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就业前景如何
一个字,烂
不解释多高薪的好专业,选什么不好呢,干嘛总么多不相的人选择食品类专业呢食品专业找分工作还不算难的,不过发展什么的,比其好的工科行业就差远了;食品科学与技术,江南大学、南昌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院校这块不错;上海海洋、华南理工、江苏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这块也挺不错;只是得提醒下,食品就业容易起薪挺低食品行业确实有搞出名堂的,比如读博后爬到教授级的那批,还有茅台董事长等这类做食品企业高管的这批,都是出类拔萃;不过这样的很少很多,也要熬很多年的,任何食品人要跻身到这波很难,小概率事件可以忽略不计的,无法代表和代替现状和大局;我们必须要看多数人的情况,这多数人情况才能代表行业;一定要选对专业,男怕入错行,女也怕入错行的
不同行业毕业生收入、发展、前途等差别实在太大太大了,计算机、通信、医学影像、轮机、机械、建筑等工科就业好多了,起薪也高多了拜托网上那些没有切身体会的朋友就不要乱说了,咱再也不能坑害不知情的懵懂学子了,再也不能毁了他们前途了
我们十年寒窗容易么
我们父母含辛茹苦供我们上学的学费来的容易么
不能错误选择一个黯淡的专业,断送自己的努力、青春、所有的付出.................. 那些不知情的人们,你们了解食品科学与工程么
你们读过该专业的本科和硕士么
你们对该专业的博士就业又了解多少么
不清楚的,麻烦还是不要掺和说我是愤青什么的吧
以一个食品人(某211食品院校,全国排名60以内,硕士)身份告诉你们一些所见所闻
高校众多专业中,食品和生物专业转行的最多,只因就业困难、起薪非常低,工作相当辛苦
食品专业和生物专业在国内是臭名昭著的烂专业了
说句难听话,在中国,这些专业就是一坨烂泥巴;除非你读到名校的博士或许运气好能进一所不怎么样的大学做教师;一般情况,即便中国农大、江南大学、南京农大、华南理工、浙大等食品顶尖学校的毕业生也无一幸免不景气的就业和狭窄的发展空间,江南大学拥有食品科学与工程全国唯一的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按说应该挺强了,可就业呢
一样无法例外
本人本科同学有江南大学、中国农大、有南京农业大学的食品硕士毕业,他们实验室待遇和起薪都不大好,食品名校硕士普遍起薪3000 --3500,在一线城市这让人怎么生存学食品当下最好出路无非考公务员去食品\\\\药品\\\\海关等国家检验部门,或者读个食品名校博士毕业进一所一般般的高校,其他出路都比较差(极个别挤入玛氏的不错起薪10K,中粮起薪5K,还有益海嘉里等这类企业待遇也好一些,不过十分难进,每年全国也就招那么几个,而且不一定招食品,可能是其他专业的,锁定的基本是北大之类的前20的院校);更多品类毕业生不得不为生产和独立而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关的食品、饮料、药物等企业,不得不选择没日没夜的加班、轮班、生物钟紊乱、生活无规律、紧张的节奏、高度的精神压力、疲惫的身心...........,按说如此辛苦应该高薪才对,错
大错特错
这不是金融业、不是船舶业.......食品,这个道貌岸然的专业,不仅辛苦,而且低薪,这是有目共睹的食品行业属于快速消费行业,劳动强度大,附加值普遍低,门槛普遍不高;且国内食品加工业的技术含量基本都很低,很少有企业愿意不惜血本做研发,大环境决定的,你不昧着良心做你就倒闭,你就OUT,这就是恶心的大环境;自己去查查大陆食品企业还剩几个有实力的
康师傅比较强了吧,别搞错了,她属于台湾人,不是大陆;徐福记有点名堂,可惜已被雀巢收购
我们曾经应以为傲的民族品牌啊,太太乐、银鹭、小肥羊、全兴集团、味事达等多家中国知名食品企业,均被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法国达能集团、美国百胜餐饮、瑞士雀巢集团等跨国公司收购或并购。
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本土食品经济相继倒戈.........令人堪忧
食品第一学府江南大学,食品研究生毕业也才3500左右,更多的食品研究生起薪只有3000左右;这样的待遇就连计算机、软件工程、通信等优势院校的本科生都不如的,走访调查过吉林大学、北大等院校的IT类本科就业起薪基本在4000 ---6000
这样的行业差距你能看下去么
你觉得公平么
你觉得为之付出值得么
我们的政府也应该睁开一只眼吧 否则民族食品真的完蛋,彻底的全军覆没
关注下国人的健康吧
这些年来,我们回忆下: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彼起此伏的食品问题,现在终于知道这个行业内幕、前途和被重视程度了;在中国,你想吃没毒的东西,很难很难,除非你是领导人,有特供
改行吧,所有学食品的同仁们,所有准备投身食品的潜在食品人们,放弃食品吧,离开这只有辛酸、不公、黯淡的行业吧
让我们不辜负美好未来,另辟蹊径,为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微生物检验技师所考的科目具体是哪些?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考试科目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四个科目。
具体考试科目为:临床检验基础、医学伦理学、临床血液学和血液检验、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和免疫学检验、微生物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寄生虫学和寄生虫检验。
考试题型一、试卷题量、满分及考试时间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
试卷题量为100题\\\/科,满分为100分\\\/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科。
二、答题方式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三、考试题型结构考题全部为选择题,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教材教辅《博大致睿题库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师)学习系列软件》,内含近几千道经典题目,紧扣考试大纲、提供限时答题等强化训练。
为您打造高互动的交流平台,设置考题分享、题目交流等多个讨论区。
更开创独特的学员分班制设计,与全国考生一起分享学习经验和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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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的考点练习:自动收录考生高频错题、弱项题型,反复练习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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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验技术中阴阳性对照试验有何作用
阳性对照,是在中,检验培养基和培养条件是否适合,如果在实验中,阳性实验没有生长的话,那这个实验是失败的。
阴性对照主要是检测培养基是否污染,在没有加入任何东西培,培养基培养后会显示阳性结果,这就说明培养基灭菌不彻底,染菌了,这样也会影响实验结果的
临床微生物学检验的任务有哪些?
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详细解读如下: 学科门类: 医学 专 业 类: 医学技术类 专业名称: 卫生检验与检疫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预防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在疾病防御控制、食品检验、职业卫生检验、环境监测、商标、质检等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相关高等院校和研究单位从事理化、微生物、免疫学检验或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分析化学、卫生微生物和检验检疫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卫生理化检验、卫生微生物检验和检验检疫的基本训练;掌握化学分析、仪器分析、卫生微生物、病原生物学、免疫学以及分子生物学的基本理论和实验技术。
本专业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预防医学、卫生检验检疫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对人群相关环境(包括食品)进行卫生检验的基本能力; 3.掌握分析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诊断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熟悉常用现代分析仪器的基本结构、性能和应用; 4.掌握对进出口相关商品质量进行检验检疫的基本能力; 5.熟悉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卫生标准;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调查的基本方法; 7.具有数理统计及计算机应用的基本能力; 8.掌握一门位于,具有听、说、读、写能力,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语书刊。
主干学科: 预防医学、卫生检验检疫技术。
核心课程: 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卫生微生物、病原生物学、食品理化检验、空气理化检验那、水质理化检验、生物材料检验、病毒学检验、免疫学检验、临床检验、细菌学检验、检验检疫。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生产实习、毕业论文。
主要专业实验: 食品和生物材料检验、空气和水质理化检验、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病原微生物检验、免疫学检验、临床检验。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什么专业可以找到与动物检疫有关的工作
动植物检疫专业一、专业代码、名称 专业代码:070406 专业名称:动植物检疫 二、专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我国加入WTO、改革开放的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面向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市场和海关卫生检疫,牢固掌握动物、植物检疫专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从事动物及动物性食品卫生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及疾病防制、食品加工的卫生管理与检验、植物病虫害监测与控制等工作的高层次技术型、应用型人才。
三、专业培养要求 1、主要学习动物病理学、植物病理学、兽医微生物及免疫学、动物传染病学、病理检验技术、动物寄生虫检验技术、植物检疫学、食品理化检验技术、检疫检验行政法学、动物性食品卫生学等课程。
受到动植物检疫技术、监控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训练,具有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生产等方面进行质量检测、评价、监控管理的能力。
2、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理论知识: (1)、具有动物、植物、食品科学的有关基本知识; (2)、具有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的理论知识; (3)、具有动、植物疾病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动、植物疾病诊断与防治理论知识; 3、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具有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2)、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3)、具有养殖和种植业经营管理以及动物、植物产品加工能力; (4)、具有动植物分类、对动植物进行剖析及鉴别正常动植物标准的能力; (5)、具有分离、培养、鉴别患病动植物病原及诊断、防治动植物疾病的能力; (6)、熟练掌握动植物检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7)、具有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卫生检疫能力;具依据有关动植物检验法规处 理患病动物、植物及产品的能力。
四、专业就业方向(领域) 毕业生能胜任各级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进出境和国内各级动植物检疫机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植物检疫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企业集团的行政管理、教学科研、新产品研制、商品监督检验、食品生产的卫生管理监督及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推广等工作。
五、主干学科 兽医学 六、主要课程 主要学习动物病理学、植物病理学、动物性食品卫生学、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食品理化检验技术、动物寄生虫检验技术、动物传染病学、动物病理检验技术、临床兽医学、药理学、毒理学、植物检疫、昆虫学通论、动植物检疫检验法规、食品加工学、兽医微生物及免疫学等课程。
七、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科研训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一般为30周。
1、植物学教学实习:1周,学习和采集植物标本,识别、分类、制作各种植物标本。
2、组织胚胎学教学实习:1周,掌握动物组织切片的制作程序和制作技术,血液涂片。
3、昆虫学通论、植物病理学实习:2周(各1周)了解当地主要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在生长季节到大田、果园、菜地、林地等场所观察病虫害发生规律及调查研究方法,采集标本并熟练识别各类主要虫害。
4、动物病理检验技术教学实习:1周,要求学生掌握一般的病理解剖诊断技术程序。
5、临床兽医学:1周,要求学生掌握动物各种普通常见病的诊断、检验及预防治疗和相关畜产品的卫生管理和处理技术。
6、动物寄生虫检验技术教学实习:0.5周,要求学生掌握各种寄生虫的鉴别方法以及家畜寄生虫的基本诊断技术及食品检验技术。
7、食品理化检验技术实习(1周)、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实习(1周):熟悉和掌握食品卫生检验实验室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技能。
8、动物传染病学教学实习:1周(与生产实习同时进行),要求学生掌握各种动物传染病的检疫、诊断及防制技术。
9、植物检疫学:1周,要求学生掌握植物及种子病虫害检疫的基本方法。
10、动物性食品卫生学卫生检验:0.5周,要求学生到集贸市场、肉联厂、屠宰厂等进行教学参观、样品检验等实践,增加实际工作经验的培训和练习。
11、教学生产实习:5周(含动物传染病学教学实习),要求学生到各级动植物检疫监督部门、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防疫机构、动植物检疫站参加动植物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监督、动植物疫病的检疫检验监控、检疫检验技术实践,增加感性认识。
实习结束后,写出有一定价值的实习报告。
12、毕业实习:12周,结合生产实践,要求学生到海关、口岸、商检、动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疫机构、食品生产检验单位、农牧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单位、卫生防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兽医站、畜牧场等单位进行毕业实习,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术,到实践中熟悉和掌握动植物检疫、畜禽疾病、人兽共患病防治和检疫及畜禽饲养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或跟着教师进行科学研究。
13、配合专业教学内容的改革,在其他教学环节中,加大素质教育和实践教学的力度。
(1)1-7学期举办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和专业素质教育的各类学术讲座,并将其制度化。
(2)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类社团活动,深入社会,加强实践。
配合课堂教学,进行教学实习,组织学生搞好专业调查和社会调查,第1-7学期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4周。
14、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结合专业课的学习,要求学生撰写课程论文、学年论文,培养动植物检疫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15、各学期劳动0.5周,均为分散劳动。
16、第7-8学期安排毕业实习(暑假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八、主要专业实验 动物学、植物学、家畜解剖学与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病理检验技术、植物病理学检验技术、昆虫学通论、动物传染病学、动物寄生虫检验技术、食品理化检验技术、植物检疫学、食品加工学、动物性食品卫生学、临床兽医学等。
据说这个专业现在全国人很少,最好的出路是考研究生,而且很容易考的哦,并且目前考研是一种趋势。
其次还可以考公务员,每年都有一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这样的人才,但是学历越高找的档次越高。
第三,可以到各个省的,或者市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林业局,或者病虫害森防站等单位。
还可以比较大一点的林业公司或者造纸企业等。
谁有医院检验科的实习报告啊!偏生物,微生物的
简单介绍一下见习内容有哪些,在具体操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微生物实习内容还是蛮多的,分条介绍清楚,我觉得各类细菌的培养与鉴定,包括药敏都是很有技术含量的活,因此肯定会有很多的想法可以说。
学习微生物与免疫的意义与心得
微生物与免疫学是中药学专业基础课,属限选课程。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微生物学与免疫学的基本概念、基本技术及其初步应用。
重点任务是使学生明确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致病与免疫机制、检验诊断要点及特异性防治原则,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实验操作能力,良好的学习习惯与严谨的科学思维方式,为进一步学习生物制药工艺学、分子生物学、药理学等学科打下良好基础。
同时也为开发研制与微生物有关的药物,保证和控制药品质量提供良好技术人才,从而更有效地防治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是即是基础学科又是应用学科。
因此课堂教学要求理论密切联系实际,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启发式教学、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要充分利用图表、幻灯、投影仪、录像等教学设备,以提高教学效果。
还应注意介绍国内外研究微生物学与免疫学的最新成果和新进展,不断地赋予它新的教学内容。
主要研究与医学有关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致病和免疫机制、特异性诊断以及防治措施,以控制和消灭感染性疾病及与之相关的免疫损伤等疾病,达到保障和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的目的。
免疫学是研究宿主免疫系统识别并消除有害生物及其成分的应答过程及机制的科学。
以分子、细胞、器官及整体调节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代免疫学是生命科学中的前沿学科之一,他推动着医学和生命科学的全面发展。
食品安全法常识
第一章 总则第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检验进修主要学习经历
医学检验进修体会和心得 首先非常感谢医院能给自己到外面学习的机会,让自己更加了解、充实自己、证明自己、总结自己的不足之处。
它让我更加踌躇满志去面对人生,面对我的事业,让我学到了知识,得到了友谊。
感谢医院、科室主任以及同事对我工作的支持。
进修期间,本着虚心请教,认真学习,勤奋工作的态度,受到了进修科室老师们的一致好评。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是一所设备先进,拥有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点10个,硕士生导师11人。
是巢湖地区唯一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甲医院。
医院检验科是巢湖市检验医学的学术中心。
自2014年3月5日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进修,至2014年9月5日结束。
在这短暂的六个月的时间里,圆满的完成了进修计划。
不但丰富了检验知识,而且提高了各项检验技能。
医院检验科极为重视进修工作,专门安排了科室资深老师进行讲课,主要讲授了临床检验基础,免疫学及检验,微生物检验及鉴定等内容。
同时讲课采用多媒体幻灯片、现场示教、集体研讨等多种形式,丰富我们的教学内容。
期间,本人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师请教,认真揣摩、仔细笔记。
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医院的院内讲座,并自购相关书籍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
在进修期间,深深感受到科室老师们兢兢业业的奉献精神,一丝不苟的严谨态度以及认真对待每一份检验标本的责任心,认每一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位进修生感到一种为患者的康复、为医院的明天、为自己钟爱的事业而全力以赴奋斗不止的拼搏精神。
巢湖医院检验科已全面使用LIS(临床实验室信息系统)管理,即将病人的个人信息保存在看病时发放的就诊卡里,所化验的检查项目打印在条码上,并贴附在检验标本上可先将条码扫描在打印报告的电脑里,仪器会自动扫描条码后,把结果传输到该病人名下,大大提高了检验科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减少打错患者姓名、年龄、科别等现象, 在临检室期间,看到在平常血常规检验中,由于血小板的结果异常而采用的复检方法,由于血小板在平常工作中经常出现假性降低,如出现巨血小板血症,血小板聚集等情况。
值班老师会针对此种情况专门使用血涂片镜检方法,根据片中所见报告结果,从而有效避免血小板假性降低的情况发生。
在LIS系统中,患者在本院的检验项目能够所有时间的显示出来,从而能对当前结果进行有效比对,从中发现一些细微问题,及时与临床科室联系,有效降低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这可为我科的网络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参考。
本院正在建设新院,针对检验科的布局,自己也多次做过调查和了解。
得到了进修科室丁主任的大力支持。
不但耐心讲解如何规划,而且实地带自己参观边讲解边解说,并对工作中遇到难题如何解决进行了详细的指导。
使自己在实际环境中得到解惑释疑,获益多多 在老师的指导下,顺利完成免疫室的进修工作,对以前所做的检测项目有了新的认识,所遇到问题也得到解决,同时,接触很多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以前没见过的检测方法,如乙肝五项定量检查、ANA(抗核抗体)、ENA(可提取性抗核抗体)、ds-DNA(抗双链DNA抗体)、自免肝检查、淋巴毒实验、T细胞亚群、HLA-B27、地高辛等药物浓度检测等,并熟练掌握了这些项目的操作,也接触了很多先进仪器,如罗氏E1700电化学发光仪、流式细胞仪、西门子药物浓度分析仪等。
通过学习,了解到以前做得很多成熟的检测方法,也存在很多缺点,如乙肝五项ELISA法定性HBsAg假阴性和抗-HBC假阳性很多,用电发光定量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一些检测项目对疾病有很好的辅助诊断作用,如ds-DNA是系统性红斑狼疮最重要的诊断标志之一;ANA、ENA对系统性红斑狼疮、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进行性系统硬化症、干燥综合症等风湿性疾病,有重要的诊断价值。
如今正是新型医疗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时候,社会焦点高度集中在医院身上,以前是“剑胆琴心”、“悬壶济世”的好医生,今天却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一点风吹草动,即引起社会舆论批评声一片,因此,医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但也不是明哲保身,在患者和疾病面前不作为,认为“自我保护”有两层意思,一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院内感染的规定操作,保护好自身的安全,身体免受感染;二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技术水平,把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理论联系实际,加倍努力,给临床和患者提供满意的检测结果和服务。
对我们很有指导意义。
通过这次进修,使自己进一步丰富了理论知识,提高了临床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