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队士兵训练自我检查
尊敬导:我怀着十分沉重的心情里作检查,因为我犯了一个十分的错误:私自使用手昨晚在值班的时候,由于一时的冲动拿起手机上网了。
领导三令五申,一再强调不能私自使用,可我却顶风作案,这些都是不应该的。
也是对领导的不尊重。
应该把领导说的话紧记在心,把部队的条令条例紧急在心。
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部队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通过了此次的事情,使我了解到了,这不仅仅是一个私自使用手机的行为,它同时也是违反部队条令条例的行为,这对于部队来说,是绝对不容许发生的。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无论何行何业,都将纪律、规章制度放在首要位置,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更不用说是在部队这样一个纪律分明的地方,在部队,军人的天职就是“服从命令”,没有得到批准就擅自行动是军人最大的忌讳,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就私自外出,是严重破坏军纪军规的表现。
这是不服从部队管理,纪律意识的淡薄,自我约束力不强的表现。
在理解到这些时候,也让我对这三点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和定位。
首先,违反了《内务条令》,纪律性要加强方面。
国家制定部队的条例就是为了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其次,保密意识不过关,部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保密工作必不可少,没有注意影响及保密问题,私自使用手机可能产生的很多恶性结果。
最后,自我约束力不强,军人是自己事务的决定者、发展的促进者、前途的把握者、命运的主宰者,要独立地去面对自己所遇到的一切问题,要独立承担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确立属于自己的自主精神,就可以确立自己的目标、定位人生境界、计划发展策略、选择发展道路、寻求发展动力、从而形成一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力量。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有竞争才会有发展,有发展自然就会有榜样。
人总是会追求美好的东西,一旦身边出现了比自己更优秀的,就会努力向上,争取更加优秀,从而体现出自己。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发自自己本能的愿望就会对人有一种推动的力量,时时刻刻的约束着自己。
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而且我这种行为给连队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连队的管理制度.在战友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战友的效仿,影响连队纪律性,对部队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队领导也是一种伤害。
每一个领导都希望自己的战士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连队有一个良好形象。
一个良好的连队制度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连队的良好制度,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战友都这样犯错,那么连队早就乱套了,对于我违反条令条例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
我深知此次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
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私自使用手机的行为也非常的生气。
我也知道,对于军人,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
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
如今,我深深懊悔不已。
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
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
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令条例,我对此很惭愧。
今天我怀着万分的愧疚及和深深的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这次恶劣错误的认识和违反纪律这种行为的深痛恶绝及誓不再犯的决心。
经过以上的反省认识和首长的深刻教育,在今后的学习训练中我将加倍努力来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并在工作中努力弥补自己的错误。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做到:1记住保密规定,不私自使用手机。
虽然手机作为通讯工具,但是在部队里,我不能顶风而上,私自使用。
2刻苦训练,努力工作,值好每一次班,站好每一次岗。
3绝对服从领导的安排与教导。
4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决不再违反部队纪律。
有针对性的写下保证书,绝不是乱写一通,通过保证书对自己产生约束力,还有就是要加强和战友以及领导的沟通,从心里上落手,多沟通过交流,促进部队的团结和凝聚力,争取做到,有事先个人解决,个人解决不了再班里帮忙解决,促使战友相互帮助,增强了部队的先进性。
在正确认识到了以上种种之后,我在自身改正方面自认为还做到不错,还不得不一提的是,其他战友决不能出现和我类似的情况。
在以后的训练中,我会更加的努力,争取为党和人民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相信队领导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对领导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虽然我不是个优秀的军人,但是部队教会了我该怎样去做人、让我知道人应该是什么样的。
对于这次的事情我要说声对不起
我感想部队领导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纠正和指出,我保证今后绝对不会再犯此类错误,请领导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我绝对不会再拿自己的行动来调整部队纪律。
在以后的日子中我会以我的实际行动来证明,同时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队领导相信我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队领导能继续监督我,关心和支持我,帮助我克服缺点,改正错误
最后还恳请领导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此致敬礼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 那么比如说命令是错的 军人有不服从的权利么
尊敬的连首长爱的战友们(可省略): 大家好 今天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在这里做检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年某月某日我连组织了一次专业考核,用以检查平时的训练,但是由于我在平时的训练里没好好遵守班长以及连首长(或者教员)的谆谆教导,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最终导致在此次的考核评比里出现了考试不合格的现象。
给连队抹了黑,给班里拖了后腿。
(大概原因,细节可添加修改)。
针对以上这个事情,我反复思考,从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了我不对,我有错,我辜负班长,连长,指导员,以及共同奋斗的战友们的期望。
一个良好的连队要注重学习专业知识和遵守纪律。
我不认真遵守规矩和纪律的态度真的让我感到惭愧
我不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为打赢现代化信息战争,做好一名战士应该做的义务而感到无比的愧疚。
我真的发现了我的缺点和错误。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给连队的训练带来了不良影响,破坏了连队的形象。
做为一名战士,我应保持相互之间的学习竞争,相互促进,而我这样的表现,给战友们带来了一个坏头,不利于连队和班里的学习建设,还浪费连首长的时间,来管理我们,所以我将认真听取大家的教育,如果连首长同志们能够原谅我的行为,我将确保类似事件不会发生。
希望大家给了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引导我们成为部队的精英,通过了以上这件事,使我感到心里非常有愧,我深深感受到自己的错误,我在此感谢连队对我的教育。
我诚恳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
所有这一切,我也将进一步深入灵魂总结搜索,我保证,经过这件事后,我将改变态度,认真研究和学习每一天
请大家相信,我可以吸取经验,为了教导员辛苦地花了平常所没有的,大量时间和大量的耐性给我的教导,为了不再让战友们浪费宝贵的时间,我写了这份检讨,检讨自己的错误,由于本人第一次写检讨且加脑袋愚钝,虽用整个午休时间和不让精神休憩外加眼酸……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怿自己才蔬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同志们谅解。
如果有一次重来的机会放在我面前,我尽我之所能克制自己,绝不让班长失望,不让连首长失望。
请大家谅解我这一次的错误吧
我一定能够吸收教训,改正错误。
此致 敬礼
美国士兵为什么做出那么多违反国际法的事情?
一个是心灵遭受严重创伤,从而导致压力过大以至于精神和身心上变得异常狂躁和嗜血这叫战争综合症,另一个就是故意而为之,从伊阿两场战争后美军中大学生和青年人入伍率减少,一度造成兵源短缺,而美国政府为填补空缺将一些尚在服刑期或者罪犯经过军事训练后投入到作战部队服役以此减轻他们的刑期,今年年初的美军士兵枪杀阿富汗平民的士兵就有过前科,涉嫌老年保险金诈骗其为人相当低下
武警部队执勤检查书
尊敬的领导 今天过连首长和对我耐心帮助和教育,使我对所犯错误有了深刻的,现在我怀着万分的愧疚及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违反部队纪律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决心。
以教育自己,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略早在我刚踏进这个集体的时候,您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不能违反部队纪律, 提醒军人不要违反军规,可我却没有把部队和首长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上级说的话,没有重视军队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
也是对上级领导的不尊重。
作为一名新兵应该把领导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军队颁布的军规军纪紧记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工作。
而且我这种行为给部队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部队的规章制度.在战友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战友的效仿,影响连队的纪律性,排里的纪律性,对班里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领导,父母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战友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
每一个部队都希望自己的战士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军人形象,也使我们的军队有一个良好形象。
每一个战友也都希望部队给自己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来工作,生活。
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部队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战友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对违反军规的战士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要严于利己.领导的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作在部队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我真诚地接受大家的批评,并愿意接受部队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领导!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
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的犯军规也非常的生气。
我也知道,对于军人,不触犯军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
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
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
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工作。
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了责任措施。
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工作的,工作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我现在还很小 ,我还有去拼搏的能力。
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希望领导给予我一个做好士兵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工作 ,那样的生活充实,部队的工作就很紧张,干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各方面都努力往上赶记得刚进入部队时,连长和指导员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工作还能接受,可在纪律方面却出现了问题,在部队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军纪军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部队对我是应该严惩的,我不知多少次大声说,连长,班长我错了,我错了。
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
在这1年中,我每天还是按时就起床,想想我在部队也生活了近1年了。
对部队已有很深的感情,在今后部队的生活中我会以新的面貌,出现在部队,不再给连队和排里还有我的班长摸黑。
无论在工作还是在别的方面我都会用军规来严格要求自己,我会把握这次机会。
将它当成我人生的转折点,领导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部队的工作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领导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 ,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父母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父母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可以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父母的心愿,也是对父母心血的一种否定,我对此很惭愧。
相信领导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领导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领导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首长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不管怎么说我的行为违反了部队纪律,并且照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在此我特向领导检讨我的错误,并且保证今后不再出现此类现象,并且愿意接受领导对我的一切处理。
军人不假外出违反了纪律条令那几条
《纪律条令》 第五条 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美军军纪较差,为什么还能打胜仗
美军的军是比较严,但是士兵平时舒子过惯了,而且受的文化影响,有些散漫。
但是作战的时候虽然有抱怨,但是还是能严格执行命令,这就够了。
士兵平时训练有素,再加上武器装备方面的优势,总体作战能力还是很强。
当兵处分了对生活有什么影响
当兵受了处分对生活有没有影响,要具体看所受的处分是什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士兵和军官的处分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士兵有八项军官有七项,如果所受的处分是属于警告的,一般在士兵退伍或是军官转业的时候,会将处分消除不进入档案,所以不会影响生活,但是如果是记过 ,记大过,撤职,降衔,取消士官资格,因为这个是会进入个人档案的对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是除名,开除军籍的处分,进入个人档案之后,会对个人生活有严重的影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十八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七)除名;(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六)撤职;(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
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
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
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四)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九)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第四十四条 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警告由连批准;(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第五十四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
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
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
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
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条 军官、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组织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同时取消其军官军衔),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
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