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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法院

时间:2018-03-20 18:02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500字怎么写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月九过节感想怎么写

篇一:重阳节亲子活动感想“重阳节”亲子活动感想农历的九月初九是中国一个古老的传统佳节——重阳节,又叫“老人节”,是一个属于敬老爱老的日子。

作为黄**的家长,通过参与**第二幼儿园组织的“重阳节”的亲子活动,见证了孩子在活动中能积极主动地孝敬老人,并能分享她在活动中的欢乐体验,让我们切身感受到孩子们成长的可喜变化。

活动当天,林老师和蔡老师带领孩子们表演的精彩节目赢来了一阵又一阵的掌声。

最令我感动的就是最后一个互动的环节,把整个活动推向了高潮,由小朋友们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捶捶背,敲敲腿,唱唱歌。

此时现场所有的老人们都开心地笑了,家中的“小王子”、“小公主”现在也懂得孝敬老人了,做家长的无不为之动容。

人生最美夕阳红,没有人会永远年轻,我们老年人拥有的是智慧和经验,别说老年人爱啰嗦,每一句话里有真情,每一个字也是渴望,我们只想与子孙多点相处的时间,多一些相聚的时刻,可以知道孩子们的生活,为孩子的幸福开心,为每一个亲人祈福。

只要孩子们过的好,老人心中就无所牵挂了。

当儿女一天天长大的时候,我们也在一天天衰老,思念和担忧的心时常挂在心头,子孙们的一句话,一句问候,就能温暖我们老人的心。

现在的孩子都是各家的宝贝,优越的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最幸福的一代,培养教育他们是国家社会和各个家庭的重大课题,从幼儿园起就要打好基础。

敬老、爱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第二幼儿园开展的这一活动对孩子就有很好的教育意义,希望孩子们能把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代代相传。

篇二:重阳节感悟重 阳 述 怀一年一度的农历九月九日,即传统的重阳节来到了。

农历九月九日,为何称为重阳节

因为古老的中把“六”定为阴数,把“九”定为阳数,九月九日,日月并阳,两九相重,故而叫重阳,也叫重九。

古人认为重阳是个值得庆贺的吉利日子,并且从很早就开始过此节日了。

重阳节,首先有登高的习俗,金秋九月,天高气爽。

这个季节登高远望可达到心旷神怡、健身祛病的目的。

和登高相联系的有吃重阳糕的风俗。

高和糕谐音,作为节日食品,最早是庆祝秋粮丰收、喜尝新粮的用意。

之后,民间才有了登高吃糕,取步步高的吉祥之意。

重阳日,历来就有赏菊花的风俗,所以古来又称之为菊花节。

农历九月俗称菊月,节日举办菊花大会,倾城的人潮赴会赏菊。

从三国魏晋以来,重阳聚会饮酒、赏菊赋诗已成时尚。

在汉族古俗中,菊花象征长寿,赏菊有祝福老人安康之意。

古代还风行九九重阳插茱萸的习俗(茱萸可入药、制酒,养身、祛病,古人还认为茱萸可避邪除恶),所以又将重阳节叫做茱萸节。

唐朝诗人王维曾写过一首七言绝句:“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

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

”王维这首七言绝句,意境深远,颇耐人寻味。

在民俗观念中,九九重阳,因为与“久久”同音,包含有生命长久、健康长寿的寓意。

1989年,我国把每年的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人节,倡导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

因此,重阳节又多了一层新含意,实在是太可贵了。

今又逢重阳,我情不自禁想起伟大领袖的词 》:“ 人生易老天难老,岁岁重阳,今又重阳,。

一年一度秋风劲,不似春光,胜似春光,廖廓江天万里霜。

”反复回味毛主席这首词,越发觉得:“今日又是天艳阳,清风送爽菊花香。

一年一度秋风劲,岁岁重阳好时光。

重阳登山远眺望,人生道路多漫长。

回首峥嵘岁月稠,笑对夕阳不彷徨。

篇三:重阳节的心得体会过重阳节的心得(1)八12班姓名:今天是九月初九重阳节,又称为老人节。

我准备帮奶奶洗一次脚,因为从小到大都是奶奶给我洗脚的。

我记得每一次都是奶奶把脚盆拿到我面前,轻轻地揉着我的脚,那感觉真是太舒服了。

晚饭刚吃过,我早早地就把洗脚盆和毛巾准备好了,准备给奶奶一个惊喜。

这时奶奶突然走进来了,我立即把洗脚盆和毛巾端到奶奶面前说:“奶奶,我想为你洗脚。

”奶奶笑得合不拢嘴,开心地说:“好孩子,真是奶奶的乖孙女

” 我先让奶奶坐在凳子上,放上满满一盆热水,用手感觉感觉,水温差不多了。

然后再蹲下来轻轻地把奶奶的鞋子、袜子脱下来放在一边。

“奶奶把脚放进来吧

我会好好伺候你的。

”我开心地朝奶奶一笑。

当我的手摸到奶奶的脚时,不禁心里一颤,原来奶奶的脚是那么粗糙。

是啊,奶奶辛辛苦苦劳累了一辈子,到现在还要天天给我洗脚,我心里真是惭愧啊

我慢慢地把奶奶的脚洗了一遍,然后轻轻地按摩了一遍。

我很认真地对奶奶说:“奶奶,我以后天天给您洗脚。

”奶奶开心地笑了。

重阳节的心得(2)明天就是重阳节了,预祝天下的老人健康幸福快乐,长命百岁

都说家有一老赛过一宝,现在才明白其中道理,家里的老人让你想想就感觉温馨也生出对家的无限依恋,每当夜幕降临,畅游车流中,万家灯火中总有一盏灯是为你而留的,心中顿时有一丝丝暖流缓缓的淌过??重阳节快到了,想起我的奶奶、姨婆还有爷爷,希望他们在天堂里快乐安康

时常会想起他们,会梦到他们,相信他们在那里一定是快乐安好的,在我还是个毛毛头时,奶奶常把我接回来和姨婆一起把我带大,我的童年无忧无虑,她们对我宠爱有加,特别是姨婆对我偏心偏得是地球人都知道最遗憾的,在我还没开始工作赚钱她们就都走了,虽然这些年我总是尽我所能为她们做佛事,总弥补不了心中的缺憾??到现在还记得姨婆看到我就说阿囡啊??放学后每天偷偷给我买奶油小方还叮嘱不能告诉表妹??过年奶奶为了劝说我去表姐家作客需要先答应我的条件---买连环画外带拷扁橄榄,我才同意去的??奶奶做的五彩圆子,青团,松糕??在我的记忆中那是空前绝后的美味随她一起走了??树欲静而风不止,??抓紧时间,多陪陪家中的老人,陪他们多聊聊,哪怕多一个电话,以后都会少一个遗憾??重阳节的心得(3)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重阳节,也是“老人节”,为了表示我们对老人们的敬爱,所以学校开展了一次活动,就是到我们学校附近的一所老人院去为里面的孤寡老人门一起庆祝重阳节,为他们献爱心。

这次活动可隆重了。

由全校师生一起去庆祝。

一路上少先队的队员们吹着号、打着鼓。

这声音震耳欲聋,仿佛它那小小的鼓点还表现不够它满腔的喜悦。

我是一名摄影小记者,我用那小小的照相机跑前跑后的为他们留下了许多精彩而美好的瞬间。

不一会儿随着这雄伟的声音,我们来到了敬老院。

敬老院里面的爷爷奶奶们都用一张张慈祥的笑脸接待我们。

随后,我们就开始表演节目了,首先是一年级的唱歌表演;二年级的朗诵??节目就这样顺利的进行着,时间也一步步推移着。

活动结束了,我们也顺着来路回校。

经过这次的庆祝活动,让我有了许多的感受重阳节是个很重要的节日,这个节日能让我们为老人们、长辈们做力所能及的事,让我们献出自己的一片孝心,献出一份对老人的敬爱,让他们都能够快快乐乐的安享晚年,让他们无忧无虑的生活着。

重阳节的心得(4)每当秋高气爽、菊花飘香的时节,中国人又一次迎来了一个特殊的节日——重阳节。

重阳节是在每年农历的九月初九举办,那时的老奶奶们在县村里跳舞、唱歌为自己过重阳。

九九重阳正赶上丰富多彩的秋季,它也染上了秋天的五彩和美丽。

“九”包蕴着长久,吉利,祝福老人们延年益寿,健康。

“九”代表着中华人民的喜悦、兴奋。

重阳节的种种风俗习惯,不辜负这大好光景,增添了这个秋天的快乐,有多少人画上了这个秋天的快乐,为多少人画上了一丝微笑,它看不见,摸不着,要发自内心去感受。

重阳节它又可以称为茱萸节、菊花节,甚至“野餐节”。

秋天是野游的好季节,可到郊外去“采青”啊,登山啊,或者再搞搞对身体有益的活动,这是对身体非常好的哦。

我国已经把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人的节日。

同学们,九月初九时,你为爷爷奶奶做了什么,怎样让他们过得难忘,快乐呢

听听我的亲身经历吧。

又一次九月初九了,天上、屋顶上??到处是秋天的身影,大地都披上了一层厚而蓬松的金沙,金灿灿的,亮晶晶的。

我看了看日历,原来今天是九月初九,九九是重阳节呀,是奶奶的节日,我怎么会忘了呢,应该向她送什么礼物呀。

我想了好一会儿,想不好呀。

正当心情烦躁时,我随手拿了一张报纸,看见了“重阳节”这三个字,真是喜出望外,我认真地阅读起报纸来,报上清楚地写着每当重阳节时,做孙子孙女的应该陪自己的爷爷奶奶出去到郊外散散心,吃吃糕点,看看菊花,这就是最好的礼物,体验这个秋天带来的幸福。

看了这张报纸,我的心里有了小算盘。

我走到奶奶跟前,想考考奶奶的记性就笑着说:“奶奶,你知道今天是什么日子吗

”奶奶疑惑地说:“哦??哦??哦,是你的生日吧

”“不是,不是,我生日早过了好几个月了。

”奶奶又思索起来,“难道今天是国庆节

”“更不是了,今天是重阳节,是你们的节日。

”奶奶恍然大悟,笑了。

我又继续说:“我陪奶奶到郊外去吧

”我搀着奶奶走了。

我和奶奶一边谈,一边走,走得更远了。

我们看着清澈池水,饱览壮丽山色,顿时感觉神清气爽。

我陪着奶奶不知不觉度过了重阳节。

天暗下来了,妈妈爸爸回来了,还带了一袋糕点,可真是雪中送炭啊。

正准备给奶奶过老年节。

上面缀着各种花纹,有的是嵌着几棵小草??我们一家人围坐在餐桌前,津津有味地尝起了糕点,可好吃了。

奶奶笑了,像年轻了五年。

一家人嘴里甜甜蜜蜜,心里更加甜蜜。

爽朗的笑声传遍了??重阳节的心得(5)助人为乐是我国传统的美德。

这个暑假学校开展了“助人为乐”等活动,做点什么好呢

听说敬老院的老人都非常寂寞,有的老人腿脚不利索,都有好几年没有出去了。

我想应该去看望看望她们,为他们弹几首曲子或跟他们聊聊天,给他们带去快乐。

上午,我来到社区居委会与负责这方面工作的阿姨谈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居委会的阿姨很支持我,不一会就给联系好了,真是让我喜出望外

慰问安排在下午。

转眼就到了下午,听说敬老院的奶奶们好长时间没有照相了,很想照几张照片,我便带上了照相机。

在居委会阿姨的陪伴下,我来到了敬老院。

虽说早过了午睡时间,已近下午4点了,但敬老院仍然是静悄悄的。

我们先来到一间住着四位老奶奶的房间,这里住着年龄最大的几位,都已年过7旬,最大的年龄高达86岁。

她们都是因儿女工作太忙,顾不上这些老人,才把她们送到这来的。

当我走进房间的时候看到她们各自坐在自己的床上发呆,听说我特意来为他们表演节目,一下子都来了精神,围了过来。

听说还要给她们照像,老人们更是高兴,忙着穿上自己最喜欢的衣服,还把她们的小屋整理了一番??“各位爷爷奶奶下午好,我今天特意来为大家表演,愿我的琴声给大家带来快乐。

祝在座的爷爷奶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 我的话刚说完就赢得了她们一阵热烈掌声。

接着我为他们演奏了、、等曲子,一首首动听的曲子,引起她们对过去的美好回忆。

王奶奶说年轻的时候自己爱扭秧歌,李奶奶说自己过节时最爱看舞龙斗狮,在头上,张大爷说自己年轻时最爱下棋,还是高手呢

着她们开心的样子,我觉得他们一下都年轻了

这屋里的琴声和欢声笑语,吸引着住在隔壁房间的奶奶们,他们趴在窗前向里观望,也时不时地 插上几句话。

演出后我又为他们拍了照片,笑得合不拢嘴的奶奶们拉着我的手要和我合影,我把两个凳子摞在一起组成了一个临时三角架,然后按下了快门。

临别的时候爷爷奶奶们迈着蹒跚的脚步把我送出好远好远,他们恋恋不舍地说:“孩子常来呀,我们会想你的

”篇四:重阳节献爱心活动有感重阳节献爱心活动有感“因为有爱,恒久温度”,以爱来行动温度自然恒久。

2012年10月23日又是九九重阳节,公司决定在今天举行百万献爱心的活动,前一天还担心寒冷的天气如何应对的我,被今天外面那温暖的阳光以及每一位被赠送者那充满感激与热情的面孔所温暖。

这个重阳节对我的人生来说特别的有意义,也为我的人生添上了光荣的一笔。

非常感谢爱度公司能给我参加这次重阳节献爱心活动的机会,也非常感谢一起默默配合的同事们,这样凝聚的时刻使我们每一个人的幸福感倍增。

当我第一次开口和一位环卫工人讲话时,环卫工人普实而又紧张的面孔记忆犹新,那是一张带着疑惑与顾虑的面孔,那又是一张朴实而又苍老的面孔,当我告诉他今天是重阳节,我是爱度养生百万献爱心的使者时,他开始让紧张的面孔松驰了下来,当他看到我们对他工作辛苦的肯定以及在这老年人的节日里真诚的问候,同时又赠送他光波能量袜、免费体检券、免费体验卡时,他非常的感动同时又发自内心的笑起来,在他那充满感激的谢谢声中我也被他所感染着,也更深深的体会到了付出与奉献的意义。

如果不是真正的走到现场并亲手将爱心奉献给对方,我想这种充满爱的幸福感永远都不能体会到。

通过公司这次献爱心活动,我个人不但得到了提升、收获了快乐与幸福,同时我深深的感受到了公司的真诚献爱心、不计较得失、关注老年人健康、全心全意回报社会与感召其它企业真心实意献爱心的决心。

做为爱度的一名员工,我也将努力成为这样的有社会责任感、充满爱心、关注老年人健康的爱度人。

“慈爱度人”“用心度人”,这就是爱度人的灵魂,这也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如果你还不知活着的意义,那么就加入爱度吧

2012.10.23篇五:重阳节有感重阳节有感易县第二高级中学 张婧10月23日,为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二九相重,称为“重九”,九是阳数,亦叫“重阳”。

在这一节日里,历来有登高、祭祖、插茱萸、赏菊等习俗。

重阳节亦是敬老节,心怀感恩、敬老爱老。

节日只是提醒大家莫忘敬老,敬老则应该在于每时每刻,天天时时都应该是敬老节。

在重阳节即将来临的日子,一则消息吸引了我。

北京26岁的小伙子樊蒙一路推着母亲,一路南行。

历时106天,走了4000公里。

10月18日中午,北京小伙子樊蒙推着行动不便的母亲,抵达云南首府景洪市,圆满完成了此次徒步旅行,实现了妈妈的愿望。

读到这则消息,最初的感受是小伙子真是好样的,妈妈有这样的好儿子是她这一生最大的福气。

然而,我又不由得反思起自己来,让我追悔莫及。

妈妈生前也有这样一个愿望,也是希望到西双版纳去看看,看看热带雨林,看看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去成,总想着以后有机会再带妈妈去,妈妈在52岁时就得了癌症,撒手人寰。

人间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我们总想着以后以后,以为有的是时间,但人生在世,变幻莫测,谁又知道以后会发生什么,还有没有以后呢

樊蒙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警示我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孝敬老人,少一些借口,多一些行动。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弟子规》开篇即为“弟子规,圣人训。

首孝悌,次谨信。

”更有“二十四孝”的感天动地的故事流传千古。

现代社会,我们不能愚孝,但是让父母过得好,生活上舒适安乐,情感上有所寄托,我们还是要做到的。

我记得有一则广告是这样的,儿女们还有孙子孙女们纷纷打电话回家说不回家吃饭了,老太太一脸落寞,说了一句“忙啊,你们都忙。

”每次看到这则广告都心里酸酸的,人老了,也没什么大的盼头,就是盼着孩子们经常到家看看,一起吃个饭,热闹热闹。

其实老人最怕的就是孤单,一个大房子,里里外外,转来转去,就是一个人,从天黑到天亮。

平时忙于工作的我们,在周末带着爱人孩子回家看看父母,就是他们最大的快乐。

他们需要的不是高级的营养品,也不是什么高档的华服,只要能经常一家人在一起,陪老人说说话,听听他们充满关心的“唠叨”,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孝顺。

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了我们,我们时刻尽孝道才是,然而有些人却忘了父母的养育之恩,把他们当成累赘。

媒体上经常报道一些子女虐待老人的事,行为真是令人发指,我记得有一个我记得特别深。

一个老太太80多岁了,儿女都不管。

自己住在村外的一个土坯房子里,说是房子就是有个顶子,没门没窗,不要说床,就是睡在一堆草上。

不给老人吃的,邻居看不过偷偷送点吃的还被儿媳妇大骂。

不是说儿子穷养不起老妈,他们自己住的二层楼,地方宽敞的很,就是不让老妈住。

民警协调了好多次都无济于事,后来村里起诉儿子,法院强制执行,儿媳妇就要跳河,也没人拦着,她就不跳了,后来法院的要卖她家的稻子,儿媳妇看没办法了,象割肉似的哆哆嗦嗦拿出了钱,最后硬是少给了五百。

老人拿到钱后第一件事就是用三元钱买了一个洗脸盆。

其中有一个细节我特别注意到,老人的曾孙看到老人后朝她吐口水,三岁的小孩子不懂什么,都是从大人那里学来的。

这个老人的儿子儿媳也有儿子儿媳,他们会不会以他们为榜样这样,等他们老了这样对待他们呢?孙子又会不会这样对自己的父母呢

每个人都有老的时候,老人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儿女们都在看着呢。

为了自己以后有个安乐舒适的晚年,儿女们也应该给自己的孩子做个榜样。

说到给儿女们做榜样,我婆婆一家这一点做得特别好。

我老公的奶奶去世前都是一个人生活,她说自己清净惯了,一个人方便。

我们要吃饺子,婆婆就叫我给端过去一大碗,要是烙饼就给拿过去一张。

冬天天冷,婆婆打了豆浆就给端过去热腾腾的一大碗。

老公的叔叔婶婶们也都特别好,和婆婆比着对老人好。

大姑更是如此,她也六十多了,因为离得近,每天上来陪奶奶聊天,给她洗脚,过几天洗一次头,家里给收拾的干干净净,里里外外连个苍蝇都没有。

还给奶奶买了电视小冰箱。

孙子孙女们回来后放下东西就先去看奶奶,买的好吃的吃都吃不完,陪着奶奶打麻将。

我们那儿的人们都说﹕“你这是几辈子修来的福气呀,孩子们都那么孝顺。

”在奶奶住院的两个月中,公公婆婆还有叔叔婶婶大姑轮流伺候,一天二十四小时得有人拉着奶奶的手,要不她害怕。

奶奶去世后,我们都很想念她,但没有一个人对奶奶愧疚,该做的都做了,心里很坦然。

婆婆用她的实际行动教育着我,你说我能不孝顺她吗

婆婆不仅孝顺老人,还特别为我们着想。

我家地多,她一个人在家什么都落不下,花生、玉米、大豆、绿豆、芝麻、大葱等等好多东西她都种,我家吃的东西几乎用不着买,婆婆说自己种的吃着放心。

婆婆经常说:“你们就好好上你们的班,看着孩子好好念书,家里不用你们管,我能挣点就挣点,都给你们攒着。

”快冬天了,婆婆又给我买了两条棉裤,薄的厚的都有,说我一个人带孩子辛苦,怕我冻着。

说实在话,婆婆对我比对亲闺女都亲,你说老人都做到这个份上了,我们做小辈的还有什么可说的

没别的就得好好孝顺。

婆婆逢人就夸我孝顺,我只要做点什么她都觉着知足。

女儿跟奶奶特别亲,都是婆婆一手带大的,有一段时间没回去就得打电话,要不奶奶就来接回去。

看着我家其乐融融的样子我真是觉得我太有福了。

福气不是你有多少钱,而是家庭和睦,一家人快快乐乐的生活在一起。

如果人人都像我们这样少一些隔膜,多一些理解,那家家都是幸福的一家。

爱老敬老不仅仅是对自己的家人,对别的老人也是一样。

孟子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我国传统的博爱思想,我们应该将之发扬光大。

重阳节就要到了,敬老院又要热闹起来了,学校,机关事业单位都要例行到敬老院慰问,记得去年有报道称,一所敬老院的老人从早到晚共理发四次,洗澡两次,折腾的老人是苦不堪言,过了这一天,再也没有人来过。

还有的单位给敬老院捐赠东西,不管老人们用不用得到,捐出去就行,完成任务就行。

像这种敬老方式,老人们能体会得到温暖吗

我们真的应该多花些心思想想老人到底需要什么,让我们的爱心找的自己的家,让老人体会到我们的爱。

因为老年人,是对我们这个社会作出过贡献的人,年轻时,把自己的青春奉献给了我们和社会。

现在我们享受的现代文明、和平、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都是老人们年轻时不懈努力奉献社会造福子孙的结果。

我们对老年人的爱是义务更是感恩。

对待老年人的态度体现着一个国家民族的风范,我们国家正在努力使老人能够老有所养,不必为年老而有后顾之忧。

国家连年提高养老金的发放金额,完善就医体制,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时期,对老年人问题的处理至关重要。

相信我们国家有能力处理好这个问题,使老人能在晚年享受到生活的乐趣和感受到自己的价值。

值此重阳节来临之际,我号召各行各业的年轻人,能以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公司预防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如何理解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论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

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

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

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

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林某被捉捕归案。

2004年3月5日,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

根据1991年6月28日《关于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

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

”;(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

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

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

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

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

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

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

”。

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

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

这是本案的关键点。

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

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

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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