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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区工作者挖揪断心得体会

时间:2018-12-21 15:00

新疆若干历史问题心得体会800字

新疆若干历史问题心得体会800字按照公司党费廉政教育月活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通过网上学院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辅导报告》《图解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总书记提了哪些要求》、《准则》和《条例》辅导教材,通过学习,对党在新形势下如何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和治国方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谈谈粗浅体会。

一、 深入理解新形势下党的治国理政新思路党的十八大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我认为这是我们党能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面对目前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同时能够直面自身问题并以壮士断腕的政治智慧和勇气解决自身顽疾和问题的英明决策,所谓 不忘初心 ,中国共产党就是为劳苦大众的解放和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新中国而诞生的,之所以能克服艰难险阻走到今天,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首先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始终能够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治国方略,更重要的是能够不断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解决自身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自我完善、自我修复,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高度重视党内政治生活,并通过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使每一名党员始终在思想认识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强化 忠诚干净担当 ,成为践行党的思想路线,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勤劳致富的先进分子;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心得体会怎么写

这个月,我参加了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讲座和法律知识的测试活动,由于听课认真,考试成绩优异,受到司法所领导的表扬。

  同时,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作为矫正机关的司法所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看待,让我这个“犯罪人”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

我要自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配合司法所工作,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公益性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

平凡的感动—身边的人和事。

描写一名基层人社所工作人员的文章,谁有来一发,有分。

“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总目标”,这是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疆一切工作的总指针、总遵循。

明确了这一点,就能找准做好各项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把握好这一点,就能掌握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主导权和主动权。

新疆发展稳定,事关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

新疆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占全国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是我国西北的战略屏障、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进程中关系重大、影响重大。

如果没有稳定的局面,不仅新疆改革发展难以正常推进,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要受到影响。

一段时间以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新疆社会稳定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

事实再次表明,新疆的反分裂、反恐怖斗争仍然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必须把维护稳定作为新疆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通过维护稳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疆更好更快发展。

要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着眼点和着力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做好新疆工作,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特别重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和主要任务。

着眼于长治久安的发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源泉,是民族团结的强大动力,是改善民生的根本保证。

必须围绕稳定谋发展,通过发展促稳定。

具体工作中,我们抓经济发展,要以有利于推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中心;抓改革开放,要以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目标;抓民族团结,要以有利于巩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群众基础为根本;抓党的建设,要以有利于筑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坚强堡垒为重点。

要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

事实证明,没有对暴恐活动的坚决打击,就没有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要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采取坚决果断有效措施,始终保持对“三股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力量建设,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打好反恐维稳的人民战争,使“三股势力”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要自觉将新疆工作纳入全国大局,加强同内地的合作,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要始终注重抓基层打基础,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夯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

如何促进新疆的稳定与发展 350字作文

“双泛”思想是“三股势力”的思想基础,两者实质一样,都是用卑鄙的手段欺骗、裹挟群众,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歪曲新疆“三史”,诋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煽动宗教狂热,挑起民族仇恨,妄图达到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

不肃清“双泛”思想流毒,不铲除“三股势力”这颗毒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就难以实现。

2018年社区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述德报告范文

2018年社区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述德报告范文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同志们一年来,在工作、学习以及生活各方面给予我的热心指导和帮助。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以团结、务实的态度带领社区两委一班人,围绕加强社区党的建设,促进社区服务这一中心工作,本着以人为本、提升社区服务的宗旨,以团结务实的工作态度,积极探索新形式下社区工作,以服务居民为重点,以党员管理为抓手,以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建设文明、宜居社区活动为载体,以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和质量以及开展大力弘扬新疆精神活动为突破口,以创建群众满意社区为目标,始终以为居民和驻辖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已任,着力体现社区连接党和政府与群众桥梁纽带作用。

担任社区党支部书记以来,我始终将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服务能力,认真履职做为根本,加强社区两委班子及全体工作人员团结,调动发挥了大家积极性,较圆满地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结合年度干部考核工作要求,现将本人一年来学习、工作、以及道德、廉政建设方面情况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报告如下:一、着力加强学习,重视道德修养,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为更好适应工作需求,本人积极参加街道及上级部门的学习、培训,向兄弟单位老同志学,向群众学,向身边工作人员学,向书本学,坚持学中干,干中学,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

谎言包装下的迁徙圣战路观后感3000字

谎言包装下的迁徙圣战路收看后反响热烈,大家认为专题片用真实鲜活的事例,揭开了“迁徙圣战”的真面目,增强了自身的“免疫力”。

该片深刻揭露了宗教极端思想的邪恶本质和宗教极端分子的丑陋面目,还原了“迁徙圣战”的真相,揭穿了境外恐怖组织的谎言。

境外恐怖组织利用我国信教群众对宗教的朴素情感,蛊惑、哄骗甚至胁迫信教群众参与所谓“圣战”,将信教群众带上了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片中,讲述了一批被遣返回国的外逃人员受宗教极端分子的蛊惑非法出境,在境外噩梦般的经历。

有的人变卖所有家产,带着妻儿偷渡出境;有的人放弃在国内风风火火的服装生意,踏上了一条不归路;有的人错失成为一名大学生的机遇,而今只能面对囹圄的铜墙铁壁……。

通过观看此片,全局干部职工深深地认识到参加所谓“圣战”的人,之所以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是被宗教极端分子所利用,成为境外恐怖组织的“炮灰”。

使大家认识到了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作为林业工作者,更有责任将该教育片给全县林区内的农牧民群众进行宣讲,让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不受极端思想的蛊惑,旗帜鲜明地与宗教极端分子作斗争,才能保卫我们的家园,才能真正拥有幸福生活和美丽天堂。

“伊斯兰教义讲的是行善的人将进入天堂,永享欢乐;作恶的人将被驱入地狱,永食恶果。

我在专题片中看到的是恐怖组织成员竟然让我们的孩子学习开枪、学习杀人,这是违反伊斯兰教义的。

他们歪曲和利用伊斯兰教的概念,为袭击平民的残暴行径作辩护。

他们永远不会进入天堂。

”6月6日,专题片中揭露的场景,让新疆阿尔曼清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赛丽曼?居马洪十分愤慨,她相信谎言终究是谎言,永远无法欺骗善良正义的人民群众。

  与赛丽曼·?居马洪感同身受的还有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片区管委会海宝社区干部覃建功。

“非法出境参加所谓的‘圣战’,就是一句彻头彻尾的谎言,所谓的‘圣战’就是让无辜的平民当炮灰,不仅毁了自己,也对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覃建功说。

  受到蛊惑、欺骗的人们放弃原本幸福的生活,变卖家产,偷渡出境,参加暴恐活动……当看到片中一名维吾尔族青年受宗教极端分子蛊惑,参加所谓的“圣战”,得到的却是贫困潦倒、担惊受怕的生活,米东区芦草沟乡集镇社区工作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张中博说,非法出境参加所谓的“圣战”注定是一条不归路。

  “宗教极端分子的目的就是破坏我们美好安定的生活,他们编造的‘天堂’谎言一定要拆穿,绝不能相信。

”达坂城区西沟乡陈麻子村村民安晓民是“去极端化”宣讲员,他说,要想过上好日子,就要让大家看清宗教极端分子的真面目,坚决不能让这些极端思想进村子。

  越是想破坏我们的感情,我们越应该团结在一起  谎言终究会被识破,面对这些企图破坏新疆各民族团结的宗教极端分子,34岁的卡米拉?吐尔逊说,越是想破坏我们的感情,我们越应该团结在一起。

  卡米拉·吐尔逊是一名社区工作者,她出生在六道湾煤矿家属区,这里是个多民族聚居的小区,邻里关系很融洽。

  “当我看到专题片里一些穿着囚服的人通过镜头向家人道歉请求原谅时,心里非常难受,这些受欺骗的人,如果当时思考问题全面一点,就不会误入歧途。

”卡米拉?吐尔逊说。

  “我们要争当谎言的揭穿者。

”在内地上高中的哈萨克族女孩萨雅说。

  三年前,萨雅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内高班,前往温州求学。

她说,国家培育了自己,她有义务用自己所学,揭穿宗教极端思想的谎言,宣传大美新疆。

  “片子中那些人讲述的事情我觉得匪夷所思,被极端思想蛊惑的人最后妻离子散,更别说进‘天堂’了。

”萨雅说,看到被谎言蒙蔽了双眼的那些人,我们更应该用知识武装自己,珍惜现在来之不易的生活。

  乌鲁木齐县水西沟中学英语老师王静的想法与萨雅如出一辙。

  “生活在那里的妇女没有自由,不能自己打车去医院,不能独自去买菜,也不能给孩子很好的教育。

”看到这里,王静难以抑制内心的愤怒,“这就是他们所谓的‘天堂’,所谓的自由和平等吗?”王静说,近几年,市委市政府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花大力气提升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使乡镇中学的学生与市区的孩子一样,享受均衡的教育资源,乡村孩子的思维、眼界都开阔了很多。

她会让孩子在家长的陪同下,一起观看这部专题片,让孩子和家长一起认清宗教极端分子的丑恶嘴脸。

  只有稳定的环境,才能让我们过上好日子  “消除宗教极端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基层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看待宗教,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与宗教极端势力作斗争。

”作为经开区(头屯河区)黄山街社区“访惠聚”工作组组长,邢正勤认为只有稳定的环境,才能让我们过上好日子。

  去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在乌鲁木齐市考察调研时,与社区居民亲切座谈。

天山区黑甲山片区管委会黑甲山后街社区的左然木?扎热就是其中之一,她牢记张书记对她说的那句“要学好汉语,这样才能更好地沟通,更好地做生意”。

  昨日,她对专题片中一位维吾尔族妇女的自述记忆犹新。

  “女人剖腹产后连线都拆不干净,疼了那么久,在咱们这里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可见那些坏人所谓的‘天堂’全是骗人的。

”左然木说,如今,在社区帮助下,她经营的裁缝铺生意还不错,她要经营好自己的店铺,帮助更多没有工作的妇女从家中走出来,同时将自己的故事说给更多人听。

  和左然木一样,居住在平顶山社区的居民帕提古丽?卡德尔表示,只有稳定的环境,她才能过上好日子。

  帕提古丽今年45岁,从喀什来乌鲁木齐打工3年了。

如今她在社区烹饪班学技能,两个孩子都在学校上学,夫妻俩准备开个店。

  “现在这样的生活很幸福,所谓的‘圣战殉教进天堂’完全是胡说八道,滥杀无辜的不是好人,是暴徒,是魔鬼,我们不能上当。

”帕提古丽说,自己不仅要让孩子多读书,也要多学汉语,与邻居友好相处,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争做维护新疆稳定的一分子。

“迁徙圣战路”是一条通往地狱的路新疆作家协会副秘书长、自治区文联在麦盖提县巴扎结米乡恰木古鲁克村的住村干部狄力木拉提·泰来提看了相关报道后,感觉触目惊心。

“受极端分子蛊惑而非法出境是一种愚昧至极、愚蠢透顶的行为,他们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好生活,却要走一条通往地狱的不归路,真是害人害己

”狄力木拉提说,揭穿“圣战”“天堂”谎言的报道刊播很及时、很必要,住村工作组要组织村民认真收看。

“非法出境参加所谓的‘圣战’,最终只能沦为极端势力的工具。

极端分子用谎言编织出的幻境,都是精心设计的伪装,一旦上当,就会走进万劫不复的深渊。

”墨玉县扎瓦乡青年伊力夏提·伊明痛惜地说。

电视专题片中极端分子强迫4岁孩童打枪的场景,让和田市市民麦提图尔迪·伊敏尼亚孜心里很不是滋味。

“那么小的孩子,就让他们学习杀戮,把孩子们训练成杀人工具,让孩子一生都将活在恐怖和暴力的阴影中,这难道就是他们所说的‘天堂’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王文说,盲从极端思想偷渡出境参加“圣战”的人,放弃了本来的幸福生活,走上了邪恶之路,不仅伤害了自己的家庭,也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终沦为谎言的牺牲品,真的太不值得

“所谓的‘迁徙圣战路’,其实是一条走向毁灭的黑暗路

”乌鲁木齐市民阿里木·卡孜说,专题片中服刑人员悔恨的泪水,充分说明,他们本以为选择了“天堂”,实则让自己走向了毁灭。

分清黑白善恶,远离极端思想和极端分子看了专题片,已有两个月身孕、家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西城康苑小区廉租房的热孜万古丽·阿不力米提愤慨不已,尤其当她看到一个父亲亲手教自己年幼的儿子开枪,她干脆起身离开了电视机前。

“我不想让我的孩子在孕育中就感受到邪恶

”她说,自己虽然不富裕,但今后一定要把孩子教育好,分清黑白善恶,远离极端思想和极端分子。

乌市沙区平顶山片区管委会党政办干部巴新说,事实证明,极端分子编造的“天堂”里没有幸福生活,有的只是一条埋葬个人幸福、危害社会稳定的歧路。

“作为社区干部,我们在认清极端思想的邪恶本质、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之余,还要深入做好辖区群众的‘去极端化’工作,动员群众力量,发挥群众智慧,不给极端思想和极端分子可乘之机。

”“我们要全力抵制极端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

”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党总支书记阿依古丽·乃比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让他们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是教育工作者的重任。

目前,该校通过“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主题”等全覆盖宣传教育活动,在“去极端化”工作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这个专题片是入户宣讲的最好材料。

”乌鲁木齐市社区干部田威奇说,专题片《谎言包装下的“圣战迁徙路”》用一个个实例戳穿了“圣战”的谎言,对于教育社区群众非常有用,大家观看后都表示,不会相信任何人的蛊惑。

我们生长的地方才是真正的“天堂”“听信‘迁徙圣战’谎言而偷渡出境,带给阿力木一家的伤害不可估量。

但他们同时又是幸运的,因为重返家乡后,祖国和家乡接纳了他们,让他们开始新生活。

”看完阿力木一家偷渡的经历,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彭莹感慨万千:“正像阿力木自己所说,还是祖国好,‘天堂’就是我们出生长大的地方。

”“你脚下站的土地就是我们生活的天堂

”静静看完报道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宗委副主任迪木拉提·伊拉洪说,偷渡出境者受尽屈辱和磨难,最终回到祖国获得新生,这是对所有心怀邪念者的警醒。

希望更多的人能认清极端思想的危害,明白真正的“天堂”正是我们生活的祖国和家乡。

“偷渡出境进行所谓‘迁徙圣战’的人简直不可理喻,天堂般的生活要靠自己的奋斗,不是编出来的。

”乌市沙区八一街道办事处农科院社区居民艾克拜尔·艾比布拉说。

艾克拜尔几年前从托克逊县农村来到乌鲁木齐谋生,从一无所有到今天在社区拥有一份较稳定的工作和一个幸福的家庭,他感到很满足。

他说,美好生活要靠勤劳的双手和善良的心去创造,迷信极端思想走上邪路只会毁掉本有的幸福。

结合自身实际,谈谈你对新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认识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新疆稳定工作,是提高新疆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是我国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部署;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确保边疆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

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坚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做到“四个坚持”“五个始终”;必须明确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目标任务;必须着重把握好四项原则,做到“四个始终必须”。

司法机关社区糾正啥意思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

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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