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监察心得体会:做实谈话函询的方式方法
纪检监察心得体会:做话函询式方法实践监督执纪“四态”,谈话函询是一项重要工作徽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坚持把谈话函询作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制定实施了《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函询的操作办法》,规范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扎实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努力实现谈话函询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通过“三看”,严把谈话函询材料审核关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提出谈话函询处置意见,发出函询通知书,仅仅是谈话函询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工作还在后面。
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有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就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关于材料的审核把关,实践中,我们主要把握“三看”。
一看是否按照要求把被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这是关键。
对没有说清楚、谈透彻或者故意遮遮掩掩、留有余地的,严肃批评教育,要求重新作出说明,原有的说明材料留存纪检监察组,作为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党组织忠诚老实的重要证据材料。
二看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善。
谈话函询除要求谈话函询对象作出说明外,还要附相关证明材料,看是否与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情况一致。
对证明材料不完善的,限期补齐;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材料的,依照程序直接转入初步核实。
一是坚持信任第一。
组织把党员、干部放到工作岗位特别是领导岗位上,都是对干部的信任。
对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而不是
学习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心得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
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
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
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
《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
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