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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行为处罚心得体会

时间:2015-02-12 00:25

深化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心得体会”急

我们领导的讲话,你看着学习一下吧~~  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也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根本途径。

全省农信社各级领导班子一定要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要进一步健全党委(党组)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党委(党组)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加强自身建设的能力。

要认真开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

不搞一“长”独大、一家独大。

一把手要有自觉意识,把民主集中制形成一种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自觉坚持执行,自觉接受监督。

  选好配强县级联社领导班子。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我们推进改革发展、搞好风险防控的首要关口。

要把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那些政治强、懂经营、善管理、领导经验丰富、能驾驭全局、作风民主、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县级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位置上来。

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从年龄、知识、专业、经历等方面提出配备要求,以逐步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知识结构、配套的智能结构、协调的气质结构,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和水平。

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按程序进行,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用程序管人、用纪律管人。

在县级联社干部选拔配备上,各市农信办党组责任重大,使命压肩。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配备得如何,能不能挑起改革发展的重任,与市农信办的考察、推荐、使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各市农信办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严明组织纪律,注重发现和培养县级联社领导干部,为省联社党委把好关。

关于市办党组职责问题,今后我们要进行调研,明确规范,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市办党组是党的一个组织机构,必须和党中央、省委、省联社党委保持一致,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决策,是毫不含糊的。

  做好省联社缺职干部选配工作。

目前,省联社机关和部分市办都有一定的缺职,我们将在报请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开展缺职竞聘。

总的原则是,进一步拓宽视野,按照海纳百川、有为有位的要求,坚持系统内选配和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相结合,实行竞聘上岗。

会上,同志们也提出省、市、县打通干部通道问题。

今后,县联社符合资格的领导也可以参加处级干部竞聘。

  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  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是保证农信社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战略举措。

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年轻干部脱颖而出,而且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动力。

大家讨论中也提出,就目前农信社的现状来看,员工年龄结构偏大的问题不容忽视,干部年龄偏大的问题尤为突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已经成为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全省各级农信社领导班子建设的现实需要,又要着眼于未来领导班子建设的战略储备,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堪当重任的高素质年轻干部队伍。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组织制订了《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大家已经进行了讨论,待修改完善并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就要付诸实施。

在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培养锻炼。

要加强理论武装,增强党性修养,注重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条件比较艰苦、情况比较复杂的基层农信社,让他们在实践中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

有重点地选派或抽调优秀年轻干部参与省联社中心工作,参加处理突发事件,促使其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增强党性、改进作风,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

二是加大选拔力度。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从基层农信社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各级管理部门,逐步形成从基层农信社逐级遴选干部制度。

三是严格管理监督。

要教育和督促年轻干部讲党性、带头重品行、带头作表率,建立年轻干部状况定期分析制度,严格考核,严格监督,把年轻干部的监督工作纳入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之中。

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关系到全省农信社的长远发展,各级农信社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组织人事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创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树立良好导向。

农信社作为金融企业,在干部选拔上要重能力、重实绩,更要重品德。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品行为本、责任为重、务实为要、民意为上、廉洁为贵,用严格的标准选人用人。

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把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是否坚持执政为民、是否求真务实、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否清正廉洁等列为评价要点。

考察干部的德,既要注重在处置突发事件、抵御自然灾害、个人进退留转等关键时刻的表现,又要注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表现,以小节观其大德;既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既要看其表更要察其里,既要知其始更要识其变,把干部德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首要依据。

要在实践中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无德之人对农信社的危害更大,这种人提拔上来他就会用手中之权,为自己大谋私利,不惜侵害农信社的利益,这种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被党纪国法惩罚过的贪官,没有一个是低智商的笨蛋,主要问题是德的缺失。

  改进选拔办法。

把人选准用好,既要靠优良作风,坚持公道正派,也要靠科学机制,靠有效监督。

要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权力运作方式和程序,加快建立选人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用严密的程序和刚性的责任保证把人选准用好,使跑官要官者没有市场、买官卖官者受到处罚。

这次座谈会上,我们制订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大家也进行了讨论。

制订这个办法目的就在于规范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的条件和程序,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各市农信办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拓宽干部任用渠道。

境界决定眼界,胸怀决定视野。

要从加强全省农信社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信社持续发展出发,扩大识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广开进贤之路,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要放眼基层,放眼艰苦、困难、复杂的地方,放眼关键岗位、重要岗位、长期默默奉献的岗位,把各方面真正优秀的人才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

要实行干部资源统一整合、统一调配、综合使用、优化配置,真正使优秀人才各得其所、各显其能。

积极进行县级联社“三长”跨市提拔、交流试点工作。

要用海纳百川的胸怀,加大面向社会选聘县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力度,广泛吸纳社会上的优秀人才。

不管是跨市交流干部,还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干部,目的都是为了激发干部的创业热情,体现能者上、庸者下,真正让有为者有位,让能干者踏实。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推进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着力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任职考核结合起来,把考核评价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结合起来,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求真务实的政绩观,形成讲发展、重绩效、讲廉洁、重民意的良好风尚。

  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坚持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抽查和巡回检查,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及“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建立选人用人员工满意度民意调查制度,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推进用工制度改革  全省农信社员工队伍庞大,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员工认知水平不一,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当前全省农信社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变员工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理流动的用工机制。

  在用工机制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第一,要合法,找准法律依据,用足用好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第二,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农信社目前的现状,合理设置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分级管理,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第三,要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第四,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符合农信社实际的用工方法,逐步消化历史遗留用工问题。

济源市联社在用工方面做的比较灵活,采取了合同制用工、劳动派遣用工、协议用工三种形式,使员工队伍结构逐步得到了优化,目前该联社员工平均年龄为29岁,实现了员工的年轻化、专业化。

  在推进用工制度改革的办法上,第一,要完善制度,建立基础性的员工行为规范,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权责对等的劳动合同关系。

这次座谈会上,组织大家讨论了员工管理办法和员工内退管理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

会后,还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三定”制度和干部交流、员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亲属回避等制度,以细化操作办法,规范员工管理。

第二,要搞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待制度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尽可能减少改革带来的震荡和负面影响。

第三,要积极稳妥,恰当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员工队伍稳定,决不能掉以轻心。

  推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是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提升管理效能、推动业务发展的重要措施。

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农信社要逐步建立富有弹性的、适当拉开差距的、具有农信社特色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经营活力。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有效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分配制度与权限,科学设定薪酬构成,适当调控薪酬级差,合理控制薪酬增幅。

二是坚持员工收入与经济增长相一致的原则,在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当地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基本工资。

三是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高于费用增长的原则,鼓励在费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增加工资支出比重。

  目前,作为全省农信社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洛阳、鹤壁市农信办,已先行一步,进行了积极探索。

洛阳市农信办已拿出了具体办法,并经省联社社务会研究通过。

鹤壁市农信办要抓紧推进、积极探索,将试点经验上升为规范化的制度,为全身农信社体制改革提供依据。

非试点市,也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快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步伐,不能等,不能靠。

新郑农合行、济源联社、郑州市郊联社等虽然不是试点单位,但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薪酬分配上实行了科学的绩效挂钩,细化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合理拉开员工收入差距,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效果已经开始显现。

薪酬分配制度的改革,只要是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风险防控、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的办法和措施,都可以大胆地进行尝试。

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要局限于“本本”,不要照抄照搬,而要创造符合农信社实际、具有农信社特色的新机制、新办法。

在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既要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又要兼顾公平,维护和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特别要防止领导干部与员工收入差距拉得过大而形成新的干群矛盾。

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变化,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正面引导,让员工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上下形成共识,真正通过改革激发员工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为全省农信社改革发展注入活力。

  加强党的建设  根据新时期全省农信社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任务,要不断探索符合农信社实际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党建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加强党的领导。

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

”关键在党,就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关键在人,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良好作风。

当前,在我们农信社个别领导干部和员工中存在一种观念,认为我们是金融企业,应当强化法人治理,注重业务经营,而对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发挥认识不到位,对党员的党性教育重视不够。

其实,加强党的领导和强化法人治理并不矛盾。

农信社的事业是党的金融事业,农信社的领导干部是党的领导干部。

我们要更加有效地加强党对农信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纪律优势、监督优势,为农信社健康发展提供保证和支撑;更加自觉地把加强党性修养、树立良好作风作为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省联社党委将制订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用以指导党组织系统垂直管理后如何加强党的建设问题;要主动加强与省委组织部门的沟通,切实加强省联社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使党组织的各项工作更加体现时代特色,更加贴近机关和党员的实际,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今年,省联社直属机关党委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健全机关党组织,促进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

市农信办党组要以进一步强化对县级联社党建工作的领导为重点,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形式和途径,不断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县级联社党委要着重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处理好党委会、社员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力量。

基层农信社党支部要以完善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基层组织设置创新和活动方式创新为重点,着力抓好基层农信社党支部队伍建设,为巩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组织保证。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根据当前农信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在党员发展方面,要推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做好在基层经营第一线、年轻人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

在党员教育方面,要利用集中教育、自我教育等多种手段,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党章、学政策、学科技、学先进,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服务改革发展的本领。

在党员管理方面,要认真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加快党员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形成全面覆盖、协同配合、运转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对农信社来讲,党风廉政建设不仅关系到农信社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且事关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信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按照全省农信社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使广大党员的党性进一步坚定,作风进一步改进,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各级农信社党员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不以权谋私,不买官卖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诉讼纠纷课的心得体会范文

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稽核检查过于形式,监督不足。

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实效性。

一、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职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

究其原因,是大家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老好人意识严重的结果。

案件防控工作教育活动,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

特别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应该是有很强的震憾,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在这个方面,农村信用社应该将本项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二、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长期以来,信用社内有章不循现象严重,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信用社队伍。

三、完善工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

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

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

四、建立健全好各种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严格操作流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对员工“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心情、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通过这“六看”,基本上能够及时发现员工心态是否失常,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切实加强自身的素质学习特别是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牢固树立“违规无小事”、“安全就是效益”、“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使遵纪守法意识在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变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

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8小时以内要管好自己,8小时以外也要管好,坚决抵制种种违规违法不良行为的发生,做一名优秀的实实在在的**农信人。

总结:案件防控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的思考

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种特别的金融机构,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20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几经变革,但全部门业绩未见好转,金融界对此多有争议。

最近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再次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焦点.目前很多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欠佳,亏损较为严重,这在一个方面反映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相对比较混乱,费用难以控制,经营成本相对较大,究其根源是多方面的: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二是相关规章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执行;三是稽核检查不够到位;四是会计职能不能很好地发挥等。

如何有效地从严财务管理,为农村信用社的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必须坚持以下六条原则。

一、民主评议的原则农村信用社是由职工、农民及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民主”是组织的核心和根本。

只有坚持民主的管理原则,农村信用社才能生存和发展,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

在民主的原则下,农村信用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统称“三会”),用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

财务支出在职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然后按“四公开”的原则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检查,这种方法最简单、最直接、最明了,便于掌握,易于操作。

而民主评议则是有效杜绝胡花乱支、减少财务支出的一剂良药,定能促使农村信用社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创造以最低成本争取最大利润的奇迹。

二、集体审批的原则集体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在讨论财务支出的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废除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作风的一条财务管理原则。

在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是法人代表,主任受聘于理事会,并按现行法律法规具体开展各项工作。

但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多数基层农村信用社由于业务量较小,定编的人员较少,因而在人员的配置上理事长和主任无条件分设,只能一人兼任。

由此造成主任权力过大、制约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甚至于出现了有些主任滥用职权、无法无天的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损害了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主力军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在这种情况下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是铲除滋生腐败温床的一把利器。

其一是形成制约关系,主任和职工不仅仅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同时还有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这种关系有利于团结合作、协调配合;有利于增强干群关系、化解干群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业务的发展。

其二是增强了财务工作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三、公开公示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的“四公开”之一便是财务公开,其主要目的是接受入股社员的监督。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四公开”一直流于形式,有的信用财务支出挂在墙上只是装装门面而已,有的信用社干脆不公开,背离了合作原则。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原来官办习气的延续,导致入股社员对农村信用社失去了信任,形成一方面许多农村信用社因失去监督而产生内部管理混乱,另一方面入股社员因对信用社失去信任而不愿继续入股,有的甚至要求农村信用社退股。

严格遵守公开公示的原则是有效制止这些不良现象的必要手段,是落实合作制的根本保证。

作为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县信用联社应该要求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公布各项财务支出,对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支出,或公开的财务支出出现虚假问题,县信用联社应该作出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以取信于民,只有这样才能把公开公示的原则落到实处。

四、稽核检查的原则稽核检查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既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认识,又须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和长期的实践经验,还须有脚踏实地、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也是稽核人员最起码的要求。

但介于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高素质人才无法补济,造成稽核部门人员匮乏的局面长期得不到解决。

客观现实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信用联社一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稽核检查工作;二是从高校引进高素质人才或者选拔现有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提高存量人员素质;三是为稽核部门补充人员,以保证稽核工作的稳步开展。

只有这样从根本上解决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

五、上级会审的原则因为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的管理制度,虽然县信用联社行使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但因农村信用社的行业体制至今仍未理顺,还处于深化改革的过程,因此难免在管理中出现漏洞。

在改革逐步深入但仍未完善的期间,县信用联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承担起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管理,尤其是对大额费用支出要实行基层农村信用社上报、县信用联社会审的办法,从严从紧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或者县信用联社在汇总全县需求的基础上,采用统一招标的办法购置所需,这样做既可以有效控制胡支乱花,又可在必须支出的前提下做到少支,达到精打细算、勤俭办社的目的。

六、派驻会计的原则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属基层农村信用社管理,县信用联社在考核时把会计纳入农村信用社统一考核。

这种考核制度的一个最大缺点就是会计人员在操作的过程中为完成考核任务而给报表掺假,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核算失真。

为此,应该将基层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人员统一纳入县信用联社的管理范围,变原本单纯的“记账型”会计为“管理型”会计,采取派驻的原则,单独任用,单独考核。

同时会计人员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为信用社的发展献计献策。

县信用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考核应侧重于各项业务,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于任职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会计人员不会因为农村信用社的考核指标完不成而在报表中掺杂水分,使会计核算失真,不能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单独考核又能使会计人员独立行使会计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信用社;三是给违规的财务支出又加了一道“安全门”,使农村信用社能够健康发展。

《警示录》观后感

最好还是别退了。

学校不算很重要,重要的是你自己。

你自己好好学习,别人想怎样就怎样,就当他们不存在。

没事时多去图书馆看看书,你将会有很大的收获的。

你说学校学费贵,你可以好好学习争取国家奖学金,我学校里最高是8000。

曾经一位女生凭自己的实力拿到过。

你要努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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