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心得体会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即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显现了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重要纪律规章,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方面的空白,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例》等相配套实施,即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调高了公安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用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切实解决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直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或 街道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已一年时间。
对于社区治安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谈一点个人肤浅的认识。
作为一名街道社区工作者,一定要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只有把居民群众的利益挂在心上,抓在手上。
尽自己的最大努力积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
作为一名综治专干在基层工作中,我还有很多先进的东西需要学习、需要更多的掌握社区内百姓的实际情况,从而全面的做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社区的稳定,也就没社会的稳定。
城市社区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设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将城市社区搞好。
首先,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管理。
第一,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使民警紧贴群众,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有困难可以及时找警察,从而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
第二,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可由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加强社区内部巡逻。
确保社区内的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力度、时间和空间上有绝对的优势。
总之,公安民警和保安在城市社区内不断流动和频繁出现,不但会方便社区居民,而且还给犯罪分子极大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得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人防和物防结合 。
第一,加强人防,强化动态防范。
加强治安组织网络化建设,在社区关键部位配备人防力量进行控制,在社区设立户籍民警执勤室,组建保安巡逻队。
另外还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联防组织,选出楼栋值班人员等,这样的人防力量覆盖了整个社区,犯罪分子自然难以下手。
第二,落实物防,加强防范硬件建设。
我们可以要求社区居民大家出钱筹集资金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另外有辖区单位资助建立治安管理办和民警保安执勤室,安装单元电控门闸和围墙护栏等。
实施封闭管理,形成立体的防范格局,预防犯罪。
宣传教育与重点帮教矫正结合 。
开展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基础,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来提高居民素质,消除产生犯罪的主观条件,提高预防犯罪的意识和积极性。
首先是思想、道德教育,真实案例,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状况及预防犯罪与本身利益的关系,树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的先进思想,净化社会环境,预防犯罪。
其次是文化知识教育,通过对城市社区居民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法制知识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使社区居民自觉守法并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和预防犯罪。
社会治安问题防治是一个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街道治安综合治理的时候,要注重系统效应,从各个方面入手,从小事做起,搞好城市社区正体现了这一点,这样才能将整个街道的治安综合治理搞好,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区繁荣稳定,街道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下去
只有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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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政治稳定服务,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二、不断提高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指挥,为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要不断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敌情观念,对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和颠覆、渗透活动,对境内外敌对分子运用心战谋略和高科技手段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活动,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坚决斗争。
对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走私贩私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打击。
三、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坚持把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思想,争当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
要按照政法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消除特权思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经受各种考验。
四、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在新形势下,特别要善于正确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对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人民内部矛盾,要疏导、教育、化解、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五、要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
不断提高掌握和运用高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加强学习业务、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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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刘建华)今年是省政法系统全面开展“三大主题活动”年,又是公安“三基工程建设”决战年。
分局最近召开了专题会议,动员和部署了工作和任务,江北派出所为落实以上任务和警务运行机制改革,整合警力,召开动员大会,我作为一名社区民警就谈谈我本人的一点体会: 首先,定位要准。
派出所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础,社区警务又是派出所工作的基础,而社区民警是做好公安基础工作中坚力量,民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乃至党委政府形象。
社区民警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只有平平凡凡的工作,要在平凡的社区工作中干好工作,我想首先要本色做人,做一个坦诚,简单,勤奋、诚信、有价值的人;要角色做事,做一个能够尽责的警察,平民化警察,个性化警察,学习型警察。
其次要转变观念,爱岗敬业。
要把工作定位在打牢基础,定位于爱民为民,便民利民。
该会的技能要掌握,该做的工作要做好,该尽的责任要尽到。
工作中要有责任感、位置感、方向感、成就感,通过工作寻求工作带来的乐趣和成就感。
一、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基层民警工作尤其是社区民警是一项包罗万象、沟通上下、综合服务的工作,既要履行好职责,还要树立好形象。
如何摆正领导与社区民警、社区民警与群众的关系,是当好社区民警的首要环节。
我的实践体会是:当好社区民警必须具有忠诚、敬业、服从、服务的品质,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心系群众,正确处理好这“两个关系”是做好基层工作的关键。
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与民警的关系。
做好基层工作,必须首先摆正领导与被领导的社区民警的关系,把自己摆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又要把自己摆到民警职责范围之内,积极不越权,服从不消极,想问题站在领导的位置,办事情要立足本职之内,才能发挥作用的应有位置。
基于这一认识,在每个阶段的任务中,要认真分析研究,想方设法去完成,积极主动去干好。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上绩效考核同时并用,就能有力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是正确处理好民警与群众的关系。
群众工作是公安机关基础,特别是社区民警的日常工作。
社区民警每天都同人民群众打交道,社区民警工作一刻也不能离开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为此,我们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上,始终把自己摆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把群众放在主人翁地位,心系群众,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真心真意为群众谋利益。
基层民警与辖区群众保持着融洽关系,重点应从以下三方面做起: 第一,加强宣传。
利用群众来公安机关办事、民警在社区工作或召开会议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作用、任务,宣传预防、发现和打击犯罪等基本知识,自觉自愿地配合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组织群众。
针对本辖区面积大、常住人口多这一实际情况,深入辖区入户查访治安情况,落实切实可行的群防群治措施,组织群众为促进辖区社会治安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服务群众。
把自己当成是人民群众的勤务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排忧解难。
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如: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主动为群众着想,多做解释,采取集中联系照相、送证上门,让群众少跑路、不跑冤枉路等做法。
通过这种做法也可以从中得到群众的支持和帮助。
实践证明:正确处理好领导与民警的关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正确处理好与群众的关系是当好社区民警的基础。
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二、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把握好事前预测。
预测就是预见、推断,就是要我们社区民警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管内的现状,运用适当的方法、技巧,对研究对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推测与判断,为领导决策与指导工作服务。
为做到这一点,平时社区民警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丰富掌握本职工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深入辖区搞好调查,掌握辖区治安状况第一手资料,对辖区治安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在此基础上,我们适时要对辖区治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从整体与局部的结合点上,全面预测、积极建议,从而,一方面为领导制定方案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指导自己开展工作。
去年,我辖区一度案件频发,经过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干警的责任心问题。
要解决责任心问题,是要明确社区民警的职责和任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章守纪,团结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任务;落实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管理、违法青少年帮教和特行特业及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指导辖区治保会、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和其他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为主的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和控制案(事)件和事故的发生;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开展安全文明社区和无毒社区创建活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发生在社区的各类治安案件;负责在社区内举行的重要会议和大型展览、文艺、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刑警中队侦破和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处置社区带有突发性和群体性治安事件;按时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同时,加强社区的技防措施,经过努力控制发案、完成工作目标、促进辖区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是把握好工作沟通。
沟通就是在工作布置中广泛收集情况,将工作情况及时提供给领导加以指导协调。
对此,应采用三种方法:一要随时提示。
针对社区工作多、情况复杂实际,将自己发现的工作遗漏及时向领导提示,以弥补漏洞;二要定期报告。
即在完成工作当中,将所收集的掌握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给领导及同事,及时修正工作中的差错,使社区的各类治安问题得到解决;三要善于解决问题。
对工作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要注意在解决老问题的同时,防止出现新问题。
三是把握好事后多思。
即在一项中心工作或一个较大任务完成后,我们应当从形势预测、方案制定、贯彻落实方面进行回顾检查,查找利弊得失,总结正反方面教训,并将结果报告给领导,为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借鉴。
三、培养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养成好“四勤”习惯养成勤奋思考习惯. (2)勤于宣传教育,做社区治安防范的“牵头人”。
广听博闻,查破案件、搞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靠的是情况信息。
一个社区治安秩序的好坏,盗窃等可防性案件发生的多少,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发挥作用的大小,群众自防意识的高低,对违法青少年、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和治安防范工作取得的成效,都与社区民警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宣传发动群众有着直接的关系。
(3)勤于记录,建好各种基础台账,做社区警务的“明白人”在日常工作中要勤于记录,认真做好与公安特别是社区警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的搜集、积累与分析梳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基础台账,以备工作中查验和运用。
实际调查,这不仅是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好方法,也是履行职责的必经之路,一味地在办公室做文章,是当不好社区民警的。
(4)勤于联系群众,做社区群众的“贴心人”。
经常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请进来走出去,帮扶上门,管理上门,检查上门,动员指导上门,串百家门,知千家情,植根基层,深入社区的每个角落,才能及时掌握社情、民情和敌情,最大限度地做好社区警务工作。
(作者工作单位:巴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江北派出所)
政法干警是什么
警察还是别的
我国现行的警察,一般指的就是人民警察,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民警。
在《警察法》的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干警”即干部与警察, 也就是由负责行政或事务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和专职警察组成, 比如检察院的检察官和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干部和监狱警察,也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由此可见,政法干警是指法院与检察院的干部、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正式在编人员的统称,这其中的临时工和雇佣工除外。
政法干警和民警有什么不同?
我国现行的警察,一般指的就是人民警察,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民警。
在《警察法》的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干警”即干部与警察, 也就是由负责行政或事务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和专职警察组成, 比如检察院的检察官和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干部和监狱警察,也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由此可见,政法干警是指法院与检察院的干部、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正式在编人员的统称,这其中的临时工和雇佣工除外。
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有什么区别
区别: 法编行政编的一种。
政法专项(法司)编制是从中央一级向下拨的。
例如安公安民警总编制就是公安部拨下来的。
行政编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
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
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
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