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什么
依法项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的内容可见2014年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的内容。
决定全文内容比较多,这边就不黏贴了,可自行百度该决定。
政治法律顾问在制定什么,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度,将法治建效纳入政核。
并将“深入推进依法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之一。
这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顾问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保证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效运作和依法实施。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及作用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如何产生、运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与政府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其中最主要的组织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其次是法律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
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律师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作为政府聘请的顾问律师可以社会监督的角色和心态看待政府行为,且顾问律师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对客观、公平的角度评判政府行为。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保障行政机关立法、执法、监督三个阶段都产生重要作用。
政府在立法阶段或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请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咨询建议书等,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确保政府政策、决策的合法性,能够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在政府执法阶段,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大量法律事务产生。
政府依法进行投资、采购活动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政府与其他法人、组织等发生争议、矛盾纠纷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监督政府决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这些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相关政府官员是否按照法律文书已经提出的建议进行风险防范、制定决策,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以权谋私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并没有设立司法部,但总统为工作需要专门设立了一个职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General),其职责是应美国总统要求,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首席代理人”虽然不是总统内阁成员,却可以列席内阁会议,可以说是总统的私人法律顾问。
之后的百年里,联邦政府各部门也相继出现GeneralCounsel“首席顾问”,参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内战后美国建立司法部,总统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国政府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是替美国总统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司法部雇佣大量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
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部门法律顾问公室,公室设法律总顾问,该职由总统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工作还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
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公室的雇员均是律师,规模和数量规占政府聘任律师的绝大部分,其中农业部的法律顾问公室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事处,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公室设有10个区域性公室,每个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
州政府也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请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统治的国家。
(二)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香港政府在英国统治期间承袭英国制度,在1855年便组建律政司(当时称为律政署,1997年回归后改称律政司,两者职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称作了变化),其长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
香港回归后,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的三名司长级官员之一,他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律政司下设五个重要科室,主要成员都是由政府律师组成,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
律政司除了有检控权,承担检控刑事罪行责任外,还负责草拟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决策局、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土地规划、基建环保提供法律咨询,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参与涉及政府的民事纠纷,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多边协议会议等等。
正是律政司这种全方位渗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说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国家缺乏法治传统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思维还没有从人们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
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体系保障行政权力无所不在地运行,法律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是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大多数的老百姓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托人找关系甚至是花钱摆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断出现。
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当前领导干部应该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维,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干部遇事不找法,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干部甚至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想法,譬如前几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领导的名言“法律是什么
平时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
这导致政府违法运行的情形不在少数,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方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当前,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很大。
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根本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
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
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政府下个建立法律顾问团的文就了事,长年累月不向律师咨询任何事项,顾问律师只在台账或宣传材料中出现,从来无缘参与政府服务。
(五)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缺乏刚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经费保障。
政府聘用执业律师做顾问鲜有支付费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难形成“对价”,加之律师接触的事务多是外围事务,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治社会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在一个区域建成,这是多位知名学者的论断,法律顾问制度也应该全国一盘棋,整体全面推进。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不同的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都应配备法律顾问。
同时,建成法治政府,各级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一半了。
必须要给政府一把手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为一把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建议,并评估一把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促进政府决策规范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决策前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要建立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法律文书备案制度,防止有关领导干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诿责任;要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三)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争议,解决涉法事务。
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专业律师协助政府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
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协助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目前有五支队伍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的法规处室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执业律师。
根据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基本上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
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同时,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职业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补、以事定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如何做到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高领导干治和依法办事 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养和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
结合柳州市的工作实际,我认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点是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法律。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
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在学习中着力解决自身法治精神缺失、法治意识淡化、法治素养低下、法治底气不足等问题,让法律法规进脑入心、进言入行、进岗入责,确保每项工作、每项建设都能在法律法规规范下高效有序运转,把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
并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遵循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
(二)深入研究法律。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需要法学理论的指导和支持,作为研究法律的主力机构是各级法学会。
近年来,柳州市法学会立足本职工作,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柳州建设。
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法学研究与推动柳州经济建设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服务民生需要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营造法治环境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推进依法治市相结合,全面推进法治柳州建设向纵深发展,为传承法学文明,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3年11月,全区首个地市级校园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在柳州市建成。
2014年9月,全区法学会现场会在柳州市召开。
(三)时刻运用法律。
近年来,柳州市政法系统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探索破解信访工作难题。
一是搭建一个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
目前,全市117个乡镇(街道)已经全部建立了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1191个村委(社区)全部建立了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
在中心和工作站里普遍配备“四员”,即信息员、接访员、调解员和为民服务办事员,“四员”在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主题:即由信息员收集农情民意信息,接访员重点做好接访工作,调解员负责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为民服务办事员负责做好重点信访户的互帮互助工作。
基层联调平台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
二是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实行阳光司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日趋复杂,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的表述不到位,是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的根源之一。
2013年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即主审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运用权威的法理解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2014年度经过判后答疑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1.2%,二审服判率在99.4%,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
判后答疑将执法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减少了涉诉信访。
(四)坚决维护法律。
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司法制度,确保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确保法律的权威。
一要健全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
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考评标准,通过高标准、严要求,带动办案质量的提高,确保每一起执法司法案件都能经受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
要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依法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坚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二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
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把证据关,又严把法律关;既确保实体公正,又确保程序公正。
不搞有罪推定,杜绝违法调查、违法取证。
同时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领导干部的新常态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缺失。
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要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刚性约束机制。
要将提高法治思维作为对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像抓作风建设和惩治腐败一样抓依法办事。
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对违法枉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党员干部触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不能用党内纪律处分代替依法追究责任。
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和环节要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必须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
总之,要通过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决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真正让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领导干部的新常态。
如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建设
2018年以来,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法制办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方针,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以普法教育为先导,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强化执法监督为手段,不断推进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确保了城市管理工作的稳步好转。
现将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情况(一)执法记录仪配备情况xx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已经购置单机执法记录仪x台,配发各街道执法中队x台(矣六中队x台,其余各街道执法中队x台),大队领导、机关各相关科、室使用x台。
(二)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家住建部、云南省住建厅关于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部署,按照《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试点内容的规定,制定《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
着力于规范文字记录、推行音像记录、提高信息化水平、强化记录实效四个重点,严明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任务分工,严肃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市级部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阶段任务,进一步明确细化推行工作时限和任务。
(三
普法宣传工作重要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在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后省、市也相继召开了会议,对“五五”普法作出了统一部署。
各街道、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五五”普法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复杂、更突出。
从我区情况看,当前正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收入分配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时有发生,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等犯罪呈多发态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调节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保证社会有序运转。
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益;才能不断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才能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客观要求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是我们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法治化管理水平,尤其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推进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是建设“法治江东”的基础工程 区委六届九次全会上作出了建设“法治江东”的决定,这是区委从完善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江东的具体实践。
建设“法治江东”,关键在人。
没有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建设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经过20年的普法教育,我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各项事业和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普法不够的问题依然存在,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与建设“法治江东”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法律还没有真正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遵守。
开展“五五”普法,对建设“法治江东”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
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使公民懂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是顺利实施我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保障 “十一五”期间,我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现代化新中心城区。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靠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同时也要靠完备的法制来保障。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有利于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的形成,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一步营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自主创新的市场环境,推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弘扬法治文化,把法治精神渗透到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中去,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
总之,各街道、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省委、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努力推动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城管执法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城管执法局可能就是管理城市的脏乱差。
还有违章建筑。
怎样把城市打扮的既文明又时尚。
人人愿意常期生活城市。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方案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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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搭建与组织保障1.成立单位内控委员会。
由单位一把手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其他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内控委员会是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负责统筹协调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细化方案;审核内控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和各类工作报告,督促内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单位内控管理工作质量;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协调,提供项目资源支持;研究决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涉及到流程调整、人员配置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2.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可设在单位经济业务主要管理部门(例如:办公室或财务部门),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该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它内控关键部门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为成员。
内控办公室是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执行机构,负责编制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细化方案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内控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方案各项任务;负责组织落实内控建设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成果验收工作;负责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