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正非签发的华为“十六条军规”都说了点啥
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话都会有复查的机会的。
体检不合格的话 也是有办法解决的呢
我被人打了,派出所处理不公,打人者找关系的,我现在该怎么办
被人殴打,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安机关有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
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我是华为荣耀10手机,桌面出现了个小圆圈,怎么取消掉啊
进入设置,打开系统导航,翻到最下面就是了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这几日阅读了《华为基本法》,摘录了一些自己喜欢或是很有感触的条款: 第六条:资源是会枯竭的,唯有文化才会生生不息。
这让我想起了《十月围城》中,那句著名的“唯有进步值得信仰”。
文化也好,进步也好,都是一种理想,一种精神。
理想和精神,是生活之所以精彩的根本。
第八条:质量是我们的自尊心。
第六十五条:华为绝大多数员工是愿意负责和愿意合作的,是高度自尊和有强烈成就欲望的。
第九条:我们强调人力资本不断增值的目标优先于财务资本增值的目标。
我花了一些时间去弄清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如果说,货币是一种被定格的资本,那么,人力资本就是一种“活资本”。
正如第六条中的精神,资源是无法自行倍增的,唯有人的技能、精神,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创造价值。
第三十七条:我们不从事任何分散公司资源和高层管理精力的非相关多元化经营。
就如同我们自己,我们不能也不该指望自己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专心练好一门降龙十八掌,就已能独步天下了。
第六十五条: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优点突出的人往往缺点也很明显。
前几日观看了“双星杯”XX年国际大学群英辩论会,山东大学VS北京师范大学的辩题是职场中老板需要孙悟空还是猪八戒。
在我看来,优点和缺点都是相对而言的,员工的优缺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岗位与人的适配性,某些人格特性,在这个岗位上是优点,在那个岗位上或许就是缺点。
孙悟空,工作能
一般华为怎么给家属安排工作的
您好
关于随军家属安排工作的问题,各军区、个军分区并不完全一样。
这里以台州军分区的规定为例发布如下。
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规范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为主、内部为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多元化安置模式,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安置对象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五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三)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第六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一)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第三章 安置方式第七条 计划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职级相近和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妥善安置。
第八条 考核与招聘安置。
下列情况在核定编制使用计划内由当地政府督导用人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实行考核与招聘:(一)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岗位相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二)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类似、就地就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按新招职工不低于1.5%的比例定向考核招聘随军家属。
省、部属在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省年度安置计划执行。
(三)驻台部队驻地所在的县(市、区)的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编外人员,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比例,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招聘随军家属。
第九条 市场就业安置。
(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纳入本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办理失业登记,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鼓励和倡导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 自主创业安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政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台州市区补助标准为5万元,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人力社保部门每年9月底向财政部门提供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于10月底根据相应标准拨给所在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同时停发政府发放的未就业生活困难补助金。
申请并已享受自主创业各项优惠待遇的,不享有本项补偿。
第十二条 双向选择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前提下,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由接收单位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
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每年12月份由军分区政治部统一办理,当地财政列支。
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与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章 安置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
每年9月底前,由随军家属本人填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向配偶所在部队提出就业安置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学历及职业(职称)资格证书、就业(上岗)证、近期个人体检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初审。
驻台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军分区系统递交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材料,由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和身份认定,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信息库,梳理形成次年安置需求汇总,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复核。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底前对台州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汇总上报的安置需求计划进行复核并认定。
第十七条 计划编制。
安置计划由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组织部、编委办、人力社保局、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共同编制后,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当地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安置计划。
第十八条 落实安置任务。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工作。
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安置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第五章 相关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互通机制。
军分区系统要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检查督导机制。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检查督导,总结通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激励机制。
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评比的硬性指标,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
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六章 组织领导第二十二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相关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军分区系统是驻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协调驻台部队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驻台部队要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同同级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一)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机关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就业推荐、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四)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和最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五)国资部门负责落实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六)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创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七)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本级负责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市边防支队、台州市消防支队和步兵预备役二团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其他驻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哪些体检项目不合格会被公司辞退
不建议出国,如果你有恋人基本会分手,如果你有家庭也大概率会妻离子散,什么家属陪同都是扯淡的,大家都有自己的工作,没有谁一定要做牺牲,而且目前中国的但部分公司外派还是不发达国家,欧美那种业务太少了,家人跟过去各方面还没有在自己国家好。
唯一的收获就是比同龄人收入会高个几年,但是你只是起跑时比别人快了几步,人家在国内的几年就和你持平了,甚至会赶超你,因为总有一天你会回国,只能说是牺牲个3到5年,等你回国你会发现等着你的不是外界描述的光鲜亮丽的升值加薪,而是离职,一切全部重新开始。
所以说外派出去有回国打算的是越快越好,不宜久拖,年轻时重头来还有机会和时间,等到你30大几再想回来就真的难了。
我是外派人员的老婆,我老公到明年整整5年了,现在回来公司没有合适的职位,面临陌生的环境和岗位,全部要重来。
现在的体会就是真不值得,你要考虑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