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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25 07:35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1998年我国又修订了新的教师法,从这就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我们教师的重视程度。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为提高自己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认真学习了《教师法》。

通过学习,我感觉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

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

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

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

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

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

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意进取,刻苦学习。

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

明清之想家,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

”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

而在当代,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水平。

当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缩短。

就知识“老化”周期而言有调查统计表明:1965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年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

作为一个教师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

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

《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

80年代以来曾起到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其中惊呼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师水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提交了“提高教师质量”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的报告,法国、德国、前苏联都在80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师素质,包括学历、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再从未来社会、未来教育、未来人才素质对教师的要求来看。

未来的信息社会由于高速度、多媒体、多网络三大特点将大大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学习方式。

未来的教育现代化是终身化、社会化、国际化、个性化、个别化、综合化、信息化教育。

但是这“化”那“化”,“化”这“化”那,必须是先“化”人,后“化”物,先“化”软件,后“化”硬件。

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文素质,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显得尤其重要。

因为“教师是给人以巨大的影响有权威的贤人”。

(加里宁语)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

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

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

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

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

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

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

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

通过此次学习,老师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 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教师们今后的行动

学习《教师法》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心得体会近期,学校相继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全体教师的法制观念,增强全体教师遵纪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是为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夯实了基础。

《教师法》详细阐述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让广大教师明白了作为一名教师应该依据《教师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让我们的工作以法制为基础,开展良好教育。

教育部规定以“六条禁令”形式呈现,清晰而明确的约束了当今社会中的一些不良行为,有效约束了教师行为,规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端正了行业风气。

结合自己多年的教学,通过本次培训学习,为了自身发展,为了有效培养学生成长,我要从实际出发让自己的教育工作健康开展。

一、爱教育爱教育就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对教育工作要有“鞠躬尽瘁”的决心。

因此只有拥有了对事业的热爱,才能脚踏实地,对学生负责,让家长满意。

二、爱学生教师对学生的爱必须是排出了私信和杂念的爱,如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

在教学中努力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三、爱自己教师爱自己就是要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叫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

严格执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遵守“六条禁令”,在工作中排除一切侥幸心理。

并在工作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心得体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到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在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

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

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

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

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

幼儿园教师学习教师法心得体会

幼儿园教师学习教师法心得体会幼儿园教师学习教师法心得体会(一)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

即将颁布的《教师教育法》让千千万万的教育工作者树立起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让我们明确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育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原本动力,教育作为和谐社会的要素,对和谐社会发展起到动力源的作用。

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系统是由创新力、均衡协调力和整合力构成的,教育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创新动力、可持续发展动力、整合力的基础。

二、教育是和谐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动力源泉教育对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促进社会均衡协调发展具有起始调节、持续调节作用,是一种强大的动力。

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

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

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

决不能像以前那样,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关爱备至,对学习差的孩子漠不

帮忙作题;结合实际谈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

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

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

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

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

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

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

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

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

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

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

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

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

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

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

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

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

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

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

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

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

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

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

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

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

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

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 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

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

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

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的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

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

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

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

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

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

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

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

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

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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