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诫勉谈话后,是否在短期内不得提拔重用,纪检部门是否有条例规定多长时间后才可提拔
尊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工作支持和鼓励,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效率、工作都值得我学习,一直以来我都以能在您的指导下工作为荣。
关于在处理**一事上,由于本人年轻考虑不周,遇事不够冷静,言辞欠妥,如有对您有不敬之处,尚请您宽宏大量,鉴于我的出发点是为更好地干好工作,恳请您予以谅解。
----您是我们的榜样,工作经验比我丰富,处理事情的方法比我多,本人还不够成熟,请您别介意,以后我会多多向您学习更好的处理方法,还望赐教
诫勉谈话程序
诫勉谈话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
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
如何落实谈心谈话和提醒,函询,诫勉等制度
关于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4、进行诫勉的事由;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
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行政监察法》分别规定了党内问责方式与纪律处分形式,但由于权力包庇、问责形式化等“潜规则”意识,一些问责形象长期以来被滥用甚至歪曲。
比如媒体批露涉及干部的负面舆情后,地方宣传部门往往为了地方形象而大而化小,立即将所涉及干部停职、免职,给网民以一种快速回应、严肃处理的感官。
而事实上,停职与免职均非纪律处分形式,因为停职后随时可复职,免职更是干部调职而晋升新职前的操作规程。
去年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首次明确了在五种党内纪律处分之外的三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诫勉即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可见,诫勉重于通报,轻于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
不过,因为诫勉在操作程序上更多给人给谈话的形式,其难免给公众以一种比公开通报更隐形的内部处理形式主义印象。
南昌市委组织部出台新规,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挂钩取消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这恰如四分之一的“党内警告”。
显然,这如同让诫勉谈话长出了问责钢牙,并让那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真正既失面子,又失里子。
推而广之,如此长出钢牙的诫勉谈话,也不由会让我们对近期以来因大气污染整治不力而被环保约谈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有了新期待。
徒法不足以自行,让诫勉绑定6个月内不提拔更具钢性,还需在时间节点和程序上多做硬性文章,比如要更多在任职结束时运用诫勉,而不是将问责干部调任新职后追加形式化的诫勉或党内警告,如此才能真正让党内问责的钢牙利齿真正发挥警醒与震慑作用。
诫勉谈话记录内容集锦
诫勉谈话记录内容集锦 诫勉谈话记录是一种会议记录,将谈话的地点,时间,人物,记录人等要素加上谈话具体内容用笔记录,之后便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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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诫勉谈话记录内容范文一】 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时间 20xx年12月31日。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
三、诫勉谈话的地点 车管所二楼会议室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罗水华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 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
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