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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刑诉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8-02-14 17:06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是什么

就是新修订的那版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为什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很好地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诉讼法进一步适应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和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做出了积极努力。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从《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又一部法律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显著进步。

  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总则部分,而且更重要的是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相比旧刑诉法,新的刑诉法更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都彰显了我国着力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建设平安法治中国中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价值取向,虽然新的刑诉法在一些原则或者制度上还有一些欠缺之处,如无罪推定、司法审查、辩护制度等,都有需要或者可以完善的地方。

但不管怎样,新的刑诉法给了法律人太多的期待,相比旧的刑诉法,新刑诉法还是有很多的进步,也标志着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所做的努力,体现了我国法治朝着民主法治中国方向发展迈出了一个大的台阶。

  1、总则上,新刑诉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总则的第二条,彰显了我国刑事制度中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律地位。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是一项从宪法中移植过来的基本法律原则,将该原则写入刑诉法总则部分,不仅充分体现了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上的显著进步。

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循和贯彻执行这一宪法原则。

为每个公民在刑事活动中提供了基本的人权保障,为法治中国打下了结实的基础。

  2、辩护制度上,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实现了与新《律师法》的基本衔接。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凭借律师证、所函、委托书即可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并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完善了律师阅卷制度,将法律援助的范围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扩大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新刑诉法无论是从被告的辩护保障,还是律师的执业保障,还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扩充,都进行了完善。

不仅保证了控辩双方的平衡,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了辩护制度上的保障。

  3、证据上,对证据的内涵、证据的种类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报告”,不仅是证据概念更加科学,而且也更加丰富了证据的种类,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保障人权提供了证据制度上的基础保障。

举证责任上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完善与细化,并引入了发达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经验。

与此同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共同建造了防范刑讯逼供的一道屏障。

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与证人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难题。

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规定的显著进步,为被告人的人权增添了新的保障。

  4、在强制措施上,强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监管与执行,细化了保证金制度,强化公安机关执行力度与责任;完善了监视居住措施,赋予其不同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强化了审查批捕程序,规定了审查批捕的询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和听取辩护人意见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程序,细化了逮捕条件,对“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列举,为逮捕的实际适用提供了明确具体细化的依据;对拘留、逮捕的羁押场所,新的刑诉法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些都是围绕着尊重与保护人权而展开修改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上了提供了人权保障。

  5、在侦查程序上,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规定了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规定了讯问的时间、地点以及羁押的场所,规定了侦查结束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对于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了侦查制度上的保障。

  6、在审判程序上,新增加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有关活动的意见;规定了诉讼中止制度;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了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避免多次发回重审,影响诉讼效率;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中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内容。

审判程序的改革,特别是限制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以及死刑复核中听取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了审判程序上的相应保障,也标志人权保障在诉讼中朝着诉讼化的方向发展。

  7、在执行程序上,增加了社区矫正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社区矫正规定是新的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让罪犯能充分的改过自新,很快的重新融入社会,不再犯罪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也是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的充分体现。

  8、在特别程序上,新的刑诉法专门单设一篇,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反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种特别程序,特别是未成年犯罪的档案封存制度,都体现了新刑诉法在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提供了特别的保障。

  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诉讼程序等进行大量的修改,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扩大了辩护权的范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但同时也规定了指定地点监视居住,赋予了侦查人员法定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手段以及相关措施缺乏救济等富有争议性的规定,这也显示了我国法律制度在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不可否认,新的刑诉法虽有不足,但从尊重和保障人权上看,新刑诉法具有非常大的进步,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朝着文明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道路前进奠定了不可磨灭的基础。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何时颁布,至今为止有过几次修订分别什么时候。

修订了哪些方面。

第一部刑诉法是1979年颁布的,只有1996年修订过一次。

主要修订内容为:1,明确的无罪推定的精神;2,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3,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4,取消免予起诉制度。

新刑诉法修订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哪些方面扩大了

新刑诉法从九方面规范强化法律监督:  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  修正后的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第一次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律师侦查期间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经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时不被监听。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直接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与此同时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办理自侦案件涉嫌律师伪证,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是律师的还要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次修改扩大了,在侦查、起诉期间都涉及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以及其他条文规定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这都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

此外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细化逮捕条件、完善批捕审查程序、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  新刑诉法第79条细化且降低了逮捕条件,除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情形外,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

同时为进一步体现对剥夺公民自由权的审慎,参照近年来检察机关的自身实践探索经验,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即规定了“必须”的具体情形,包括对逮捕条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且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环节。

  此外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中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审查中的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或决定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这样体现了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  侦查章修改的主要意图有二:一是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二是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从前一方面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增加了强制采样作为人身检查的一个子类、扩充了“查冻扣”的对象范围;特别是授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但无执行权),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

  从另一方面来看,严格规范侦查讯问程序的相关修改也给自侦案件的办理带来新的挑战: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等,这些规定都对自侦部门侦查讯问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证据制度中的职权变化  新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从而明确了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与检察机关关系亦极为密切。

在侦查、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

另外赋予了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

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的手段应结合“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

  第62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四种案件的证人保护,在该条条文之后还有“等”字,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所要予以重点探讨的是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哪些案件、什么情形需要证人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

  六、公诉制度的修改  公诉程序主要有两点修改,一是把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提起公诉须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七、审判程序的调整对公诉职能的行使提出新挑战  新刑诉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同时为保持合理的诉讼结构,要求检察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应当一律到庭支持公诉;在一审程序中还增加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二审程序明确了“应当开庭”的范围,特别是对于被告人一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应开庭审理,这一变动将增加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的工作量;对于死刑复核,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强化了的监督职责,可以向提出意见,也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这是死刑复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探索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的路径,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参与,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八、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新刑诉法主要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

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才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检察机关,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式。

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强了监督的力度,要求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这就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

与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相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九、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新增特别程序一编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体例上的重大调整,四项特别程序均与检察权的行使息息相关,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等都是新增的赋权规定。

检察机关需要厘清自己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特别是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过去实践中没有经验基础,立法中写的又比较宽泛,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解释、探索实施经验

新刑诉法修订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哪些方面扩大了

1、2015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正。

2、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

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国最新一次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是在何时,有什么意义?

2012年3月14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增加了尊重保障人权和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两项内容。

意义体现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

一、将保障人权入法,落实了宪法人权条款,推进了宪政的发展;二、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执法办案的合法性的要求设定了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的逻辑结构更加完备;三、完善了强制措施,提高了逮捕的标准,细化了逮捕的条件,促使审前羁押将变少;四、推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来自国家的法律帮助;五、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有利于辩护权利的切实实现;六、将律师法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内容作了协调,使法律之间的冲突通过修法得到缓解和排除,法律体系内部更加和谐;七、与国际刑事司法类的相关公约接轨,有利于中国在世界的形象的提升,能够得到更多外国的理解和认同;八、推进了特别程序的设置,对贪官外逃后财产的追缴有了一定法律依据,对未成年人更加突显了保护等。

总之,对于刑事司法起到推进发展,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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