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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心得体会

时间:2014-09-14 02:48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法转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很显然,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

\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时,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应指发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把本应直接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前提有两个,第一,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第二,施工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价款。

笔者认为,此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类似于行使债权代位权,即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的额度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价款的额度内来向发包人主张。

\   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包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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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学习心得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文件和组成部分,合同管理也是建设项目管理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各项合同是一个从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重要的义务和职责,也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

通过这次对合同系统的专项学习,认识到很多以前没注意到的细节内容,也得到很多重要的收获和提高,对今后合同管理工作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首先,关于合同的准确性的认识。

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资料,也是双方一旦产生纠纷需要进行解决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以后的管理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在签订时,对合同中所有的条款和定义都要明确的准确意思表达。

一是,对于国家提供的各种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其中不但专用条款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订,很多通用条款也要做认真的研究和分析。

二是,合同条款的意思准确表达,不能产生任何歧义,特别是在价款规定和各方责任的说明,除某某情况之外等词语的定义,都要明确界定其范围,例如在市群众工作中心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预付款的规定条款,规定“按合同价款的20%拨付,此合同价款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对于预付款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定义就容易产生歧义。

三是,避免重复表达和冲突,避免前后词语不一致,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单位名称等都要全称表述。

如果冲突,要有依据的解释顺序。

最后,要善于利用合同进行项目的有效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规范和约束甲乙双方履行义

简述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建造过程中往往受到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人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这就决定了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

所谓“单件性”指不同地点建造的相同类型和级别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在甲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在乙工程不一定发生,而在乙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甲工程没有发生过的问题,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筑物的施工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工期都较长(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

在较长的合同期内,双方履行义务往往会受到不可抗力、履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合同的内容约定、履行管理都很复杂。

  (三)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虽然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方,但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却有许多种,内容的约定还需与其他相关合同相协调,如设计合同、供货合同、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合同等。

建筑工程施工风险防范与控制

新形式下施工合同风险控制与防范第一部分、前言一、2007年12月起,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行对开发商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一律停止放贷,开发商从银行获得其它贷款也已非常困难,开发商的工程款支付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前一阶级开发商在招拍挂中取得土地代价太大,后续开发资金不足,有意识地缩减或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三、金融危机前后,材料涨、降幅度较大,加剧成本压力和结算难度。

四、高房价在新形式下降价或有价无市的萧条,引起购房人断供和退房潮,造成开发商资金断裂,影响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部分、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纠纷1、联营问题2、招投标问题3、非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问题4、垫资问题5、劳务分包及包工头问题二、建设施工合同解除纠纷1、发包人解除权2、承包人解除权3、停工权问题4、重视违约责任条款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责任纠纷1、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及责任3、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4、安全责任见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防止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紧急通知》湘建明电13《合同法》第

合同部工作总结

合同部工作总结合同部工作总结篇一:计划合同部部工作总结计划合同部部2017年度工作总结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2017年即将过去,计划财务部面临着恶劣的施工环境,在项目领导班子的领导、在各部门和广大职工、干部的支持下,顺利的完成了前期的各项工作。

为了今后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能够更好的完成计划财务部的各项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施工,在此对前期的各项工作做如下总结,请各位领导、同事多多批评、指点。

一、工作情况:2017年以来,本部门主要负责的工作主要有:施工合同管理、验工计价管理、工程结算管理、财务管理、工程变更、索赔资料管理以及统计、计划工作的管理,现一一汇报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管理工作情况:合同管理贯穿施工的整个过程,也是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成本,对项目的盈利或亏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截止2017年11月份,共负责起草、审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13份,临时用地合同15份、临时用电合同8份,施工便道修筑合同5份,三电拆迁合同6份,道路使用押金合同5份,临时工程建设合同5份,工程检测、超前地质预报合同3份,工程施工保险3份,材料、设备供应合同34份。

从而有效的规范了合同(协议)签订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工程结算、材料、设备进场以及工程顺利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除此而外,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不间断审查,确保劳务公司的真实性,避免劳务纠纷案件

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常见的对策有哪些

你应该没备具承包工程的条件,第一,私下承包小范围分项工程(有两种形式,一种包工包料,一种包工),你必须自己手头上有劳动力,并且你能组织起来施工,两种形式前者你的资金限制,后者你的现场管理施工经验限制.第二,你具备了资金能力,你必须考虑到人员的配备,例如,施工管理多少人,带班组长多少人,如何多少人去有效的施工(指不出现窝工,贻工,误工等情况).第三,你具备了资金,人力和物力,承包工程的所有条件你都具备了,你个人的领导协调能力去到什么范围,你个人的成本投资控制去到什么范畴,你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应对能力去到什么限度.以上三点是基本条件,你达到了,证明你可以接手起步承包范围,建筑工程讲究的是经验.不是单凭一头热血想去创业,承包失败后,你的经济负担不是一天两天能担得起来,建筑工程资金数额不单是开一家小吃店简单,里面还有着法律追究责任.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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