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心得体会)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学》开始的。
我认为学习《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过程是一个愉快、享受的过程,原因有二:第一,个人兴趣。
说实话,对它产生兴趣首先是因为我对学习法律知识一直有较浓的学习兴趣,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虽然在封建社会,很多情况下这是一句空话,但是在民主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关注各种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击邪恶、维护正义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联系国家与人民的桥梁,是维护个人及社会利益的“通行证”。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并且贴近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这就更加让我有信心学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在李少民法官在讲座上,通过李法官多年的工作实践积累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讲座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法的印象,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
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
但人类的行为是复杂多变的,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
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法,守法,不犯法。
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急寻学习经济法收获心得的两千字论文
学习经济法心得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
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
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
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
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
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
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
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2008年的职称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
加油
求一篇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心得
经济法学习体会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2-3 10:07:14 【字体:大 小】 【打印】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
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
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
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
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
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
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
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2008年的职称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
加油
经济法小论文(1000字左右)
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
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
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
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
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综上所述,学习经济法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急求经济法小论文1000字—1500字左右。
谢谢
西部开发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领域,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提出,在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多种消极因素和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相互作用,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
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同以往相比,西部地区的经济犯罪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大。
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但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局部地域金融秩序混乱,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危害极大。
经济犯罪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必须对它提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态势 自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后,西部地区的经济、交通等较以前有了较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经济环境宽松,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
与此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其速度远远高于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大要案件日益突出,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犯罪日趋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结伙作案增多。
同建国初期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资本家行贿和部分国家干部贪污受贿时相比,现阶段,经济犯罪已波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他经济犯罪现象更是日趋严重。
经济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对这一犯罪如不加以有效抑制,势必严重干扰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从建国以来,经济犯罪上升的趋势在大致经历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罪占主体,1986年前后只1988年贪污贿赂罪明显上升两个阶段后,自1989年至今,经济犯罪种类繁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突出,而且犯罪数额更加惊人,智能化犯罪突出。
可以说,现今经济犯罪活动之猖獗,案件数量之多,非法牟利之大,牵扯面之广,危害之严重,都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型。
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智能性特点尤为明显。
经济犯罪不论是犯罪主体的总体素质,还是犯罪手段、过程设计均具有显著的智能性。
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素质相对较高。
经济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经济活动的经验。
实践中,经济犯罪分子不乏学士、硕士、博士、厂长、经理、领导干部,不少的还戴着“能人”、“专家”、“改革家”等桂冠。
2.案前精心预谋。
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
如为了赢得他人的信任,购置手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扮“阔佬”大肆请客送礼,极力将自己包装成有经济实力的人,然后寻找机会拉拢、腐蚀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再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
3.作案时手段狡诈。
这是经济犯罪与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
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
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跨区域跳跃作案……这样不仅给经济部门发现犯罪设下障碍,而且给公安侦察部门揭露犯罪增加了难度。
4.案后毁证灭迹。
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机关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故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二〉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由于有极强的隐蔽性,素有“隐形犯罪”之称,这是区别于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以一定的职业为掩护。
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做掩护,并打着发展生产、促进贸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样具有明显的外在特征,以其社会危害性易被人们发现认识,相反,人们常常表现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生支持同情怜悯包庇的反常态度,从而使经济犯罪较难以暴露。
2.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独特。
经济犯罪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善于钻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随时注意打击动向,逃避法律制裁。
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加强,打击力度的加大,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
如另设“黑帐”、利用时间差作案、跨地区流窜作案,内外勾结、拉拢腐蚀、案后毁证灭迹等犯罪方式在经济犯罪中极为普遍,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迟迟得不到揭露。
3.犯罪客体明哲保身。
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大多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由于不是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一般不愿报案,往往私下了结;还有的从地方、部门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
〈三〉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态,因而,与普通财产犯罪相比,犯罪结构更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犯罪涉及面广。
经济犯罪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保险、商标、专利、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犯罪成员中有惯犯、累犯、一般公民,有厂长、经理、党政军领导干部。
而且经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往往为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综合的特征。
2.经济犯罪性质复杂,法律界定叫粗。
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的犯罪,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实现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不正之风、工作事务等交织在一起,加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个环节参差较多,产供销、人财务管理渠道多样,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而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认定处理更为困难。
3.侦办查处的复杂性。
由于经济犯罪多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的案件多家争着办,有的案件拖着不办,使得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出现了取证难、追赃难、批捕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
〈四〉犯罪的严重性。
经济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不计后果,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经济犯罪金额起点高、数量大,大多都在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涉税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常见案件,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越来越多。
2.经济犯罪直接损失严重。
由于经济犯罪的潜伏期较长,经济犯罪分子得逞后大多挥霍无度,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赃款也很少。
据不完全统计,追缴率一般不到1\\\/3,而间接损失则更大。
〈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随之而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对呈现出团伙性、流窜连续作案的特点。
1.结伙作案。
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
因此,团伙性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几乎全部是团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作案,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
其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外勾结,金融部门内外勾结,跨区域内外勾结,国内不法分子与不法外商内外勾结。
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团化组织雏形。
值得注意的是团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相互交织,互相勾结的作案情况日益增多,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2.流窜作案。
由于经济犯罪是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
有的到户籍地以外“经商”、“办厂”,进行经济犯罪; 有的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
3.连续作案。
当前,经济犯罪连续作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连续犯同类罪,即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
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等; 二是连续犯不同罪,即在实施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犯罪。
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然后持假票向银行或企业进行诈骗。
三 .对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 犯罪活动的起伏,同国家政治、经济的大气候密切相关。
当前的经济犯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极其激烈。
一些市场主体(买方和卖方)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或坑蒙欺诈对方,或自身受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
社会少数不法分子也结成团伙,混杂于市场主体之中到处行骗,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薄弱环节还不少,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对经济犯罪打击惩罚的力度又很不够,有的案件由于犯罪人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或者是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或者是由于办案中存在经济观点,以至该捕不捕,该判不判,或重罪轻判,以罚代刑。
有的案件由于各方面执法条件的限制,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时缉拿归案,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以上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也难以较快遏制住,甚至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
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也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
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作案的难度增加,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
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 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四.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安经保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公安经保工作方式及管理体制已明显的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现在经保工作的对象、范围、职责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经济犯罪的罪名增加了一大批,同时已将74种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扩大了公安机关对经济领域犯罪的管辖范围,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
显而易见,面对变化了的经济犯罪形势及扩展了的经济案件侦查任务,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中的专业职能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思维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落后状况,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专门机构和队伍,新的经济犯罪侦查运行机制。
〈一〉深化改革,加强经侦队伍建设 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
因此,必须从长期斗争着眼,在公安改革中尽快建立起一只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队伍。
这支队伍既要政治坚定,廉洁高效,又要懂得经济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
公安部已建立起经济案件侦查局,西部也应尽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侦查队伍。
首先,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上,要注重选拔忠诚党的事业、廉洁奉公、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
经侦工作业务性强,财会、金融、法律等知识要求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需及时准确地洞察经济犯罪动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领导和指挥全体经侦民警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其次,加快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
目前经侦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地区经侦队伍管理混乱,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上经侦部门个别人员思想,观念,手段陈旧,知识贫乏,对经济案件甚至成为睁眼瞎,更不要谈侦破了。
西部大开发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任务会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规化的经侦队伍。
再次,引导经侦队伍立足于基层。
在经侦队伍建设中,应注意建立竞争机制,落实破案责任制,引导经侦民警改变以往指导检查多、说教多的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案件侦破中。
最后,提高经侦民警素质。
经侦民警是经济案件侦查的主力军,素质要求较高。
因而在培训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防止走过场;从思想上,制度上鼓励民警自学。
经侦民警应注意学些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掌握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动向及特点。
二,加强合作,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首先,加强经侦机关内部协作。
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
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
结合西部地区财力困难的现状,提倡各地经侦队伍用函电方式或内部报刊方式进行交流,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点及侦破的经验、教训,是侦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其次,加强经侦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
经济文化保卫处改为经济案件侦查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工作职能的转变要求思想观念的转变。
而一些经侦人员面对这样的转变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放不下架子,还是以指导检查者自居,以听汇报为主要工作方式,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
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提高破案效率。
最后,加强经侦部门与刑侦、治安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
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它起步早,研究深,尤其是一些侦破方法和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经侦人员应多加了解学习这些侦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弯路。
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础工作,这些部门的人员接触范围广,信息渠道宽,如果经侦人员平时注意与他们的联系,不但会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会获益匪浅。
三.打击与服务相结合。
贯彻中央关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经济、促进发展与进步为总目标,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把打击经济犯罪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
运用多种手段,重点打击危害西部经济发展的破环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 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对走私、欺诈、虚开票据等经济犯罪活动发现一起侦破一起,保证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对侦破的经济案件,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
在对经济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
对情况复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特别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考虑,依法办案; 对企业法人涉嫌经济犯罪的,如不影响案件侦查,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措施,避免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严厉堵截“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耍特权,不插手经济纠纷,不利用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五、当前经侦业务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解决好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问题。
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足,如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属同一地点,那就会形成几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是级别管辖的问题,也就是以案件价值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目前在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尚无明确分工,应尽快做出具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防止越权办案,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二)应注意解决好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证问题。
经济犯罪问题的定性、取证问题与刑事案件相比有较大不同,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立案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短期内难于定性,需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之后才可定性,而涉案人员之间的口供又具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随时串供,互相包庇,调查难度极大。
只有通过对原始会计账目的审计或是使用侦查手段直接获取确凿犯罪证据后,反复审讯才能获得较大突破。
因此,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周期较长的特点。
而《刑事诉讼法》以对办案的证据、时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审合一后,办案时间缩短。
所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提前取证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证定性后,再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诉讼阶段,否则会出现违反程序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完善审批制度,防止越权办案。
1.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制度。
领导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侦查措施、取证材料、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指导监督办案全过程,保证案件质量。
2.对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配合侦办。
通过以上审核把关,杜绝侦办人员变相办案,越权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当事人追款讨债,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学习合同法心得3000字论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
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
(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
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
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
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
这是重要的转变。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
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
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
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
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
《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
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
(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
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
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 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 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
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
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
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
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
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
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
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
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
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
《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
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
(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 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
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
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
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
《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
1.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
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
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
2.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
3.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
《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 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 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
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
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
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
我需要经济法有关企业法的论文3000字
经济企业现金流量管理的探讨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的现金流量管理问题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它不仅能够反映企业的运行状况,而且也影响着企业的有序运行。
本文首先剖析了现金流量管理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随后阐述了现金流量与企业财务风险关联性,最后结合我国企业的状况,谈到了目前现金流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
关键词:企业;现金流量;管理;战略控制现金流量管理作为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控而有序是企业良性运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如何正确认识现金流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规范是现代财务管理重要课题之一,据统计,在发达国家多数破产企业其在账面的资金显示是盈利的,但良好的盈利能力并不能够保证企业长久健康地发展,而破产的主要原因在于资金流量出现断层。
因此,只有充足的现金流才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资金回流困难,即便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也会因为不能及时偿还相应债务引发企业经营危机。
一、现金流量管理的意义现金流量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好的现金流量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
在刚过去不久的金融危机中,出现了普遍性的货币市场信贷紧缩,企业外部融资难度陡增,部分盲目追求增长的企业,虽然账面利润丰厚,却因现金流量不足偿还债务,陷入经营困境,甚至被迫破产。
其次,现金流量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经营者可以通过对现金流量状况的分析了解企业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弹性,从而有效的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
最后,现金流量管理能够为企业估值提供必要的信息。
在现代社会中,合理评估企业价值最并购,资产重组和股权交易等经济活动的基础。
而在实践中,现金流贴现模型是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估值模型之一,因此加强现金流管理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有效的市场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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