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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执法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6-09-17 07:53

作为一名水政执法协管员应该怎样做好本职工作

跟随行政执法队员,学习他们平时工作方法,努力学习相关的执法依据,配合完成整个执法过程 ,例如:照相取证。

遇到问题自已不能解决的向行政执法人员队上报。

水政监察大队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1、区别: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水政监察执法人员隶属部门不同。

前者属于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后者属于水利局工作人员。

2、作为有过环保部门工作经验的我认为:如果是同一级别的单位没有什么好与不好的,都是一样。

如果有省、市、县的区别,那待遇就不一样了。

3、“封招必考”竞争都不是很小。

竞争时刻存在。

4、你就算是考进任何一个单位,进去后,工作任务都是随着局里的安排而产生不同。

不会给女生安排“相对危险的工作任务”。

暗访的工作也不存在,所以您尽管放心。

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为宗旨。

要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水利转变的水法规体系。

加强水行政管理的制度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建立起公正、公开、效率的水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水政执法程序办案。

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切实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只有建立全方位的良性运行机制,才能使水政工作有条不紊地沿着规范化建设道路前进。

四、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 加强推进依法行政,水行政机关就要加强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水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水行政执法。

但是,如果水行政执法队伍得不到应有的建设,依法行政就不能很好的推进,水行政执法的力度也很难达到。

很多例子可以说明,如办案时衣表不整,没有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办案程序的错误,酒后执法,以及水政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偏低,都直接影响到队伍的建设和执法的力度。

因此,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对于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水政监察队伍必须外树形象,内强素质 高效能的水政水资源工作是灵活的工作艺术,因此水政监察队伍须具备先进、科学而完备的综合知识,以求开阔思想、拓宽视野、提高技巧、优化行为。

要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以文明优质的服务、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为人民服务排忧解难的实际行动,向社会树立良好的“水利窗口”形象。

强化素质就是在完善“八化”(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学习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的基础上,加强队伍素质训练,逐步达到管理规范化、办公自动化、执法法制化、办案程序化、收费制度化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2、提高认识,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要在提高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就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是要把执法管理目标明确到岗、到人,严格考核,实行工效挂钩,把执法目标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与工资发放结合起来,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定格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约束机制就是要依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制定工作守则,规范和约束水政监察队伍、人员的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水政监察队伍要完成它的使命,就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管理。

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水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责任制,还要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等。

按照“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要求,不断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训练,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培训上岗制度,在水政执法队伍中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实现依法行政、依德行政。

3、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组织、思想建设 var cpro_psid =u2572954; var cpro_pswidth =966; var cpro_psheight =120;抓好组织建设,就是要完善队伍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组织指挥、指导系统,达到组织设置规范化、合法化、程序化,做到因事设岗、因岗设人、人尽其职。

抓好思想建设,就是强化学习培训,全面灌输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强化业务训练,明确执法规范,提高知法、懂法、执法的法制水平。

强化集体观念,明确组织规范,使执法技能适应执法需要。

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放在首位,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行业作风,以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

4、水政监察队伍要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在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上,应重点加强责任制的落实,把对水域、河道、水资源、水土保持等水事的检查、监督划分到具体责任人,实行个人包片、包线路、包目标任务。

具体说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宣传教育的目的是增强人们的水法律意识,处罚的目地是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面,要善于利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力求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2、)项目审批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取水许可、河道占用、水土保持开发建设项目等,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一经发现一律立案查处,以促进项目审批规范化,保障水行政执法的有序进行。

3、)个人分工与集体办理相结合,针对水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难以查处的情况,水政监察队伍应及时调集人员,集中力量予以查处。

4、)定期检查与突击性活动相结合,对本辖区内的水事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手续、方案进行定期检查、回访,对已经变更的行为、项目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接到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突击办法迅速予以立案、查处,坚持查、管并重。

5、)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水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得到水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赖和支持,保证公正执法。

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一心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尊重群众、平等待人;忠于法律、坚毅勇敢;刚正不阿、秉公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主动积极地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

要做到以上几点,就需要水行政执法人员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勤于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水政监察工作高度重视,真正把水政监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养创造客观条件,从而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快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对做好水利综合执法的几点思考

对做好水利综合执法的几点思考【摘要】:介绍禹城市水行政执法的现状,通过分析实行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水利综合执法的措施和对策,以实现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禹城市;水利;综合;执法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水利厅的水政执法的三项制度,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保障水利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禹城市水务局严格按照山东省水政执法的三项制度和山东省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禹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水利综合执法和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水行政执法的工作重点和内容,明确了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了台帐制度,对发现的违法事件进行了针对性的尝试和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和思考问题。

一、禹城市水行政执法现状水行政执法工作,其内容包括水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等诸多方面,在水利部门拥有的行政权力中,有多项涉及到执法工作,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水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水利部门自身的形象。

近几年来,禹城市市水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水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水事违法案件逐年下降,水事秩序井然有序。

禹城市水务局在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了两个窗口,开展开放式服务,积极推动执法关口的前移。

近年来通过体制改革,禹城市水

什么是水政监察

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第五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2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编辑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3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编辑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

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

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中国水政”或“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或“中国水保监督”臂章。

  水政监察的证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负责监制。

水政监察制服式样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4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编辑  第十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二十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

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循私舞弊。

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章 附 则编辑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5日发布的水利部令第1号《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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