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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执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9-03-06 14:16

一个民警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

民警 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一要巩固宗旨,坚定信念,守护清正廉洁的决心。

身为一名公安干警,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的重任。

更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时刻不忘把廉洁从政作为主线,提升自己身为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廉洁为民融入到全过程。

要不断地深入学习各类警示教育活动,以先进典型事迹鼓舞士气、弘扬正气,不断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激发自己不竭的工作热情;以反腐警示录里的典型案例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坚决消除不良思想,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廉荣贪耻的浓厚氛围。

不断增强自身理论素养和勤政廉政意识,使拒绝腐败的决心成为一种本能。

二要减少应酬,坚定廉洁奉公的信心。

身为执法人员,自身形象不再是个人形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整个公安队伍的公信力。

我们务必要严以律己,慎用手中的权利。

明白权为民所赋、利为民而谋。

身为公安干警,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在减少交际、应酬上带头做表率,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

同时,加强对亲属的监管,申明底线和划清界线,在家庭会议上强调和各大项禁令,坚决不把个人群带关系和私利掺和到工作中去,防止。

三要摒除贪念,修身务实,维护一心为民的恒心。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我们手中的权利成为居心叵测者眼中发财致富的钥匙。

金钱、美色,时刻诱惑着我们。

我们务必要严以修身,剔除心中的贪念,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清廉自守,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日常工作要经常深入群众、融入社会,了解群众疾苦,体会百姓不易,消除不满足、攀比、从众、侥幸等偏拗心理,求真务实,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不动摇。

党中央正以刮骨疗伤、猛药去疴的决心和勇气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力求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和谐社会。

这是中央和民意的共振

身为,借此整整衣冠、照照镜子、洗洗澡、看看病,强身健体正当时。

交警工作心得体会

交作体会【篇一:交通警察学习心得体会一】学习心得体会一为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口县交警大队近日开展了以“整顿思想纯本色、整顿作风塑形象、严格纪律抓转变、整顿学风强信念”为主题的队伍整顿活动。

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开展整顿活动,切实解决全体民警政治理论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内容联系工作实际不紧等问题;切实解决全体民警执行力不强、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切实解决领导干部抓队伍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切实解决民警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履行职责等问题。

进一步促进广大民警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确立民生理念、强化纪律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达到人人受教育、作风有改进、管理上台阶的目标。

开展此次队伍整顿活动,是切实加强公安交警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进一步改善公安交警队伍形象,提升交警队伍战斗力,密切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任务繁重艰巨。

如果没有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安队伍,就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新形势,就无法迎接日益严峻的新挑战,就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新任务。

本次队伍整顿活动以建设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警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民警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条例、条令和制【篇二:交警规范执法的心得体会】xx

交通协警心得体会

交通协警.很辛苦.很受气.很难让人理解.风里来.雨里去.为他人的安全默默地做交警的助手.老百姓的护守

交警个人纪律作风心得体会

交警个人纪律作风心得体会为大家整理交警队纪律作风整顿的个人体会,交警是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交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下面是这篇交警个人纪律作风心得体会交警个人纪律作风心得体会一人民警察形象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对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转变管理理念,强调树立新型的、更富人情味、值得信赖的警察公众形象,在加强队伍建设、改变警察形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如执行五条禁令、开展专项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使警察的总体形象有了明显地变化,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执法文明等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得到有效的树立。

那么如何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公安交警队伍,已经成为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认真实践的问题。

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开展的四查活动谈几点个人认识。

一、开展四查教育整顿活动的必要性当前,交警队伍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非常艰巨,公安交警的责任十分重大。

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四查教育整顿是改善公安交警队伍现状的必要手段,是提高公安交警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是完成好日益艰巨繁重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任务的客观需要。

因此,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个时间组织开展查思想查执法查纪律风四查教育整顿活动是权宜之举,能够使全体民警准确把握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增

道路交通安全总结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  落实人人参与的要求,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范文,欢迎阅读。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范文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确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我校营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

开展一系列活动,现对活动作如下总结: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职责明确,既分工又合作。

同时,以班级为单位,各班主任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形成全体教师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2.一次动员:全体教师利用第一周教师例会时间,有校长组织学习有关校园安全知识条例并签署安全责任状。

  3\\\/9月2日,利用升旗仪式,举行“学生教育周”启动仪式,并由校长进行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  4.一场视频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警示实录”宣传片,增强了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学生将铭记于心。

  5.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让学生讲述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易发生车祸的危险地段、时段,发动学生自己来分析应如何避免车祸事故的发生。

  6.一期宣传:各班级出一期交通安全教育黑板报。

大队部通过宣传板块展示安全常识,以图文并茂、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全校师生都来了解、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

  7.一张手抄报:举行一次以“关注安全,关注生命”为主题的安全手抄报比赛。

  8.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交警内  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有内勤岗位,其作用就像一个枢纽务部门往需要通过内勤,上传下达,承上启下,就好比一部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有优质的齿轮或链条相链接。

内勤工作搞得好不好,将直接影响到一个交警中队的工作是否顺利、和谐、高效运转。

  一、基层交警中队内勤工作的特点  内勤是掌管各种法律文书、辅助管理并协助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由于公安交警工作的特殊性,基层各中队内勤,既承担秘书的任务,又有独特的任务和职责,具有面广量大、复杂琐碎,政策性要求严、业务性标准高,信息意识时效强等特点。

从工作实际看,可概括为“五员”:  一是通信员。

管好单位电话、传真机、通讯电台,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二是信息员。

及时全面收集、分析、提供、传递上报(报道)交通管理方面的综合信息  三是办事员。

管理文件、撰写领导交办的公文、材料,搞好统计报表和信息上报;正确处理协调好内勤与领导的关系;内勤与岗勤的关系;内勤与群众的关系。

  四是信访员。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处理,做到用一张笑脸迎人,一杯热茶暖心,一颗公心处事。

  五是管理员。

填写各类台帐,整理各类法律文书,做好档案、印章、资料和日常事务的管理。

  二、当前基层交警中队不合格内勤的工作表现  本人根据内勤工作的实践发现,任何单位或部门都十分重视内勤工作,都会选择一个好的内勤。

但内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有高低之分,不少单位的内勤人员与当前交管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料、台帐记录不全。

基层交警中队辖区的企业、学校、车辆、驾驶人等基础信息的建立、更新、查询,都是通过台帐的形式来进行管理的。

但从现实情况看,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台帐、资料库,但登记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甚至于存在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应付差事的现象,根本不能够客观地反映出整个单位的工作概况。

  二是调查、了解工作不够。

内勤人员从某种意义来说,相当于单位领导的资料库、智囊团。

但不少单位的内勤人员掌握情况不实不全,不能够经常性深入一线,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缺少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创新意识有所欠缺,没有发挥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

中心、重点把握不准。

基层交警中队的工作中心是“防事故、促安全、保畅通”,主线是查疑纠违,同时具有季节性、周期性、节日性,以及专项整治等临时性的工作特点,把握交警工作的特点、规律,是内勤人员的基本素质。

但有些单位的内勤人员对基层交警中队的工作中心、工作重点掌握不够,对内勤民警的职责研究不透,把握工作重心、抓住重点环节的能力有所欠缺,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没有理清工作头绪,干工作手忙脚乱、疲于应付。

  三、做好内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使基层公安交警内勤工作能够适应和谐社会发展和交管工作创新的需要,真正发挥参谋和助手的作用,本人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并做好内勤工作。

  1、培养热爱内勤工作的情感,甘当“绿叶”。

任何岗位,做好一份工作,决定因素在于人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内勤工作千头万绪,事务繁杂且多,没有高度的热情、主动性和责任心,是做不好内勤工作的。

因此,首先,要培养工作的主动性。

做到眼勤、脑勤、手勤,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凡是能看到、想到、做到的,都积极主动做、高效率做;哪怕没有明确职责的工作,也要主动去分担,避免“踢一踢动一动”和“等、靠、要”的消极思想。

其次,要培养工作的条理性。

学会“弹钢琴式”处理事务,分清轻重缓急,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急事要急办,不能拖延,抓紧时间办,做到确保重点、统筹兼顾,按时保量完成任务。

最后,要培养工作的责任心。

良好的责任心则是做好每件事情的前提和保证,是做好内勤工作必须具备的内在动力。

内勤民警只有培养高度的责任感,才能克服因工作量大带来的消极态度、因内容繁琐而产生的厌烦情绪,才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享受自觉地把份内的事做好的愉悦心情。

  2、充分认识内勤工作的重要性,当好“管家”。

内勤是基层中队领导的左右手,是领导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的助手,是沟通左右、协调上下,保证基层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

可见,基层交警中队的内勤级别不高,但地位重要、作用重大、任务艰巨,只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才能发挥好“管家”的作用。

一是要管好信息。

基层交警中队涉及的工作面广,“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每天大队办公平台都会下发大量的情报、信息和文书,都需要内勤民警分门别类、罗列整理,报请分工负责的中队领导签办。

二是要抓好落实。

在加强信息管理的同时,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中队领导的批示要求,通知、协调、具体办事民警抓好落实,并按时间、按任务、按要求、按标准进行跟踪问效,及时掌握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通过内网向上级反映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把上级的指示、领导交办的事项落实到实处。

三是要做好台帐。

基层交管工作虽繁杂,但亦有头绪可理、规律可循、窍门可挖,关键在于基础台帐的建立和规范上。

在具体工作中,内勤应结合公安交警系统综合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队内务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帐,包括《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本》、《客货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管理信息采集登记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登统计》、《接处警登记本》、《收文登记本》《电话记录登记本》等等,做到准确清晰、随时更新、备考备查。

  3、不断强化业务素质的综合性,充当“多面手”。

基层公安交警内勤应具备独立完成各项任务、处理各种社交关系、公文写作、语言表达、调查研究,以及掌握现代办公设备等各种能力。

这就要求内勤民警必须“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钻研,成为素质全面、能力综合的“多面手”、“万金油”。

一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是民警的“饭碗”,无论什么岗位、什么职务,都需要熟悉并应用,内勤承担了对外处理交通违法的工作,是中队对外的窗口,因此比其他岗位的民警更要熟悉法律知识。

二要一定的文字功底。

据了解,基层交警中队的内勤民警都承担着不同程度、不同任务的文秘工作,基本上都涉及到诸如上报工作总结、写请示、打报告、撰写宣传稿件、记录会议纪要等文字工作,因此,不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和公文水平,是不可能胜任内勤岗位的。

三要熟悉档案管理。

“三基”建设工作要求,警力向路面倾斜,绝大多数民警要下沉到基层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开展工作,因此,基层中队配专职档案管理民警是不现实的,因此内勤民警必须兼顾起档案管理的工作。

要具备一定宣传工作能力。

现在基层中队普遍存在宣传力量不足,一些单位虽然成立了专职的宣教队伍,但大都由内勤兼任宣教民警。

要做好宣传工作,内勤民警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写作能力、摄影能力、演讲技巧、接待礼仪等多种技能,才能更好地促进警民关系的良性互动、树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舆论支持,发挥关键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4、极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争做“活雷锋”。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我们公安工作“为民服务”的至终内涵。

公安机关尤其交警部门如果能把“管理”做成“服务”,不仅是交管工作的创新发展,也是公安工作的升华,更是我们党和人民群众所期盼的。

作为一名基层交警中队的内勤,要在四个服务上下功夫。

一是要搞好值班服务。

担负值班职责的民警,每天接听交通法咨询、交通事故报警等值班电话,要做到态度端正、语气和蔼,用法准确、解释到位;记录事故时间、地点、事件详实,与处警民警衔接顺畅,处理交通事故快速、及时。

二是要搞好窗口服务。

窗口是基层交警中队对外的、直接接待群众、直接面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单位。

处于窗口的内勤就是交通警察的代表,要像雷锋一样,对来访的群众必须保持一张和气的笑脸,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给来访群众以如沐春风的感觉,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和作用。

三是要搞好普法服务。

结合“五进”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商场、客运站等多车单位和人流集中的区域,组织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促进和谐的警民关系。

秉持着对交通警察工作的热爱,扎根基层,经常深入一线,时刻掌握中队领导、基层民警的工作状况,把握中队的中心、重点工作,捕捉工作中的亮点、闪光点,及时收集、整理、总结、完善,向上级、向公众宣扬,树立良好的公安机关交警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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