任呢
不仅仅是这两件事,校园内发生的各类学生与老师发生冲突,学生之间纠结斗殴,学生照抄作业等事件,都已层出不穷,在很多同学眼中,盲目地追星,穿时髦,伴帅装酷,不听老师家长的话即是新时代中学生的形象,但是同学们,你们这是在纵容邪气的滋生,你们知道吗
邪气不除,正气不来。
正义感对于同学们来说不是件容易的事,但也不见得它很难,从古到今,正气凛然的人们未曾少见,屈原一位著名的爱国诗人,为了唤醒没睡的人民,为了拯救即将危亡的国家,为了改变“世人皆醉,我独醒”的亡国因素。
他屈原,一位多么伟大的爱国之士,竟跳江而死
是的,屈原的死让我们感觉到了一种力量,一种正气,是的,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目标,然而正义却永不变,那么就请这个新时代的我们都来做个正义之士吧
从谦逊有礼,以礼相待,讲文明,讲素质,到有思想,有道德,有风度,这对于我们这群刚刚长出丰翼羽毛雏鸟来说,是不难的,就让我们来比一比,看谁能弘扬正气,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同学们,初中三年一晃而过,让我们在阳光下接受洗礼,在风雨里迎接磨炼,在正气冲健康成长,成为一个合格的中学生,成为一个能担当住明天太阳的接班人吧!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时光飞逝,日月如梭。
我们踏着温暖的阳光走进校门,又开始了新的学期。
我们身后是家长与老师的期望,我们面前是机遇和挑战。
在优越的学习条件和学习环境中,我们应该努力学习、发奋图强,不辜负家长与老师对我们的希望,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为此我向全校同学倡议: 首先,我们要做到遵守校规校纪,不能无视学校的威严,无视“铁的纪律”。
我们个别同学参与赌博,就是一个很大的教训,我们决不能为了一时的快乐违反校规校纪,更不能我行我素。
凡事都要瞻前顾后,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其次,注意运用合理的学习方法,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生活方面也要注意个人和集体卫生,为自己也为别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我们应多参加体育锻练,拥有健康的身体。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安心地学习和生活。
再次,在家中,我们也要做有礼貌的好孩子,尊老爱幼,孝敬父母。
在家里,我们应该学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让父母在辛苦的工作之余感觉到家的温暖,但更重要的是努力学习,不让父母失望。
时代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社会在进步,我们的祖国在日益强大,同学们,为了我们自己的将来,为了学府辉煌的明天,为了祖国昌盛的未来,让我们努力、努力、再努力,奋发图强,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演讲稿 同学们,大家好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作为一个中学生,即使不能为学校争光,争得多少荣誉,也不能为学校抹黑,不能为学校留下污点。
作为进入二中学习的中学生,即使考不取高中,也不能学痞了,学坏了;也就是说不能成才,也要成人,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即真人,不能成为虚伪的人和不能自食其力的废人。
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对他的学生要求,每天做到四问:我的学习进步了没有,我的生活进步了没有,我的工作进步了没有,我的道德进步了没有
陶行知教育还我们: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印度有句谚语:播种行为就播种习惯,播种习惯就播种性格,播种性格就播种命运,一个人的人格的伟大,就是源于其良好的习惯,它是从行为开始的。
我视踏踏实实为人生的坐标,视勤勤恳恳为生活的宗旨,以兢兢业业为学习的态度,以真心为待人的准则。
一,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合格的中学生。
法国学者培根曾经说过:习惯是人生的主宰,人们应该努力地追求好习惯。
的确,行为习惯就像我们身上的指南针,指引着每一个人的行动。
纵观历史,大凡获得成功的人,都是一些良好行为长期坚持,养成习惯,形成自然。
小时候的鲁迅先生,就养成不迟到的习惯,他要求自己抓紧时间,时时刻刻地叮嘱自己凡事都要早做,这样长时间地坚持下去,就成了习惯了。
这位以小跑走完一生的作家,在中国以至世界文学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业绩,成为世界有史以来十大文豪之一。
可见,行为习惯对一个人各方面的素质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我们中学生来讲,尤为重要。
就拿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学习来说吧。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有些同学平时在学习的时候看起来不是特别用功,但考试时往往能拿到高分;我们也看到,有些同学时常埋头苦干,就连下课十分钟也不敢浪费,依旧继续学习,可是他们往往在考试中不能拿高分。
其实,这完全在于学习习惯和方法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学习的重点不在于数量,而在于效率。
一个好的、科学的学习习惯和方法,能使我们既学得有效率,又学得轻松自在。
而如果你不能抓住方法来学习,造成一些对学习不利的坏习惯,比如开夜车,或头脑里整天只想着学习,而排斥其他的事物,这些做法,不但不能提高效率,而且对你身心发展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们在学习时,最重要的是养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好习惯,益终身;这样一来,你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了。
昨日的习惯,已经造就了今日的我们;今日的习惯决定明天的我们。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今天做起,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共同创造辉煌的未来
二,勤奋好学,做合格的中学生 所谓“好学,”首先是“好”,即为感兴趣,被吸引之意,对知识的爱好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受迫于某种外界的要求。
所以在很大的程度上讲,我们学习一门知识之前,该是先对它抱有浓厚的兴趣,由衷地渴求知识,进而迫切地想要学习并且学会、学好,因此受到自己所好的强烈吸引,才能勤奋忘我地学,才能在学习过程中披荆斩棘,义无反顾地走向成功的巅峰。
古今中外好学成才者不胜枚举,倘若失了对戏剧浓厚的兴趣,莎士比亚会趴在戏院门缝里窥看演出吗
倘若不是好学,王冕能以沙地为纸,以枯枝为笔画出朵朵荷花吗
古有王羲之、程颐、爱迪生、狄更斯,今有吉尔曼、沙利、邓亚萍与奥赛冠军安金鹏,若不是出于最初的好学,他们能成为大有建树的人才吗
所以说兴趣是一位最好的导师,因此我要带着有趣的心情去对待每一天、每一堂课、每一道题,并且保持乐观的心情,对学习中遇到的困难不急不躁,找出问题,一点点去克服、去攻克,使自己日有所获、日有所得,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进而也为使通中立于不败之地,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少年时代是美丽的,也是短暂的。
我们不惜金缕衣,当惜少年时。
古往今来,珍惜时间的事不计其数。
就说巴尔扎克吧
他深知光阴像奔腾的大江之水一去不返,独自埋头于阁楼,奋笔疾书,写出了巨著。
先人尚能如此,难道我们作为21世纪的少年就不能办到吗
我要珍惜身边的一分一秒,只有这样,当我站在新的起点回首通中的学习时光才不会因虚度了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碌碌无为而羞耻。
最后,我想给我们的同学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我给出我的答案,请大家去思考,去行动: 1 、你如何用自己的行动去捍卫泾川二中尊严
我的答案是:不仅在遇到有人诋毁二中或对泾川二中对歪曲宣传时,我们要据理反驳,用事实说话,还有必要主动宣传泾川二中的发展,向身边的朋友、亲戚、同学公正地评价二中、介绍二中。
我们把我们的校徽带在胸前,敢于在任何人面前说我们是泾川二中人。
2 、当你发现一些同学的不良行为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时,你如何处理呢
我的答案是:我们可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情——劝止、向学校报告、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我们也要时时提醒我是泾川二中人,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泾川二中,我不能为泾川二中抹黑,我不能为学校添乱。
3 、我们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
我的答案是:我们育人的最基本原则是即使不能成才,也要成人。
无论做什么样的人,都不能做不道德的人,给学校或集体、家长抹黑的人,养成不良习惯的人,我们要做受人尊重的人,有修养的人,养成良好习惯的人,至少也要成为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的人,不求给社会带来多大贡献,也不能给社会添乱。
4 、我们每个同学如何去向亲戚朋友同学介绍泾川二中呢
我的答案是:实事求是地介绍我们的学校。
把学校最美的一面介绍给他们,最简单的一句话,看我的考试成绩吧。
5 、我们每个同学都要为泾川二中做出什么贡献呢
我的答案是:我是泾川二中人,我们就要为泾川二中做贡献,泾川二中是我家,发展宣传靠大家。
为学校做贡献可大可小,具体到我们每个同学所做的贡献主要就是:勤奋学习,学习刻苦用功,以优异成绩为学校做贡献;发展特长,积极参与各类活动,在学科竞赛、各种比赛中为学校争光;大力宣传泾川二中,在各种媒体上发表文章介绍二中,为学校发展鼓劲加油; 勇于同败坏学校声誉的不良倾向做斗争,关键时能挺身而出捍卫及保护学校利益,极力维护学校得之不易的声誉;模范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在教室、寝室、卫生管理中身先士卒;在公共场合特别是在参加集会、参加校际活动等,讲大局,识大体,表现出泾川二中学生的良好风范及素质,为学校赢得声誉。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我今天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守规范,正学风,做现代文明中学生》。
同学们,当你们迈进中学大门的那一时刻,是否想过,你们应该怎样度过这宝贵的三年时光
是否想过,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中学生呢
是否暗暗下过决心,我一定要做一名老师眼中,家长眼中,同学眼中的好学生呢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新事物,新观念的不断涌现,特别是出现一些歪风邪气,对我们中学生的行为习惯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安静文明的校园,那么,作为莘莘学子的我们如何去应对这些不良风气的冲击呢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素来是一个温文尔雅,落落大方,见义勇为,谦恭礼让的文明礼仪之邦。
作为现代中学生,如何去继承这种优良传统呢
我想,首先要学习做人,做一名“守规则,守规范的现代文明新人”。
我认为,清除陋习需要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讲文明语言,做文明学生,平时不讲粗话,脏话,遵守校规校纪,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打架斗殴,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仪表整洁大方,在校期间不配戴首饰不穿奇装异服,尊敬师长,见了老师主动问好,团结同学,互帮互助,生活要节俭。
只有告别了陋习,才能真正走向文明,做一名合格的现代中学生。
总之,我们的言行举止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作为一名中学生,除了要遵规守纪外,别忘了我们学生的职责-------勤奋学习。
开学一个多月来,同学们都非常认真地学习,学习气氛相当浓厚。
看到这种现象,非常令人欣慰。
但还有一部分同学却令人心寒。
他们不仅上课不好好听讲,作业不认真做,而且还扰乱课堂纪律,甚至有的同学还和老师顶嘴。
这都是一些极其不好的现象。
俗话说,“成功之路宽又广”。
如果一个人想要迈上这段成功的道路,那么就应该学习。
我们班以前的一位同学程婧,她一直以来是我学习的好榜样。
她学习的时候,总是安安静静的,不吵也不闹。
她勤于思考,上课回答问题总是很积极。
她考试总是年级第一,但她从不骄傲。
只有我们班的同学为她骄傲,为她喝彩。
早读时,她一个人静静地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以自己喜欢的方式读书。
她给人感觉就是一个乖乖女。
她从不迟到,从来不会说是哪次作业没有交,从来不在上课时不随便说话,从来不在下课的时候追逐打闹。
还有,别人向她请教问题的时候,她总是不耐其烦,认真讲解。
我觉得,做一名老师眼中,家长眼中,同学眼中的好学生,就应该像程婧这个样子。
虽然,她已经转到另外一个学校去了,但她依然是我学习的好榜样,是我们大家学习的好榜样。
今天,学校开展这次“守规范,正学风”的演讲比赛,目的就是想让我们言行举止严格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好好学习。
在此,我号召全校所有学生,携起手来,从小事做起,从良好的习惯做起,做守规范、爱学习的现代文明中学生。
让文明礼仪之花,让学习的常青之树,开满校园的每个角落,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一流的现代化名校而不懈努力吧
谢谢大家
谁能帮我写一篇市场调查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等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学习《教育法》后,都有些什么心得体会呢
本文是《教育法》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
《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一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法律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这就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在制定的当天就已经滞后了,,是什么意思
你好,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
因为法律,尤其是当代法治社会下的民主法律,要求很高的稳定性和总结性,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朝令夕改”、“一案多判”的情况而导致法律不公,法律的制定者们往往要总结几十年乃至几百年的经验,对一个行为是否应当由法律评价、法律如何评价进行充分的总结,才制定出非常稳定的条文,便用适用于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
但是,这种制定的方式往往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法律的预测性体现在对行为的预测上,而不是条文的预测上(楼上大神的回答有点问题),举个例子,我们深信以后可能出现各种高科技的犯罪,但是法律不会预测某些犯罪而作出超前的规定。
社会的进步日新月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复杂,法律是无法完全涵盖所有的情况的,新出现的事物层出不穷,法律有时候也会捉襟见肘。
再举个例子,在以前的婚姻都不涉及买房、登记这些问题,但是现在房价不断攀升,子女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又该如何处理呢
2007年之后全国各地爆发类似现象,法院有些难以适从,从而推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但是在法律出台时,很多类似的状况已经得到了各种各样的判决,可以说可能已经产生了不公正,但是法律就是这样,必须为了“ 稳定性” 而牺牲掉一部分的 “及时公平”,也就是你说的:法律制定当天,其实已经滞后了。
关于珍爱生命的心得体会
生命教育心得体会生命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狭义的生命教育指的是对生命本身的关注,包括个人与他人的生命,进而扩展到一切自然生命。
广义的生命教育是一种全人的教育,它不仅包括对生命的关注,而且包括对生存能力的培养和生命价值的提升。
生命教育既是一切教育的前提,同时还是教育的最高追求。
因此,生命教育应该成为指向人的终极关怀的重要教育理念,是在充分考察人的生命本质基础上提出来的,符合人性要求,它是一种全面关照生命多层次的人本教育。
“生命教育不仅只是教会青少年珍爱生命,更要启发青少年完整理解生命的意义,积极创造生命的价值;生命教育不仅只是告诉青少年关注自身生命,更要帮助青少年关注、尊重、热爱他人的生命;生命教育不仅只是惠泽人类的教育,还应该让青少年明白让生命的其它物种和谐地同在一片蓝天下;生命教育不仅只是关心今日生命之享用,还应该关怀明日生命之发展。
”那么为什么要进行生命教育呢
随着部分青少年物质追求的迷失、社会道德的衰落、身心发展的龃龉、有限岁月的虚度,加之自杀行为得不偿失频繁发生,我国推行生命教育变得刻不容缓: 1、开展生命教育是整体提升国民素质的基本要求。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的生命质量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
在大学大力开展生命教育,有利于提高广大大学生的生存技能和生命质量,激发他们树立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学习、奋发成才的志向;培养他们勇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