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留所民警的日常工作
《看守所民警执勤规(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看守所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执勤行为,培养优良警风,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执勤行为,是指看守所民警执行职务时言行举止的总称。
第三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做到: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清正廉洁,纪律严明; (三)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第五条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放在押人员; (二)玩忽职守; (三)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员提供劳务; (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 (八)将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警 容 第六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佩带执勤证,需携带警械装备的按规定携带,保持警容严整。
第七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仪容整洁。
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男性民警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举止庄重,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看守所环境、卫生和办公秩序,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内务规范,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第四章 礼节、接待 第十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遵守下列礼节: (一)遇见领导视察、检查时,看守所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执勤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二)遇见本所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十一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办案人员、律师时,应当主动致意,热情服务,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
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明确告之并耐心解释。
第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在押人员亲友时,应当主动致意,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并主动介绍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情况,同时征求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会见、送物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对不能安排的要明确说明理由,严禁冷、硬、横、推。
第十三条 看守所民警对外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章 勤 务 第十四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工作规范、文明。
不得酒后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聊天、饮酒、吃零食、娱乐或者从事其他有碍勤务的活动。
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区,巡视或者进入监室时不得吸烟。
不得随意在监区内放置警服、警械、文件、工作证件、钥匙等。
第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接班民警应当提前到岗,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
交接班时要交接清监内在押人员人数,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已办完与未办完的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值班物品。
第十六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进入监区开展管理、教育工作,对在押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直接负责在押人员的铺位安排、内务管理等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
男性民警不得单独进入女监区、女监室,不得单独和女性在押人员谈话。
第十七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掌握所分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敦促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主动坦白、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看守所民警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文明管理。
(一)及时告知并切实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处罚在押人员时,应当说明被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二)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少数民族、外国籍在押人员的生活习惯。
对在押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必须称呼姓名或者编号,不得叫绰号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歧视性的语言。
认真回应在押人员的问好。
(三)充分调动在押人员接受监管和认罪服法的积极性,工作力求深入、细致,因人施管、施教,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真心挽救,真情感化,杜绝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四)关心在押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认真解答在押人员提出的问题,解决在押人员的困难,对不符合规定或者看守所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和生活照顾。
第十九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严格遵守24小时双人以上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严密监视,严把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关,严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处置各类事故、事件的预案,积极参加演练。
发生事故、事件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做到机智果敢、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第二十一条 除处置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况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携带武器进入监区。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内容
我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中对被拘留人的管理和生活卫生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
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
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
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
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被法院司法拘留可以探视么
根据我国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拘留所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据此,被拘留人手机是不允许带入的,但是可以正常通信。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向拘留所警察提出拨打电话的请求,是否被准许由拘留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