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诈骗心得体会
【案例导读】 街头的几种诈骗类型举例说明,并提供一些防范方法,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示 【案例正文】 随着春节临近,抱着“骗一笔”就回去过年想法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多,街头诈骗活动近日在我市屡屡“上演”,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也严重危及到社会的正常治安秩序。
在此,金陵晚报记者将最近发生在南京街头的几种诈骗类型举例说明,并提供一些防范方法,希望能给广大市民一点启示。
一、紧俏化工原料急于出手,其实就是几块口香糖 2002年4月9日上午,扬州的薛老汉带着给儿子买家具的1万元钱在南京汽车东站下了车,一妙龄女子迅速迎了上来,聊了一会儿后,又过来一男子假装问某化工厂怎么走,称自己有紧缺化工原料想出手。
女子建议和薛老汉一起把这些原料买下来再倒手,薛老汉见有利可图,乖乖捧上了自己的1万元钱,结果只能是哭哭啼啼到锁金村派出所报案了。
类似骗术:“假金佛”、“假金龟”诈骗 防范方法:做人莫贪,贪字当头必吃亏。
二、“老中医”替人消灾,本来没灾招来灾 2002年7月12日上午8点多钟,家住北安门桥附近的李老太在去菜场的途中被一妇女拦住了,该妇女向老太打听一个神奇老中医的住处。
两人搭识后,该女子称老太家中近日必有灾难,后来又过来两名妇女,也是连声附和,并称只有把家中的钱财拿到老中医家里放一天并带回一符才能消灾。
可怜的李老太被骗走了4万多元钱。
类似骗术:“老神仙”治病 防范方法:陌生人说话千万别轻易相信,老年人尤其要当心。
三、眼前突现钱包,分红才知上当 2003年元月2日下午4点多钟,市民朱小姐路过水佐岗附近时,突然看到前面一个骑车男子掉下一个钱包,她刚把钱包捡起,旁边窜出3名男子,声称见者有份。
朱小姐打开钱包表示是空的,几人不相信,强行把朱小姐身上的1800多元钱抢走。
防范方法:天上不会掉馅饼,“炸药包”碰不得,碰了就惹祸。
四、假装试车,骑上就回不来 2002年4月17日,一男子窜至一个体摩托车销售点,提出要购买摩托车,但想先试试车的性能,老板以为能做一笔大生意,自然一口答应,哪知道他跨上摩托车扬长而去,老板等了半个小时,这才发现摩托车被骗走了,追悔莫及。
类似骗术:“借手机”打电话 防范方法:试车时可以留下押金及有效证件。
五、兑换邮票等赚差价,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02年6月23日上午,市民刘某在新街口被4名男子以买卖邮票、从中可得差价赚大钱为名,骗走人民币7000余元。
类似骗术:兑换国库券、粮票、外币等 防范方法:生财要有道,不义之财不能碰。
六、“送牙膏、中大奖”,奖品全是劣等货 2002年12月22日上午9点多钟,59岁的安徽人张某刚出南京火车站就被一妇女莫名其妙地塞到手里一支牙膏,并连称中奖了。
随后她拿出一大堆奖品,请老张交上手续费500元。
喜滋滋的老张不知是计,拿出了500元钱。
类似骗术:“送奖券”等 防范方法:不要接受,敬而远之,到公安机关报案 除了以上列出的种种骗术外,还有“三张牌”、“招聘公关先生、公关小姐”等骗术,遇到这些情况应该时刻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以免受骗上当,弄得春节也过得不开心
防诈骗的心得体会作文怎么写
1、遇到丢包陷阱怎
生活中你可能会遇到这况,一个在你面前无意丢下一西,被丢的包里往往装满假钞票、假金首饰,另一个人上前假意与你一起 发现被丢的包,要求平分你拾到的东西,并花言巧语让你得大部分,但要你拿出身上的钱或佩带的金饰抵押,这时请你不要贪图小利,利令智昏, 应将拾的东西送交派出所或打110报警, 2、遇到假金器、假药诈骗怎么办
骗子们往往利用假金元宝、假药草及电子零件、假邮票 称家里急用钱,希望低价出售,再安排一些媒子假购买,你在对货物判断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掏钱购买。
3、碰到有人用外币与你兑换人民币怎么办
外币兑换应在指定的银行办理。
如遇到有人要与你兑换时,在辨别不出外币是何币种及真伪情况下,最好不要理睬这些人,以免上当。
4、遇到热情同路人请你共饮共餐怎么办
不要被他人的盛情迷惑,要谢谢他的好意,婉言拒绝。
5、遇到免费推销商品中奖怎么办
,当你打开产品,恭喜你中奖时,你可千万别上当。
或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提防和惩治诈骗分子,除需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法治以外,更主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谨慎防范和努力,认清诈骗分子的惯用伎俩,以防止上当受骗。
(一) 高校诈骗案的作案手段 高校校园内发生的各类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案手段:1、假冒身份,流窜作案。
2、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一些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等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骗取财物。
3、真实身份,虚假合同,一些骗子利用高校学生经验少、法律意识差、急于赚钱补贴生活的心理,常以公司名义、真实的身份让学生为其推销产品,事后却不兑现诺言和酬金而使学生上当受骗。
4、借贷为名,骗钱为实。
5、以次充好,恶意行骗,一些骗子利用教师、学生“识货”经验少又苛求物美价廉的特点,上门推销各种产品而使师生上当受骗。
6、招聘为名,设置骗局,诈骗分子利用学生急于打工赚钱的心理,用招聘的名义对一些无知学生设置骗局,骗取介绍费、押金、报名费等。
7、骗取信任,寻机作案。
(二)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 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
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
防诈骗的心得体会作文怎么写
防诈骗的心得体会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以下是为大家整理分享的防诈骗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
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
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
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冒充
防诈骗心得体会500字
防诈骗心得体会500字 篇一:防诈骗心得 防银行诈骗学习体会 李晓晓 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 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 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
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 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
在自身操作技 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 子可趁之机。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 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
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 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 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 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篇二:防诈骗观影心得防诈骗观影心得 2014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
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 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
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
公安机关怎样处理金融诈骗案件,诈骗案件的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反诈骗安全信息心得体会三百字读后感
近,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电话和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让我们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学校给我们播放“防止电话诈骗案”的录像光盘。
这张光碟讲述了几个实际的电话诈骗案件的经过,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
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
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
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
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这个录像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
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
在各种诈骗犯罪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
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银行案件防范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活动,每个员工通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剖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并对照有关金融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自我查找履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必将使我们银行违法违规案件行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一些诈骗案件已经到公安局的预审科,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现在肯定已经抓了人了。
下面会转为逮捕,和长时间的羁押,等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
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但不包括骗取名誉、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
同时,骗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对象,如骗取银行的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骗取出口退税的,就不能定本,而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处理。
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2 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所谓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动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此处应注意三点: (1)骗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的信任;另一类是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2)诈骗的结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3)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基于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
被害人处分财产通常表现为直接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也可以是放弃物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等。
这是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区别的关键。
3 构成本罪以行为人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以骗取财物数额价值2000元以上为起点。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但单位组织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在处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犯诈骗罪的,分别按以下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本罪有一从重处罚情节,即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