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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个人心得体会

时间:2020-04-20 17:14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简述在民事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多看书,努力吧

本律师在四川。

帮忙找一篇关于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后的心得体会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民事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

联系: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要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两个程序相互衔接,功能相辅相成,可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据,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实现。

区别:首先,执行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司法执行权,而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审判权;其次,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而审判程序的功能是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强制措施构成的执行规范,而审判程序是由第一审、第二审以及多种案件的审判程序规范构成。

庭审心得怎么写

听庭审心得本周一去北京第一中院听庭审,这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听庭审。

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假期都在法院实习,听庭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我的暑假是在英国牛津的SUMMER SCHOOL度过的,在牛津的法院是我第一次听庭审,所以周一的庭审让我感觉到两国审判程序和形式有着如此的不同。

首先总结一下这次听的案件:原告1、2是星空传媒有限公司(香港),被告1为中国录音录象总社,被告2为广东中凯音像公司,被告3为广东中路音像有限公司,被告4为天津市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5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原告12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至4承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上限50万的赔偿,并要求第五被告返还起发非法获利。

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案件去打合同违约比打知识产权诉讼更合适一些。

因为如果从知识产权侵权角度,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所诉标的(三张DVD光盘)经过修复技术后出现的“修复版”是否有新的版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版权的知识产权。

但是, 这里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来提起诉讼模糊不清的地方了。

这里有两个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电影母带的修复,究竟有没有产生新的版权和新的产品

从价值角度上来看,同样价格的DVD,一个是修复版,一个是未修复版,消费者肯定会买修复版。

为什么呢

因为有了新的技术加入到价值中,使产品的质量发生了改变,内涵价值提升了。

就像同一个影片出VCD版本和DVD版本,他们是两个版权吗

第二,提出侵权诉讼,侵的是什么“权”

虽然有了新的价值内涵,但是DVD中的内容形式却没有因此改变。

画面可以变精致,声音可以变悦耳,而影片所描述的故事却没有改变。

这是产生了新的版权呢,还是没有

业内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新的技术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而现在来看原告对被告侵权所提供的主要依据。

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思路是:根据2000年签的合同中条款“乙方(三个主体一直推能推到中路音像公司……)获得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及用MPEG1或MPG2格式制造的影片的发行授权。

”→2000年出的只有未修复版→2005年市面上出现未经原告授权的修复版→所以出未经授权修复版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是侵权。

而这样诉讼就不能避免的涉及上面论述的有无新的版权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庭审中, 被告2就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造成了很多时间的无谓浪费。

(当然还有被告律师表意不清、法官不明技术形成等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合同违约来进行诉讼,就直接对被告3没有遵守2000年签定合同的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和损失就可以了。

以上论述的争端就可以避免了……我认为这个案件打合同诉讼比较合适,不知道为什么原告律师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可能是我还没有想的很周全,请老师指正。

其次,我想对比一下在英国了解到的诉讼程序。

英国刑事和民事开庭审判前都是有一个准备程序的。

在英国,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 and directions hearing)程序。

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

(2)预先听审(preparatory hearings)程序。

用来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

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

以上的程序,意味着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须被整理还原到若干相对单纯的争执焦点上,且对这些争点有可能只需做出“是”或“否”的简单判断。

这个特点导致了pretrial(庭前审判)和trial(开庭审理)在内容上的明确分工:pretrial只是整理争点,决定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哪些是允许在开庭时提出的;而trial 则是对在庭上被提出的证据和构成争点的事实做出判断。

这样的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双方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以便明确争执焦点之所在或形成争点本身。

而我们本周去旁听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没有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而且被告3的代理律师基本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法官似乎也没有在开庭前完全了解案件,居然让我们在下面听庭审的很多同学产生了“这样也能做律师啊……”的想法……。

而在英国,我们去旁听牛津地方法院的庭审,一个下午3小时就听了4个案件,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在法庭上法官基本没有说话,陪审员(有专门的法律指导)反而问的很多,律师只做涉案要点的辩护,法官比较快就能够作出判决——宣判或休庭讨论几日后继续审判。

这就是有了pretrial的好处——正式开庭的时候保证效率。

而我们开庭之后,大部分时间都在无意义的纠缠中浪费掉了,真正说到焦点问题的时候,常常被告有听没有懂(甚至法官也有时……可能是法官个人差别

)没有办法围绕要点做出辩论。

以上是我现在能够想到的一点东西,请老师指正

谢谢

民商经济法学院03级4班 庹燕南2003201187参考书目:《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王亚新《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宋英辉 陈永生 刊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民事审判庭和立案庭哪个好

他们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民事审判庭负责管辖案件的具体审理。

轻松点的比较依据不足:立案量大。

民庭活细。

相对说,民庭略好。

民事审判庭的职责是:包含职务职责和司法活动中的职责。

第一条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局长、主任、科长等)在院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团结全庭同志认真抓好工作,保证完成审判、执行等任务,业务庭副职协助正职开展工作。

第二条按照本院各项管理目标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并负责督促、检查,年底负责完成本庭科室的工作总结。

第三条主持召开庭务会议,及时掌握全庭科室的工作动态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通报情况,部署相关工作,讨论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本院的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做好本庭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教育,鼓励和支持全庭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征求和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直接负责处理或指定审判员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当事人的批评、表扬和其他反映等事项。

第六条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人员,以及指定合议庭审判长;决定更换合议庭成员。

第七条支持本庭审判工作,审核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主动办理和指导审判员办理疑难案件,完成或超额完成办案指标。

第八条根据本庭科室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根据本院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本庭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立案庭自成立以来,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对外通过信访接待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对内通过立案审查,启动诉讼程序。

信访接待和立案审查一直作为立案庭的主要工作职责。

几年来,立案工作也是以立审分立为改革重点的。

这主要是针对原来存在的“立审不分、先审后立”现象。

立审分离后,规范了立案程序,统一了立案标准,杜绝了立案上的“暗箱操作”,消灭了“抽屉案、人情案”,同时加强了对诉讼费的管理。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法院审判改革的深入,流程管理也被纳入了立案庭的职责范围,以大立案的格局展示。

然而随着流程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深层次的改革,不仅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纲要”中加以推广。

在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部分高级法院立案、信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行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大立案”改革,这就需要对立案庭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对立案庭作出更准确的定位。

我认为结合法院目前的改革,立案庭应定位于它是审判业务庭,更是辅助服务机构。

试述民事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

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

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

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

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作出了三点规定:一是明确军事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涉军案件实行专门管辖;二是对于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赋予地方当事人管辖法院选择权;三是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准许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

此外,《规定》进一步健全了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对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管辖作出规定: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不同的是,当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辖,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分属两个系统,上级地方人民法院无权指定军事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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