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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局长群众路线心得体会

时间:2020-04-30 06:53

卫生局开展群众路线做了哪些工作

一、正确的权力观就是必须正确认识我们手中权力的性质。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只有把这个问题真正搞明白了,我们才能正确地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

二、正确的地位观就是要自觉摆正自己与党、人民关系的位置,保证人民赋予卫生局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

深刻认识到党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点。

三、正确的利益观就是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

不论社会怎么发展,对共产党员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原则不能变。

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做到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改变革命的初衷。

安仁县卫生局什么时候开群众路线总结大会

安仁县卫生局的群众路线总结大会11月上旬肯定会开结束

打扫卫生的总结怎么写

打扫卫生活动总结篇一:清洁活动工作总结达州外国语学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阶段工作总结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城乡环境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我校按照县委、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县教育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我们以创建整洁优美校园、节约环保校园、文明和谐校园为载体,着力实施净绿化、美化、亮化和师生行为文明化“五大工程”,较快实现了“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

现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拟订方案、分解目标、细化任务。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加快”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是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各类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校遵循县委、政府提出的“治理标准化、城乡一体化、机制长效化、管理常态化”的四化要求,做到了统筹规划,全面覆盖。

我们不但拟订了实施方案、分解了目标、细化了任务,而且认真的加以落实,并严格进行检查考核,真正做到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具体说来,我们做了以下一些工作:((25在篇四:清洁卫生日活动总结玉泉街道办事处

县委班子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哪几方面?

社区会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委会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自治组织。

如何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2009年,在和“三个”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人认真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现汇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管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我深刻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党纪政纪条规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习中着重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学习政治理论。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做到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学习党风廉政有关规定。

学习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

三是学习先进人物典型事迹。

以沈浩等为榜样,学习他们立党为公、无私奉献、执政为民的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进一步坚定信念和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四是注重加强知识更新。

  严于律己的同时,加强班子成员廉洁自律。

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突出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管理。

利用多种形式在党员干部中大力宣传中央和上级党委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大力宣传反腐败斗争形势,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阶段中心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

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和机关干部学习和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党纪政纪条例法规等情况。

  加强宣传教育部门协作机制,坚持把教育纳入党员干部的总体规划之中,形成了廉政教育的合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  本人时刻牢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按照《**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要求,不断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果坚持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权利科学运行机制,包括人事、财务、物资、销售、分配等方面的制度;三是建立健全权利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党内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四是建立健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工作机制。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要求各级领导人员严守五个方面三十九条行为规范。

认真贯彻《中共**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创造性开展工作,初步建立起反腐倡廉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建立健全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认真查处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参加赌博等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认真解决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公费娱乐问题。

认真开展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明确要坚决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逐级签订和考核,年初对年度党风廉政目标责任进行认真细化和分解并加强督促检查,年底对各所属及控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认真的考核。

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与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加强对落实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情况通报制度,鼓励工作创新。

通过组织调查研究和检查考核,了解掌握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选树一批好的典型,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发挥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任用干部,坚持集体研究,按规定实行表决确定人选,防止和纠正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坚持和完善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长效机制,对新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新调任热门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分别进行廉政谈话,增强干部反腐倡廉意识。

  一年来,本人廉洁自律,做好领导干部的表率,带领公司党委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打赢了扭亏增盈的翻身仗,树立起领导班子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今后继续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勤政廉政,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以及省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县纪委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改进行风等几方面工作入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确保了我局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为载体,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思想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1、认真开展以“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树立以救死扶伤为荣,以冷漠麻木为耻,以业务精谌为荣,以平庸无能为耻,以爱岗敬业为荣,以推诿址皮为耻,以科学严谨为荣,以盲目随意为耻,以廉洁从业为荣,以吃拿卡要为耻,以诚信服务为荣,以损患利已为耻的卫生行业道德行为,使广大医务工作者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奠定更坚固的群众基础。

  2、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利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周五机关干部学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交流,充分认识贯彻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

并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惩防体系的构建工作。

  3、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设。

把“求真务实”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把“两个务必”要求作为廉政建设的主线,认真学习先进人物的事迹,总结和宣传本单位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教育党员干部。

抓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以案明纪,警钟长鸣。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廉洁从政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为抓手,加强内部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  1、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责任制,起好表率作用。

把违法违纪一票否决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责任追究办法,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

  2、认真执行。

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规范议事程序和内容。

对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等决策,能事先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

  3、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有500余人参加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医患关系沟通的知识讲座,开展反腐警示教育,争当人民满意医务工作者活动,增强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的良好风气,逐步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为把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举办知识讲座,召开了座谈会和现场征询意见活动,共收集归纳的12条整改意见,有12条已经整改到位。

  三、以规范从政行为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  1、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对照检查自身廉洁从政行为,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弄虚作假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廉洁自律工作来抓,局领导干部实行廉洁自律季报制,婚丧喜庆报告制,进一步推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对个别医院院长工作不安心、工作不负责,进行了戒免谈话。

提高院长特别是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2、深入贯彻、和,认真落实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认真开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并进行背靠背的民主测评,经党委审核反馈整改,及时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较好地发扬了党内、党外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力,提高了民主生活会质量。

  3、抓好对人、财、物管理的监督,特别是对干部任免的监督。

认真落实有关财务、会议、用车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既保证勤政,为机关工作的顺利、高效运转提供保障,又做到廉政,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4、继续实行政务公开,重大事项和决策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以坚持求真务实为核心,强化效能监督,机关作风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

建立了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科室紧密配合的依法行政组织机构,全面落实到我局日常管理工作中。

按照上级卫生局部署,加强对卫生工作、卫生的监督检查,维护卫生系统的权威。

  2、强化效能监察,巩固机关效能建设成果。

认真执行县纪委“八条禁令”,进一步强调机关干部上班时间“三不准”和卫生监督所业务执法检查中的“两不准”纪律,对效率低下、作风飘浮等不良现象和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越权执法、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的案件,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谋取私利的行为,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还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该调离岗位的调离岗位,该辞退的辞退,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3、坚持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弘扬新时代“甘于寂寞,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深入农村、农户走访调查,想为基层所想,急为基层所急,积极开拓,努力创新,进一步抓好卫生工作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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