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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改革心得体会

时间:2019-11-04 18:28

改革开放30年的变化

党建工作责任书执行情况总结党建工作责任书执行情况总结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年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在原福建林业学校基础上独立升格的高职学院。

本届党委会(福建林业学校党委会)是于年月日召开第九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于××年月日经福建省林业厅党组批准成立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委员会,又于××年月经福建省委批准任命徐志荣同志为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书记。

××年月经林业厅党组批准任命李宝银同志为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副书记,任命刘明同志为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副书记、纪委书记。

学院现有教职工余人,有政工党支部、行政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林学科党支部、基础科党支部、森工科党支部、经管科党支部、教学林场党支部、老干党支部等个党支部,共有名党员,其中在职教工党员人,离退休党员人,学生党员人。

今年上半年,院党委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林业厅党组和南平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领导全院师生员工转变办学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现将学院上半年的党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2、努力创建学习型组织(二)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推进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学院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认真做好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把

谈谈你对我市的国有林场未来发展有什么预期

正在实施,2015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

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

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

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

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

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

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

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

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

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

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

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

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

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

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

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

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

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

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

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

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照搬城市建设。

各级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

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

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

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

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

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

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

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

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

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

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

参照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

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一)加强总体指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根据不同区域国有林场实际,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

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持森林资源权属稳定,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乱砍滥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

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

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区管理体制不完善,森林资源过度开发,民生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制约了生态安全保障能力。

为积极探索国有林区改革路径,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发挥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为导向,以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各方面关系为主线,积极推进政事企分开,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创新资源管护方式,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加快林区经济转型,促进林区森林资源逐步恢复和稳定增长,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

尊重自然规律,实行山水林田湖统筹治理,重点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生态功能持续增强。

——注重民生改善、维护稳定。

改善国有林区基础设施状况,积极发展替代产业,促进就业增收,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政企政事分开、各负其责。

厘清政府与森工企业的职能定位,剥离森工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加快林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强化统一规划、融合发展。

破除林区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将林区纳入所在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林区社会融入地方、经济融入市场。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充分考虑国有林区不同情况,中央予以分类指导,各地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渐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林区改革发展道路。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林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和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融入地方,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面积增加550万亩左右,森林蓄积量增长4亿立方米以上,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国有林区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森林资源稳步恢复和增长。

明确国有林区发挥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的战略定位,将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确定为国有林区的基本职能,作为制定国有林区改革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基本出发点。

研究提出加强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的实施方案。

稳步推进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

在试点基础上,有序停止内蒙古、吉林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

在地方政府职能健全、财力较强的地区,一步到位实行政企分开,全部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人员交由地方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先行在内部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创造条件将行政职能移交当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

适应国有林区全面停止或逐步减少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发挥生态服务主导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机构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分类制定森工企业改制和改革方案,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管理人员,最终实现合理编制和人员规模,逐步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逐步整合规模小、人员少、地处偏远的林场所。

(四)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

根据森林分布特点,针对不同区域地段的生产季节,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实行远山设卡、近山管护,加强高新技术手段和现代交通工具的装备应用,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管护效率,确保管护效果。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创新林业生产组织方式,造林、管护、抚育、木材生产等林业生产建设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

除自然保护区外,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允许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职工从事林特产品生产等经营,增加职工收入。

积极推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区企业改制,提高林区发展活力。

(五)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

研究制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

进一步强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职能,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加强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

建立健全以生态服务功能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为主要指标的林区绩效管理和考核机制,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科学编制长期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绩效的依据。

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强化地方政府保护森林、改善民生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负总责。

要将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投资计划。

切实落实地方政府林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国有林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的变化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约束性指标。

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省级政府对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负全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七)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充分发挥林区绿色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开发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种植、境外采伐、林产品加工、对外合作等,创造就业岗位。

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中幼龄林抚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进职工转岗就业。

对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对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业单位,由所在的市级或省级政府统筹解决。

三、完善国有林区改革的政策支持体系(一)加强对国有林区的财政支持。

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中央财政通过适当增加天保工程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结合当地人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的财政补助标准。

加大中央财政的森林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加大对林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强对国有林区的金融支持。

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分类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

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应当依法予以偿还。

对于确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类金融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在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开发适合国有林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对国有林区职工的小额贷款。

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三)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模仿城市建设、建造繁华都市。

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区电网、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将国有林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电网改造升级,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

国家结合现有渠道,加大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

将林区城镇建设纳入地方城镇建设规划,结合林区改革和林场撤并整合,积极推进深山远山职工搬迁。

充分考虑职工生产生活需求,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布局职工搬迁安置地点。

继续结合林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时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给予倾斜。

林场撤并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政策。

切实落实省级政府对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相关省级政府及森工企业也要相应加大补助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要积极研究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拓宽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筹资渠道,加大金融信贷、企业债券等融资力度。

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住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五)积极推进国有林区产业转型。

推进大小兴安岭、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进一步收缩木材采运业,严格限制矿业开采。

鼓励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特别是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大力发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经济林、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绿色低碳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林区职工群众收入。

利用地缘优势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建设以口岸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国内和国际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品加工集群。

支持国有优强企业参与国有林区企业的改革重组,推进国有林区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

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经济转型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一)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各有关省(自治区)要对本地区国有林区改革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注重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积极探索,稳妥推进改革。

各有关省(自治区)可以按照本意见精神,选择部分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国有林业局先行试点,积累改革经验,再逐步推广。

(三)严格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要强化各级政府生态保护责任,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的考核,严格杜绝滥占林地、无序建设、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

要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纪律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依法保障林区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

国家对林区棚户改造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分别解释如下:  一、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贡献:  东北老工业基地曾是新中国工业的摇篮,为建成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

目前,东北原油产量占全国的五分之二,木材产量占全国的二分之一,汽车产量占全国的四分之一,造船产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衰落的原因:  1990年以来,由于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日趋显现,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设备和技术老化,竞争力下降,就业矛盾突出,资源性城市主导产业衰退,经济发展步伐相对仍较缓慢,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改革开放初期,辽宁省GDP是广东的2倍,而现在广东是辽宁的2倍;1980年黑龙江省的GDP与东部6省市的平均值相当,现在为其46.2%,人均GDP仅是上海的四分之一。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  一、优化经济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一)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要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进一步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东北地区企业联合重组涉及债转股资产处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新的处置方式,合理处置债转股股权。

支持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企业相互联合重组。

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老工业基地企业改革重组。

优先支持实现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落实融资、财税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允许职工在企业改制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

引导中小企业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企业聚集的优势,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产业链的协作配套关系,促进其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

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融资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扩展业务。

  (三)做优做强支柱产业。

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防止重复建设。

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用现代信息手段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提高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比例。

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骨干企业、重要品牌扩大市场份额。

大力发展东北地区具有优势的大型铸锻件、核电设备、风电机组、盾构机械、先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大型农业机械、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高档数控机床等市场急需产品及关键配套件。

鼓励采购国产设备和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进出口银行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额度用于支持东北地区重大技术装备出口,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努力促进东北地区汽车产业调整结构,重点发展自主品牌汽车、小排量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继续调整钢铁工业产品结构,加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和对外合作力度,提高矿石资源的保障水平。

优化提升石化产业,抓紧组织实施大型炼油、乙烯项目,提高加工度,发展精细化工、化肥等。

  (四)积极培育潜力型产业。

依托装备制造业整机制造能力强的优势,发展基础配套零部件、加工辅具和特殊原材料等。

依托国防军工企业汇集的优势,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民融合,增强军工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依托原材料加工基地的优势,努力发展下游特色轻工产业。

依托农林产品商品量大、品质好,畜牧养殖业发达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林畜产品精深加工业。

依托北方中药材资源优势,发展现代中药(北药)产业。

依托地处东北亚中心的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的能源和资源开发合作。

积极发展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鼓励地方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潜力型产业发展。

  (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继续支持中外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进行金融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推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拓宽汽车消费融资渠道。

推进东北产权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区域整合和功能拓展。

支持建设亚洲重要期货交易中心,在做精做细现有上市期货品种的基础上,推出东北地区具有优势、符合功能定位的期货品种。

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研究制定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建设一批重点区域物流园区。

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建设好大连、哈尔滨、大庆三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积极支持延吉、绥芬河等城市利用独特区位优势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

贯彻落实文化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支持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打造具有东北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

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完善。

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扩大对外文化交流。

大力发展旅游业,抓紧研究出台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旅游目的地,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大东北无障碍旅游区。

  (六)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

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哈大齐工业走廊、长吉图经济区加快发展,建设国内一流的现代产业基地。

组织编制发展规划,支持沈阳铁西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暨装备制造业发展示范区和大连两区一带等装备制造业集聚区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推进内蒙古东部地区能源重化工基地、黑龙江东部煤电化工基地和辽西北煤化工基地建设,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水平。

充分发挥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和通化等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先导产业和产业集群。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特色产业园区,加快和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发展,抓紧研究创建(静脉产业类)。

加快推进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和重点省级开发区升级工作。

  二、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七)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企业技术改造是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振兴工作取得成效的一条重要经验。

要继续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从现有相关投资专项中分离设立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以及利用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近期筛选一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企业的比例应有所增加。

抓紧完成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重点支持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

  (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人才优势,建立健全鼓励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要在老工业基地重点发展领域,依托重要骨干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一批带动力强、影响面广、见效快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要充分利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科研和产业优势,通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支持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

支持企业有效吸纳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支持老工业基地引进一批重点行业发展急需的创业、研发领军人物及团队。

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项目要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鼓励采取技术入股、期权激励等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为引进高端人才并使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大力推广应用自主创新成果,努力将其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信息、航空航天、高速铁路等高技术领域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积极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鼓励更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

继续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重点用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创新能力建设等。

有关地方政府要制定政策,支持老工业基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东北地区具有发展现代农业得天独厚的条件。

要围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抓紧研究制定加快东北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东北地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形成稳固的国家粮食战略基地。

加大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实施力度,大力推广高产优质、节本增效新技术。

优化农机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加大农机具停放场库和机耕道建设力度。

研究实施深松等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

抓紧研究稳定玉米、大豆生产的长效机制,适时对东北地区玉米、大豆继续实行国家收储政策。

发挥国有农场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场县共建,为地方农业发展提供示范和社会化服务。

加强东北地区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和地区从事农业合作开发。

  (十一)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条件建设。

开展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以水、电、路、气等为重点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引嫩入白、三江平原灌区、尼尔基水库下游灌区、绰勒水利枢纽下游灌区、大安灌区、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节水灌溉示范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推广科学储粮技术,支持粮食银行等新型粮食仓储流通业态发展。

推进散粮入关铁路直达,提高散粮铁水联运比例,建设大型粮食物流基地、节点和战略装车点,以及粮食仓储和烘干设施。

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统筹城乡发展,结合,加快小城镇和中心村发展,全面改善村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取消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场)以下资金配套。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全面振兴创造条件  (十二)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开工建设京沈、沈丹、哈齐客运专线和吉图、大丹、哈牡、哈佳等铁路,推进牡绥等既有线路改造和东北沿边铁路、伊尔施-阿日哈沙特铁路、白音华-赤峰-锦州港煤运专线、同江铁路大桥、沿海疏港铁路建设。

统筹干线和支线机场建设,完善东北地区机场布局,抓紧推进十一五期间东北地区机场的改扩建和新建迁建工作,做好十二五期间机场改扩建、新建迁建的前期工作。

根据东北地区公路建设相对滞后和高寒地区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对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高速公路和村村通公路建设投资力度。

成立东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组,协调、指导和推进东北地区交通设施建设,组织编制东北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

  (十三)优化能源结构。

抓紧开工建设内蒙古东部和东北两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内蒙古东部和黑龙江煤电外送通道等项目,加快辽宁红沿河二期工程、徐大堡和吉林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加强东北地区电网建设,大力推进既有电网改造,提升骨干电网送电能力。

加大农村电网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林区的电网改造力度。

研究解决风电等分散电源上网问题。

率先在东北电网开展智能电网建设试点。

  五、积极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四)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是资源枯竭城市实现经济转型的根本出路。

组织实施好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专项,扶持引导资源型城市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

鼓励开发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对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在产业布局、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组织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发展规划并做好实施工作。

  (十五)构建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抓紧出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政府统筹部分准备金专项用于解决资源型城市环境治理等问题。

在资源开采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资源型城市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

抓紧研究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出台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转型工作情况纳入资源型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十六)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指导,提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特大型矿坑、深部采空区治理的支持力度。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向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倾斜。

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资源型企业开发利用区外、境外资源。

  六、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十七)加强生态建设。

坚持以生态为主导的林业和林区经济发展方向,进一步调减东北地区国有重点林区木材采伐量,促进林区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育林和管护。

高度重视大小兴安岭的生态屏障作用,组织编制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切实加强天然草场恢复和保护、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生态工程建设。

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沙化土地治理和矿山环境整治等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黑龙江扎龙湿地核心区生态移民。

  (十八)积极推进节能减排。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重点污染源总量控制。

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关停小火电、小钢铁、小造纸、小水泥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

以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对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推行清洁生产。

支持开发和应用低碳技术。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发展节约能源、节省土地的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组织实施好。

  (十九)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加强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支持松花江流域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

加大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广垃圾分类回收、清洁焚烧,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以及排污收费标准。

严格监控和防治工业污染,统筹解决农业面源污染。

全面推进工作,创建环境优美的农村新面貌。

  七、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要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落实促进大学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努力使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积极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创业带动就业。

鼓励服务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更多吸纳就业,引导和支持困难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技能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

  (二十一)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抓紧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二十二)解决好住房、冬季取暖等突出民生问题。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

加大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农村危房、危旧校舍改造力度,继续做好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支持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加大对东北高寒地区热电联产项目支持力度,加快东北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解决好城市低保户冬季取暖问题。

推进农村开发式扶贫,扶持更多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十三)促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研究和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充分发挥东北地区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提高重点高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

结合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合理确定职业教育专业和办学规模。

继续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力度。

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险覆盖面。

  八、深化省区协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二十四)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鼓励东北地区实行跨省(区)经济合作,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一体化发展水平,近期先行组织开展旅游、物流、交通和科技方面的一体化协作。

认真组织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做好规划任务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加快规划内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推进内蒙古东部地区与东北三省的产业对接和合理分工。

进一步研究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税收政策。

  (二十五)建立东北地区合作机制。

建立东北地区四省(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跨省(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业布局,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问题,并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九、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十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老工业基地经济活力。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公开透明操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东北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总结前期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

妥善处理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及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工伤保障和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

抓紧完成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

加快推进粮食、商贸、建筑、农垦、森工、文化等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七)加快推进其他领域改革。

尽快确定东北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研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政策,探索多样化的企业债信用增级方式。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力度。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业要素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服务。

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好符合条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推进城市供热体制、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八)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和长吉图地区开发开放。

推动《中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合作规划纲要》早日签署并协调组织实施。

抓紧编制实施黑瞎子岛保护与开放开发规划。

把沿海沿边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区域经济合作、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结合起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边境贸易中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进口资源加工区。

研究建立中俄地方合作发展基金,支持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项目的实施。

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推进黑龙江、吉林江海陆海联运通道常态化运营。

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创新,加快推动以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为核心的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抓紧建设好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和沈阳保税物流中心,促进东北地区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业的发展。

开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推动东北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加强经贸合作。

  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

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实现新的跨越,加快形成具有独特优势和竞争力的新的增长极,为全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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