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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时间:2014-01-02 14:22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告诉你,哪些遗产会产生纠纷–

您好: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

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

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

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

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

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

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

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

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七、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

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

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

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八、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

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九、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

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

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一、公民的哪些财产可以认定为遗产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认定为遗产,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遗嘱一共有几种形式,哪种遗嘱的形式效力最大

(一)遗嘱一共有如下5种形式: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二)遗嘱的效力1、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公民立遗嘱可以指定哪些被继承人

(一)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如何处理转继承纠纷案件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

其中,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存在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是两次继承,一次分割。

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

最高人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哪些证据

一对母女出车祸双双死亡,丈夫和父母分割遗产,产生纠纷。

因为无法断定究竟是母亲先死还是女儿先死。

如果母亲先死,那她的遗产就应该分给女儿,丈夫,还有她的父母,这样的话就应该分成三份,然后女儿死,女儿的遗产再分给丈夫。

也就是说母亲先死,丈夫得遗产的三份之二,父母得三分之一。

但如果是女儿先死,那就得不到遗产,母亲的遗产就均分给丈夫和父母。

但这起车祸比较棘手,无法断定究竟谁先死亡。

法庭最后按照年龄判决顺次死亡,就是年龄大的母亲先死,女儿后死,也就是说最后遗产是丈夫得到三分之二,父母得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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