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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省委六条规定心得体会

时间:2016-05-01 22:26

党和共青团的关系心得体会

长假期间,认真的研读了。

知道了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作为团员的基本要求。

团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团员的权利,团的组织制度,团的中央组织,团的干部,团旗,团徽的意义等等。

“充分发挥党的联系青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

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我想这应该对是团员(组织)的要求吧。

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义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

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青年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的坚强核心。

“这是把青年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的坚强核心的前提。

其实,虽然说在入团以前参加过团校的学习,但是,我认为自己对于团组织的了解还是很少,对于团员的基本要求,团员的权利、义务都不清楚,因为在上团课时只是忙于记笔记,所以将这些都忽略了,但是记完后,因为团校考试是开卷的,也就不愿意在翻看笔记了。

这样便导致了如今虽胸前带着团徽,光荣的成为了,但是,对于团的一些基本知识仍然很模糊。

1922年5月5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所以共青团组织也已经有83年的历史了,在这一段很长的时间内,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人才,我想:我们应该要朝他们看齐。

虽然我们可能做的没有他们做的那么的出色,但是,我们也应该要尽自己的所能去做到最好。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不清楚团员的义务与权利,不了解团的性质,所以基本与普通的队员差不多,没有联系学生与老师,也不曾有身为的意识与责任感,在今天认真地阅读了以后,我们不仅应该要认真的学习理论知识,还应该要将其化为行动。

记得9月30日运动会那天,我们班的同学与二班的班主任发生了矛盾,虽然争论不休,但是作为沟通学生和老师,化解学生与老师矛盾的,我们中却无人站出来,只是默默无语,有些甚至还与老师争辩。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时时提醒自己,要以身作则,做到每件事都要得到大家的许可和信任,要以一颗无私的心为同学与老师服务

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章里有。

下面具体点:一般来说,义务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和道德上应尽的职责;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也就是说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么,共青团员究竟有哪些义务和权利,我们应该怎样执行这些光荣的职责

一、团员的义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条明确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 、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有 3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 、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5 、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6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的义务是团员的思想行为规范,是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

规定团员的义务目的在于使团员明确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明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团结和带动广大青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作为一名中学生要针对实际做到以下几点 ( 一 ) 认真学习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第一,团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

它是我们正确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指导我们行动的指南。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经济结构正在调整,经济增长方式正在转变,这会引起人们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的重大转变,引起人们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从而使国内情况十分复杂,国际形势也存在复杂多变的矛盾。

这些必然影响到青年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

深入学习科学理论,才能使我们具有坚定正确的方向,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在实际生活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团组织要求团员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关心国内外大事,通过各种形式:收看新闻联播、广泛阅读报纸、杂志以及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了解党的大政方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善于独立思考,不轻信,不盲从,逐步使自己摆脱单纯幼稚状态,逐渐走向成熟。

第二,团的基本知识是每一位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必须学习的内容,它是加入团组织和成为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的条件之一。

通过学习可以了解共青团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团员的义务、权利以及团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增强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性。

同时通过学习了解共青团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可以使积极分子明确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并争取为早日加入团组织奠定基础。

第三,要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列宁曾说过“一个文盲的国家内是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

”同志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向前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每一个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中国共产党把共青团组织放在了一个特殊的位置,规定了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的作用就是在革命和实践中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觉悟,培养和造就四有新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同时历史也反思共青团推到了前列。

当代共青团员更要担负起实现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历史责任。

肩负党的重托和历史的责任,单凭美好的愿望和满腔的热情是不行的。

只能是知难而进,要成为学习的强者必须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清楚地懂得升学不是我们学习的唯一动力,具有真才实学才会满足未来社会的需要,这样就能积极克服学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成为主宰自己学习的主人,培养求知的热情和认真求实的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增强勤奋刻苦的学习毅力和虚心路实的学习习惯,尽最大的力量提高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二)当好党的宣传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共青团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关键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

这是保持团组织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一定要看到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定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定要充分估计这些变化所提出的严峻挑战和崭新课题。

要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不能停顿,首先是理论的学习和宣传不能停顿。

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错误的、有害的;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也是错误的、有害的。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都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就必须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成为自觉的行动。

共青团的工作就是党的工作在青年工作中的具体化,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是组织对团员的信任,也是组织对团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考验,更是团员的基本责任。

每一位团员都不能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或消极应付,应该全力以赴,以主人翁的态度,开动脑筋,认真地加以完成。

因为团组织的威信和形象直接关系到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它是靠每一名团员的模范形象塑造的,共青团的先进性是靠每一个团员的模范作用来体现的。

这就要求每一名团员及每一名积极争取入团的同学,时时刻刻用团员的标准要求自己,鞭策自己,做同学的表率。

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 从一次值日,一次作业,一次活动中处处维护集体利益,时时帮助差生进步。

只有每一个团员和积极分子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和提高共青团的威信,团组织才能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三)做一名遵纪守法,勇于奉献的好公民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组织,都有一个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或规定,用以保障整个社会和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由先进青年组成的群众团体,自然也有其纪律要求。

作为一名共青团员自觉遵守国法、团纪,不但是应尽的义务,而且是应履行的光荣职责。

团的纪律是以团章为主体的各项团内的规定、条例、制度,以及各级团组织所做的决议,它集中体现了广大团员的意志和要求。

它要求全体团员和团的干部,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共青团员必须具有牢固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抵制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

团的纪律是建立在团员思想、政治上的统一和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

加强团的纪律性最根本的途径,是提高团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它要求每个团员必须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并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令,遵守社会公德。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对团的决议无论赞成与否都要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团的纪律是严格的,是必须遵守的,团员犯了错误,团组织就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据错误的性质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团纪的严肃性。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共青团员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准则,其实质是要团员具有奉献精神。

在这里要处理好三种关系,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要勇于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坏人坏事做斗争,并热心支持好人好事,用实际行动弘扬正气,建立良好班风、校风以及社会风气。

当国家和集体处于危难之中,每名团员应义不容辞挺身而出,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是爱党、爱国的表现,也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前途的大事。

共青团员要树立国防观念。

充分认识军队的作用,热爱解放军,建立正确的国防形势观、国防义务观、国防光荣观。

共青团员要培养国防精神,努力学习解放军的爱国精神,奉献精神,革命英雄主义和牺牲精神。

共青团员要掌握国防知识。

了解现代军事知识、现代武器知识和现代防护知识。

共青团员要接受国防训练。

积极参加军训活动、少年军校活动的拥军优属活动,并通过各种影视书刊接受国防教育。

积极服兵役。

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共青团员应模范地履行这一义务。

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魄,随时准备接受祖国的挑选。

共青团员在和平年代更要提高警惕,同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分子作斗争。

共青团员无论在哪种侵略面前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应义不容辞,挺身而出,忠实地履行保卫祖国的崇高职责,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定、团结和统一。

(五)密切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团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所以共青团员也要把自己扎根于青年群众之中,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去团结和影响广大青年,同青年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

因为我们党是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所以,团员不能看不起群众,脱离群众,要同其它同学打成一片。

思想上积极寿命他们进步,建立共同的思想感情,使其早日加入团组织;学习上互相切磋,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作上互相支持,群力;生活上互相关心,做他们贴心人,知心朋友。

把更多的同学团结在团组织周围共同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虚心向群众学习,是共青团员成长进步的源泉。

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中学时代是人生中最重要的要打基础阶段,也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这就要求每个团员要虚心向其他同学学习,以平等、谦虚的态度对待他们,尊重、相信、依靠他们,从他们身上学习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实践中,丰富实践经验,增长实际才干,尽快成长成熟起来。

在任何时候共青团员都不能骄傲自大,固步自封。

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是每一个共青团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共青团员要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热心关心和帮助群众,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组织上的关心和帮助。

尤其是对暂时落后状态的青年,更要诚心诚意地关心和帮助他们,使其早日改正错误,共同进步。

(六)完善自我,共同提高 团员的义务第六条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也是共青团的组织必须继承的优良传统,这是保持团组织肌体健康,增强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学会运用它。

这项工作主要是在团内的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它所坚持的原则是“团结――批评――团结”,即以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完善自我,改善工作,最后达到团结的目的。

在团的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无论是团员还是团的干部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都要本着对组织、对工作、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帮助别人发现和纠正错误,改进工作,从而使团组织永远充满朝气和活力,有战斗力,勇往直前。

同学间的友谊不仅仅表现在工作上的互相支持,学习上的互相帮助,更应表现在对缺点、错误的规劝和批评,只有这样才能使同学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完善,不断进步,友谊才能不断加深。

对于个人,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严于解剖自己,经常检查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当然这种“解剖”要一分为二,既看到自己的长处,肯定成绩,又看到自己的不足,重视和改正缺点。

每一名同学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如果思想上、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或差错,首先检查自己,主动承担责任,勇于自我批评。

那种把错误推给别人,把成绩归于自己,甚至知错不改,不是共青团员应取的态度,更不利于团员自身的发展。

同时,还要欢迎同志们给自己提意见,对于同学们提出的批评意见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去接受,而不能对提意见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

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老好人”,看到好事不点头,见到坏事不 摇头,在原则问题上放弃批评的武器;另一种是简单精暴,一棍子把人打死。

因此,我们在开展批评的时候,即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讲究方法,说话要有依据,态度要热情诚恳。

每一名共青团员从入团之日起,就应该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它是团组织检验一个团员是否真正合格的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个别同学在入团前,态度积极热情肯干;入团后,则放松要求,不积极履行团员义务,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同学,这种情况是要不得的。

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要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多做对人民有益的事,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牢记团员的义务,用履行义务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不愧于共青团员的光荣称号。

二、团员的权利 团员的权利,就是在团内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人,团章规定团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则是对团员民主地位的不受侵犯的保证,每个团员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在团内形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局面。

同时,团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这一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是团员最基本的权利,团的会议是团内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

只有保证团员参加团的有关会议的权利,才能保证团员行使团内生活的其它权利,才能够了解团的工作要求,接受团组织布置的任务,积极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种任务。

团员只有参加了团组织的各类活动,才能在活动中受到教育,提高觉悟,增强组织战斗力,才能使团员奉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团员正处在一个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他们有权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地对团员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其全面提高素质,全方位、多角度去实现国家教育目标, 这里应指出的是,团员 应认真执行参加团的会议和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热心团的生活。

团组织有责任不断改进团的工作,切实使团员在生活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并保证团员这一权利的行使。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就是指每个团员 ( 除了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 ) 都有选举出席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团组织领导人的权利。

在团内,从团的支部委员到团的中央委员,从基层团员大会代表到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都必须经过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被选举权是指每个团员(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只要他得到大多数人的信任,都有当选为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各被选举到团的基层和领导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表决权是指每个团员(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 )在通过组织决议、决定和接收新团员,处分犯错误团员时,都有表示赞同或反对的权利。

团内的选举办法,一般是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在表决团的决议或决定时,一般则采取举手的方式。

但无论哪种方式,每名团员对团组织和团的工作都应采取严肃的态度,认真地行使自己选举权和表决权。

而不能漠不关心,更不能随意行使或放弃这一权利。

团员应该正确对待被选举权,要懂得被选举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每一个团员都应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一旦被广大团员选举为团的干部,就要勇挑重担,热心为团员服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团员的基本权利。

团的组织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 加强团内民主建设,尊重和保障团员的这种权利。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各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在团内经常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鼓励团员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是团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团员的权利,也是团员应尽的责任,更是群众路线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的好传统。

团员与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也最清楚青年的想法和要求,积极听取团员对团的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集中团员的智慧,团的工作就会减少盲目性,减少工作损失,避免犯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毛病。

团员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踊跃参加讨论,积极发表意见,为团的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既是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主人翁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又可以扩大视野,提高分析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养成关心集体,关心大局的习惯。

团的组织要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他们行使这一权利,对于不正确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耐心地说服引导。

团员有权利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批评,这是保证团的组织系统正确运转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制约机制,也是共青团员关心,爱护团的组织和干部的重要方式。

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甚至失误是难免的。

广大团员生活在基层,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认识比较清楚,通过团员的这一民主权利的实行,可以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和损失,也使团的工作人员少犯错误,这就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批评。

每名团员也应抱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行使这一权利。

要实事求是,要出以公心,不可不负责任地滥用这个权利。

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诚恳欢迎和尊重团员的监督、批评,不得打击报复,对侵害团员这一权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出,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对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但为了保证团的高度统一,团组织要求每个团员坚决执行决议,不许另搞一套。

这样,在坚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下,团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

团章规定团员的这项权利,对于健全团的民主生活大有裨益,它有助于在全团创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使团组织经常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决议的时候就会深思熟虑,更为全面而慎重地决定事情。

决议做出后,应该认真地接受实践的检验。

如果实践证明团的决议有错误,少数团员保留意见是对的,保证团员的这一权利,就是团的决议正确,经过实践证明,持保留意见的少数团员,会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心悦诚服地改变意见。

这里应提醒的是,团员在保留和反映意见时必须持严肃的态度,要注意按组织手续和组织原则办事,不能以任何借口搞小集团,搞宗派,犯自由主义。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它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团员犯了错误。

团组织对其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犯错误的团员受到教育,其它团员引以为戒,这件工作非常严肃。

因为团章规定,受处分的团员有权参加团组织通过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团员参加团组织讨论处分自己的会议,可以使团组织和其它团员直接听到受处分团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某些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材料,作出处分决定,其他团员也可为其作证和辩护。

因而使处分更加实事求是,公正合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团内是非分明,功过分明,增强团结。

被处分者本人参加会议,还可以使本人听到团组织和同志们对他的批评,加深对错误认识,理解团组织决定正确性,从而自觉地去改正错误。

同时,通过对被处分者的申辩的分析和讨论,还可以使其他团员明辨是非,吸取教训。

团组织处分团员的时候,必须召开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并通知本人参加,本人可以发言、申辩。

任何领导者个人都无权处分团员,不通过支部大会随便处分团员是错误的,必须给予纠正。

被处分的团员参加通过自己处分的会议,要抱着诚恳虚心的态度,认真听取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实事求是地检查自己的错误,总结教训,不得隐瞒错误事实,更不允许滥用申辩的权利无理取闹。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 以负责的答复。

团章的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证团内的正确意见不被埋没,使 每个团员都能向组织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且可以增强团员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团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和保障团员的上述权利,对团员的请求,要及时给 予答复,对申诉要及时受理,控告者要将控告信等材料及时转交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或领导派人查处,不能将控告信等材料交到被控告人手中。

当然,对于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要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不得无限夸大、隐瞒事实和诬陷,否则也应受到惩处。

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珍惜自己团内生活的权利,自觉按照团章的要求,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行使团员的权利,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提高民主素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辨证关系 团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

每一个共青团员在享受组织赋予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

在共青团组织内,权利与义务是完全一致的,行使团员正当的权利,但不能影响或损害共青团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履行团员的义务,应从保护团员的权利利益出发,用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用自己的行动保证团组织的纯洁性和生命力是每个团员的光荣职责。

全面从严治党心得体会,我该怎么做

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从严治党,必须从严加强作风建设。

要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八简两风”和市委“十个严禁、五个严格”要求,从小事做起,严格规范个人的言行,争取成为一名“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党员干部。

严字当头、从严要求、坚定理想。

为基层服务、为党的事业献身,忠诚党的事业,踏实工作,乐于奉献。

把做好每项工作、每件事情作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座标”,成为全心全意服务于民的党员。

学习心得体会 1000字

益智课堂与思考力研讨会学习心得体会荣幸地了这次研讨会然培训时间不长,但收获颇大,感想也颇多。

对小学的数学有了新的认识,有了新的出发点,对我以后的教育工作有了很大的启发。

我是一名四年级的数学老师,在忙于传授知识的时候,可能就忽视了孩子们能力的培养。

有了这次的学习,让我停下了脚步,思考我也应该让我的孩子们,也在游戏间学习,获得能力的提高。

小游戏大智慧这个活动,真的值得我们学习。

下面,我就此次学习培训的经历,简要地谈谈我的几点感受。

一、学习培训的经历回顾这次观摩了六节数学课,也聆听了这五位教师的设计思路,以及他们团队对课的解说,同时专家对他们的课进行了点评。

我的回顾:第一节课《七巧板的奥秘》,授课教师王庆伟。

从七巧板的历史引入,古代根据人的多少,对桌子进行拼摆,学生使用的桌子正是七巧板的拼摆,巧妙的从过去转化到现在,同时也告诉我们七巧板对我们的未来也会有影响。

每一个环节王老师都巧妙的选用了一个成语,每个成语都告诉我们了,这一环节要干什么。

从形影不离到如影随形再到形由心生,从简到难、从部分到整体、从布置任务到创造想象,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们边动手操作边叙述过程,培养了孩子的观察力、动手操作能力、语音表达能力、思考力。

有一处情景我记忆的特别深,在形影不离这个环节中第四位孩子和其他孩子的拼摆方式,当着个男孩拿出不同板的时候,我在想这个孩子拼错了,可是当他完成这个小猫的图案时,我

共青团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团员的义务是统一团员意志和行动的规范,是共青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

规定团员的义务,就是为了使共青团员明确自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团组织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集体。

团 员的权利是指团员在团内的地位。

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体,也是团组织的主人,他们在团内生活中具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规定团员的权利是为了充分发挥每个团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团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团内营造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氛围。

按照团章的规定,团的组织应监督团员认真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团员的权 利。

团员正确地对待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对于提高自身素质,发挥模范作用,对于保持和增强团的先进性,完成团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章规定,团员应该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党章第五章到第十一章

双拥,是指“拥政爱民,拥军优属”。

“双拥模范城”,是指双拥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模范城市,是城 “全国双拥模范城”荣誉市的一项荣誉。

一般分为两个级别:国家级和地方级。

国家级也就是全国性的,荣誉称号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初期,评选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城市,后来发展包括县、市区等。

[编辑本段]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实际,以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创举。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旗)。

省一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第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意见》(国拥[1991]2号)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涉及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

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双拥工作每年有总体计划,半年有具体安排,节日联谊走访,平时活动经常;每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规范、完善,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坚持重在建设,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

军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为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7O%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和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部队执行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得到地方支持和配合,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工作、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优抚政策得到落实。

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奋勇抢险救灾,积极扶贫,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

无历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纠纷。

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第九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第八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党委、政府和驻军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命名的时间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般二至三年命名一次。

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名额择优推荐。

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标准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的单位,均有被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应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报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尔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报请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

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审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七条 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力量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第二十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并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驻军少或没有驻军的市(县),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拥军优属模范城(县)。

其命名程序、权限及管理,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共青团的团章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

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

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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