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以什么为原则
《警察使用警械器条例》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同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都有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警械使用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武器使用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么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即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显现了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重要纪律规章,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方面的空白,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例》等相配套实施,即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调高了公安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用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切实解决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直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或 街道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已一年时间。
对于社区治安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谈一点个人肤浅的认识。
作为一名街道社区工作者,一定要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只有把居民群众的利益挂在心上,抓在手上。
尽自己的最大努力积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
作为一名综治专干在基层工作中,我还有很多先进的东西需要学习、需要更多的掌握社区内百姓的实际情况,从而全面的做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社区的稳定,也就没社会的稳定。
城市社区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设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将城市社区搞好。
首先,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管理。
第一,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使民警紧贴群众,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有困难可以及时找警察,从而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
第二,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可由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加强社区内部巡逻。
确保社区内的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力度、时间和空间上有绝对的优势。
总之,公安民警和保安在城市社区内不断流动和频繁出现,不但会方便社区居民,而且还给犯罪分子极大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得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人防和物防结合 。
第一,加强人防,强化动态防范。
加强治安组织网络化建设,在社区关键部位配备人防力量进行控制,在社区设立户籍民警执勤室,组建保安巡逻队。
另外还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联防组织,选出楼栋值班人员等,这样的人防力量覆盖了整个社区,犯罪分子自然难以下手。
第二,落实物防,加强防范硬件建设。
我们可以要求社区居民大家出钱筹集资金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另外有辖区单位资助建立治安管理办和民警保安执勤室,安装单元电控门闸和围墙护栏等。
实施封闭管理,形成立体的防范格局,预防犯罪。
宣传教育与重点帮教矫正结合 。
开展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基础,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来提高居民素质,消除产生犯罪的主观条件,提高预防犯罪的意识和积极性。
首先是思想、道德教育,真实案例,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状况及预防犯罪与本身利益的关系,树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的先进思想,净化社会环境,预防犯罪。
其次是文化知识教育,通过对城市社区居民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法制知识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使社区居民自觉守法并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和预防犯罪。
社会治安问题防治是一个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街道治安综合治理的时候,要注重系统效应,从各个方面入手,从小事做起,搞好城市社区正体现了这一点,这样才能将整个街道的治安综合治理搞好,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区繁荣稳定,街道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下去
只有这些了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该以什么为原则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什么为原则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强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可以致使人员死亡或伤残。
因此,使用武器规定,必须适应于特别严惩的暴力侵害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有下下旬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或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惩危害公共安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众生命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惩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的、逃跑的。
(十四)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 其他情形。
如:《刑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先行拘留的情形。
在先行拘留中若发生暴力抗拒、逃窜或袭击我公安警察的情况,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使公民受到伤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严格规定。
其中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①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②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危险后果的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①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 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②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的。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 犯和执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使用武器和警械,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 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