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交通协管员的心得体会800字
目前关于辅警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多数地方法规和规章将辅警权限和职责归纳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辅警的管理已经纳入公安机关重点研究课题和改革内容。
2o18年退休新政策
现行退休政策学是国家1978年出台的,之后从来就没有出台过新政策。
市团委、区团委的职能是什么
也就是他们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中青发[20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了团的工作和建设面临的形势,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了讨论,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当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拓展和深化。
对于保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
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精神,就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的基础。
基层团组织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团组织能否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关系到团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否落到实处。
共青团要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工作,完成党赋予的历史使命,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团的基层工作。
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近些年来,各级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团的基层组织数量和团员总数、团青比例均达到了新的水平,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内在活力进一步增强。
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青年群体的发展变化;一些基层团组织内在活力不足,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团员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的团干部联系青年不够,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有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基层工作关心不够,指导不力等等。
对此,全团必须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团组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不断扩大团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切实加强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基层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在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中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在农村和社区团组织中达到60%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团组织中达到50%以上。
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
经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构建自我运转能力更强、团员青年参与程度更深、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把基层团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巩固、完善基层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 合理调整基层团组织设置,努力构建以团组织为核心,城乡青年中心以及各类青年社团组织为延伸的基层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是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保证。
巩固农村、国有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的基层组织。
在农村,要坚持强乡带村,重点加强乡镇团委和小城镇团的建设,依托产业、专业协会、科技示范区等建立团组织。
切实抓好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工作,尤其是针对部分村团支部出现的“空壳”现象,大力推行“校村联建”、“企村联建”、“城乡结对”等做法,着力选配好团支部书记,积极推荐他们进入村两委班子。
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团员数量较多的行政村中可以建立基层团委。
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置和改建企业团的组织,并配备团的干部。
不能随意将企业团组织撤消或并入其他职能部门。
不断创新和发展大中学校团的组织。
适应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巩固班级团组织,结合实际在社团和学生公寓建立团组织。
配齐配强中学团委书记,充分发挥中学团组织在基层团建中的基础性作用。
适应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和建设好团的基层组织。
大力发展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团的基层组织。
这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新的生长点。
要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区域覆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努力形成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辖区内有关单位团组织广泛参与,具有开放性、协作性、充满活力的街道社区团组织网络。
着力配齐配强街道专职团干部,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先配备兼职团干部并逐步向专职过渡。
努力在居委会建立团支部(总支),大力在居民区、工业区、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功能社区中建立团组织。
要切实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力度,进一步完善联合建团、依托建团、社区建团等多种建团方式。
具备建团条件的,都应建立团的组织。
已经建立团组织的,要努力找准与企业发展、青年需求之间的结合点,使团组织不仅能建起来,而且能积极发挥作用。
尚未建立团组织的,要通过派驻团建指导员和团建联络员、建立青年社团、联合开展活动等方式,使这些企业的团员青年参加到团的工作和活动中来,为建团创造条件。
要依托商会、行业协会、职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切实抓好新型的团建工作。
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的团建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团的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的团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以街道、乡镇团组织为主负责,规模较大的可由地(市)、县(市)团委负责。
努力构建基层团组织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
大力推进青年中心建设,是共青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团的工作发展和实现青年工作社会化的战略举措。
青年中心是共青团领导下的城乡社区青年组织,是基层团组织联系、服务、凝聚青年的新型纽带。
基层团委是青年中心的领导者、创建者和指导者,要在青年中心建立、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核心作用。
青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应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要充分发挥青年中心在整合资源、凝聚人才、直接联系青年方面的优势,以项目化运作方式,构建“基层团委+青年中心”的新型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网络。
要在青年中心的团体会员中建立团组织。
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青年社团和青年中介机构等外围组织建设,延伸团的工作手臂。
加强对网上虚拟青年社团的跟踪研究和正确引导。
四、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建设一支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 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是保持团的生机和活力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任务。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
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
要加强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坚定团员永远跟党走的信念,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
加强团员的组织生活观念、组织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团员的组织意识。
深入开展“戴团徽、唱团歌、举团旗”主题教育、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模范带头意识。
坚持正面教育,充分发挥团属新闻舆论阵地、青少年活动阵地、网络阵地在团员意识教育中的作用,多渠道教育团员。
尊重团员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丰富团员意识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把团员意识教育贯穿到团员发展、团员评议、组织生活等各项工作中去,实现团员意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创新团员管理方式。
根据青年流动日益加剧的趋势,按照证档分离、交叉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解决好流动团员管理问题。
对于外出团员较多的地区,流出地团组织要积极探索外出团员联络管理办法,流入地团组织要通过建立社区流动团员联络站、实行团员到社区报到制等形式,主动与本地区的流动团员建立联系,实现流动团员管理社区化。
创新团籍管理,团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团的活动可以适当分离,团员可以同时编入多个基层团组织。
社区团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失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待安置的、退伍军人中的团员的组织关系,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
进一步提高团员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团组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电子团员证,拓展团员证功能,使团员证成为集团员身份确认、流向跟踪、生活服务于一体的团员管理基本手段。
加强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
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团员发展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中学团员发展工作。
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入口关,以培养、教育为重点,抓好团队衔接和团前教育工作。
在团员发展过程中可以引入民主推选、入团公示、入团预备期教育等做法,确保新发展团员的质量。
落实好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推优”的规定。
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强“育优”环节与“推优”环节的衔接,不断壮大团员队伍,把“推优”工作纳入青年党员发展工作规划,使之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团员成为青年党员发展的主要来源。
五、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基层团干部队伍 基层团干部直接面对团员青年,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和落实者。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关键在于按照“党放心、青年满意”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的基层团干部队伍。
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
基层团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强大精神支柱。
要持之以恒地学习理论,在系统学习、深入领会上下功夫,坚持理论学习与把握青年工作规律相结合,与指导工作实践相结合,与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既要原原本本研读原著,又要自觉把学习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各级团组织要加大对团干部学习的检查、考核工作力度,抓好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个落实”。
各级团校要充分发挥团干部的主阵地作用。
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基层团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意识,把服务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手段,作为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
要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把青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要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根本需求,扎实做好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引导青年勤奋学习,促进青年就业创业,为更多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搭建舞台。
要切实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重点帮助有困难的青年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切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
省、地(市)、县(市)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抓好基层团干部的集中培训,做好新任职团干部培训、西部地区团干部培训等重点工作。
团中央在抓好地(市)级以上团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大型国有企业、重点高等院校团委负责人培训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团县(市、区、旗)委书记轮训一遍。
鼓励和支持在职学习,为基层团干部和学历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加强实践锻炼,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选派基层团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地方经受锻炼和考验,丰富阅历,增长才干。
六、推进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 健全、规范的制度体系是团的建设的坚实保障。
要在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基层团组织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组织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
坚持和完善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继续坚持并不断改进“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从基层团的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团日活动制度、重温入团誓词制度和规范团的活动仪式等,因地制宜组织实施。
团员教育评议要把重点放在提升团员的组织归属感和认同感,培养团员的民主参与意识上来。
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可以采用网上注册、异地注册等方式灵活实施。
团课要针对团员思想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力求深入浅出、循序渐进、重点突出。
完善基层团组织工作制度。
进一步健全工作调研制度,基层团组织每年要确定若干社会关注、青年关心的调研主题,借助青少年科研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
建立团内信息交流制度,以网站为主干,搭建统一的网上信息平台,在全团范围内形成便捷、畅通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渠道。
建立团务公开制度,把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
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组织建设为重要内容,以团员青年的认可度、满意度为基本尺度的工作评价体系。
积极争取把团的考核纳入党组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要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完善团干部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团干部选拔配备制度。
配合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大力推行基层团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选调优秀、探索和试行基层团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等方式,选调更多优秀青年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
积极做好团干部协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大推荐团干部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基层团干部转岗问题。
推动中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规定的落实。
进一步完善团干部交流制度,努力促进团的领导机关与基层团组织上下交流、东西部地区团干部双向互动。
地(市)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定期选派工作骨干到基层团组织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团委班子议事规则,保持班子协调高效运转,发挥整体合力。
要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直选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直选工作的规则和程序。
在采用不指定候选人、公开竞争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街道等基层团组织的直选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大力推行县以下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基层团组织换届时间要尽量与党组织换届时间衔接。
七、构建整体推进机制,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全面活跃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紧紧依靠党政力量,整合社会力量,集中全团力量,上下协力,整体推进,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全面活跃。
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主动性、创造性。
基层团组织要把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战斗堡垒。
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把加强团的建设与开展团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团的建设与团的活动真正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广泛吸纳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基层团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其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设置,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资源共享、协调运作、优势互补的工作网络。
大力推进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
“三级联创”是在继续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同时,结合争创“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团建先进县(市)”,形成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团组织联合考核、联合创优、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创建活动动态管理机制,形成三级团组织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层层创建、整体提高的工作格局。
要对创建单位实行滚动式发展,逐步扩大创建单位在基层团组织中的覆盖面。
各级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创建规划,完善推进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三级联创”取得实效,以创建促团建,不断提高基层团建整体水平。
全团抓团建,全团抓基层。
团的各条战线、相关部门要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明确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工作职责,层层建立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团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研究和解决基层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对基层建设进行分类指导,结合基层实际提出建设规划和措施。
团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主动,牵头抓总。
其它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通过战线工作推动本领域团的建设,形成基层组织建设的合力。
团中央和省级团委的各部门及地(市)级团委要直接抓五个以上的基层组织,县(市)级团委要直接抓两个以上的基层组织,为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各级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部署。
全会号召,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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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五)明确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
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
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
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
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
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
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
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
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
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
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
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
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
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
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
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
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
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
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
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
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
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
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
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
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
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
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
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
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
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
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
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
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
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
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
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
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
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
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
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
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
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
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
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
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
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
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
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
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
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
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
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
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
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
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
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
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
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
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
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
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
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
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
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
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
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
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
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
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