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最近局机关开展了警示教育月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传达市委赵书记讲话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等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动。
透过学习,我觉得这些活动都贯穿一个主题,这个主题就是“清廉”。
下面,我就这个主题谈谈自我的一些学习体会。
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
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
警示三: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
通过警示教育宣传片上几位现身说法的罪犯,他们声俱泪下的忏悔,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
这些典型案件告诫我们,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变成人民的罪人
2018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学习心得体会(18篇)
2018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学习心得体会(18篇)篇一2018年xx月26日至28日,自己有幸参加了县纪委组织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学习,这次培训准备充分,培训内容丰富,主题鲜明,实用性很强,自己受益匪浅。
培训内容主要有:《十九大报告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和纪法衔接办法解读》《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纪律处分条例辅导》《反贪侦查策略》《执纪审查工作程序和文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三天的培训,自己有以下三点:一是思想认识在培训中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培训的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既有理论高度,又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列举的典型案例对学通弄懂知识点帮助很大,便于纪检监察干部今后在工作中遇到相同的案件以及其他的案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培训中,授课老师准备充分,通过自身经历、亲身感受所做的授课引人入胜。
使自己真正体会到了适应新形势、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重要性,体会到了着力建设忠诚、担当、干净、实干的纪检干部队伍的重要性……授课的内容和诸多事例案件提醒我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负责、积极作为,做到对人民群众忠诚,做到做什么事情都要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的红线。
二是业务知识在培训中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各位领导的授课,回答了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些疑问和难题,也提出了相关要求,让我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了解了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和要求。
培训深入浅
学习规章制度心得体会
如何处理教师涉嫌职务犯罪
老师本身就是教育人的他在犯罪那给知法犯法一样所以说老师不选到犯罪以后也一样的按法律程序来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何当好中层干部的心得体会
中层干部培训心得体会3篇为大家提供的中层干部培训心得体会,欢迎阅读!中层干部培训心得体会(1)x月5日至9日,组织部、人事局在市委党校举办了桐乡市第四期科(股)级干部培训班。
有机会此班培训,我认真听了各位老师的生动讲课,进一步明确了我市的市情,对国防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加了人防知识及预防各类职务犯罪的知识,对科长及其职责和任务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明确。
各位老师情深意长、简明扼要的讲课对我们很有教育和启发意义。
通过此次的培训学习,我在业务和思想等方面得到了新的提高,感到培训很有意义,将此次培训的一些体会总结如下:一、更新了理念,优化了思维,完善了知识结构。
学习和培训,我更加深刻地领会到,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日趋快速。
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只有不断更新知识,不断完善自我,才能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新的时代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要为自己定好位,做好承上启下的工作,进一步发挥纽带作用。
另一方面要从大局出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拓宽思路,多出点子,想好办法,当好参谋助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这就要求我们的思维、知识要符合时代的要求,要符合人民的需要。
我们必须不断地通过学习或培训等各种方法来提高自己。
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新提高。
通过此次学习培训,对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作为政府的公务人员,必须不
领导干部犯罪后怎么处理?
透视职务犯罪心理惯 职务犯罪历来人头疼、难以根除的问来日趋突显严重,它不仅仅是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更是心理问题、政治问题。
为此如何有效地遏制及预防职务犯罪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从而揭示职务犯罪分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的心理想法是怎么样的以及其前车之鉴有什么可以昭示后人的则显得有为必要。
基于此,笔者选取职务犯罪心理及恶习为切入点,对24名职务犯罪在押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跟踪调查,以期对解决职务犯罪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职务犯罪心理 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职务犯罪分子大都心存侥幸,调查显示有15人存有严重的侥幸心理。
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并非不担心、不害怕、不心虚,特别是初犯表现更为突出,而之所以要这么干,乃是受严重的侥幸心理的驱使:寄希望不一定会被发现,能够蒙混过关。
他们有时也担心劣迹暴露,特别开始一、两次,不过几次得手之后,看看风平浪静,一切依旧,胆子就越来越大,自恃高明,满以为天衣无缝,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内人”不会也不敢说出来。
即使不慎露点马脚,上有“保护伞”,下有“替死鬼”,也能过关斩将,翻不了船。
其实“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终究包不住火的”,其结果自然是自欺欺人,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二、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这突出表现在处理人情关系上,难以自控,最终丧失了原则。
中国人办事喜欢讲人情,若有熟人,一切好办,不认识,一切公事公办。
这在职务犯罪分子身上,演绎得特别明显。
他们有些人是碍于情面,不帮忙,大家面子上都过不去,与其伤了和气,不如帮点不大违反原则的小忙。
然而就是这一小忙,对方再一次送礼表示感谢,并再次相求,出于“报恩”心理,难以拒绝对方的请求,他们又继续帮忙。
就这种“施恩——回报”的反复过程中,无形中违德违法走向犯罪的深渊。
他们有些人则出于“官官相护”的官场人情,甚至是钱权交易的人情,在非感情或非理性的矛盾心理交织下,丧失了原则,也丧失了自我。
三、居功补偿心理 有这种心理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大多兢兢业业、为国家、社会、企业做出过贡献。
他们有些人是由于仕途梦破灭、政治上的失意使得他们满腹怨恨,于是决定经济上捞一把,以补偿政治上的损失。
有些人,是考虑到新老干部交替势在必行,一辈子辛辛苦苦,一心为公,两袖清风,到头来什么也没有,何不趁现在最后的机会为自己服务一下,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补偿心理影响下,疯狂地利用职权、攫取私利。
也有一些人,自以为为公家办事,理应得到丰厚的回报,结果自己倒贴了不少,如人际应酬开支,却不能按正常报销,于是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通过其它非法途径获得相应甚至更高的好处来弥补损失。
四、爱慕虚荣的攀比心理 有的人看到一些老板、经理、总裁坐着别墅,开着私家车,穿金戴银,出手大方,便羡慕不已,眼红心急,想方设法利用职务便利捞钱。
也有的领导干部看到周围的人,特别是手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暴利,过上“好日子”,内心失去平衡。
自认为自己能力比他们强,权力又比他们大,凭什么他们可以发财,而我就不能活得潇洒呢。
于是在这心理极度不平衡下,便利令智昏,加入“淘金”队伍。
这些人被抓往往自认倒霉,对自己犯罪受法律惩罚也认为是罪有应得,但对比他相当或更严重的犯罪者逍遥法外,心理十分不服。
声称:“某某人问题比我还严重,为什么不查他
不就是有某某后台吗
”他们有强烈的攀比心理,总觉得自己亏了。
五、赌一把的冒险心理 许多职务犯罪分子并非是法盲,对党政处分及刑罚处罚并非不清楚,对自己的罪行一旦败露的后果也有相当的思想准备,但对巨额财物,一夜可以暴富的诱惑,他们怦然心动,不惜以身试法,这主要就是他们狂妄自负的冒险心理在起作用。
特别是那些冒险得逞的“榜样”更给了他们巨大的“鼓舞”,拼命赌一把的勇气。
六、贪得无厌的贪婪心理 在笔者所调查的24人中,没有一个是因“饥寒而起盗心的”。
他们之所以要犯罪不是生存所迫或者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贪婪的心理。
他们有的甚至贪污受贿了几十万的钱一直存在银行里一分都不用,也要“再接再厉”,没有止境。
他们往往是见钱眼开,贪婪成性,只要一天不被抓获,那么他们的犯罪活动就一天不会停止。
可以说他们把人性邪恶的贪婪习性演绎得淋漓尽致。
七、同流合污的自慰心理 有这种心理的职务犯罪分子,最初他们对各种腐败现象也看不惯,很反感 ,然而,当他们看到身边的一些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加上“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外在因素驱动,便看不清形势,意志开始动摇,渐渐地随波逐流。
在他们看来世风日下,形势所趋,靠自己一个人廉洁自律,也无济于事,还不如放聪明点随大流,你捞,我也捞,这样即使有一天惩治也不一定会先惩治到自己头上来。
八、见缝插针的投机心理 怀有这种心理的职务犯罪分子,往往善于见风使舵,见机行事进行犯罪,一旦机会到来,就不择手段。
而客观上体制的弊端或管理上的缺陷,则往往成为他们钻空子的便利。
这些人一旦投机得逞,便会变本加厉,若劣迹败露,则千方百计掩盖罪行,或者畏罪潜逃。
九、自作聪明的抗拒心理 怀有这种心理的人,往往自恃有权有势或自认为见多识广,胆大妄为。
捕前,密谋策划,活动频繁,或订立攻守同盟,或组织销毁罪证;审讯中,往往避重就轻或拒不交代,甚至一言不发,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
十、悔恨交加的自责心理 一旦东窗事发,职务犯罪分子,由于地位反差大,环境不同,往往会自我反思。
开始为自己成为阶下囚,感到无比羞耻,无脸见人,然后想到地位、名誉、家庭子女受损,便悔恨不已,最后慢慢地深感内疚,产生自责心理。
感到自己本受人尊敬、家庭美满,却因一时糊涂,毁掉了美好的一切。
感到自己受党和国家培养教育多年,本应该为党和人民多做贡献,却因违法成了罪人。
感到有负于党、人民、领导和家人的期望。
他们会痛感自己的堕落,悔恨当初,希望能改造自我,重新做人。
二、职务犯罪习惯及职务犯罪心理演进轨迹 任何心理活动都会外化为相应行为,犯罪行为习惯过程,反映着犯罪心理的运动轨迹。
笔者采用自行设计的不良习惯检测表,对24名职务犯罪在押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其结果显示,62种典型的不良习惯中职务犯罪分子染有51种,所占比例高达82.3%。
犯罪心理与不良习惯有密切的联系,而从犯罪心理演变为犯罪习惯,最终走向犯罪深渊有一个渐进过程。
在这里笔者选取了一个典型案例来分析从自慰、侥幸、贪婪心理到因为意志薄弱、经不起劝诱而最终走向不归之路的犯罪演进轨迹。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涉嫌贪污贿赂案,历任教师、县党校校长、县广电局局长、县残联理事长职务,在多年的任教生涯中,兢兢业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曾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其领导的党校还两度被评为全国先进干部成人教育学校。
可是就是这个“又红又专”的人,在担任县广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4万元。
他经历过文革,种过田,当过民办教师,有过清苦的生活。
他在党校任教15年中,以生活简朴、工作踏实、廉洁奉公被称赞,当有些人上门送钱送礼时,他一概回绝,甚至对普通的应酬也很厌烦。
然而,当他调任广电局局长时,他的心理开始渐渐地蜕变了,思想开始慢慢地堕落了。
在他频繁地应酬中,忽然发现与他同样级别的领导干部不仅有得吃,还有得拿,甚至他的手下不少人日子都比他过得“滋润”,便羡慕不已,时而感叹自己一直太傻。
他仿佛一下子看透了官场奥秘,什么政治理论教育学习只是搞形式主义,过过场的,什么反腐倡廉,仅仅是做给老百姓看的。
终于,在一次宴会后一位下属广告公司经理塞给他一个红包,他忐忑不安地暂放在办公室里,中途还多次打电话叫广告经理拿回去,可是广告经理总是好言相劝、推托,迟迟不露面,而此时他正因为弟弟担保而银行讨债的事烦劳,于是怀着先借后还的侥幸自慰心理,存放了一个月后,就先拿去用了。
而这一“借”就像是打开了罪恶的魔瓶,一发不可收,开始一两次还有点紧张,内心进行了激烈的斗争,不断权衡利弊。
后来他发现自己纯粹是“庸人自扰”,因为他感觉很多人像他这样的人都挺过来了,并且活得好好的。
万一自己哪天出事了,就以功补过,以官抵刑,以党籍换刑,交出赃款物以减刑、免刑。
在这样侥幸自慰心理的强烈驱使下,对应酬及送钱送礼也渐渐地习以为常了,不管下属或其他人以什么名义给他送钱送礼,他都来者不拒。
当初对应酬的反感以及拿钱收礼的紧张的心态也去无踪影,甚至到后来,他觉得这样被动等人上门实在不过瘾,有时急需钱或外面花天酒地的费用就干脆主动找上门叫下属垫上或报销。
他的狮子口越开越大,贪婪的习性也越来越暴露,直到岗位调动,新任残联理事长,因环境不熟悉,才暂时有所收敛。
其实也是来不及捞钱,因为当他新官上任不到三个月,就被依法逮捕了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经过以上分析,那么,我们如何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呢
在此提供几点对策: 一、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务犯罪现象、犯罪心理及习惯,以新思路解决。
我们清楚只要存在工作岗位,职务犯罪就不可避免。
为此,我们必须有防范未然、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态度和行动。
职务犯罪现象的产生必然有一个从罪恶的邪念→心理定势\\\/恶习→犯罪的演变过程。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从及时发现、消除罪恶的邪念为着立点,集中矫正不良的心理定势\\\/恶习,以免酿成大祸。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监督,减少投机的机会。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使法律、规章和执行细则,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务必做到奖惩分明。
再次,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内部包括签订廉政责任书、岗位责任状、健全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对外要充分发挥司法、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总之,力求制度森严,监督严厉,使怀有不轨之心的人难以或无从下手。
三、坚持高薪养廉,满足相关人员的补偿心理。
对于岗位工作人员,一方面要求他们树立良好的爱岗敬业职业道德,为人民、国家和单位服务;另一方面也要在精简机构人员基础上实行高薪养廉,帮助他们解决供养子女、治病买房等实际困难,让他们在生活和心理上得到补偿。
四、严刑峻法,抑制贪婪欲望,提高冒险犯罪成本。
自古以来均有乱世用重典之例,在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严重的情况下,坚持严刑峻法是大为必要的。
对犯罪分子心慈手软就是对他们犯罪活动的纵容,后果便是职务犯罪屡禁不止,而且越演越烈。
只有坚决严打,杀一儆百,才可以平民心,才可以有效地抑制某些人的贪婪的欲望。
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制、道德、民主教育。
很多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情操低下,又一意孤行、刚愎自用。
六、坚持把好用人关,营造积极进取、廉洁奉公的工作氛围。
我们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务必坚持德才兼备,坚决杜绝群众反映有明显问题的人仍被重用的现象。
同时在工作中要营造奉献、公平、公开、竞争的良好氛围,以减少钱权交易的机会。
七、严格执行交流、回避制度,遏制集体安全自慰心理。
抓一个、牵一串、全班倒的群体犯罪现象已屡见不鲜。
这主要是结成了官官相护、一损俱损的人际关系网和形成了同流合污、集体安全、麻木的自慰心理。
要避免形成或打破这层关系网、自慰心理,就必须坚决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和岗位交流制度。
八、选取典型案例,大力宣传,集中组织岗位工作人员模拟体验,警钟长鸣。
不仅要选取典型反面教材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人员,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岗位工作人员旁听公开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或到关押职务犯罪分子场所去亲身体验。
这可以让那些有邪恶的念头、蠢蠢欲动的工作人员,产生畏惧心理,及时悬崖勒马。
这也可以让那些本来就守法的人员,更加坚定守法的信念。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长抓不懈,警钟长鸣。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
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
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
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
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
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
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
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
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
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
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
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
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
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
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
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
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
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
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
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
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
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
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
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
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
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
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 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
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
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
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的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