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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依法治警心得体会

时间:2014-02-09 19:17

在贯彻依法从严治警、加强士兵队伍正规化管理方面遇到了哪些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了哪些新举措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珍爱生命,关注消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你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你是幸运的,但同时你也开始了一趟没有回头重来的旅程,因为生命不可以轮回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宝贵的,只有珍爱生命,我们的生活才能幸福美满。

“119”这个数字让我们想起了火警电话,所以,我们也把这一天作为消防安全的教育日。

提到“消防”二字,我们必然会联想到“火灾”,脑海里便会出现浓烟、毒气和熊熊烈火这样一些场景。

有人在火场死里逃生,有人葬身火海……现在社会生活中,火灾已经成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一种多发性灾害。

据统计,全世界每天发生火灾10000起左右,死亡2000多人,伤3000—4000人,造成直接损失达10亿多元。

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2008年海宁“2·15”特大火灾造成39人当场烧死,4人受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事后查明是有一伙老人,搞迷信活动,在一个违章建筑里面点火,结果火烧起来了。

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特大火灾,致使325人被烧或窒息死亡,其中中小学生288人,干部、教师及工作人员37人,受伤住院者130人。

倾刻间,五光十色的剧场成了火魔肆掠的人间地狱,其状真是惨不忍睹。

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克拉玛依友谊馆人员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玩忽职守,汇报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

令人痛心的是,火灾的悲剧每年还在各地不同程度地上演着。

纵观这些夺走无数人生命的火灾事故,有几起不是我们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酿成的恶果

有几起不是对我们漠视生命,追求一时利益的惩罚呢

其实很多的安全隐患并不是我们没有看到,但为什么却没有及时地处理好

究其原因还是人们在内心深处缺乏对生命的关爱,对生命的珍惜。

当然,假如真的遇上火情,也不要慌乱。

因为世界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绝望的人。

面对滚滚浓烟和熊熊烈焰,只要保持冷静,机智的运用火场自救逃生知识,就有极大可能拯救自己,甚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

在消防安全教育周来临之际,希望大家能够关注消防安全,珍爱生命,不要玩火,学会保护自己和尊重他人的生命。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部队士兵考学德才表现怎么写

一,特警,和民警被授予权利的不一样1,武警特警和武警都现役军人,属于义务兵,他们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军队法律规定和赋予的。

2,公安特警和民警属于公安系统的,都属于公务员,他们的权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和警察系统相关法规赋予的。

二,特警分为武警特警和公安特属于义务兵,民警属于公务员。

1,武警是从各地征兵,而武警特警是从武警里挑选的精英,相当与选拔特种兵一样,所以武警特警属于服兵役的义务兵。

2,公安特警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特警队伍,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个没有标准的、定义不准确的警种。

他们不是单指SWAT那样的特警突击队,而是一个包括防暴警察、持自动枪械巡警(所谓“巡特警”或“特巡警”)和传统意义上的SWAT(公安称为突击队)以及其他公安系统拥有武力的警种在内的机动体系。

3,人民警察(简称民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正式名称。

包括公安系统(由公安部领导)、国家安全系统(由国家安全部领导)、监狱\\\/劳教系统(分别由司法部下属的监狱管理局和劳教管理局领导)的在职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行业警察(铁道公安、森林公安等)。

他们的警服臂章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字样。

附:我国警察分为警察和武警部队 一,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制服颜色以藏青色为主,实行警监、督、司、员的警衔制度,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四大类或者五大类 1,公安警察,由公安部领导,主要有户籍、治安、刑侦、交通等警种此外,还有公安部与国家相关部委共同领导的行业警察,包括铁道、海关、森林等 2,国家安全警察,由国家安全部领导 3,司法部门警察,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领导 4,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成员是现役军人,制服颜色以橄榄绿色为主,实行将、校、尉、士官、兵的警衔制度,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共同领导,,统帅机关是武警总部 1,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的主体 2,专业建设部队,分为黄金、水电、交通、森林,由武警总部各专业指挥部领导 3,公安武警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但是事实上由公安部领导的现役部队,分为边防、消防和警卫公安民警、铁路民警和武警部队等系统内部,都有自己的特警部队,应付突发事件

酒泉消防支队“两个经常性”工作推进会观后感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延安消防支队的火灾调查工作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一、 更新观念,树立依法火调的观念二、 火调工作只要及时“摆平”就行的观念在我们的队伍中还有一定的市场,从而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不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前期勘查访问所得的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事后又难以弥补,结果当事人因权益问题不服又提出异议,使我们的工作陷入极度的被动局面。

\ 因此,我们要及时更新观念,要充分认识到灾事故调查是消防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消防部队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

公安消防机构只有认真查明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才能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才能提高消防部队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 三、 组建专业火灾调查队伍,确定专职火灾调查干部\ 火灾调查工作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性工作,其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对工作人员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有较高的要求;同时又是一项经验积累的工作,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实践过程。

目前,消防机构中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或学习的人员比例不足总数的5%,现有的火灾调查人员多数是半路出家,没有系统学习火灾调查专业知识,致使各单位从事火灾调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而且火灾调查又是一项辛苦的工作,不易出成绩,即便是将火灾事故查清了也得不到别人的认可,别人会认为那是你应该做到的,而一旦出现申请重新认定的情况(情况比较复杂,有时是我们的原因,有时是当事人无理取闹),就会有人站出来要追究火灾调查人员的责任,对个人的成长非常不利,所以很多消防监督人员不愿从事这项工作,从而导致火灾调查人才奇缺。

\ 所以要成立火灾调查专门机构,确定专职火灾调查人员。

支队防火处、每个大队至少配备专职火灾调查人员一人,兼职火灾调查人员一人,建立火灾调查专门机构,使火灾调查工作形成一个有机的、完善的网络体系。

一旦确定为火灾调查干部,就不能随意调整其岗位,确保火灾事故调查队伍人员的稳定。

\ 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社会单位、团体协作成立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

委员会的组成不仅要有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同志,也要有相关的专家、学者,还有汽车、油气、电气和化工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科研单位,以弥补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

全体委员通力合作,认真开展活动,努力钻研火灾调查业务,加强相关的技术研究。

对典型的火灾,要组织委员会的相关专家予以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提高火灾调查水平,增强调查认定结论的公信力。

\ 对于火灾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火灾调查人员应保持其工作的连续性,转业以后,最好能通过组织协调转业至当地公安部门,继续从事技术工作,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火调人员的流失。

\ 三、完善各项保障机制\ (一)实行火调特殊岗位津贴补助。

为稳定和发展火调骨干队伍,调动火调工作积极性,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实行火调岗位干部补助制度,对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

\ (二)、坚持从优待警,把从优待警的要求落到实处,解决火调人员的后顾之忧。

前任消防局长郭铁男曾要求消防部分要“真正树立起‘努力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在公安消防部队实施人才战略中,突出抓好火调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坚持科技治警,向科学技术要警力、要战斗力、从优待警。

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就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火灾调查人员长年工作在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第一线,责任重大,工作艰苦,各级领导要真心实意地从政治上爱护他们,从业务上培养他们,从生活上照顾他们,以鼓励他们爱岗敬业,奋发进取。

\ 四、 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业务培训\ 火调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涉及到物理、化学、法律、心理学、行为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技术含量相当高,需要丰富的理论功底及调查经验。

目前,火灾调查人员大多数半路出家,未经专业学习和培训,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火调工作任务;所以加强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迫在眉睫。

\ 对火灾调查人员的培训可以通过传统的传、帮、带的方法,也可以开办培训班,邀请专家进行授课。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知识讲座,让有火灾调查经验的人员讲体会、谈经验,共同提高。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到有关院校轮训,对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充实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火灾调查工作奠定基础。

\ 凡遇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或疑难火灾的调查,可抽调部分火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参与整个火灾调查过程,对典型的火灾事故,进行讲评分析,切实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实践分析研究能力。

\ 加强对火灾调查技术装备使用和操作技术的培训,使火调人员能熟练准确使用技术装备,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使用技术装备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火灾调查工作中的科技含量。

凡对认定火灾原因有证明作用的物证,如电缆电线熔痕、油分、烟痕等必须进行鉴定或送检,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 以上是笔者对延安消防支队火灾调查工作现状的一些粗浅认识,如有不妥之处,还望各位分为领导和战友多多批评指正。

警察的职责究竟是什么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该法公布之日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令第四十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 权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五章 警务保障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障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

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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